芜湖县拆迁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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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芜政办[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8〕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为保障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对《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充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8〕3 号)中有关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取消3号文第二条第(四)项第1目中“每个达到婚龄的子女可增补35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的规定,相应增加以下规定:(一)每个符合计划生育的家庭可增补2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离婚后分户家庭增补的20平方米双方协商分配或按子女平均分配);(二)每个安置人口可认购10平方米安置房,价格为安置房的重置价格。

二、取消3号文第二条第(四)项第3目中“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迁人按照第一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购买”的规定,第3目相应修改为:3.人均安置建筑面积 35 平方米(包括符合计划生育的家庭的增补面积,下同)以内。

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混合、砖木结构)同等面积部分,按照第一条第(二)项第1、2、4、6目计算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享受人均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的重置价格 90%购买。

超面积无法分隔部分,按照重置价格购买。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8•【字号】芜政办〔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11号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3月22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8日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一)房屋认定。

1.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证照记载的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2.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1)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

3.住宅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35平方米。

被征收人按本办法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的住宅房屋,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芜政办〔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芜政办〔20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经2024年5月13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对《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22〕3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芜政办〔2018〕18号,芜政办秘〔2023〕21号延期)中住宅房屋的补助和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住宅房屋补助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二、住宅房屋奖励对签约期限(征收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5%。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备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耕函〔2020〕128号)精神,现将《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二、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020年1月1日以前,经依法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批准的,按已批准的方案执行;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新补偿标准执行。

2020年12月10日芜湖市市区(不含江北区域、湾沚区、繁昌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二、住宅房屋区位价格三、住宅房屋成新系数四、住宅房屋楼层系数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0。

五、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计算公式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六、鸠江区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芜湖三山区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芜湖三山区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芜湖三山区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芜湖三山区农村政府强制拆迁的事情在网上传的沸沸扬扬,闹得人尽皆知,这其中不乏涉及到关于农村拆迁政府补偿的问题。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政府征用或占用农村住宅用地或农用土地需要相关合法手续,也需要赔付一定的拆迁赔偿,赔偿方式可以有很多种,赔偿金或安置房产等。

今天,就芜湖三山区这一现象来和您聊聊▲芜湖三山区农村拆迁补偿涉及的相关问题。

▲一、征地补偿概念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但至2012年11月29日具体修改条款还未知。

▲二、农村拆迁征地补偿标准▲(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芜湖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芜湖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芜湖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芜湖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分为房屋补偿和土地补偿两部分。

具体标准如下:
一、房屋补偿
1. 住房补偿:根据被拆除住房的建筑面积、年限和所属区域不同,补偿标准也不同。

一般情况下,被拆除住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在1000元到1500元之间。

2. 货物补偿:根据被拆除住房内的家具、电器等财物的种类、数量和原值计算补偿。

3. 临时安置补助:根据被拆除住房的户口、家庭人口等情况,提供临时安置房,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二、土地补偿
根据被拆除土地的用途、土地面积、土地地段等情况,补偿标准也不同。

一般情况下,被拆除土地的补偿标准在每亩10到20万元之间。

补偿标准以上仅供参考,具体补偿情况以当地政府颁布的文件为准。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县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县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
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29
•【字号】芜政秘〔2012〕256号
•【施行日期】2012.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县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
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芜湖县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166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芜湖市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审查意见的函》(皖国土资函〔2012〕2064号)精神,现就你县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调整后的《芜湖县农村集体被征土地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执行(见附件)。

二、2013年1月1日以前,经依法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批准的,按已批准的方案执行。

附件:1.芜湖县农村集体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芜湖县农村集体被征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2012年12月29日
附件
1
芜湖县农村集体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2
芜湖县农村集体被征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芜湖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芜湖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成为了许多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

而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居民的利益保障至关重要。

芜湖市作为国家棚改试点城市之一,对于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制定也颇具特色。

本文将就芜湖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芜湖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制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政府部门会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确保补偿标准能够充分体现居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居民在搬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同时,政府还会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与,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芜湖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居民的实际需求。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政府部门会充分了解居民的生活习惯、工作状况以及社会关系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能够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

例如,针对老年居民和残疾居民,政府会给予额外的关怀和补偿,以保障他们的生活质量。

再次,芜湖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状况。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政府部门会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情况,确保补偿标准既能够满足居民的需求,又不至于给地方财政造成过大负担。

同时,政府还会采取多种形式的补偿方式,如提供安置房、发放补贴等,以满足不同居民的需求。

最后,芜湖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

在搬迁过程中,政府部门会加强对居民的心理疏导和社会帮扶,确保居民在搬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及时的关爱和帮助。

同时,政府还会加强对搬迁后的社区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综上所述,芜湖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了居民的实际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同时还体现了人文关怀。

相信在芜湖市政府的努力下,棚户区改造工作将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居民的利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芜湖市XXXX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芜湖市二○一○年度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二、区位价格:(二)商业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四)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单位:元/㎡三、非住宅房屋用途分类:四、成新系数:(一)住宅房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0。

注:层次四层(含四层)以上的商业用房修正系数等同于三层。

七、各类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一)住宅用房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二)商业用房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修正系数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三)办公用房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四)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的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房屋建筑面积+区位价格×土地使用权面积注: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2、涉及供电设施或各种管、杆、线迁移的,应由相应资质单位评估后,由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附二、房屋装璜补偿一、搬迁补助费(一)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m²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0元/m²一次性计发。

