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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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的法律案例(3篇)

科斯定理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科斯定理,即“科斯定理”,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提出的。

该定理认为,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无论产权如何初始分配,市场机制都能通过自愿交易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这一理论在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

本文将结合一起真实的法律案例,探讨科斯定理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深圳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以生产电子产品为主的企业,其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

甲公司周边的居民(以下简称“乙居民”)长期受到环境污染的影响,生活质量严重下降。

乙居民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但效果不佳。

无奈之下,乙居民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停止污染排放,并赔偿其损失。

三、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考虑到甲公司的污染行为对乙居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判决甲公司停止污染排放,并赔偿乙居民一定的经济损失。

然而,这一判决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甲公司仍然存在污染排放的行为。

四、科斯定理的应用为了解决这一纠纷,法院引入了科斯定理的原理。

法院认为,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甲公司和乙居民可以通过自愿协商,达成一种既保护乙居民权益,又保障甲公司正常经营的合作关系。

具体而言,法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 产权界定:法院首先明确了甲公司和乙居民在环境污染问题上的产权。

甲公司拥有排放污染物的权利,但乙居民有权要求甲公司减少污染排放,保障其生活环境。

2. 建立污染治理基金:法院要求甲公司设立一个污染治理基金,用于治理污染和赔偿乙居民损失。

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甲公司的利润、政府补贴等。

3. 自愿协商:法院鼓励甲公司和乙居民进行自愿协商,就污染治理方案、赔偿金额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 第三方评估:对于甲公司和乙居民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最终的解决方案。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通过引入科斯定理的原理,成功解决了甲公司和乙居民之间的环境污染纠纷。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目录什么是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由得主(Ronald H. Coase)命名。

他于1937年和1960年分别发表了《厂商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这两篇文章中的论点后来被人们命名为著名的“科斯定理是研究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关于的论断。

科斯定理的基本含义是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表达的,而“科斯定理”这个术语是(George 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

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

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也有人认为科斯定理是由两个定理组成的。

即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会自动使达到。

在大于零的现实世界,可以表述为: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的选择将会对产生影响。

科斯定理的构成科斯定理由三组定理构成。

的内容是:如果为零,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会自动达到。

如果科斯第一定理成立,那么它所揭示的经济现象就是:在大千世界中,任何经济活动的效益总是最好的,任何工作的效率都是最高的,任何原始形成的安排总是最有效的,因为任何交易的费用都是零,人们自然会在内在利益的驱动下,自动实现的最优配置,因而,没有必要存在,更谈不上产权制度的优劣。

然而,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在经济社会一切领域和一切活动中,交易费用总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存在,因而,是建立在绝对虚构的世界中,但它的出现为科斯第二定理作了一个重要的铺垫。

通常被称为科斯定理的反定理,其基本含义是: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也就是说,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下,交易的成本可能是不同的,因而,资源配置的效率可能也不同,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

名词解释科斯定理

名词解释科斯定理

名词解释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数学界的一个重要的定理。

它是由瑞士数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保罗科斯(Paul Erds)首次提出的一个重要定理,它提出了在数论中超过任何给定的正整数n的所有数任何和都必须存在至少一对因子,其中至少一个因子大于等于n。

因此,这个定理也被称为“n大于给定和”。

本文将对这个定理进行介绍,以及它在理论数论和应用数值上的作用、影响和应用价值。

正文:一、科斯定理的正式定义科斯定理(Erdos Theorem)是一个有关数论的定理,它的正式定义如下:对于任何给定的正整数n,任何和大于n的数都必须存在至少一对因子,其中至少一个因子大于等于n。

也就是说,对于任何给定的正整数n,超过它的所有数任何和,都必须存在有至少一对因子,其中一个大于或等于n。

二、科斯定理的背景与证明科斯定理是由保罗科斯在1934年提出的,他最初发现它作为一个特殊情况,但随后他推广出来来该定理,其背景是探讨一个著名的数论问题--“n大于给定和”,即超过给定和的任何数,都必须存在至少一对因子,其中至少一个因子大于等于n。

