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版FIDIC与99版FIDIC的重要区别
FIDIC 条款2017版与1999版比较分析

FIDIC 2017版与1999版施工合同条件比较分析一、2017版施工合同条件在合同与项目管理方面的主要变化17版施工合同条件的大多数变化与合同管理有关,目标是为合同双方提供更具体、明确和确定的预期结果以及不遵守的后果。
17版给出了更详细的程序和时间节点,如果一方不遵守,就会触发“视为”(deem / deemed)规定(17版施工合同通用条件中“视为”一词共出现了107处),通常会导致被视为拒绝或同意,以避免项目“停滞”。
对合同中常用且容易产生歧义的“shall”给出了强制执行的涵义;而“may”则解释为可做,也可以不做。
17版1.1款“定义”由99版的58个增加到了88个,而且是按字母顺序排列,没有沿用99版按组划分;同时增加了部分常用词组定义的缩写,如NOD(Notice of Dissatisfaction)表示不满意的通知、EOT(Extension of Time)表示工期的延长等。
合同关键词或词组定义的增加使得各方的合同管理和沟通过程更加标准化,减少歧义的产生。
17版施工合同条件与合同管理变化有关的还包括:所有通信(含“通知”,有明确定义)必须明确它的具体通信类型,并说明要求提供该通信的合同条款(通知除外)(参见1.3款),同时规定的一方必须发出通知的情况显著增加。
此外,关于审查承包商文件,工程师的决定、变更、照管、支付申请、合同终止、索赔和纠纷等,有更详细的程序和规定;对工程师及其员工的角色也给出了更加清晰的说明。
17版增加了项目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随着各种项目管理工具的普及和应用,17版借鉴了NEC(New Engineering Contract)合同条件关于项目管理方面的一些成熟理念,如在8.5款“工期的延长”增加一段旨在解决共同延误问题的规定。
17版对进度计划要求有所加强,例如每个进度计划必须包含逻辑关系、浮时和关键路径等细节,因此承包商在投标阶段需要考虑符合此要求而增加的成本。
新版FIDIC合同条件存在明显差异

新版FIDIC合同条件存在明显差异FIDIC(菲迪克,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作为代表国际工程咨询行业的联合会,于1999年出版了一套共三本工程合同条件,其整合了1957年出版的首版红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来的一系列版本的出版物。
1999年彩虹系列包括第1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以及《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这三本合同条件已经成为建筑施工行业使用的主要国际标准合同。
经过8年多的充分研讨、评估和分析,2017年下半年FIDIC出版了全新的第2版合同条件。
尽管新版内容包括了旧版FIDIC合同的一般特征,如:内容清晰,有时会解决一些没有明确方向的“矛盾”,“更公平”地平衡了合同各方之间的风险分配,提供了更全面的指导和更详细的程序机制,但是,新版与早期广泛使用和认可的第1版相比,还是存在明确的差异。
1.全新方法新版整套合同条件的总体结构没有改变,一是用户在合同文件中应该包含“惯常”的通用条件;二是根据项目特性和特定国家的法律,用户编制合同专用条件所需的指南;三是各种不同表单。
然而,第2版合同采用了全新方法,在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指南中更加具体地描述了过程和步骤。
这些合同条件从只记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变成了项目管理工具,为预期的行动提供了详细明确的顺序。
新方法指通用条件的篇幅比第1版多50%,增加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各条款中(三个合同条件平均每一个增加了7个通用条款)。
循序渐进的程序使合同条件更加规范,让起草者的意图表达得更加清晰。
至于这些特征是否能通过降低解释合同条款时的分歧风险,来提高结果的确定性,可能还是存在着争议。
从最基本的层面上来讲,词语用得越多,双方产生的争议也就越多。
更重要的是,如果某些方面规定得太详细,那么忽略或者忽视某特定问题,而在合同中又没有处理此问题的话,就会产生争议。
毫无疑问,FIDIC在执行当前最佳实践时能够意识到这些风险。
fidic与fidic合同红皮书黄皮书银皮书

fidic与fidic合同红皮书黄皮书银皮书FIDIC系列版号如下: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目前无改版橘皮书:DB/TURNKEY,1995年黄皮书(设备采购,承包商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出版,改版自旧黄皮书和橘皮书。
