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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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制度(2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制度(2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推动共同发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合规地公开会议议程、决策结果、会计报表、资产状况和经济运行情况等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要坚持公开与保密相结合、及时与持续相结合、重大与一般相结合的原则,注重信息的透明度和权益的保护。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偏袒特定会员或利益相关方,确保每位会员的知情权。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应当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如会议公告、会议记录、网站公示、通知发放等。

第二章社务公开内容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议的议程、讨论的重要事项、会议记录等应当公开。

会议公告应提前3个工作日发布,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信息。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策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决策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重要决策的内容、决策过程、决策依据等。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报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编制,并定期公开。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状况和经济运行情况应当定期公开,包括但不限于社员人数、土地面积、产量、销售情况、经营收入和支出等。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务公开还应包括与社员权益相关的信息,如成员权益分配、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社务公开方式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常活动场所悬挂公告栏,公示会议公告、决策结果等信息,并留有相关材料供会员查阅。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设并维护自己的官方网站,及时发布社务公开信息。

(三)通过会员通讯录、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会员有关社务公开的信息。

(四)适时组织会员座谈会、代表大会等形式,公开重大议题和决策结果。

第四章责任及监督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负责社务公开工作的协调、组织和监督。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一位理事都有义务保护会员的知情权,应当积极参与社务公开工作,协助负责社务公开的理事会。

社区政务公开制度范文(4篇)

社区政务公开制度范文(4篇)

社区政务公开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政务公开工作,依法推进政务公开,促进政务透明和公众参与社区事务的广泛性、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政务公开是指社区依法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向社区居民公开,并接受社区居民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社区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主动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方便公开、公正公开。

第四条社区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社区人民政府依法负责社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社区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社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工作职责;社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各类规章制度、政策解读;社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决策、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等。

第六条社区政务公开的方式包括:网站公开、公示栏公告、文件发布、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以及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政务信息发布。

第七条社区政务公开应充分考虑社区居民的利益和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进行信息发布,提高公众参与社区治理的机会。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程序和权限第八条社区政务公开工作按照组织、登记、审核、公示、预约、公众参与、回应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要求,明确政务公开的权限和范围,确保政务公开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明确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分工,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社区居民参与政务公开的方式和途径第十一条社区居民参与政务公开可以通过现场观看政务公开活动、监督检查、提意见建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政务公开的窗口和渠道,便利社区居民了解和参与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主办单位应当通过网上政务公开平台、微信、APP等新兴媒体平台,发布政务公开信息,提供在线留言、调查问卷等参与形式,方便社区居民参与政务公开。

社区政务公开制度模版

社区政务公开制度模版

社区政务公开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政务公开工作,确保公民对社区政务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社区依法依规行政的透明、公正、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社区政务公开工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信原则,以满足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目标。

第四条社区居民和相关利益主体对社区政务公开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社区政务公开是社区依法管理、公开行事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社区政务透明、公开、公正、高效的重要体现,是推动社区治理和建设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知情权保障第六条社区政务公开工作应当向社区居民提供廉洁政务、公平公正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社区政务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社区行政机构设立、调整、撤销的决定;2. 社区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情况;3. 社区财政收支、投资项目、规划建设的情况;4. 社区公共资源的利用和配置情况;5. 社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情况;6. 社区政务服务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办理结果等情况。

第八条社区政务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格式规范、易于查询。

第九条社区政务公开信息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向社区居民公开,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政务网站、公示栏、社区广播、社区报刊、社区微信公众号等。

第十条社区政务公开网站应当设立主页,明确社区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方式、渠道。

第三章参与权保障第十一条社区居民享有参与社区政务公开的权利,可以通过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议事会等形式,参与社区政务公开的制定、实施和评估。

第十二条社区政务公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和参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听证、社区座谈会、公众征求意见等。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应当在社区政务公开的过程中,积极参与,就涉及自身利益的政务公开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社区政务公开涉及的重大决策,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和评估。