科斯定理的证明采用的是“反证法”的思想,换言之,就是反复证明前提条件下的结论是不正确的,从而证明这个结论是正确的。

证明的过程如下:假设科斯定理不正确,即存在超过给定和的某些数,它们的所有因子都小于n,即小于n的数的和大于等于n,无论n有多大。

然而,经过相应的数学推理,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因此科斯定理是正确的。

三、科斯定理的意义及其应用科斯定理是提出n大于给定和的结论的关键定理,这个结论对很多数学问题都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数论中的问题。

例如,关于“素数分解”问题,科斯定理深远影响了数论方法,它有助于深入探索素数分解问题,从而解决更多重要的数论问题;在形式化数学方面,科斯定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形式化数学;在应用数学中,科斯定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很多数学实际问题。

四、结语科斯定理是数学界的一个重要定理,它提出了在数论中超过任何给定的正整数n的所有数任何和都必须存在至少一对因子,其中至少一个因子大于等于n。

西方经济学科斯定理

西方经济学科斯定理

西方经济学科斯定理科斯定理,也称为科斯定理定理,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提出的。

该定理是指当存在外部性和交易费用时,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是不完美的。

科斯定理在西方经济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理解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和交易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科斯定理的核心观点是,当存在外部性或交易费用时,市场交易无法完全解决资源配置问题。

外部性指的是一方的行为对其他方产生了影响,而交易费用指的是进行交易所需的成本,包括信息获取、谈判成本等。

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可能存在资源浪费或分配不公平的问题。

科斯定理提出了一种解决资源配置问题的方法,即通过协商和合作来解决。

在协商过程中,各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讨价还价,达成一种相对理想的资源配置方案。

这种方法可以减少交易费用,并使各方能够更好地协调利益关系,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

科斯定理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

在环境保护领域,科斯定理被用来研究污染排放问题。

由于污染排放会对他人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市场机制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科斯定理提供了一种通过协商和谈判来解决污染问题的方法,即通过制定排放权交易制度,使各方能够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交易,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科斯定理也有重要的应用。

知识产权的产生和保护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而市场交易无法完全解决这个问题。

科斯定理提出了一种通过合作和协商来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方法,即通过制定合理的契约和协议,使各方能够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科斯定理还可以应用于解决公共物品供给问题、产权保护问题等。

通过协商和合作,各方可以在考虑各自利益的基础上,寻求一种相对理想的资源配置方案,从而解决资源配置问题。

科斯定理是一种重要的经济学理论,对于理解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和交易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过科斯定理,我们可以认识到市场机制的局限性,了解到通过协商和合作来解决资源配置问题的重要性。

科斯定理的内容

科斯定理的内容

科斯定理的内容科斯定理的内容科斯定理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定理,它由诺贝尔奖得主罗纳德·科斯于1937年提出,被誉为是现代企业理论的基石之一。

该定理主要探讨了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即企业应该采用何种组织形式来实现最优化的资源配置和利润最大化。

一、科斯定理的基本概念1.1 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指在市场经济中进行交换所需付出的各种费用,包括信息搜索、谈判、合同签订、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费用。

交易成本是影响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重要因素。

1.2 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边际成本是指增加一个单位产量所需增加的总成本,边际收益则是指增加一个单位产量所能获得的总收益。

在决策过程中,企业需要比较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来确定最优产量水平。

二、科斯定理的核心原理2.1 资源配置效率原则科斯定理认为,在不存在交易成本时,市场机制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即资源会自动流向效益最大的领域。

但是,在存在交易成本时,市场机制并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因为交易成本会导致企业在市场上进行交换时面临着额外的成本。

2.2 组织形式选择原则在面对交易成本时,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科斯定理认为,企业内部组织和市场机制都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劣势,在选择组织形式时需要考虑其相对优势和劣势。

三、科斯定理的应用3.1 垂直一体化与分工合作垂直一体化是指企业内部将生产环节进行整合,从而实现对供应链中其他环节的控制。

分工合作则是指企业通过外部合作来实现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在选择垂直一体化还是分工合作时,需要考虑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等因素。

