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消防队管理规定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规定范文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义务消防队组织的管理,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政府设立的义务消防队组织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义务消防队组织是指由志愿者组成,以城乡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等为基础,依法组建、依法执勤、依法管理的消防队。
第四条义务消防队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履行义务,不得违法违规行事,不得以个人利益谋取私利。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消防队组织的领导,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建与注册第六条组建义务消防队组织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的人员和物质基础;(二)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和技能;(三)具备组织和管理队伍的能力。
第七条组建义务消防队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依法对义务消防队组织的组建条件进行审查,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义务消防队组织注册后,应当以其所在地为界限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或跨区域开展活动。
第十条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组建义务消防队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队伍建设第十一条义务消防队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队伍建设制度,提高队员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组织应当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提高队员的火灾防控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三条义务消防队组织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队伍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队伍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义务消防队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队员激励机制,鼓励队员的积极参与和奉献精神,提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五条义务消防队组织应当加强与其他消防力量的合作,共同开展灭火救援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章工作机制第十六条义务消防队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
义务消防队管理规定3篇

义务消防队管理规定3篇为了更好地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贯彻61号令精神,做好义务消防队管理工作,确保平安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一) 义务消防队组织实行条块结合,以各部门、公司为主;夜间以运行值为单位,值长统一指挥。
(二) 运行各值成立义务消防分队,由该值值长为负责人。
(三) 各部、各公司义务消防队,由各部、各公司设专人负责。
(四) 生产现场的火警由当值值长组织扑救。
(五) 义务消防队统属厂防火委员会指挥,业务训练由安监部负责。
安监部须制定训练规划和详细训练方案并付诸实施。
(六) 各部门、公司义务消防队,由各部门、公司依据实际状况和人员变动状况,每年进行组织调整。
调整结果报防火委员会。
二、义务消防队的详细任务(一) 接到火警信号快速投入灭火战斗。
(二) 仔细贯彻上级的有关指示和规定,监督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 进行防火平安宣扬,普及消防法规和消防学问。
(四) 协作做好防火平安工作,发觉问题和火险隐患准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在必要时组织队员值班巡逻。
(五) 协作做好火灾现场的现场爱护工作。
(六) 做好本责任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七) 乐观参与消防技术训练,熟知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识自救方法。
三、义务消防队员的职责(一) 听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遵守火场纪律。
(二) 快速扑救初起火灾,不延迟,不退缩。
(三) 熟知岗位消防器材,能正确使用、保养、管理消防器材。
(四) 留意操作平安,防止发生事故。
(五) 模范执行消防法规、消防规程和其他防火平安制度,制止违章现象。
【第2篇】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规定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选钛厂实际,制订本规定。
二、各单位的义务消防员在厂消防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消防学问、防火、灭火、疏散逃命等业务学习和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三、各单位要成立义务消防队,人数按常年职工总数的3%至10%,由胜任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十八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女职工组成。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范本(4篇)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提高消防救援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义务消防队管理制度适用于各地区、各部门设立的义务消防队。
第三条义务消防队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义务消防队依法享有义务消防队员的权益,享受相关补贴和待遇。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五条义务消防队根据需要,按照公益性原则进行组织设置,设置队长、副队长、救援人员等岗位。
第六条义务消防队的队长由所在地区的消防机构指派,负责队伍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副队长由队长任命。
第七条义务消防队的救援人员由所在地区广泛招募,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并由消防机构审批后才可上岗。
第八条义务消防队的救援人员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身体条件和消防救援专业知识,经过一定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九条义务消防队队长的职责包括:1. 组织队伍进行消防救援工作;2. 制定消防救援计划和方案;3. 指导队员开展救援工作;4. 定期组织演练和模拟救援;5. 负责消防车辆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6. 负责队伍的日常事务管理。
第十条义务消防队副队长的职责包括:1. 协助队长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 代理队长职责,当队长无法履职时代行队长职权;3. 组织队员进行培训和考核;4. 监督队员的工作表现,及时纠正错误。
第十一条义务消防队救援人员的职责包括:1. 参与消防救援行动;2. 配合队长和副队长的工作;3. 熟悉消防救援装备的使用方法;4. 参加队伍的日常训练和演练;5. 遵守队伍纪律,服从指挥。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明确队伍内部的工作分工和责任。
第十三条义务消防队应定期开展队伍会议,总结工作经验,交流学习心得,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义务消防队应建立考核制度,对队员的表现进行评估,每年定期进行考核,评选优秀队员,激励队员的积极性。
义务消防队管理规定

义务消防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义务消防队的管理,提升其应急救援能力,确保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义务消防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定义1.义务消防队:由志愿者组成,参与公共消防安全工作,具备一定救援能力和装备的队伍。
2.管理机构:指地方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章组织和命名第三条组织形式义务消防队可以由社区、村庄、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组建,也可以由消防志愿者组成。
组织形式可包括社区义务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义务消防队等。
