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法律法规程序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百科名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在2002 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是政府供应土地的重要形式,集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从源头上防治土地批租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建部以来,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999年资源部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从东南沿海到中西部地区正在全国逐步推开。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国家开展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省份超过了90%,已有1435个市(县)实行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15个省(区、市)明确规定出让经营性用地必须招标拍卖。
在全系统共同努力下,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全国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款分别为114亿元、346亿元和492亿元。
但从国内情况看,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尚未形成制度,缺乏统一的法规,各地对土地招标拍卖的范围、组织实施程序等仍缺乏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的规范运作,亟待出台统一规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另一方面,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必须以拍卖、招标方式提供。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
公证法 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
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
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二、主旨:本条是对公证书错误的补救措施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符合出证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
公证书是公证证明的表现形式,是公证机构活动的结果,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
公证证明与其他证明相比较,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的约束力。
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如果没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对于公证证明的证据效力,本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
本法和民事诉讼法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程序等做出了规定。
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法律法规收集及评价程序

法律法规收集及评价程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对于法律法规的需求越来越高。
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各种类型的法律法规资源与信息也愈加丰富,在法律法规收集及评价程序上也有了更为专业化的方法。
下面将详细介绍一下法律法规收集及评价程序。
一、法律法规收集程序1. 确定收集的范围和对象根据具体的需求,确定需要收集的法律法规的范围和对象,例如,某个领域的法律法规、某个地区的法律法规等。
2. 搜集信息资源在收集范围和对象明确之后,就可以利用各种途径搜集信息资源,例如,法律法规数据库、政府公开网站、地方性媒体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搜集信息资源的同时,要注意信息的真实性、准确度和完整性。
3. 浏览资料、筛选内容浏览已经搜集到的信息资源,筛选出相关内容,进行信息梳理,初步整理出重要的法律法规内容。
4. 整理归纳,制作目录将法律法规信息进行整理和归纳,细化出各个主题、类别,以便于后续的使用和查询。
二、法律法规评价程序1. 制定评价标准根据评价的需求,制定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2. 收集评价对象根据评价标准,对法律法规进行评价,需要首先对评价对象进行收集。
评价对象可以是一个法律法规,也可以是多个,需要注意地域的不同,因为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可能有所不同。
3. 进行评价在收集评价对象之后,根据已经设定好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提取出各方面的优缺点。
4. 确定评价结果根据评价标准,确定法律法规的优劣。
可以将评价结果以表格或形式进行呈现,方便使用者查询。
总之,法律法规的收集与评价程序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信息技术技能,还需要细致入微、全面周密的工作态度。
只有这样,法律法规收集与评价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法规解读新《水污染防治法》之第三十九条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法规解读新《⽔污染防治法》之第三⼗九条禁⽌以逃避监管的⽅式排放⽔污染物01禁⽌以逃避监管的⽅式排放⽔污染物义务1禁⽌利⽤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污染物。
渗井、渗坑是指⽆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义务2禁⽌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式达到规避监管⽬的⽽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地下的⽔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义务3禁⽌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式排放⽔污染物。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某种职务或者⼯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为。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为。
义务4禁⽌以不正常运⾏⽔污染防治设施的⽅式排放⽔污染物。
通过不正常运⾏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的;(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的;(七)其他不正常运⾏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02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违反义务1、义务2、义务3、义务4的⾏政处罚1. 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以上⼗五⽇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
法律程序的流程与要求基本知识

法律程序的流程与要求基本知识【法律程序的流程与要求基本知识】一、介绍法律程序是指在法律体系中,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通过一系列规定的步骤和要求来处理和解决法律事务的过程。
法律程序的正确运行和应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法律程序的基本知识,包括流程、要求等内容。
二、法律程序的基本流程1.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指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一般而言,诉讼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基本阶段:(1)起诉: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等材料。
(2)立案:法院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起诉条件后受理案件并登记立案。
(3)受理和调查:法院对案件材料进行受理,并进行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等工作。
(4)庭前准备:为了更好地审理案件,法院可能会组织庭前调解、庭前会议等程序。
(5)庭审: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通过律师辩论,法官进行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6)上诉和执行:不服判决的一方可以在一定时限内提起上诉,如果判决生效,需要执行。
2. 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时的一系列程序。
典型的行政程序包括:(1)申请:个人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和审查: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进行相应的审查和核实。
(3)调查和听证:行政机关可能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也可能组织听证等程序。
(4)决定和通知: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资源救济:如果不服行政决定,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3. 刑事程序刑事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处理犯罪案件的程序。
常见的刑事程序包括:(1)立案调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进行犯罪立案调查。
(2)侦查:公安机关根据立案调查结果展开侦查工作,收集证据等。
(3)逮捕和取保候审:如果证据足够,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或者决定取保候审。
(4)起诉和审判: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起诉,法院进行审判,并最终作出判决。
劳动法视角下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审视

