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京国税二[1998]38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7.31
【实施日期】1998.07.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
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8]385号1998年7月31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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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
值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3.12.30
•【文号】财税[2013]111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铁路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
通知
(财税[2013]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1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2目“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
三、附件2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
缴纳暂行办法》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附件1:分支机构名单(一)
2:分支机构名单(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附件1: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3.08•【文号】国税函[2007]287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2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规定,现将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以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从2006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以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1)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2)、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3),分别由各(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营业部为非独立核算单位,由各分公司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汇总(合并)纳税的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有新规定,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二、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

公司 中国 航空器 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 中国民航实业 开发总
,
、 、
十 州士企业 所得悦 属于中臾财政预 算收 入的 缴入 中央
金库 属于 地方 财政预 算收入的 缴 入 地方金库
山 东省税 务局 鲁税 二 ( ] 9 9刁 ) 3 6
19 政 部「 9」 」 财预字第 9
“
公可及其所属公司 中国航空结算中心 中国 航空工 程咨询 公 司 分别以 独立 经 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 按适 用税 率
,
。
1 9 94
、
年 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 应按 其
。
,
、
所属时 期的适用税收法律 法规补征税款和进行处理
、
,
,
四 对属于按查 帐征收办法 征收所得税的个 体工 商户 其 劝卯 年度应纳的所得税 应 按照城 乡个体工 商户所得 税暂行
,
税率在北 京缴库 上述三 个总公司所属的企业 在办理 集 中缴 税时 应先向 当地税 务机 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 年终提供纳税 申报表 及有关
. 政策法规.
入调节税 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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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1 的工 4 年 资 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
,
,
行《 中华人民共 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 一
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
例的有关规 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未纳 入 工 资 总额 的原补
、
。
贴 津贴差额部分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 年1月 二 个人于 1 9 9
, , ,
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汇 算清缴
、
。
五 对于私营企业
1993
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税后利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
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印花税
【发文字号】财税[2015]5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5.05.25
【实施日期】2015.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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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2.09•【文号】国税发[2001]1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2月9日国税发〔20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务机关就地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总局决定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本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2.22
•【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专用发票的通知 2004年4月15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 2004年7月22日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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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9月14日
鲁地税函[2004]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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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标题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文日期 1989年5月22日 文号 (89)鲁税三字40号 鲁税三[1989]98号 鲁税三[1990]8号 鲁税三[1990]36号 鲁税三字[1992]109号 鲁税三[1994]15号 鲁税二[1994]40号 鲁地税所字[1995]113号 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 鲁地税所字[1996]130号 (96)鲁地税二函字2号 鲁地税三字[1997]第10号 鲁地税三字[1997]第21号 鲁地税三字[1998]第14号 鲁地税二字[1998]第174号 鲁地税发[2000]158号 鲁地税发[2000]171号 鲁地税发[2001]6号 鲁地税发[2001]53号 鲁地税函[2001]259号 鲁地税函[2001]282号 鲁地税函[2001]336号 鲁地税函[2002]25号 鲁地税函[2002]204号 鲁地税函[2003]61号 鲁地税函[2003]194号 鲁地税函[2003]220号 鲁地税发[2003]124号 鲁地税发[2004]33号 鲁地税函[2004]72号 鲁地税发[2004]64号 失效或废止条款 第一条第三款废止;第四条被鲁税三[1990]119号修改;第五 条第九款废止 第三条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一条第二款废止 除《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继续使用外,其它条款被鲁 地税函[2004]153号废止 第二条失效 第五、六、七、八(一)、九、十二、十三条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废止 正文中费用扣除标准内容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四条(一)2;第四条(二)3、8、10、13废止 第五条第(四)款废止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废止 第五条中“单位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向个人发放的住 房补贴,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内容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第一条、第二条失效 发票票样改变 附件部分条款失效 发票票样改变 第二、四、五条有关营业税规定废止;企业所得税规定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章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附件2废止 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 十一条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之三、之四、之五、之七、之八废止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 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山东省xx市 通用定额发票》、《山东省xx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 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通用发票 》”(卷式、平张)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一条“由省地税局采用无碳水印纸统一印制”废止 “专用发票”发票票样改变。“专用定额发票”发票票样改 变 第十条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
知
【标 签】铁道通信信息
【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青财税﹝2006﹞48号
【发文日期】2006-07-25
【实施时间】2006-07-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问题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函﹝2001﹞271号
【发文日期】2001-08-20
【实施时间】2001-08-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1﹞5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承德、张家口、廊坊、秦皇岛、唐山、沧州市(不包括任丘车务股)内的铁路站段,其企业所得税分别由北京、天津铁路分局汇总缴纳。
经省局审核确定的石家庄铁路分局所属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运输企业共55户(见附件)。
请你们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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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标 签】铁道部所属企业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所﹝1999﹞22号
【发文日期】1999-03-31
【实施时间】1999-03-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
函[1999]88号)转发给你们。
实行汇总纳税的铁路运输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搞好就地监管工作,认真落实纳税情况反馈制度,保证所得税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