社区政务公开制度

社区政务公开制度

社区政务公开制度
指的是社区管理部门将行政管理工作相关信息进行公开,让社区居民了解和监督政府部门的工作情况,并提供便利的参与途径,促进政府与社区居民之间的互动和公众参与。

社区政务公开制度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政府工作报告公开:政府必须向社区居民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政府部门的工作目标、计划、预算及实施情况等。

这些报告应当明确反映政府部门的工作进展和成效,为社区居民提供了解政府工作的重要途径。

2. 预算公开:政府需要将社区居民可以理解的方式公开预算信息,包括财政收入和支出、用途、数量等相关信息。

社区居民可以通过公开的预算信息了解政府资金的运作情况,提出建议和监督政府的财政管理。

3. 重大决策公开:政府需要及时公开重大决策的背景、程序、原因和结果,充分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 政务咨询公开:政府需要向社区居民提供政务咨询服务,包括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和程序等相关信息,回答居民提出的问题和疑虑。

5. 社区居民参与公开:政府鼓励社区居民参与政府决策和管理工作,提供参与机会和途径,如召开公开听证会、设立市民代表机构等。

通过社区政务公开制度,可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政府的效能和服务水平,促进社区居民的参与和监督,建立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制度模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制度模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加强合作社自身建设,增进农民合作社与农民之间的信任,更好地发挥农民合作社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公开合作社的社务信息,接受社员的监督,并及时向社员提供社务公开的渠道和方式,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倡导透明和互信。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应当以合作社章程和法律法规为依据,灵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社务公开的效率和便利程度。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社务公开的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社务公开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社务公开内容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公开的社务信息包括:合作社章程、合作社管理规定、社员权益和义务、经营计划和财务状况、决策程序和结果、社员参与的机会、农产品市场行情、农产品销售价格、社员大会决议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坚持信息公开的原则,对具体涉及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项目计划、人事安排等要及时向社员公开并进行解释说明。

第三章社务公开的渠道和方式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农民合作社网站:合作社应当建立并定期更新网站,向社员提供社务公开的信息和相关资料。

2. 公示栏:合作社应当设立公示栏,公布合作社章程、管理规定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文件、资料等。

3. 农民工作室或会议室:合作社应当在工作室或会议室内设置相关公开信息的展示区域,供社员浏览和参考。

4. 定期通讯:合作社可通过发放定期通讯等方式向社员公开社务信息。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向社员公开社务信息,包括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多种形式,以满足社员的需要。

第四章责任与制度保障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明确社务公开的责任人,由社长或专门设置社务公开责任人负责社务公开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和问责机制,认真处理社员对社务公开中不实、不准确、不全面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回应社员关切。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制度一、背景与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对于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提高社员参与度和社务透明度,制定并实施社务公开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社务公开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保社员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 透明度原则:社务公开应尽量采取透明公开的方式,确保信息的充分传递和社员的全面了解。

3. 便利性原则:社务公开应倡导便捷、高效的信息传递方式,方便社员随时获取社务信息。

三、社务公开内容1. 组织架构与人员情况:公开合作社的组织结构、人员职责和数量等信息,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基层组织等。

2. 经营状况与财务情况:公开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包括生产经营管理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市场销售情况等;同时公开合作社的财务情况,包括收入、支出、利润等。

3. 决策情况与会议公告:对于涉及全体社员的重要决策,应及时公布会议通知和决策结果。

4. 社员权益与收益分配:公开合作社对社员权益的保障措施,包括社员的权利和义务、收益分配政策等。

5. 公共资源利用情况:公开合作社的对公共资源的利用情况,包括土地、水资源、环境保护等。

四、公开渠道1. 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站: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和公告,方便社员随时查询。

2. 通知栏和公告栏: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设立通知栏和公告栏,定期更新相关信息和公告。

3. 社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在社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开重要信息和决策。