银皮书(epc/交钥匙工程):1999年出版金皮书(Design build and operation):2023年出版红皮书分包合同:2023年出版绿皮书(简明合同格式):1999年出版蓝绿书(Dredging and reclamation 疏浚和农垦)2023年第一版联营体协议:1992年出版工程师代表协议范本(深蓝皮Dark blue),2004出版测试版本,目前无更新工程上所说的FIDIC是什么意思?扩展资料:一、主要精髓公平、公正、公开。
FIDIC下设许多专业委员会制订了许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与合同文本,已为联合国有关组织和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以及许多国家普遍承认和广泛采用。
公路行业现行FIDIC条款只是其中之一和根据业主或工程所在地具体条件对通用条件中一些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具体化后成为合同条件组成部分的专用条件或称合同条件的第II部分。
合同条件经过4次修订至我们见到的第四版(88年重印)。
二、合同优点1、脉络清晰,逻辑性强,承包人和业主之间的风险分担公平合理,不留模棱两可之词,使任何一方都无隙可乘。
2、对承包人和业主的权力义务和工程师职责权限明确的规定,使合同双方的义务权力界限分明,工程师职责权限清楚,避免合同执行中过多的纠纷和索赔事件发生,并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
3、被大多数国家采用,世界大多数承包人所熟悉,又系世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推荐,有利于实行国际竞争性招标。
4、便于合同管理,对保证工程质量,合理地控制工程费用和工期产生良好的效果。
国内工程应用fidic施工合同指引主要条款解读(8-10)

国内工程应用FIDIC施工合同指引主要条款解读(8-10)第3. 工程师解读:雇主聘任工程师的理由,除了强制性规定外,一般都是依据自身管理能力来确定。
自身管理能力弱,就可能请全过程管理或者请多方面的专业顾问;自身管理能力强,就可能少请甚至不请工程师。
注册工程师应该对这种雇主需求有清醒的认识。
将自己的工作定位主动地与雇主管理要求匹配起来,这样才容易做好工作。
超越这个范畴,工程师就容易与雇主发生工作不合拍,这对工程师不是什么好事情。
雇主挑选工程师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雇主几乎不具有项目运作能力。
雇主不具备项目运作的能力,基本意味着项目将以委托项目管理或者“turnkey”形式开展。
此时的工程师可说除了对雇主承诺外,拥有项目其他大部分的管理权。
雇主不具有项目运作能力的情况在国内不多见。
雇主没有这种能力在中国几乎不会通过项目的政府审批。
即使是由国际银行投资的项目,按中国人的规定,也是必须要进行设计与管理的“强制合作”。
这一点上中国人很聪明:投资与项目固然重要,伴随着投资与项目的管理技术可能更重要。
能够在完成项目投资的基础上再收获技术(工程技术及管理技术),意味着对国计民生相关领域的深远影响。
国内雇主不太具有项目运作能力而实施的项目,基本是一些造价管理相对简明、周边合作关系相对简单、雇主基本计划一次建造后不大再做后续项目的情况。
比如制造业主到新地域进行工业厂房的投资等。
这种情况雇主大多请项目管理公司。
项目管理公司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工程师与雇主之间签订了某种“turnkey”协议。
这个时候的工程师多是以公司的名义直接掌管工程,工作上的自由度要大得多。
2、雇主具有一定的项目运作能力,但工程管理能力相对小。
这种方式主要为有项目管理经验的进入新地域的成熟房地专业开发商所采用。
由于是有经验的开发商,所以在政府、财务、人事、工程等事项的接口上更愿意自己来;由于是进入新地域,开发商对自己完全掌控项目会比较谨慎,一般都倾向于大面积请专业顾问公司。
FIDIC合同版本简介

原《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版与新的《施工合同条 件》1999年第1版相比:合同条件所述及的合同范围和内 容基本相同,但条款的编排层次、分类顺序作了重大调整, 由72条、195款,按责任主体关系及合同工作内容重新分 类,汇编为20条163款,取消每款的旁注,而针对表述内 容直接命名。 修改后的新版合同条件的特点:层次清楚、结构严谨、顺 序合理。体现了合同条件的严密性和科学性
(四)总承包模式不设“工程师”
EPC合同将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和机电生产设 备的采购、安装、试运行以及工程维护、直至交钥匙, 全部委托一个有综合实力的集团公司承担,与根据不同 专业分割为若干个专项合同的模式不同,雇主的管理模 式也不同 EPC合同将以往分项承包模式中雇主与众多承包商之间 的关系改变为与一个总承包商的关系,合同的外部边界 改变为一个合同内部的管理,减少了雇主的介入,加重 了承包商的管理责任 雇主的管理重点,由聘任工程师对分项合同进行进度、 质量和支付的控制管理、和对合同接口的协调,转移到 由雇主代表对承包商按总承包进度计划实施工程进行监 督,按总承包约定的条件支付,以及对合同指定的质量 点进行检查、检验
(二)三种合同格式的适用条件