劳动法视角下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审视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它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其中第39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条款。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视角出发,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进行审视,探讨其意义、适用和存在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的;因不可抗力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从这些情形中可以看出,第39条的规定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动者的行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根据劳动法的一般原则,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程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第39条时,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程序,不能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者也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损失。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应当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际执行中,我们发现第39条存在一些问题。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一定的权力滥用和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减少人员,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不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动者的维权困难,甚至发生冤假错案。
一些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对经济补偿和赔偿问题存在争议,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这些问题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良好劳动关系。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加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解除劳动合同案件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加强对劳动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其维权意识,让劳动者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程序有哪些

法律程序有哪些法律程序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按照特定的步骤和程序来解决纠纷、处理案件,并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和制裁的一系列活动。
法律程序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保护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起诉、受理、审查、调解、开庭、判决、上诉等方面,介绍一下法律程序的一般流程。
首先是起诉。
当一方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发生了纠纷时,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寻求法律保护。
起诉一般需要向法院提出起诉状或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其次是受理。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书面申请后,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如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是否符合诉讼时效等。
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将正式受理该案件,并通知各方当事人。
接下来是审查。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对起诉状或书面申请的内容进行仔细审查,核实事实和证据,了解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
然后是调解。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法院可以组织调解,即由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寻找解决纠纷的可行办法。
调解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后,法院会制作调解书作为判决依据。
之后是开庭。
如果调解不成功,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
开庭是公开进行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应到庭参加,并依法进行辩论和质证。
同时,法院还可以传唤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或进行鉴定。
接着是判决。
在庭审结束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判决。
判决是对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的法律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是上诉。
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将由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复审,重新审查并作出新的裁决。
总结起来,法律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查、调解、开庭、判决和上诉等环节。
这些程序旨在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为法院的裁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法律程序中,法官和法院起到了重要的角色,他们要遵守法律、公正、独立行使职权,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法律法规更新程序