非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5元/m²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5元/m²一次性计发;有重型机械按重型机械所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元/m²;有大型设备的,按拆迁时点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二)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

(三)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

芜湖市拆迁补偿标准

芜湖市拆迁补偿标准在城市发展和改造的过程中,拆迁补偿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关系到广大市民切身利益的问题。

芜湖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拆迁补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芜湖市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一些详细的介绍。

首先,芜湖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来确定的。

按照相关规定,拆迁补偿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等内容。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一般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房龄、市场价值等因素来确定补偿金额。

而对于被征收户家庭的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也是根据家庭人口、居住情况、收入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

其次,芜湖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动态调整的。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改造,拆迁补偿标准也会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

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市民的需求,及时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芜湖市在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时,注重公平和公正。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来执行拆迁补偿标准,确保每一位被征收户都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同时,政府还会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芜湖市还积极推动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

政府部门会通过各种途径向市民公布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信息,包括执行标准、操作流程、申诉渠道等内容,让市民了解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总的来说,芜湖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依法合规、动态调整、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

在拆迁工作中,政府部门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让市民能够在城市建设中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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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心声 > 咨询投诉
“要命的望眼欲穿”网友:
你好!
芜湖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您也可以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县政府办公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您提供相关信息。

一、重置价格(以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准):单位:元/㎡
二、区位价格:
(一)住宅用房区位价格(不区分土地使用权)单位:元/㎡
(二)商业用房(划拨土地使用权)
(四)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区位价格(划拨土地使用权)单位:元/㎡
三、非住宅房屋用途分类
四、成新系数:
(一)住宅房
注:总层数六层(含六层)以上的住宅各楼层系数均为0.
六、商业用房修正系数:
注:四层(含四层)以上系数等同于三层。

七:各类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计算公式:
(一)住宅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二)商业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 区位价格×修正系数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三)办公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 区位价格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四)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基准价格×80%×房屋建筑面积+区位价格×土地使用面积附一、各类附属设施补偿
注:1、未列入的辅导胡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他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设计公共设施或各种管、杆、线歉意的,有所有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迁移,所需费用有拆迁人给予补偿。

附二、房屋装潢补偿
附三、树木补偿
附四、拆迁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m,一次性发给搬迁费.
非住宅房: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5元/m’一次性发给搬迁费;有重机械按重机械所置房屋建筑面积增加Io元/m’;有大型设备的,按当时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二)、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发给.
(三)、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
住宅房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计算.其补偿为: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规定计发4个月.
1、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计发4个月。

2、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18十月内安置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按上述规定计发;超过18个月未安置的,拆迁入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规定再增加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兑现为止;超过30个月未安置的,按安置房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3、折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8个月未安置的,自遍期之月起按上述规定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兑现为止:超过30个月未安置的,按安置房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拆迁房屋实际使用有证建筑面积计算.其补偿为:
商业用房(一):每月25元/m’:
商业用房(二):每月20元/m2;
商业用房(三):每月15元/m2
办公:每月8元/m’:
生产(含生产性办公):每月12元/m2:
仓储:每月5元/m,。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规定计发4十月。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或拆迁入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之月止,按上述规定发给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拆迁补助发放原则
(一)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原则:
私房出租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应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无约定的,搬迁补助费应发
附五、房屋拆迁相关项目补偿
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
按照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房屋架空层、地下室补偿:
(一)、有房地产权证的架空层、地下室、牛地下室,层高2.2米以上的按架空层、地下室的上一层以住宅房补偿金额的50%计算补偿,层高2.2米以下的按40%计算补偿.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而房地产权证末注记的,有围护墙体、水泥地面及其相应的出入通道(楼梯。

门)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
层高2.2米以上300元/m':
层高2.2米以下至1.8米240元/m’;
层高1,8米以下至I米180元/m:;
三.房屋跃层。

阁楼补偿
(一)、有房地产权证的跃层,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按该跃层的下一层以住宅房补偿金额的70%计算补偿,檐口高度2.2米以下的按50%计算补偿.
(二)、房地产权证注记的阁楼切块计算补偿:
檐口高度2.2米以上按该住宅房补偿金额60%计算;
檐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米按该住宅房补偿金额50%计算;
檐口高度1.8来以下按该住宅房补偿金额40%计算.
(三)、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
檐口高度2.2米以上400元/m2;
檐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米300元/m2;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 5米150元/m2;
檐口高度1.5来以下巨1米以上80元/m2:
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50元/m2.
四、公共厕所补偿:
(一)、水冲式市政公厕,按每蹲位I.2万元计算补偿,其房屋不再计算补偿.
(二)、单位或宿舍区独立公厕,根据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按仓储用房计算补偿.
附六、承租公房补偿
1998年底以前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在房屋拆迁时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承租人不愿购买的,拆迁人可按房屋补偿标准的30%付给承租人,70%付给被拆迁人.1999年元月以后承租直管公房补偿标准的30%付给承租人,70%付给被拆迁人。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承租人,附属物按原归属或以承租约定分别给予补偿。

放弃安置补助费付给承租人。

对于承租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非住宅,在房屋拆迁时应解除租赁关系,搬迁补助费应付给承租人,房屋补偿费付给被拆迁入,停产停业损失费和放弃安置补助费以双方约定为准,无约定的双方各占二分之一,附属物按原归属或以承租约定分别给予补偿.
出租房屋应凭《房屋租赁证》或有效的合同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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