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之中国最后一个流氓罪
新刑法为何取消流氓罪

新刑法为何取消流氓罪
吴名响;张律
【期刊名称】《上海人大月刊》
【年(卷),期】1997(000)011
【摘要】流氓罪是多年来约定俗成的一个罪名,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一件利器。
但是,新刑法却取消了流氓罪。
那么,为什么要取消流氓罪呢?首先,这是为了解决流氓罪作为"口袋罪"的弊端。
原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构成流
【总页数】1页(P24-24)
【作者】吴名响;张律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
【相关文献】
1.论罪名适用从新原则——对流氓罪复活现象的剖析与评判 [J], 姜金良
2.流氓罪的法理新探 [J], 王亚明
3.新刑法理论与实践的探索──评介《新刑法理论与实践》 [J], 何秉松
4.论新刑法取消类推制度的逻辑依据 [J], 马立源
5.研究和探索新刑法的一部新作──评《新刑法理论与实践》 [J], 李新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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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后的“流氓”该不该继续服刑

中国最后的“流氓”该不该继续服刑一牛玉强,1965年出生于北京,父母是北京某国有企业职工。
翻开1984年4月28日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记载了牛玉强与他的朋友们“犯罪事实”:第一,1983年5月的一天,18遂的牛玉强和几个朋友在北京某地抢了一名路人的一顶帽子;第二,牛玉强和朋友与另外几个人打了一架,至于打架给对方造成了什么伤害,判决书上没有法医鉴定。
根据这些犯罪事实,牛玉强被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他的几个朋友则因为还有其他犯罪行为被判处死刑,不久之后被枪决。
二1984年底,牛玉强被带到新疆石河子监狱,开始了牢狱生涯。
老实内向只会埋头干活的他,因为表现良好,于1986年被改判为无期徒刑,1990年又减刑为有期徒刑18年。
同年,他患上了肺结核,年底,牛玉强被老父亲接回北京。
1991年,石河子监狱组成的保外就医考察组曾来到牛玉强家中。
经过评估,做出续保一年的决定。
次年,病情略有好转的牛玉强等待着监狱考察组的到来,但却没人再到北京来。
其间,牛玉强每个月月初都要在家人陪伴下到北京市朝阳区一个派出所,向民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活动。
在1996年,经人介绍,牛玉强与朱宝侠认识。
初次见面,牛玉强就把自己的真实情况全部告诉了朱宝侠,这让朱宝侠觉得他诚实、可靠。
1997年夏季,牛玉强和朱宝侠登记结婚。
由于身体不好,牛玉强不能出外工作,这个被朱宝侠称为“很爱干净”的人,承担起所有的家务活,厕所、厨房天天擦洗,把家里照顾得很好。
2000年,牛玉强和朱宝侠生了个儿子。
因为朱宝侠要上班,孩子主要由牛玉强照料。
生活平淡而温馨,他们都认为这样的日子会持续下去。
2004年夏天,生活的转变突如其来。
那天两名新疆警察来到她家,告诉牛玉强监狱曾经多次来信或给北京警方发函要求他返回监狱,甚至两度在网络上通缉他,但他迟迟没有返回,已经被列为逃犯,这次是特地前来抓捕他。
由于超时未归,牛玉强保外就医的十几年被监狱认定为“在逃未归”,不算入刑期,牛玉强的刑期被顺延到2020年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4.11.02•【文号】[84]法研字第13号•【施行日期】1984.11.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11月2日[84]法研字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1.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一、怎样认定流氓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1项,是对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中的严重犯罪分子加重处刑的规定。
在刑法上,流氓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流氓罪行虽然往往使公民的人身或公私财产受到损害,但它的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以凶残、下流的手段破坏公共秩序,包括破坏公共场所的和社会公共生活的秩序。
刑法中列举的破坏公共秩序的流氓活动,“情节恶劣”的,就构成流氓罪。
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流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关于“中国最后的‘流氓’”刑罚问题的思考

关于“中国最后的‘流氓’”刑罚问题的思考摘要:新疆石河子监狱提出了对中国最后的“流氓”牛玉强的减刑建议书,他的服刑期限有望提到2016年以前,由此牛玉强的刑期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
本文从法律和哲学的角度探讨本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旨在为牛玉强的刑期计算问题下一个结论,进一步引发对刑罚问题的思考,探讨刑罚的价值何在。