3、EPC/交钥匙合同 EPC/交钥匙合同适用于固定总价的交钥匙工程如加工厂、 电站、公路、桥梁、房屋等,由承包商承担全部设计和施 工责任,并在确定的合同总价和工期内完成工程,雇主不 用每天对工程进度监督,而只关心最终满足规定的性能指 标;雇主愿意支付比P&DB合同更多的合同价款以得到更确 定的造价和工期 。合同条件第5条是针对设计的规定。一 般为固定总价合同,没有价差调整。
(二)适应总承包发展的需要
1.建立“交钥匙工程”新模式 对跨国投资或国际招标的业主来说,一项工程的合 同分割过多,合同之间的相互干扰和影响难于避免, 增加了雇主的管理成本和合同风险。 近年来,各国的工程咨询公司、建筑公司兼并、 重组,出现了很多大集团,具备工程总承包能力。 而雇主为节省管理成本,减少索赔,趋向于减少介 入,采取加重承包商管理责任的总承包模式,新版 《 EPC/交钥匙合同条件》适应了雇主的需求。
2017版与1999版FIDIC合同条款对比分析应用

建筑与预算CONSTRUCTION AND BUDGET2019年第6期DOI:10.13993/ki.jzyys.2019.06.009收稿日期:2019-01-25作者简介:焦文平(1984-),男,本科,工程师,主要从事海外项目工程管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D996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3-0402(2019)06-0034-03老版的FIDIC 于1999年正式推出,经近二十年的发展,于2017年推出了全新的FIDIC 文件。
在历经多年的实践后,全新的FIDIC 在原版基础上做出了大量的修订工作,相比于旧版的30400字而言,由于内容的细化与扩充,2017版FIDIC 字数已经突破了50000字。
同时,相比于旧版的167项条款,经修订后的文件所涉及到的条款总量也达到了174项。
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一个事实:FIDIC 合同文件中所规定的内容更为细化,具有更强的程序性,其中充分涉及到了索赔、仲裁等具体环节。
12017年合同的主要变化在最新的2017文件中,其对原版中的第20条内容进行了大量的拆分与补充处理,由此得到了“业主和承包商索赔”以及“争议和仲裁”这两全新内容。
此外,新版合同所涉及到的内容还不仅仅局限于此,具体做如下分析:1.1工程师相较于以往的合同内容而言,此时工程师得到了高度的重视。
全新的2017FIDIC 合同在第3.7款中对工程师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具体集中在如下几点内容:其一,在展开索赔工作时,工程师在任何时候都不可出现倾向于某一方的现象,除了其中的3.7这一条内容外,工程师还充当了业主雇员的身份,在这样的背景下,工程师的中立态度似乎出现了偏差,因为这还需要做更深入的观察。
此外,“中立”这种观点本就是相对而言,它所具备的分量也相对较轻,如果仅凭这一点,显然难以改变工程师的地位,且在国际工程中可行性更差,因此这也是值得商榷的内容。
其二,增强业主与承包商这两大主体间的沟通效率,确保二者能够达到观点一致的状态。
FIDIC合同解析
FIDIC合同解析一. 概述1.1 FIDIC简介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inieurs-Conseils)的简称。
该联合会始建于1913年,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拥有80多个会员国的国际组织。
总部设在瑞士洛桑。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代表我国于1996年10月加入该组织。
FIDIC除下属若干个地区委员会外还下设许多专业委员会,主要包括业主-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CECC)、电器机械合同委员会(EMCC)及职业责任委员会(PLC)等。
FIDIC专业委员会针对不同的工程采购模式编纂了许多标准合同条件范本,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电器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等。
1957年,FIDIC与欧洲建筑工程联合会(FIEC)一起在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CE)编写的《标准合同条件》(ICE Conditions)的基础上编纂了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一版。
该版主要沿用英国的传统做法和法律体系。
1969年第二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面世,该版没有修改第一版的内客,只是增加了适用于疏浚工程的特殊条件。
1977年第三版FIDIC上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出版,对第二版作了较大修改。
同时出版了《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注释》。