3.2 代理问题与公司治理代理问题是指企业内部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等情况,导致代理人(如经理人)可能会追求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司利益。

公司治理则是指企业内部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监督机制等方式来解决代理问题。

在选择公司治理方式时,需要考虑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等因素。

3.3 合同设计与执法合同设计是指企业在与其他企业进行交换时,通过合同条款来约束双方的行为。

科斯定理政治经济学

科斯定理政治经济学

科斯定理政治经济学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是指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无论财产权归属如何,私人协商可以达到有效的资源配置。

科斯定理由英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在其1937
年的论文《企业、市场和法律》中提出,为其后来获得了
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科斯定理的核心思想是,只要市场参与者可以自由协商,将资源配置给最好的使用者,无论最初财产权归属如何,最终都会达到同样的结果。

比如,假设一个人的房子与隔壁的工厂产生的噪音影响了他的生活质量,根据科斯定理,如果没有交易成本,他们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比如支付一定的赔偿来解决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权的归属并不影响最终的资源配置。

然而,实际情况中存在着交易成本和协商困难等问题,科斯定理的应用受到限制。

由于交易成本存在,资源配置可能会受到制约,而不仅仅取决于最优的资源使用。

此外,科斯定理也没有考虑公平和正义等因素,有时可能会导致资源分配不公平。

科斯定理在政治经济学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它强调了私人协商的重要性和市场机制在有效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它也对政府的干预提出了一种思考方式,即政府是否有必要干预市场,以及干预的方式和效果如何。

第四章 科斯定理

第四章  科斯定理

实例分析
假定一个工厂周围有5户居民户,工厂的烟囱排放 的烟尘因为使居民户晒在户外的衣物受到污染而使 每户损失75美元,5户居民总共损失375美元。解 决此问题的办法有三种:一是在工厂的烟囱上安装 一个防尘罩,费用为150美元;二是每户有一台除 尘机,除尘机价格为50元,总费用是250美元;第 三种是每户居民户有75美元的损失补偿。补偿方是 工厂或者是居民户自身。假定5户居民户之间,以 及居民户与工厂之间达到某种约定的成本为零,即 交易成本为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工厂 享有排污权(这就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居民 户会选择每户出资30美元去共同购买一个防尘罩安 装在工厂的烟囱上,因为相对于每户拿出50元钱买 除尘机,或者自认了75美元的损失来说,这是一种 最经济的办法。
交易成本论角度
威廉姆森等认为,纠纷解决的结果如何取决于火车 主和农场主的交易成本比较,如果火车主是一个人, 而铁路沿线的农场主有很多个,那么农场主之间达 成协议的交易成本便会远远高于火车主进行谈判的 交易成本,这样纠纷就难以得到合理的解决,外在 性无解。相反只有在农场主个数减少,使得双方的 交易成本相当时,才可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克服外 在性。在这里,产权界区的明确,法律的制定和实 施,体制的完善与政策的推行等等,都是以降低成 本为目标的。换言之,产权界区的明确等措施是降 低交易成本的基础,也是减少交易摩擦的润滑剂。
需要注意的是, 产权清晰有利于提高资源配 置的效率,而不是有利于交易的双方。 所有 的产权清晰过程,都是权利再分配的过程, 因此,必定是有利于某些人、某些利益集团, 而不利于某些人、某些利益集团。如产权清 晰不利于造污者,婚前财产公证不利于没有 钱的一方,国企私有化不利于工人。
科斯定理Ⅲ
科斯定理Ⅲ:指当交易费用大于零时,产权 的清晰界定将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 的成本,改进效率。

西方经济学科斯定理

西方经济学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由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种观点(并非真是一条定理),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

给从未涉及过科斯定理的学生上科斯定理课的教师,都亲身感受了科斯定理所引起的惊叹和佩服,但科斯本人却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样的,或成了同义反复。