关键词:流氓罪;刑期;特赦;刑罚的价值一、案件背景1983年,北京男孩牛玉强和几个辍学的孩子组成“菜刀队”,聚众斗殴,打了一个人;拦截三名男青年,抢了一顶军帽;几天后又将一户人家的玻璃砸碎了。
那一年,我国开始第一次“严打”,时年18岁的牛玉强被以流氓罪判处死缓,次年他被送到新疆石河子监狱劳动改造。
1990年由于生病被保外就医。
1991年,石河子监狱方面组成的保外就医考察组对牛玉强作出续保一年的决定,据牛家人说,之后再没有人来过。
2004年4月,石河子监狱来人,将牛玉强带回监狱,并告知其保外就医的十几年被认定为“在逃未归”,将不算入刑期,他的刑期将被顺延到2020年,由此他将成为中国最后的“流氓”。
据最新报道,“牛玉强由于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符合减刑条件,法院对其三次减刑,牛玉强目前的刑期是到二零一六年。
”1997年新刑法将流氓罪取消,但还有人因为一个不存在的罪名而服刑,这对于大多数普通民众来说是难以理解和接受的事情,因此有必要探讨牛玉强是否还应该服刑,以什么罪名服刑?牛玉强的刑期究竟该怎么算?本案的最佳处理方式是怎样?二、牛玉强是否继续服刑(一)应该继续服刑。
现在法学界内相当一部分专家教授所持的观点就是牛玉强应该继续服刑,他们多是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来考虑问题的。
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最后一个流氓”遭遇中的法意与人情

“最后一个流氓”遭遇中的法意与人情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1年第6期从1983年因参与滋事斗殴等被‘严打’落罪“流氓”受判死缓,到2004年因保外就医期满未归,被认定为“在逃未归”而被收监并顺延刑期直至2020年,牛玉强的遭遇为我们反思一个特殊时代变迁中的法意与人情提供了一个重要个案。
从实在法来看,牛玉强的境遇波折自有其法律依据,似乎并无异议。
他赶上了那个“严打”的年代,而‘‘严打”又是以1979年《刑法》(第160条“流氓罪”)及1983年为严打而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作为法律依据的,因此,自然要受到当时法律的“从重从快”定罪处罚。
尽管1997#-《刑法》分解并取消了“流氓罪”,而且对于未决犯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处罚原则,但l是对于已决犯其判决却继续有效,因此,1997年《刑法》对他帮不上什么忙,尽管根据当时以及此后有关保外就医的法律规定,犯人在监外期间算入刑期以内,但是这仅包括合法的保外就医期间,因此,如果他的合法保外就医期间只是两年,那么,对他的收延刑期自然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的。
然而,问题却并非如此简单明了。
即便执行“从重从快”的政策,也必须依据‘‘严打时期”的“法律”,而根掘当时的法律,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只适用于“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就此而言,从媒体报道披露的刑事判决书内容来看,此案也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便假定犯罪事实清楚,牛王强的犯罪行为也应该并不属于危害特别严重的,因此,牛玉强案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应该诉诸审判肾程序重新审判予以纠正。
即便按照原判决予以执行,但合法的保外就医期间却不能严格狭隘地限于两年,因为,从牛玉强保外就医及监外执行期间的具体事实和良好表现来看,牛玉强显然不属于非法骗取保外就医、保外就医期限届满后未利益又重新犯罪、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期间等情形,更不属于监狱方面所谓“擅自脱离居住地”、“在逃未归”等情形,而且,1998年11月25日新疆石河子监狱签发提请北京警方继续对其执行监督考察通知书的行为实际上意味着认可了保外就医仍然有效。
共和国辞典009期 流氓罪

“严打”开始后,早已了解她舞会组织情况以及复杂两性关系的公安部门,不仅将马燕秦收监,而且陆续抓审了300多人,成为轰动三秦的特大案件,《陕西日报》以整版的显要位置多次报道案情。最后,枪毙了以马燕秦为首的三人。
[余波]流氓罪虽然取消,但流氓罪的逻辑并没有彻底根除
要“宽容精神”,不要“精神洁癖”
新刑法出台以后,仍然有学者反对取消流氓罪。理由是认为取消流氓罪,取消类推原则,将有可能无法惩处那些新的无明文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还举出俄罗斯在苏联解体后没有取消“流氓罪”作为论据。
这种看法未必没有道理,但相对于取消流氓罪带来的巨大的司法实践的进步,保留流氓罪的理由无疑极为薄弱。回首看看迟志强当年被判的罪,是多么的荒唐可笑。相比起挥舞“流氓”大棒逼迫他人遵循精神洁癖,刑法更应该要体现“宽容精神”——这与马克思指出的“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精神是一致的。但在流氓罪已经取消十多年后的今天,“流氓罪”的逻辑却还时常能够见到——
参考资料:姜平《流氓罪的现行执法依据及未来立法构想》;迟志强《流氓罪是命运跟我开的玩笑》;侯国民、梁志敏、张起淮《论新刑法的进步与失误_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吴名响 张律 《新刑法为何取消流氓罪》等等。
83年严打,反映了改革开放中社会急剧转型中的冲突,这与流氓罪的设置是一样的,都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表现,而严打结束后,流氓罪仍然是八十年代一个常见的、让许多人战战兢兢的罪名。
[废除]1997年“流氓罪”等口袋罪名彻底取消
流氓罪的沿革与刑事立法思想之变迁