1987年出版了第四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1988年又出版了第四版修订版,对87年版做了17处修订。
为了指导应用,FIDIC又于1989年出版了一本更加详细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应用指南》。
随着国际工程合同额的持续增长,合同争端的增加,在客观上需要适应性更强、能更好地界定发承包双方责权利的标准合同范本,在对88年版进行多处修订的基础上FIDIC又编纂了1999年版施工合同条件范本。
由此可以看出FIDIC一直在致力于对施工合同范本的改进和完善。
正因为如此,不仅世界银行和各洲开发银行的贷款项目无一例外地要求借款国在工程发包时采用FIDIC合同条件,美国总承包商协会(FIFG)、中美洲建筑工程联合会(FIIC)、亚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协会国际联合会(IFAWPCA)均推荐在实行土木工程国际招标时以FIDIC作为合同条件的范本。
【经济知识】菲迪克(FIDIC)合同体系简介
【经济知识】菲迪克(FIDIC)合同体系简介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FIDIC合同体系已被各大融资机构、业主普遍采用,推广到了世界各地。
FIDIC合同体系具有条款严密、可操作性强、风险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公平等特点,FIDIC合同在国内的普遍使用,极大的提高了国内工程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本文将重点介绍FIDIC合同体系的发展历史及现在广泛使用的合同格式。
FIDIC(菲迪克)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1913年由欧洲三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共同创立。
FIDIC成立的目标之一是促进成员协会的职业利益,向成员国传播有益信息。
一、发展历史1957年FIDIC合同第1版出版发行,封皮印刷成红色,人们将之称为“红皮书”。
业主和工程师可以在通过修改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使FIDIC合同适合于具体项目需要。
20世纪70年代/80年代,FIDIC合同第2版和第3版编制发行,较好的处理了不同法律制度和体系的冲突。
1987年第4版FIDIC红皮书加入了施工方的相关条款修改。
FIDIC红皮书切合了20世纪80年代国际工程发展需求,在世界范围内成功的实施了众多大型工程项目,赢得了人们的普遍赞许欢迎,奠定了其在国际上的地位。
1999年菲迪克出版了4本新版合同格式,即《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FPC/Turnkey Projects),和《简明合同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
因为分别印刷为红色,黄色,银色与绿色,又被称之为F“FIDIC新彩虹族”。
他们与2009年出版的《施工分包合同条款》测试版被称为新版合同。
FIDIC条款解读及运用讲义
(二)我国示范文本发展现状
2010年, 发改委发布《标准设计施工总承 包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 建设部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正在起草过程中。
(二)我国示范文本发展现状
2010年, 发改委发布《标准设计施工总承 包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 建设部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正在起草过程中。
示范文本 分包商选择的认可权, 而非批准权。 在合同约定价格内, 工程款支付的审核与签认权, 以及工程 结算的复核确认与否决权, 不享有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批准付 款的权力, 不享有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批准付款的权力, 不享 有签发工程变更令与确认变更价格的权力等。 不享有解释合同文件的权力, 也无权对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 争议做出决定等。
三、工程合同实施重点——合同价格概述
•计价方式: 固定价格: 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
•
可调价格
•
成本加酬金
•重点理解: 按实结算: 量价如何计算
•
按图结算
•
定额结算
三、工程合同实施重点——工程合同价格风险
•价格: • 地质异常、涨跌、变更、包干风险 •如何规避风险 • 报价充分 • 包干范围 • 集中采购 • 即时结算 • 转移风险