被称作科斯定理的命题或命题组,源于一系列案例。

科斯像法官一样一直拒绝把他初始论文中的论点加以广泛地推广。

投资乘数理论简介投资乘数理论,普遍理解为:在有效需求不足,社会有一定数量的存货可以被利用的情况下,投入一笔投资可以带来数倍于这笔投资的国民收入的增加,因而投资乘数理论是关于投资变化和国民收入变化关系的理论。

结构性失业(Structural Unemployment)尽管劳动市场有职位空缺,但人们因为没有所需的技能,结果继续失业,也就是由于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不匹配而造成的失业(1)摩擦性失业是劳动者正常流动过程产生的失业。

是市场制度本身决定的,与劳动力供求状态无关,即使实现充分就业也要有摩擦性失业。

劳动者流动过程包括劳动者的新老交替、人们出于资源配置优化和判断的原因而转移就业职位等。

它是市场对人力资源进行配置不可缺少的条件和代价。

2)结构性失业是由于经济结构的变化,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在职业、技能、产业、地区分布等方面的不协调所引起的失业。

其最大特点是劳动力供求总量大体相当,但却存在着结构性的供求矛盾,即在存在失业的同时,也存在劳动力供给不足。

(3)周期性失业是由于整个经济周期波动造成劳动力总需求不足产生的失业。

由于结构型失业和摩擦性失业是市场经济的常态,所以我们把二者形成的失业率称为自然失业率。

其受劳动力结构、政府政策和结构性因素的影响。

差别定价(Price Discrimination)又称“弹性定价”,是一种“以来顾客支付意愿”而制定不同价格的定价法,其目的在于建立基本需求、缓和需求的波动和刺激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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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Robert Cooter给从未涉及过科斯定理的学生上科斯定理课的教师,都亲身感受了科斯定理所引起的惊叹和佩服,但科斯本人却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样的,或成了同义反复。

被称作科斯定理的命题或命题组,源于一系列案例。

科斯像法官一样一直拒绝把他初始论文中的论点加以广泛地推广。

正如法官的言论一样,对于他论文中的每一个解释,都有另外一种似乎说得通的看法。

我不想得出最终结论,但我愿谈谈几种对科斯定理的传统解释,并用科斯的几个例子之一来加以阐明。

经过20多年的争论,传统的解释似乎已经穷尽了科斯定理含义。

微观经济学的一个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资源配置被认为是帕累托(Pareto)有效的。

除了资源所有权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许多权利,诸如以某种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免于骚扰权、意外事故要求赔偿权或合同履行权。

可以这样认为,科斯概括的关于资源交换的一些论点适用于关于法定权利交换的种种论点。

根据这种看法,科斯定理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贤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

换句话说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

这种观点认为: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利自由交换的障碍。

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于得到正确估价。

此外,法庭也并非总是愿意强制履行法定权利的交易合同。

因此,根据“自由交换论”,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利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

经济学家们认为,除了交换自由之外,还必须具备一些其他条件,才能使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

条件之一是关于交易成本的含糊但不可或缺的概念。

狭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一项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

有时这种成本会很高,比如当一项交易涉及处于不同地点的几个交易参与者时。

高交易成本会妨碍市场的运行,否则市场是会有效运行的。

广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协商谈判和履行协议所需的各种资源的使用,包括制定谈判策略所需信息的成本,谈判所花的时间,以及防止谈判各方欺骗行为的成本。

由于强调了“交易成本论”,科斯定理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

正如物理学中的无摩擦平面,无成本交易只是一种逻辑推理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

注意到这一点后,根据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所引伸的政策结论是:要利用法律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消除这些成本。

根据这种思路,而不是首先追求有效地分配法定权利,立法者更倾向于通过促进这种交易而取得效率。

旨在通过鼓励人们达成涉及法定权利交换的私人协议而避免诉讼的法律程序是很多的。

“交易成本论”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法定权利交换的某些障碍上,特别是谈判和履行私人协议的成本。