第四条命名原则1.义务消防队的命名应与所属组织名称相一致,确保成员归属清晰。
2.根据所在地区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义务消防队可以采用地名、街道名称、行业名称等进行命名。
第五条组织机构和职责1.义务消防队应当设立队长、副队长、队员等职务,明确各职责。
2.队长负责队伍的组织、指挥和管理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
3.队员负责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志愿者招募和培训第六条招募1.招募义务消防队队员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鼓励社区、企事业单位积极推荐合适人员。
2.招募要注重考察队员的身体健康状况、救援能力以及居民自愿参与意愿。
第七条培训1.新队员加入后要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灭火器使用培训等基础培训。
2.定期组织队伍开展应急演练和实战训练,提升队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3.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专业救援队伍进行专业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第四章装备和器材第八条基本装备义务消防队应保证具备一定的基本装备,包括灭火器、灭火器具、急救箱等,以应对常见的火灾事故。
第九条特种装备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机构可以根据义务消防队工作要求,提供特种装备和器材,例如救生绳索、破拆工具等。
第五章工作职责第十条宣传教育义务消防队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火灾防范意识,普及消防知识。
第十一条防火巡查义务消防队负责定期巡查辖区内的火灾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规定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提高队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义务消防队是指在单位、社区、村庄等团体内的志愿者组织,为适应和适合本单位或社区消防安全需要,履行义务消防服务。
第三条义务消防队组织应遵循民主、法治、自治、公开的原则,组织管理规范、运行高效。
第四条义务消防队组织应当依法担负单位或社区的义务消防服务任务,并及时向所属行政区公安消防部门报告、提供相关工作信息。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义务消防队组织设立志愿队总队,下设不同的分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救援分队。
第六条志愿队总队是义务消防队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导义务消防队的工作。
由从事消防安全工作的专业人员担任总队长。
第七条分队是依据所在单位或社区的消防安全需要而设立,负责该单位或社区消防工作。
分队的队长由总队长指定。
第八条专业救援分队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而设立,负责单位或社区内专业救援工作,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队员担任队长。
第三章成员管理第九条志愿者可以自愿申请加入义务消防队,需经过总队审核同意后,成为队员。
第十条队员应具备良好的品质,具备一定的身体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队员应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队员应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服从组织的指挥。
不得擅自行动,不得私自泄露与消防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队员应积极参与义务消防队的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或放弃义务消防服务。
第四章工作任务第十四条义务消防队组织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一)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或社区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预案。
(二)组织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三)组织和开展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
(四)组织和开展灭火和救援工作,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五)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章工作保障第十五条义务消防队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救援工具,保证队员开展工作的需要。
2024年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规定

2024年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县级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提高消防队伍的组织纪律性和战斗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
第三条【组织原则】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应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平安社会的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基本要求】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应遵循依法治队、团结协作、勇于担当、严格管理、创新发展的原则,确保组织健康稳定、人员合理配置、任务完成高效稳定。
第五条【领导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是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要加强对义务消防队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组织规范第六条【组织架构】义务消防队应设有队长、副队长、队员等职务,队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机构任命,副队长由消防队长指定。
第七条【人员配置】义务消防队的人员配置应根据队伍规模和任务需要合理确定,要具备一定的消防技能和应急救援能力,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选拔机制】义务消防队的人员选拔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通过面试、考试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确保队伍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第九条【奖惩机制】对于义务消防队队员的杰出贡献和先进事迹,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规定和失职渎职的行为,应予以纪律处分和相应的停职、调离等措施。
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十条【工作计划】义务消防队应根据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合理安排人员和资源。
第十一条【举报制度】义务消防队应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和队员积极参与,对于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二条【培训机制】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队员的技能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队伍能够有效应对各种火灾和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督导机制】县级消防安全机构应定期对义务消防队进行考核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指导和整改。
义务消防队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义务消防队的安全管理,提高消防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组织机构义务消防队由队长、副队长、消防员、通讯联络员、器材管理员等组成。
2. 职责(1)队长:负责全面领导义务消防队工作,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协调处理消防安全事故。
(2)副队长:协助队长开展工作,负责消防器材的采购、维护和保养。
(3)消防员:负责消防安全宣传、火灾扑救、应急疏散等工作。
(4)通讯联络员:负责消防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确保消防通讯畅通。
(5)器材管理员:负责消防器材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和回收。
三、消防器材管理1. 消防器材的采购、验收和保管(1)消防器材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器材质量。