法律法规更新程序法律法规更新程序一、引言法律法规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公平的交易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法律法规也要不断进行修改和更新,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本旨在介绍法律法规更新的程序和流程,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
二、法律法规更新的流程1. 政府部门/立法机构收集意见在法律法规需要更新时,相关的政府部门或立法机构会启动更新程序。
他们会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更新的成果能够真实反映社会的需求和期望。
2. 草案起草与修改收集到意见后,政府部门/立法机构会组织专家和律师等相关人员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并起草草案。
在起草过程中,他们会参考国内外的经验和先进做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以制定出适应时代发展的新规定。
3. 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完成后,政府部门/立法机构会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
这通常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公告、听证会等形式进行。
公众可以就草案的内容进行、建议或批评,并有权要求透明公开整个更新过程。
4. 草案修改与审议政府部门/立法机构会根据公众的反馈和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这个过程可能需要多次的修改和审议,以确保新的法律法规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保护各方的权益。
5. 正式立法或发布在草案修改与审议完成后,政府部门/立法机构会进行最终的立法或发布程序。
这包括提交给上级机关审批、在国家级媒体上正式发布等。
新的法律法规将在一定期限之后正式生效,并对违反者进行处罚或调整相关政策。
三、注意事项1. 时效性法律法规更新的程序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政府部门/立法机构应该合理安排时间表,确保更新的进度符合实际需要。
2. 公众参与公众是法律法规的执行主体,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改善法律法规非常重要。
政府部门/立法机构应当积极鼓励公众参与法律法规的更新,确保新的规定能够充分反映社会的需求。
3. 信息公开更新的过程应当透明公开,政府部门/立法机构应该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向公众解释更新的目的和意义,以增加公众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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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确保采购、生产的产品等能满足客户要求的工艺规格和质量标准、以及产品满足欧美安全性要求规定,为客户准时地提供合格的产品。
2适用范围
负责采购部、业务部、品质部、仓库、生产部等相关人员。
3操作流程
3.1 由业务部负责获取客户要求和产品符合国际安全降低相关测试要求
3.1.1 跟单员跟客人确定原材料、辅料和包装物等的数量、质量和产品工艺要求,
3.1.2 跟单员从客人处取得原材料、辅料和包装材料以及产品评符合美国安全性要求
的相关测试标准。
3.2采购部负责对原材料、辅判和其他包装物的采购和供应商进行评估,筛选。
3.2.1采购部根据从跟单部处获得的符合欧美法规性的检测标准,提供给相关的供应
商,作为供应商提供产品前必须要通过的相关标准
3.2.2采购部需要定期对本公司自购原材料供应商进行评定,评定的依据根据《供应
商评估作业指导书》进行。
3.2.3评估的内容包括,生产能力、质量体系以及人权保障等内容,评估完成厉,采购
部需评估总结,制定合格供方的名册登记,供定期选用
3.2.4供应商需定期提供如下方面的登记文件(若适用):
A、环境保护方的政府批文、排污即可证、有毒物品排放许可证等
B、车间有毒有害作业环保检测报告
C、化学药,锅存储、发放、存量以及使用记录。
D、提供产品测试报告
E、提供第三方机构(ITS或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提供的产品内含锚、镉、
铬、水银等有害化学物质的检测性通告报告
3.2.5供方需提供产品生产流程并提供各阶段产品质量检查的相关报告
3.2.6采购部至少每年1次对所有自购原材料供应商进行评估
3.2.7对于我司客户自己制定的原材料供应商,也需提供3.1.3条款内相关文件
3.2.8供应商在发货必须提供以上符合欧美法规性要求的测试检验报告,采购
部确认符合客户要求的符合欧美法规性的要求后,方可同意发货
3.3 采购部在下单前核实以上资料,在下单后要定期跟进供应商的交货进度以及审核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化验报告是否合格
3.4 品质部负责对供方提供的原利料、辅料及其他包装物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检测并追踪。
3.4.1跟单部需从采购部获得供应商已经提供的相关原材料、辅料和其他包装物符合欧美法规性要求的测试检验报告
3.4.2品质部收到货物时,要求供方提供相关的产品质量记录或报告
3.4.3核对供方的产品与客人批办,确保收到的原材料、辅料和其他包装物的规格、质量、颜色、图案等符合客人的要求,符合产品出r]地国家的相关安全性规定
3.4.4品质部负责记录供方产品的相关质量情况,包括公司名称、供应项目、入库数量以及不合格品数量等。
3.4.5品质部负责对返工供方产品进行重新检验,并保存相关记录
3.4.6品质部对产成品需按照客户指定的要求进行检测。
3.5 仓库负责对采购回来经检验后的原材料、辅料和其他包装物进行仓储管理
3.5.1 仓库必须收到供应商提供合格的测试报告,货物才能验收入库
3.5.2 仓库需确保所有的原材料、辅料和其他包装物是在封闭的、通风的、有着严格管控的环境内保管
3.5.3 仓库分发所有的物料必须按照“物料进出仓管控程序”进行
3. 6确保本公司的半成品和产成品必须符合欧美安全性要求(若适用)
3. 6. 1原材料,辅料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欧美的安全性条例
3. 6. 2不能超过美国联邦法律( CONEG:The coalition of Northeasterri Governor)
对化学成分含量万分之一的规定,包括铅、镉、铬、水银、甲醇等
3. 6. 3要建立原材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的供应商的档案以及质量管理台账
3. 6. 4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禁用偶氮燃料,纤维成分,甲醛含量,PH酸碱性值,燃烧性等。
3. 6. 5所有原材料,辅料和包装材料,若供应商不能提供检测通过报告,则由我司采购部安排,由第三方检验机构或客人认可的检验机构或公正行进行安全性检测
3.7为彻底的施行以上要求,要求相关部门实施以下步骤:
3.7.1所有相关部门必须明确要求的重要性,清楚列出本部门的落实方案
3. 7. 2与供应商开会讨论,明确我司对产品符合美国安全性要求的重视,供应商必须落实相关项目并保证可以做到
3. 7.3发出采购订单前,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化验产品的合格允析报告
3. 7.4定期从供应商的来货中抽出若干样板送公正行测试
3.7.5若发现不合格产品,则按照规定要求供应商进行合理的赔偿
3.7.6不合格的原材料,辅料和包装材料,必须作退货或销毁处理,不能再用并保存
相关的记录
3.8 生产部在大货生产前召开产前会议,并确定所有原材料等通过的化验报告达到客
户要求。
3.8.1 产前会议必须由品质部、业务部和生产部的负责人出席
3.8.2产前会议上必须确认原材料、辅料、大货办及包装材料等已经获得第三方机构(公
正行或客户认可的检验机构)提供的已经通过的化验报告,化验项目为3.6款及客户的特别要求
3.8.3 会议记录需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
4 参考文件
4.1 供应商评估作业指导书
5 记录
5.1 供应商评估一览表
产前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