流氓罪的沿革与刑事立法思想之变迁摘要:流氓罪作为79刑法的三大口袋罪之一,自诞生之初,便伴随着诸多争议。
流氓罪于重刑主义下匆匆诞生,后又在刑法过分工具主义化趋势下被错误扩大适用,其模糊的外延和宽泛的适用严重影响了人民正常生活和社会发展。
虽然随着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流氓罪最终从刑法中消失,但作为其分解留存的产物,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仍存有不少弊病。
我国自步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刑事立法颇有向法益保护主义趋近之势,这就对罪名的准确性和具体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通过回顾流氓罪与刑事立法思想的发展,从明确法益、限制对象等方面对寻衅滋事罪的优化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流氓罪口袋罪刑法谦抑性刑事立法思想The evolution of the crime of hooligan and thoughts on criminal legislation (Junjie Wu,School of Law, Hangzhou Dianzi 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310018) Abstract: As one of the three major crimes in Criminal code in 1979, crime of hooligan has been accompanied by many disputes since its birth. The crime of hooligan was born in a hurry under the principle of severe punishment, and then it was wrongly extended in the trend of over instrumentalism of criminal law. Its vague extension and wide application seriously affected the normal life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the people.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the crime of hooligan disappears from the criminal law, but as the product of its decomposition, there are still many disadvantages in the crimes of provocation, Since entering the 21st century, criminal legislation of China has been approach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legal interests, which puts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for the accuracy and specificity of the charges. This article will review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rime of hooligan and criminal legislation ideas, and make specific suggestions on the optimization of the crime of hooligan from the aspects of clear legal interests and restricted objects. Key words: Crime of hooligan Pocket crime Modesty of criminal law Thoughts on criminal legislation 自1978年国家做出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以来,中国的刑事法治进程取得了长足进展,特别是97刑法颁布后,我国的刑法发展便逐步朝着现代化迈进。
流氓罪1
被废除15年后,流氓罪再成判决罪名。
近日,南京建邺法院判决了一起“流氓罪”的案件,被告人赵大猛在1996年参与聚众斗殴,导致一死一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赵大猛的行为应按照1979年老刑法定罪量刑,构成“流氓罪”。
由此,有关“流氓罪”的是是非非再次成为话题焦点。
16年前聚众斗殴今判流氓罪1996年4月,刚刚30岁的赵大猛与赵一青、赵四好因经营脱毛鸡生意,与同行业的纪松兵等三人产生了矛盾。
双方约定谈判时,赵大猛、赵一青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自来水管、木棍等凶器,袭击纪松兵等三人,领头的纪松兵不知道是被谁手中的凶器打到头上,后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之后,除赵大猛逃跑外,赵一青等人都被抓获,因为当时比较混乱无法查清到底是谁导致被害人死亡。
事发后,赵四好赔了18万给受害人,而因为积极赔偿受害人,赵四好获得了较轻的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赵一青和张文军则分别获刑三年和三年六个月。
随后的16年间,赵大猛常年在外躲藏,受尽了心理折磨。