当人们给“交易成本论”下一个相当谨慎的定义时,除了交易成本外,还存在着对私人交易的其他一些障碍。

调节理论根据对完全竞争的不同偏差,建立了一种更为精确、详尽的分类方法。

比如某垄断者通过提供比竞争数量少的商品,提高这种商品的价格,从而增加利润。

因此,垄断是市场机制失灵的一种形式,通常将其同交易成本加以区分。

科斯定理强调这种“市场机制失灵论”,因而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进行交换。

”这种观点认为:保证法律的效率,就是保证有一个法定权利交换的完全竞争市场。

完全竞争的条件包括。

要存在许多买主和卖主,没有外来影响,市场参与者们有关于价格和质量的充分信息,以及没有交易成本。

科斯提到的一个著名的历史例子可以说明这三种看法。

火车烧柴和煤常常溅出火星,引燃农田。

每一方都可采取防备措施以减少火灾的损失。

要说明这点,农民可以停止在铁轨边种植和堆积农作物,而铁路部门可装置防火星设施或减少火车出车次数。

初看上去,似乎是法律控制了各方采取防备措施的动力,因此,法律决定了火灾引起损失的次数。

要知道,禁令是财产法中制止妨害行为发生的传统手段。

如果农民有权指挥铁路部门,直到不溅火星才允许铁路通车,那么,火星就几乎不会引起什么火灾损失。

反过来,如果铁路部门不受惩罚地营运,那么,就会引起大量的火灾损失。

根据科斯定理,这些现象会把人引人歧途,因为虽然法律规定了权利的最初分配,而市场却决定着最终分配。

须知,如果农民有权禁止铁路部门运营,那么,他们就可以出售这一权利。

具体说就是,铁路部门支付一笔钱给农民,以换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一一不禁止铁路运营。

反过来说,如果铁路部门有权不受惩罚地溅出火星,那么,它就可以出售这一权利。

具体说就是,农民可以支付一笔钱给铁路部门,以换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减少火星的溅出。

无论权利最初分配如何,农民和铁路部门都乐于继续权利交换,只要这种交易有利可图。

正如普通商品一样,法定权利交易的好处只有等到每种权利由认为其价值最大的一方得到时才会丧失。

所以,如果农民有权免于火星之苦,而有权溅出火星对铁路部门比有权免于火星之苦的农民更加重要的话,那么,农民向铁路部门出售权利会使双方得益。

当权利得到有效分配时,那么,交易的潜在好处也就丧失殆尽。

因此,当市场正常发挥作用时,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是有效率的。

对科斯定理的这三种说明,对于市场发挥正常作用所需条件的要求程度是不同的。

根据“自由交换论”,如果法定权利是明确规定的,并且交换法定权利的合同能够强制履行,则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就是有效率的。

在上述例子中,当农民具有禁止妨害行为的权利,或当铁路部门具有不受惩罚地溅出火星的权利时,“自由交换论”的条件显然就得到满足了。

因此,根据科斯定理的自由交换论,农民是否有权禁止铁路部门或铁路部门是否有不受惩罚而污染环境的权利,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

“交易成本论”所得出的效率结论就不同了。

如有许多农民,那么,同他们进行谈判和履行协议的成本很高,当个别的农民坚持多占利益时尤其如此,所以,权利最初分配的低效率可能会长期存在,尽管有达成一些私下协议的机会。

另一方面,如果农民很少,铁路部门同他们进行谈判和履行协议的成本会很低,科斯定理预言,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将是有效率的。

再来看看第三个说明。

根据“完全竞争论”,如果法定权利交易市场上完全竞争这一条件得到满足,那么,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就将是有效率的。

在铁路部门和农民这个例子中,只存在着一条铁路,所以市场的特点是垄断,而不是完全竞争。

此外,不具备完全竞争的条件还有其他表现形式。

比如农民对火星造成损失的情况可能会比铁路部门了解得多,而铁路部门对减少火星的技术要比农民了解得多。

鉴于这些事实,农民和铁路部门之间的法定权利交换将远不是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交换,因此,市场可能无法纠正法定权利最初分配中的低效率。

