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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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加强财务监督与追责机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级政府在实施经济管理过程中,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监督与追责,确保国家财务资源的有效控制和使用,我国提出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本文将通过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来探讨这一举措的重要性和意义。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是在党中央关于严肃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下,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反复研究制定的。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明确了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该办法,领导干部需要承担起预算编制、执法检查、经济合同签订以及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责任。

同时,领导干部还应当主动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保障国家财务资源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其次,强调了财务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

为了确保领导干部及时发现和纠正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该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体系,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告的审查和审计工作。

同时,对于在财务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予以追责,确保问责制度的落地实施。

最后,明确了问责的方式和范围。

根据该办法规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问责方式包括警告、诫勉、责令停职、降职、撤职和移送司法机关等。

对于严重违法违纪的个案,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问责的范围也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监督与追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这一举措提高了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他们深知自己的行为将对国家财务资源的安全和利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更加注重自身的职责履行和工作管理。

其次,该办法的实施促进了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与规范化。

通过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了一系列财务监督与追责机制,确保了国家财务资源的安全和高效利用。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实施方案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实施方案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实施方案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实施,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1. 审计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坚持正确的工作导向,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实施。

2.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坚持科学执法,加强审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审计能力和水平。

4. 加强宣传,提高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二、工作步骤1. 确定审计对象。

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

2. 制定审计计划。

根据审计对象的特点和审计需要,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的时间、地点、范围和内容。

3. 开展审计工作。

依据审计计划,组织审计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和取证,采集相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材料和信息。

4. 进行审计分析。

对采集的经济责任审计材料和信息进行认真分析,查找问题线索,形成审计报告。

5. 审议审计报告。

在审计机关内部组织专业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确保审计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发布审计报告。

将审计报告送交相关单位和领导干部,要求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和落实。

7. 跟踪落实情况。

对审计报告中的问题进行跟踪,确保整改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三、监督措施1. 加强内部监督。

建立健全审计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推动合作联动。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联动,形成合力,提高审计工作的效果。

3. 强化信息化建设。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4. 加强舆情监测。

注重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并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和质疑。

5. 健全问责机制。

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对审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是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实施方案的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9.05.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以下领导干部:(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省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三)省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对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其他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重大积极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问责,是指在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实行问责。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追责的思考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追责的思考
重要性
经济责任问责追责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对于强化领导干部责任意识 ,促进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 义。
经济责任问责追责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经济责任问责追责的法律依据主要包 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
02
加强监督力度
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监督 ,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04
拓展研究领域
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追 责相关领域的研究,深入探讨实 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06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案例研究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案例的深入剖 析,了解问责追责的具体操作流 程、关键环节以及存在的问题,
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03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追责的 实践现状
问责追责的程序和标准
问责追责的程序
在实践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 责追责的程序通常包括举报、立 案、调查、处理和反馈等环节。
问责追责的标准
对于什么样的经济责任需要问责 追责,通常有明确的政策法规和 标准,如财政收支、业绩考核、 资产监管等。
问责追责的执行方式和效果
建立问责追责机制
建立健全的问责追责机制,包括事前 审查、事中监督、事后问责等环节, 确保问责追责的及时性、公正性和有 效性。
加强监督力度,落实监督制度
强化监督意识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监督,强化监督意识,形成自觉接受 监督的良好氛围。
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
建立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层次的经济责任监督体系 ,实现对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