(2)消防器材验收时应由器材管理员、消防员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确保器材完好。
(3)消防器材应存放在专用仓库,仓库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器材生锈、损坏。
2. 消防器材的发放和使用(1)消防器材的发放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器材使用安全。
(2)消防器材使用后应及时归位,如有损坏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进行维修或更换。
(3)消防器材的报废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执行。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2. 组织消防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员业务技能。
3. 利用宣传栏、广播、网络等渠道,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五、消防演练1.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提高消防队伍实战能力。
2. 消防演练内容应包括火灾扑救、应急疏散、器材使用等。
3. 消防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经验,改进不足。
六、消防安全检查1.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检查内容包括:消防器材、疏散通道、用电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等。
3. 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规定(三篇)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工作,保障消防安全,提高灭火救援能力,根据《消防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组织的义务消防队。
第三条义务消防队是指由志愿者组成,承担火灾扑救、救援和警戒等任务的非营利性消防组织。
第四条义务消防队应遵循消防宗旨,依法履行职责,配合政府和消防部门的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义务消防队应依法设立组织机构,形成科学合理的领导体系、工作机制和人员队伍。
第六条义务消防队应设立队部,队部设政治教育科、应急救援科、后勤保障科等职能科室;队部应具备相应的管理和指挥功能,定期进行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义务消防队应设立队长,由队员中选举产生,队长负责整体协调、指挥决策和队伍建设工作。
第八条义务消防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队、中队和小队等基层单位,具体规模和组织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义务消防队应建立健全队伍招募、培训和管理制度,制定队员的入队条件和晋升评价标准,保证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第十条义务消防队应建立和完善队伍激励机制,通过表彰、奖励、培训等方式提高队员的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十一条义务消防队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应参与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火灾预防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三条义务消防队应积极参与火灾事故的扑救和救援工作,按照消防部门的指挥调度,配合执行灭火、救援、警戒等任务。
第十四条义务消防队应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实战训练,提高队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专业技能,确保在火灾事故中的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置。
第十五条义务消防队应加强与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建立灭火救援的协作机制,共同参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资金保障第十六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为义务消防队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装备物资保障;企事业单位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给予义务消防队适当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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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消防队管理规定
1. 目的
1.1. 为了提高公司自防自救能力,有效地保护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2. 适用范围与定义
2.1. 适用于惠程电气范围内的义务消防队的建立和日常管理;
2.2. 义务消防队是指由组建单位负责领导和管理的,群众性的不脱产的消防队伍,在业
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本地段专职消防队指导的业余消防队伍。
3. 职责
3.1.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义务消防队队员的日常管理;
3.2. 安全主任负责全公司义务消防队的日常训练与管理;
3.3. 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保障义务消防队建设的物资供给;
4. 义务消防队职能
4.1. 义务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
防火、灭火工作,并积极协同专职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扑救其他火灾;
4.2. 义务消防队要协助本单位建立防火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进行防火检查,督
促消除火险隐患,努力控制火灾的发生;
4.3. 义务消防队要在本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知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
彻落实;
4.4. 在本单位改变生产储存物资性质、新设储存场地以及需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
程施工时,义务消防队应当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安全措施的意见和
建议;
4.5. 义务消防队的业务训练和执勤战备,应当执行公安部编印的《义务消防队员教材》;
4.6. 义务消防队应当加强灭火技术、战术训练,熟悉灭火工具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协助
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制定本单位灭火作战方案,参加实地演练,不断提高业务
素质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4.7. 义务消防队要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装备,实行专人管理,定期保养,随时保持完整
好用;
4.8. 义务消防队发现本单位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抢救人员
和物资。
5. 义务消防队的建立与日常管理
5.1. 设置义务消防队的车间有:高压车间、低压车间、模具车间、硅胶车间、SMC车间、
管母线车间、高能;
5.2. 各车间设置义务消防队人数为本车间人数的20%,义务消防队人数超过10(包括)
人的车间设中队长一名,由车间主管担任;义务消防队人数少于10人的统一由安
全管理委员会管理;
5.3. 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消防大队,委员会主任任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由副主任
和安全主任担任;
5.4. 安全主任每半年组织义务消防队人员进行一次训练,训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灭火、
人员物资疏散、报警联系、警戒、急救和人员防护等;
5.5. 各车间义务消防队员离职时,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替补并将替补人员报告
安全管理委员会备案,安全主任负责对新替补的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基础知识的
培训。
5.6. 公司编制的应急预案中所有的应急人员都必须为各车间义务消防队队员。
6. 适用法律法规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2. 《广东省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
6.3.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7.记录
7.1. 〈义务消防队人员登记表〉
编制:审核:审批:
生效日期:201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