当然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权利的最初分配一直是举足轻重的。

因为,如果效率要求铁路部门不受禁令约束,那么,要给予农民放弃这种禁止的权利以补偿,这会促使铁路部门购买这种权利。

这项交易是铁路部门的支出和农民的收入。

反过来说,给予铁路部门不受惩罚的权利,将会使其节省了这种购买权利的支出,而剥夺了农民出售这种权利的收入。

正如稀有资源一样,稀有的立法权利也是值钱的。

科斯定理是真理还是谬误?在经济学中,一个证明是从一些普遍接受的行为假设派生的。

正如我要说明的,以科斯定理的这三条说明中任何一条来确定科斯定理,都会碰到障碍,这些障碍表明,科斯定理有可能是错误的或仅仅是同义反复。

最脆弱的定理形式声称:法定权利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得到有效分配。

当阿罗(Arrow)研究了与科斯讨论过的那些外在性相似的外在性时,他表明,效率条件可以被看作是外在性权利交换的一个竞争市场中的均衡条件。

但是,正如阿罗以及其他人(斯塔雷特(Starrett))所指出的那样,这种正规声明毫无实际价值,因为就本质来说,种种外在性具有阻碍竞争市场形成的特点。

为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假设,除了持有政府发行的可买卖的允许污染票券持有者之外,污染行为是完全禁止的。

每一个持有这种票券的受污染者要阻止污染行为,而每个获得了这种票券的污染者则要利用它去增加污染。

显而易见,被污染者个人持有这种票券的社会利益大于他的个人利益,因此他们会大量抛售这种票券。

同样地,污染者获得这种票券的社会成本高于其个人成本,因此,他们会大量收购这种票券。

个人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异本身就是一个外在性。

所以,试图通过建立污染票券交易市场来消除外在性,只能产生新的外在性。

事实上并不存在科斯讨论过的这种外在性的完全竞争市场,并且,这种市场似乎也不可能通过私人协议而自发地产生。

政府可能有办法建立一个虚假的市场,但没有一个市场真正建立起来。

从科斯定理中的完全竞争市场论转到交易成本论,我们观察到,当受影响的只有少数几方时,比如说当相邻的土地所有者就他们其中之一所引起的妨害行为进行谈判时,私下解决可能会是有效率的。

如果只涉及少数几方,那么,法定权利价格将由他们谈判决定,而不是他们成了价格的接受者。

这样的话就违反了完全竞争的假设,但这种谈判往往获得成功。

根据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影响少数人的外在性问题会有一些有效的解决方法。

虽然交易成本论作为一种粗估法是准确的,但它并不十分符合实际。

它有赖于这样的命题:谈判和履行协议的成本为零时,谈判才能取得有效的结果。

在实际中,少数人之间的谈判有时以失败而告终,如工会罢工、劫机者杀死人质、房地产经纪人由于价格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蚀本和诉之法庭,等等。

与通讯和履行协议费用无关的基本障碍,在于谈判策略的性质。

就其定义而言,一项谈判具有达成协议可产生利益的特点,但怎样分配利益却无协商一致的办法。

自私自利的谈判者在不破坏合作基础的前提下尽全力要求得到尽可能大的利益份额。

用经济术语来说就是,理性的谈判者要求获得每一个额外的美元,只要由此而引起的不合作可能性所产生的损失小于一美元。

当谈判者过低估计对手的决心,他们就会施加过大的压力,谈判也就无法达成协议,谈判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

本着这种看法,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犯了方向性错误,即过于乐观地假设:只要谈判无成本,合作就会诞生。

与其背道而驰的“霍布斯(Hobbes)定理”也犯了方向性错误,即过于悲观地假设:分配利益的问题只能通过威胁,而不能通过合作来解决。

现实是介于过于乐观和过于悲观之间,因为策略行为在有的情况下导致谈判失败,但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是如此。

科斯定理的这一说明对理论和经验研究提出的挑战,是要预计法定权利何时才能通过私下协议进行有效率的分配。

为进一步展开辩论,要撇开广义的“交易成本”和“自由交换”这类标签,而代之以实在与详细的对条件的描述,是这些条件使得有关法定权利的谈判得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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