应知应会知识50问 - 副本

应知应会知识50问 - 副本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应知应会知识50问1、《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明确的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规范是什么?2、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调的“六有”政治局面是哪些?3、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着力增强党内生活哪“四性”?4、开展党内政治生活首要任务是什么?5、党内政治生活开展的根本保证是什么?6、“五位一体”总布局7、“四个全面”战略布局8、五大发展理念9、“五大思维”能力10、四个自信11、党面临的“四大危险”12、党面临的“四大考验”13、“四风”14、三严三实15、四个“铁一般”16、党的“四条路线”17、心中“四有”18、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19、“四个服从”是指什么?20、“四个意识”是指什么?21、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22、党的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是什么?23、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24、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什么?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保障是什么?25、党的生命是什么?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是什么?26、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是什么?27、好干部五条标准是什么?28、党内政治生活和的重要内容和载体什么?29、七项组织生活制度是什么?30、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是什么?31、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是什么?32、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是什么?33、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什么?34、党内监督要重点解决什么问题?35、《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要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三类领导干部,指的是哪三类?36、党内监督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怎么划分的?37、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指什么?38、六大纪律是什么?39、党员违纪纪律处分种类?40、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41、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几年内不得重新入党?4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问责对象是哪些?4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组织问责方式有哪些?4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方式有哪些?45、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主题是什么?46、十八届六中全会关于领导核心的完整表述是什么?47、习总书记在视察湖北时对湖北提出的要求是什么?48、《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中所指的经济责任是哪些?49、《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中所指的经济责任问责是什么?50、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方式有哪些?。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和建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和建议导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强化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感和廉洁从政意识。

通过对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和财务管理进行审计,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正当行为,并推动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治理。

在本文中,我们将全面评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和作用,并给出一些建议,以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有助于保持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健康性和廉洁性。

具体而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 发现和防止贪腐行为:领导干部在职务上具有一定的经济权力,如果不加以有效监督和控制,很容易滋生贪腐行为。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通过对干部财务状况和决策的审计,发现和预防潜在的贪腐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廉洁从政。

2. 促进财务透明和规范管理: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涉及大量的经济资源和公共财产,对其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可以促进财务透明和规范管理。

审计结果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财务行为,提高领导干部的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3. 推动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治理:领导干部是群众的表率和榜样,他们的作风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形象和效率。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发现干部在经济决策和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治理。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为了更好地发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进行完善和细化,明确审计的范围、程序和内容。

要加强与其他监督机构的协作,形成合力,提高监督的效果。

2. 完善审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积极应用信息技术、大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审计的准确性和效率。

要注重从业绩评价、经济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多个维度对干部进行审计,综合评估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3. 增强公众参与和监督:发挥公众对干部工作的监督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公开和解读,促进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15•【文号】•【施行日期】2019.07.07•【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7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五)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


各级行政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不履 行
怠 于 履行 法定 职 责


违 法履 行 或 政府各行政机关 及 下

级人 民 政府 履行 监 督管 理

导 致 国 家 利益

公 共利 益 或 职责 的 情况进行督促 检査

依 法实 施行政 问 责

公民

法 人和 其 他组 织 的合 法 权益 受 到损 害

向 社会 全面 公 开 行使 的 各项 行 政 职 权 及

次性告 知义务 的
( )
其法定 依 据
监督方式

实 施 主体

运 行 流程

职 责权 限 八

。 、
未依 法 受 理


调查

处理

回 告投诉举
救济渠 道 和 追责情形等 事项 报
行政机 关 履行 职责 应 当
致 使行

得 以 纪律 处分代替行 政问 责 政相对人 合 法权 益受 到 损 害
第 二章 第 八条
行政 问 责 情形

或 者使 其 逃避

轻责任 的




擅 自 设立 行政许 可或增 加 行政许可 前置

行政机 关 工作 人员 有 下列 不履 行 法条件等无 法定 依 据减 损 公 民



未依 法履行行政 复 议


行 政应诉

行政
各级行政 机关应 当 根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规 定 推赔偿 行 政补偿 职责 的

《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2014年7月18日起施行)

《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2014年7月1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公务员自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据湖北省公务员通用能力席位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属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的公务员,依照该规定执行。

不属于该规定适用范围的其他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履职问责,依照本办法执行。

其中,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履职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应当与公务员的考核、任用、奖惩工作相结合;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公务员受到履职问责,同时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其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问责代替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

第二章履职问责情形第五条公务员有下列未完全履行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实行履职问责:(一)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二)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应付或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三)因工作质量不高或者服务态度不佳等原因,被服务对象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四)经评议或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五)未完全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务员有下列不履行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实行履职问责:(一)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的;(三)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四)违反机关(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五)不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管好用好干部,持续推进作风建设,建设对党忠诚、干净干事和敢于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中层领导干部。