(七)承包商雇员管理与保护 FIDIC合同 ——合同第6章共11条专门对承包商雇员、工资和劳动条件、 工作时间、员工生活保障与福利、健康与安全及雇员的有 序管理等等方面做出规定。
——重视人权与劳动保障法 示范文本 ——缺乏对承包人员工管理与保护的规定。
二、FIDIC合同与示范文本
(八)工程师批准不解除承包商合同义务 FIDIC合同 ——87版和99版中均有类似规定 ——工程师对于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图纸的批准, 不应解 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检验、证明、同意、检查、指示、 通知、建议、要求、试验, 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 何职责。 示范文本——缺乏此规定
FIDIC合同解析
FIDIC合同解析一。
概述1.1 FIDIC简介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inieurs—Conseils)的简称。
该联合会始建于1913年,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拥有80多个会员国的国际组织。
总部设在瑞士洛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代表我国于1996年10月加入该组织。
FIDIC除下属若干个地区委员会外还下设许多专业委员会,主要包括业主—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CECC)、电器机械合同委员会(EMCC)及职业责任委员会(PLC)等。
FIDIC专业委员会针对不同的工程采购模式编纂了许多标准合同条件范本,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电器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等。
1957年,FIDIC与欧洲建筑工程联合会(FIEC)一起在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CE)编写的《标准合同条件》(ICE Conditions)的基础上编纂了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一版。
该版主要沿用英国的传统做法和法律体系。
1969年第二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面世,该版没有修改第一版的内客,只是增加了适用于疏浚工程的特殊条件。
1977年第三版FIDIC上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出版,对第二版作了较大修改。
同时出版了《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注释》。
1987年出版了第四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又出版了第四版修订版,对87年版做了17处修订。
为了指导应用,FIDIC又于1989年出版了一本更加详细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应用指南》。
随着国际工程合同额的持续增长,合同争端的增加,在客观上需要适应性更强、能更好地界定发承包双方责权利的标准合同范本,在对88年版进行多处修订的基础上FIDIC又编纂了1999年版施工合同条件范本。
由此可以看出FIDIC一直在致力于对施工合同范本的改进和完善。
正因为如此,不仅世界银行和各洲开发银行的贷款项目无一例外地要求借款国在工程发包时采用FIDIC合同条件,美国总承包商协会(FIFG)、中美洲建筑工程联合会(FIIC)、亚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协会国际联合会(IFAWPCA)均推荐在实行土木工程国际招标时以FIDIC作为合同条件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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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版FIDIC与99版FIDIC的重要区别
2007-6-1 9:56:36 中国洗浴网 出处:pagefrom
对国内内工程管理架构比较了解的人,应该对国家政策性要求国内“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独立性公正性”等要求很熟悉。
这个要求实际来自87版FIDIC合同的精神。
87版FIDIC合同表现为重要的三个特征:
1、业主设计
2、工程师为相对独立第三方。
3、单价合同。
99版FIDIC合同对此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
1、工程师的身份变了。
在99版FIDIC中,明确定义工程师为业主人员。