为了结束这种痛苦的生活,去年11月16日,赵大猛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赵大猛归案后,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其间,赵大猛表示很愧疚,并让家人交了2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
法院认为,赵大猛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6年,而现行刑法是1997年修订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赵大猛的行为应按照1979年老刑法定罪量刑。
鉴于赵大猛犯罪后有自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今年5月17日,法院以流氓罪判处赵大猛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缓刑三年。
流氓罪一度成为“口袋罪”近些年一再引起舆论关注的流氓罪,是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中设定的罪名,具体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
新中国的首部刑法第160条规定,对犯流氓罪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最后一个流氓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我国最后一个流氓案引发的法律思考作者:张虎成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摘要】监外执行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一种方式,它体现了刑法的灵活性和人道主义的保护思想,对刑罚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在牛玉强案件中暴露出许多背离法律宗旨的缺陷,急需完善,这是本文研究的中心。
【关键词】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完善一、案件发生的经过2010年12月,牛玉强成为了名人,关于这个名人的故事还得追溯到1983年。
当时牛玉强抢了一顶帽子和一把蒙古刀,法院以流氓罪判处他死缓刑。
1997年新的刑法废除了流氓罪,可是2004年因牛玉强因保外就医逾期未归,被新疆石河子监狱带回继续执行。
他的妻子朱保侠先后找了相关的国家部门,可是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得到答复。
在多方求助无望的情况下,朱保侠在网上发了一条帖子,申诉自己的冤屈,这才引起人们的关注,2011年2月北京天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周泽致函于新疆石河子监狱,希望从新处理牛玉强案,但仍然是杳无音讯。
二、牛玉强案所引发的法学思考牛玉强案是牛玉强一家人的悲剧,它破坏了一个正常的家庭;也是整个中国司法界的悲剧,那么牛玉强是否应该被顺延到2020年呢?从刑法溯及力的角度来看,牛玉强被顺延至2020年是有法可依的,但是依照当时的法律做出的判决,牛玉强1990年被减刑到18年时,按道理理应服刑至2008年,而不是2020年,关键就是从1992年到2004年这12年期间的保外就医期间是否应该计入刑期的问题,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一)从刑法犯罪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讲,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意思是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做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
换句话说,法律规范采用不是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众人;也不是以“小人”的标准去定分止争,而是以正常人的标准去衡量以一般人的标准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时,法律不要求其实施合法行为,即使行为人没有实施合法行为而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刑法》中罪名的变迁
《刑法》中罪名的变迁-法律《刑法》中罪名的变迁文/王秀敏我国《刑法》自颁布以来,《刑法》中规定的罪名几经变迁,有些罪名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而有些罪名却横空出世。
在罪名的更迭变幻间,透露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在不断摸索中前行、完善。
上篇:消失的罪名我国《刑法》中的诸多罪名中,有3个罪名历经时间的磨砺,从我国刑法中消失。
它们分别是流氓罪、投机倒把罪和反革命罪。
回顾这些罪名存废的立法过程,见证了中国依法治国的历程。
流氓罪的存废“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就是耍流氓。
”这句话被当今的年轻人当做段予、笑话;而在20世纪80年代,这句话说的是现实与法律,因为当时有流氓罪。
凡是对20世纪80年代未有记忆的人,基本上都能哼唱《铁窗泪》这首歌。
这首歌是迟志强因流氓罪入狱并于1985年出狱后根据铁窗内的生活创作、演唱的歌曲,当时风靡大江南北,他也因此成为街知巷闻的“囚歌王子”。
因流氓罪被判刑入狱前,迟志强是长春电影制片厂的演员。
20世纪70年代末,他的演艺事业进入巅峰时期,《小字辈》《夕照街》等影片让他有了知名度。
迟志强的照片经常见诸在大众电影杂志上。
