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22号――发行2009年记账式附息(三十期)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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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三期)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三期)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三期)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6.05•【文号】财办库〔2024〕117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三期)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24〕117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财政部拟发行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三期)(50年期)。

现就本次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债券要素(一)品种。

本期国债为5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

(二)发行数量。

本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350亿元,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三)票面利率。

本期国债票面利率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

(四)本息兑付日期。

本期国债自2024年6月15日开始计息,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付息日为每年6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和12月15日,2074年6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二、竞争性招标安排(一)招标时间。

2024年6月14日上午10:35至11:35。

(二)招标方式。

本次发行竞争性招标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三)发行系统。

通过财政部北京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进行招标发行。

(四)标位限定。

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为45个标位。

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国国债收益率曲线中,50年期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0%(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三、发行款缴纳及发行手续费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24年6月17日前(含6月17日),将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日期为准。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0—247703—1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本期国债发行手续费为各承销团成员承销面值的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136号——决定发行2018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三期)国债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136号——决定发行2018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三期)国债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136号——决定发行2018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三期)国债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8.10.1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136号
•【施行日期】2018.10.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18年第136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8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已完成招标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计划发行39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390.7亿元。

二、本期国债期限5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29%,2018年10月18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后至10月18日进行分销,10月22日起上市交易。

三、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0月18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23年10月18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8年10月17日。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22号――发行2009年记账式附息(三十期)国债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22号――发行2009年记账式附息(三十期)国债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22号――发行2009年记账式附息(三十期)国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1.27•【文号】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22号•【施行日期】2009.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22号)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9年记账式附息(三十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2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20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50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4.30%,2009年11月30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2月2日发行结束,12月4日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日期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通知。

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每半年付息一次,利息支付日为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59年11月3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09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本期国债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分销。

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8号——决定发行2016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8号——决定发行2016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8号——决定发行2016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6.02.1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8号
•【施行日期】2016.0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16年第18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6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已完成招标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计划发行2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200亿元。

二、本期国债期限1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2.22%,2016年2月18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后至2月18日进行分销,2月22日起上市交易。

三、本期国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17年2月18日(节假日顺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2月17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10.15•【文号】财办库〔2024〕223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202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24〕223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财政部拟发行202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1年期)。

现就本次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债券要素(一)品种。

本期国债为1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国债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115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三)票面利率。

本期国债票面利率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

(四)本息兑付日期。

本期国债自10月25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25年10月25日(节假日顺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二、竞争性招标安排(一)招标时间。

2024年10月24日上午10:35至11:35。

(二)招标方式。

采用修正的多重价格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三)发行系统。

通过财政部北京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进行招标发行。

(四)标位限定。

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50个、30个和35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及发行手续费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24年10月25日前(含10月25日),将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日期为准。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0—24121—1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本期国债发行手续费为各承销团成员承销面值的0.03%。

四、分销及上市日期本期国债招标结束至2024年10月25日进行分销,10月29日起上市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94号——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7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94号——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7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94号——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7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7.07.1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94号
•【施行日期】2017.07.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17年第94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7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已完成招标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国债计划续发行320亿元,实际续发行面值金额323.3亿元。

二、本次续发行国债的起息时间、票面利率等要素均与2017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相同,即起息日为2017年6月22日,票面年利率为3.57%;按年付息,每年的6月2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4年6月22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经招标确定的续发行价格为100.05元,折合年收益率为3.61%。

本次续发行的国债从招标结束后至2017年7月20日进行分销,从7月24日起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403.3亿元合并上市交易。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7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37号——决定发行2017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37号——决定发行2017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37号——决定发行2017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7.10.18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37号
•【施行日期】2017.10.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17年第137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7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已完成招标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计划发行36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361.8亿元。

二、本期国债期限5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73%,2017年10月19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后至10月19日进行分销,10月23日起上市交易。

三、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0月19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22年10月19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7年10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3.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促进储蓄国债(凭证式)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起草了《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1.电子邮箱:yang_zhu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邮政编码:100800)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5日。

附件1: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2:关于《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2020年3月6日附件1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维护储蓄国债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凭证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方式记录债权关系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是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债权确认依据,是确认投资者债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也是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提供的交易凭证,其印制、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储蓄国债(凭证式)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每期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发行数量不超过当期国债最大发行额。

第四条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对象为个人。

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凭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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