4. 信息传媒渠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传媒渠道,向社员公开相关信息。

五、监督与执纪1. 内部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由监事会或监事会指定人员负责监督社务公开情况。

2. 外部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违反社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责任。

3. 执纪问责:对于违反社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给予相应的执纪问责,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

社区社务公开与捐款公示制度说明

社区社务公开与捐款公示制度说明

社区社务公开与捐款公示制度说明1. 背景为了保障社区事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捐款使用的合规性和公信力,社区制定了社务公开与捐款公示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相关规定,规范社区的运作和财务管理。

2. 社务公开制度2.1 社务公开的范围社务公开涵盖社区的日常运作、活动策划与执行、资源分配、决策过程等方面。

所有居民都有权了解社区事务的相关信息,并对社区的运营提出建议和意见。

2.2 社务公开的方式社务公开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会议记录、报告、通知、网站发布等。

社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公开,并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3 社务公开的内容社务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社区的工作计划、年度预算、活动方案、工作报告、决策结果等重要信息。

社区应保持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居民对社区事务有全面了解。

3. 捐款公示制度3.1 捐款公示的目的捐款公示旨在确保社区收到的捐款合法合规,并保障捐款的透明度和监督性。

同时,捐款公示也是对捐赠者的一种回报和尊重。

3.2 捐款公示的方式捐款公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网站公示、捐款账目公示等。

社区应及时、准确地对捐款来源、使用情况、流向等进行公示,并确保公示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3.3 捐款公示的内容捐款公示的内容应包括捐款金额、捐款时间、捐款用途、使用情况、财务报告等重要信息。

社区应保持公示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接受居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4. 制度执行与监督社区应建立相应的执行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执行机构应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居民的监督和投诉,并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5. 违反制度的后果任何个人或单位如违反社务公开与捐款公示制度,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区处罚。

社区将依法惩处违规者,并定期公示处理结果,保护社区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社区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希望全体居民共同遵守本制度,共同营造和谐、透明的社区环境。

社务公开制度模板

社务公开制度模板

社务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三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务公开制度,将涉及服务对象权益、内部管理重要事项、财务收支等情况,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定期、全面地向服务对象和社会公开。

第四条社务公开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公开内容第五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登记事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业务范围、宗旨和业务规则等基本情况应当公开。

第六条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与服务对象权益相关的事项应当公开。

第七条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项目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公开。

第八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重要事项应当公开。

第九条涉及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如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结果、投诉处理情况等,应当公开。

第三章公开方式第十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以下途径公开社务:(一)在机构住所或者网站设立公告栏和信息查询系统,方便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二)定期编制和发布工作报告、财务报告、项目进展报告等,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公开;(三)在办理服务对象事务、开展服务活动时,向服务对象公开相关事项;(四)其他便于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的方式。

第四章公开程序第十一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程序,明确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责任部门、责任人、公开时限等。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前,应当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后,应当定期对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发现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及时更正并重新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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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务公开制度
一、社务公开的内容
(一)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董事会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监事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合作社年度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和债权债务情况。

(三)投资收益分配等情况。

(四)国家对本社的扶持、本社接受其它捐赠收支、使用、管理情况。

(五)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聘请、解聘及其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情况,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工作业绩情况。

(六)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以及收益情况;本社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和收益情况。

(七)办公费、旅差费、招待费等、宣传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情况。

(八)涉及股东利益,股东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社务公开的形式
(一)公开栏公开。

在合作社办公地点设置社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公布。

(二)会议公开。

通过召开股东(代表)会议,发放社务公开内容资料,宣读公开内容进行公开。

三、社务公开的时间
(一)原则基本社务每季度月底公布,每年定期公开四次。

财务公开内容每月公开一次。

(二)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布。

四、社务公开的程序
(一)监事会根据合作社的实际情况,依照政策法规和社员的要求,提出社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二)董事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根据公开的内容采取多种不同形式,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公布。

(四)监事会建立社公开档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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