1979年,21岁的迟志强与刘晓庆、唐国强、陈冲等11位演员获国家青年优秀演员奖并受到中央领导人的接见。
后来,“火”了的迟志强因流氓罪断送了自己的艺术生命和政治生命。
1982年,全国流行跳舞热,几乎每家单位在下班后都举办舞会。
但家庭舞会不被认可,被认为是乱搞男女关系的一种行为。
迟志强在南京拍摄电影《月到中秋》时结识了一些朋友,他们热衷于邀请迟志强参加家庭舞会。
在那个男女谈恋爱不敢当众拉手的年代,几个青年男女常常在一起跳舞,一度被禁锢的激情迸发出来,感情急剧升温,他们逐渐从跳舞发展到发生性关系。
而后,迟志强等人被人举报有流氓行为,被公安机关调查。
1984年,迟志强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判刑4年,后表现好提前出狱。
“流氓“一词在民间出现了多久已经无法考证。
作为罪名出现,是在1979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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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废除"流氓罪"15年后南京法院近日做出一起流氓罪判决
2010年,“中国最后一个流氓罪犯人”牛玉强曾引起过社会广泛关注。
记者日前发现,牛玉强应该并非“最后一个”。
南京建邺法院近日就判决了一起“流氓罪”的案件,被告人赵大猛在1996年参与聚众斗殴,导致一死一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大猛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6年,而现行刑法是1997年修订后颁布实施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赵大猛的行为应按照1979年老刑法定罪量刑,构成“流氓罪”。
【“最后的流氓罪”判决】
1996年聚众斗殴致人死伤
现年46岁的赵大猛是安徽无为人,1996年4月,刚刚30岁的赵大猛与赵一青、赵四好因经营脱毛鸡生意,与同行业的纪松兵等三人产生了矛盾。
双方各自看对方都不顺眼,都希望对方能从市场里退出去。
有了矛盾,就得解决。
双方约定,当月19日在建邺区兴隆村兴隆一队赵一青的住处“谈判”。
谈判前,赵大猛不知从哪听说纪松兵等人想喊人跟他们斗殴,就与赵一青、赵四好、张文军等三人商量,要跟对方干。
随后,赵四好准备了自来水管,并锯了三节分给其他人,赵大猛则准备了木棍。
当日22时许,纪松兵、王五洋等三人来到赵一青住处,赵一青等人发现果然来者不善,操起自来水管和木棍,就对纪松兵等三人一顿猛揍。
领头的纪松兵不知道是被谁手中的凶器打到头上,当场倒在地上不动了,另两人见势不妙准备逃跑,但王五洋的右尺骨还是被打成了骨折。
赵大猛等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被打中头部的纪松兵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王五洋则经鉴定构成轻伤。
之后,除了赵大猛逃跑外,赵一青等人都被抓获。
落网后,警方对几名嫌疑人进行了审讯,试图搞清到底是谁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和受伤,但是,因为当时比较混乱,这一事实无法查清。
事发后,赵四好赔了18万给受害人,这在当时已经是巨款。
而因为积极赔偿受害人,赵四好也获得了较轻的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赵一青和张文军则分别获刑三年和三年六个月。
1997年刑法修订后颁布实施,“流氓罪”被废除
将原罪名中的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行为独立出来各自构成相应的新罪名2012年被以“流氓罪”判处缓刑
赵大猛这一跑就是16年,在此期间,警方对他的追捕从来没停止过。
去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清网行动,在全国范围内敦促逃亡的罪犯投案自首。
赵大猛常年在外躲藏,受尽了心理折磨,在看到警方的清网公告后,决定结束这种痛苦的生活,于去年11月16日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法庭上,检方指控赵大猛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应当以流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方的指控,赵大猛表示认罪,但他为自己辩解说,自己没拿凶器,也没有打人,是赵一青等人在前面,他在后面。
但检方认为,不管赵大猛有无持械,根据共同犯罪理论,赵大猛事先知道对方有人要来,并进行了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属于共犯,共犯的责任认定标准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赵大猛应当与实施了伤害行为的人共同承担持械斗殴致人死亡和轻伤的责任。
检方建议在2到4年间量刑。
在案件审理期间,赵大猛表示很愧疚,并让家人交了2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大猛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构成流氓罪。
鉴于赵大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赵大猛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地司法矫
正部门愿意接受其为矫正对象,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今年5月17日,法院以流氓罪判处赵大猛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缓刑三年。