这样原来87版FIDIC定义的工程师独立性公正性,以及赋于工程师相当的合同争议裁决权的职能,就被完全取消了。
现在真不知道中国的监理工程师,及国家发布的监理相关法则,应该如何修改了。
国家级别要完成这样的调整,可不是改版一个“推荐合同版本”那么容易了
2、成立了独立的“争端裁决委员会”(DAB)
合同争议的裁决,87版规定工程师有初始裁决权。
如果不能调节,再进入仲裁及以后的法律诉讼程序。
现在工程师定义为业主人员了,那么合同争议的初始裁决,就专门成立了一个“争端裁决委员会”(DAB)这样一个在合同专门引入的机构来处理这些事情。
这个机构按99版FIDIC的规定,应该至少包括有资格的三个人:业主推荐一名承包商推荐一名,然后双方共同确认第三名,这个第三名应有FIDIC 的“成员资格”,并且应该被任命为DAB的主席。
如果双方难以就DAB的任命达成一致,那就由FIDIC 主席来直接任命,当然前提是合同当事人同意。
显然,这个DAB在国内要设立的话,最合适的人员就是地方造价或者监理协会出一个人了。
这样造价协会就会又有新职业产生了。
我个人认为,FIDIC成立这样一个DAB机构,实际有其微妙的作用的。
1)对于国内或地区法制比较健全社会治安比较好的地域,DAB的引入实际上会带来许多麻烦。
比如我国,如果引入DAB制,则相当于合同当事人花钱“请一个太上皇”来解决当事人双方的争议。
你想啊,业主推荐一个承包商推荐一个,这不是等于把争议直接带进DAB吗?如何裁决,不就要看DAB那
个权力最大的主席了吗?三个人的委员会,两个意见相左,就只有“主席”说了算啊。
这显然意味着这个法人或自然人的主席主观判断与个体喜好,会极大地影响最终的裁决结果。
虽然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进入仲裁与司法程序,但由于DAB的特殊身份及合同地位,必然会对仲裁与司法结果产生影响。
这对于很多当事方来说是很难接受的。
由于合同当事人都是国内公司,所以仲裁与诉讼程序可能有点烦,但双方还是能承受,那这个DAB就是给合同当事人找麻烦。
实际接国内的惯例,合同争议一般都是当事人双方协调解决,如果解决不了,一般都习惯与去打官司,仲裁都很少有人愿意去。
所以如果当事人真的到了争议连最基本的沟通都无法进行的时候,还是上法庭是比如好的选择。
显然,在这样的条件下,直接进入仲裁与司法程序,对争议的解决可能更有利。
2)那么FIDIC设置这样一个DAB体制是不是多余呢?不多余。
因为FIDIC是国际性合同,它必须解决很多国际承包的事项。
很多地区与国家的法律与体制很不健全,国内的司法与仲裁机构的素质也无法达到FIDIC的要求。
此外任何国家的司法程序一旦开始,判决的时间都会拉得比较长,对于一个到别国去承包合同工程结束后又没有什么后续项目的承包公司来说,如此之长的司法判决,那绝对是一场梦魇。
FIDIC为保护这样的工程承包,就设定这个DAB制。
它的最大功用就是最大限度地避免合同当事人有意或无意把合同争议引入“司法陷阱”。
实际上很多合同是直接签订为DAB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
可见这个“司法陷阱”问题是如何地被国际性承包公司所深恶痛绝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进入仲裁与司法程序,可能合同当事人就要叫苦连天了。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DAB制的根本目的,是尽力将合同争议限定在合同本身内解决,尽量避免进入其他比如仲裁与司法领域等合同根本无法控制的领域内,去解决合同的争议。
那么操作这个合同条款,就要看合同签订当事人的选择了。
如果合同当事人觉得在工程当地打一场官司没什么了不起,完全可以承受,那就应该选择不设置DAB,合同直接规定进入仲裁与司法。
如果合同当事人觉得根本不想打官司或者打官司纯粹就是自找麻烦,那就应该设置DAB,而且应该尽量将合同争议的解决权放在DAB 内,即DAB有最终合同裁决权。
这样至少避免了陷入旷日持久的“官司陷阱”的风险。
其他方面,99版FIDIC也增加了一些东西,比如增加了“费用”等名词,增加了业主索赔,而且增加了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对方公司财务状况审查的权力等。
这些变化相对较小,等到了具体条款的时候再论。
87版FIDIC要求工程师有相当的“独立性”,并要求他有“初始裁决权”,但工程师是业主委托的,业主付费给他,他怎么去做这种“独立的裁决”呢?所以与其不明不白,还不如干脆就明确工程师就是业主人员,而把初始裁决单独放出来。
所以FIDIC的这个调整是现实的需要,是必定要调整的内容。
但87版的FIDIC现在大家还在用,而且87版经调整后使用可能比99版更好用。
这就是为什么现在国内还是最常见87版的改版FIDIC合同,而不是99版。
这个方法很简单,按87版的要求,将工程师的权力限定为“工程师的所有签署必须经业主确认后方为有效,工程师未经业主签署同意不得独立发出的相关文件”。
经此收权后,工程师已经没有了“独立性”了。
合同规定的工程师的初始争议调节权也就不攻自破。
所以现在大家还是用老版FIDIC比较多。
毕竟那些都很熟悉了。
99版FIDIC经这些调整之后,就变成了“由业主提供设计的单价合同”。
这样调整之后就更鲜明更准
确,更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