二、遵循原则问责处置应当坚持党管干部、群众公认,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全面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三、认定标准领导干部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但因个人主观努力不够,不能及时、有效、准确甚至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损害学校和师生的合法利益。

领导干部乱作为,是指行为人超越行使职权或违反既定程序,滥用职权的行为。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者,按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认定为不作为、乱作为。

(一)定性标准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缺乏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政令不通,影响全局或整体工作的。

2.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理想信念不坚定,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不强,政治立场不稳,或公开散布错误言论,参与非法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不严格执行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效率低下,落实结果与党委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的。

4.能力平庸,决策水平低,难以驾驭复杂局面;事业心、责任心不强,精神不振,作风漂浮,因循守旧,安于现状,不愿担当,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的。

5.宗旨意识淡化,服务意识不强,对待师生态度生硬,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对师生反映的问题漠不关心,处理不认真及时;对关系师生切身利益问题心不在焉,敷衍应付,师生意见强烈的。

6.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处理问题方法不得当,措施不到位,有失职或渎职行为,致使工作发生严重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伤亡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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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以下领导干部:(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省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三)省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对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其他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问责,是指在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实行问责。

第四条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被审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经济处理、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相关决定。

第五条经济责任问责,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经济责任问责情形第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不经集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经济事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虽经集体决策,但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不依法依规决策,决策后管理不善或者执行不力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其他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执行土地、环保、民生等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不经法定程序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违规改变土地用途,违规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违规调整容积率,违规减免或者返还土地出让金的;(二)违规进行环境评价、审批,违规新建高能耗、高污染项目,不按照规定淘汰落后产能,不按照规定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进行处置的;(三)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或者骗取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安置补偿、民政救济、抢险救灾、教育卫生等资金或者物资的;(四)其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不履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程序的;(二)不按照批准的标准和规模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造成投资严重超概算,增加项目投资支出的;(三)不按照国家规定招标,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四)不按照招标投标结果签订合同,违规进行设计变更,多计多付工程价款,造成国家建设资金严重流失或者损失浪费的;(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项目3管理职责,造成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按照设计施工,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隐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国家建设资金严重流失的;(六)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监督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违规应征未征财政收入,违规先征后返财政收入,隐瞒、截留、挪用、坐支、转移财政收入的;(二)违规支出财政资金,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财政资金的;(三)违规进行政府采购的;(四)不经批准设立银行账户,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的;(五)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不按照规定上缴、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的;(六)自行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违规销毁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政、财务会计报告的;(七)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监督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管理运用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漏洞和缺陷,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违规进行商品或者服务采购活动,造成严重国有资产损失的;(三)违规进行商品或者服务销售活动,造成企业资产、信誉严重受损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四)违规进行投资、融资、担保、资金拆借、高风险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购建、账外经营等活动,造成企业资金损失、资产流失、重大潜亏,或者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严重亏损的;(五)违规主导制订改制方案,干预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将国有资产、主要业务通过低价折股、低价出租、无偿转让等方式转让、承包或者租赁给其他单位,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六)其他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管理运用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等方面履行经济责任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方面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二)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三)在环境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等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引发群体性事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四)其他履行职责方面失职、渎职,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干预或者插手基本建设项目承包和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产转让等经济活动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有住房等公共财物的;(三)违规在兼职单位或者下属单位、关联单位领取报酬的;(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违规领取奖金、补贴等薪酬的;(五)违规办节、办会,超标准公务接待,用公款相互走访、宴请的;(六)违规收送礼5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七)在下属单位或者关联单位列支个人出国出境、旅游、购物、招待等费用的;(八)违规借用公款,逾期未还的;(九)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十)违规配备、购买、更换、使用公务用车的;(十一)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情形的,也应当实行问责。

第三章经济责任界定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五)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主管责任:(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七条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章经济责任问责适用第十八条对审计查出并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或者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第十九条对审计查出并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主管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直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第二十条对审计查出并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领导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直至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7第二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另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干扰、阻碍审计执法、问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另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审计执法、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经济责任问责程序第二十四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经济责任问责建议。

第二十五条经济责任问责决定机关根据经济责任问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履行问责的有关职责,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问责决定。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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