【法官详细解读量刑】
相关背景
“中国最后一个流氓罪犯人”牛玉强
2010年,一个名叫牛玉强的人曾引起过巨大关注。
1984年,18岁的牛玉强因为和朋友抢了一顶帽子并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了死缓。
现在看来,这种行为简直不值一提,但在当年,居然获得如此重刑,这引起了很多人的不解,有人认为在1997年新刑法将“流氓罪”废除后,应该特赦牛玉强。
但是,坐牢期间保外就医多年并娶妻生子的牛玉强因为超期未归,仍被警察带回去执行剩余刑期,并将服刑到2020年。
牛玉强因此也被称为“中国最后一个流氓罪犯人”。
1定罪先得从“从旧兼从轻”原则说起
和牛玉强相比,赵大猛显然要幸运得多,这得归功于时代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
那么,为何要对赵大猛定“流氓罪”?该案与牛玉强案件两相比较,有些什么值得说道的地方?对此,记者请该案主审法官花洁进行了解读。
花洁告诉记者,对赵大猛“流氓罪”的判决,得从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说起。
所谓从旧兼从轻,是指定罪量刑时对新旧法的条款进行比较,如果犯罪时有旧法,且旧法量刑比新法轻或者不认为当时的行为构成犯罪,就按旧法,这一点又被称为“法不溯及既往”;反之,则按照新法。
二者合起来,称为“从旧兼从轻”。
这一原则由现行刑法第十二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其本质实际上是“有利于被告人”,是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
参照此
规定,赵大猛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6年,当时旧刑法仍在施行,新刑法尚未颁布,所以,现在对他定罪量刑就存在一个新旧法比较的问题。
2新旧刑法条款对比,适用“流氓罪”
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了流氓罪的罪名:“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现行刑法废除了流氓罪,将原罪名中的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行为独立出来各自构成相应的新罪名,其中第二百九十二条就是“聚众斗殴罪”。
该条第一款根据情节的轻重,将量刑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第二款则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而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款规定,犯第一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参照这两条的规定,赵大猛与他人聚众斗殴的行为,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最轻也要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则可能被判死刑。
所以,现行刑法对于聚众斗殴的规定,与1979年刑法关于流氓罪的规定相比,显然要重得多,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该对赵大猛适用“流氓罪”定罪量刑。
3判处缓刑已经考虑到多方面原因
按1979年刑法,赵大猛并非什么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所以最高刑也就七年。
但在我国的刑法适用原则中,不仅有“从旧兼从轻”,更有“罪责刑相适应”,也就是说,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要适度,要与其罪行的过错程度相适应,不应该畸重或畸轻。
赵大猛等人的聚众斗殴行为,毕竟导致了一条生命的逝去,如果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赵大猛进行定罪量刑,会不会又造成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出现,从而造成刑罚失衡,使赵大猛无法受到应有的惩罚呢?
对此,法官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
在该案中,当事双方都有过错,而在一片混战中,到底是谁导致受害人死亡又无法查清,所以,赵大猛等人的行为与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应有所区别。
在此前的判决中,赵大猛的同案犯的情节和量刑已经很清楚了,考虑与其他同案犯刑期的平衡,也不宜对赵大猛量刑过重。
况且,赵大猛在这么多年的逃亡历程中很老实,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还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就更不宜重判了。
综合这些因素,加上当地愿意对赵大猛进行司法矫正,才对赵大猛作出了缓刑的裁量。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案外说案
法官认为牛玉强继续收监并无不妥
而对于牛玉强被继续收监执行剩余刑期,法官认为虽然很多人从感情上无法接受,但严格从法律上讲,并没有任何不妥的地方。
因为现行刑法第十二款还有个小尾巴,“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牛玉强的流氓罪判决是在1984年作出的,生效后也没有被推翻过,按现行刑法规定继续有效,应当继续执行。
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