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原理 道德评价——效果与动机
伦理学原理 道德评价――效果与动机

xx评价一、什么是xx评价道德评价,是指在道德活动中,依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标准对个人或集体的道德行为和品质进行是非、善恶、荣辱、正当与不正当等道德价值的判断和评论,通过表明肯定或否定、赞成或反对的倾向性态度,以达到“褒善贬恶”、“扬善抑恶”的目的。
道德评价,是社会道德活动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德评价以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为主要手段,以人们的行为和品质为其主要对象,形成道德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通过应用善恶正邪等范畴标准来改善社会的道德风尚,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现道德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
可以说,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调节、激励、教育作用,主要是依靠道德评价来实现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内化、道德意识和道德品质的外化也是通过道德评价来实现的。
道德评价既有认识、反省的功能,也有命令和实践的功能,它使准则性的命令同当前的处境和行为动机直接结合起来。
道德评价的正确性和广泛性是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的客观标准,它可以向人们传递关于他们行为价值的特殊信息,促使他们感受道德的谴责或道德的赞许。
道德评价的客观性和深刻性是使道德意识向道德行为转化的一个重要杠杆,是维护社会道德的保障。
二、xx评价的标准简单来说,道德评价就是一种道德价值评价,是对人的行为及其品质的道德价值的衡量或判定,而道德价值却又常常借助于善恶范畴来体现,所以善恶就成了道德评价的一般标准。
善与恶是人类伦理学思想史上产生最早的一对伦理学范畴。
所谓善,是指符合一定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行为或事件;所谓恶,是指违背一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行为或事件。
在道德评价中,人们通常把善的行为称为道德的行为,把恶的行为称为不道德的行为。
善与恶作为道德评价的基本标准,表征着人们的伦理观念,反映着人们道德和不道德的认识。
在人类的发展历史上,“善”与“恶”总是相比较而存在的,并作为伦理学中最一般的价值概念,将永远存在下去,但是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关系的变化,善与恶的内容却在不断发生变化,呈现明显的相对性,特别表现为对判定善恶标准,古今中外的伦理学者和伦理流派的不同理解上。
道德评价中动机与效果的不一致性

般 来说 , 上 述 四 种 通 常 的情 形 中 的 前 两 种 情
是 动机 与效 果在 范 围上 的不对 应性 。针 对 上 述 情 况 , 在 道 德评 价 中应 该 注 意将 动 机 和 效果 的 质
和 量及其 对应性 有机 结合起 来 。
关键 词 : 道德 评价 ; 动机; 效果; 动 机 : B 8 2 —0 2
情形:
( 1 ) 好 动机一 好效 果 ; ( 2 ) 坏动 机 一 坏 效果 ; ( 3 )
好 动机一坏 效果 ; ( 4 ) 坏 动机一 好效 果 。
如果 仅就 这 四种 通 常 的情 形 而 论 , 那 么 在 质
上 , 前 两种情 况 的动 机 和 效果 是 一 致 的 , 即 好 动 机
中, 经 常看 到 的“ 好心办坏事” 、 “ 歪打正着” 就 属 于
这 类 现 象 。那 么 , 如何 评价 动机 和效 果 在质 上 的这
种复 杂情 况呢 ?
一
二者 的分歧 主 要 在 于 , 在 评 价 行 为 的根 据 上 , 前 者 主张 是行 为 的道德 动机 , 后 者 看 重 行 为 所 带 来 的效 果 。其 实 不 然 , 评价 行为 既要 看 动机 , 也要 看 效果 ,
的统 一 , 对 这 两 种 情 形 如 何 辨 别 ? 如 何 评 价 ? 其 实
这 也 是 在 评 价 中遇 到 的 最 棘 手 问 题 。 针对( 3 ) 、 ( 4 ) 之类动机和效果不一致的情形,
关于效果理论与非效果理论及动机与效果的关系

关于效果理论与非效果理论及动机与效果的关系关于效果理论与非效果理论及动机与效果的关系现代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区别,是非效果理论(或义务论)和效果理论(或功利主义)之间的区别。
义务论者认为,当行为与相应的义务原则相符合时,该行为是正确的。
“诺言之所以必须遵守,债务之所以必须清偿,是因为这些行为是人们的义务——而不是因为这些行为的效果。
”“义务论者受到这种推理的引导,从而强调行为的价值在于动机而不在于效果……。
为了理解义务论者所说的动机的作用,我们假设有三个人履行同一个行为:给一个面临缺粮和饥饿的紧急关头的国家送粮食。
假定其中一个人这样做是为了当选政府官员;第二个人相信这样做将给他的生意带来利润;第三个人是由于许过提供帮助的诺言而受到道德上的约束。
许多人会认为第三个人的动机是值得赞扬的,而前两个人的动机不值得赞扬,即使这三个人的行为产生的效果完全相同。
义务论者说,一个人的动机或者是以道德义务为基础;或者是以毕生奋斗促进自我利益为基础;或者是以取得自己预期的经济利益为基础,这种区别就是很有意义的区别。
道德荣誉显然来自义务的动机,因而基于第一、第二个人的动机的行为不可能有道德荣誉。
”“义务论者相信,当行为符合某一凌驾性的非功利主义的义务所要求的判断或行为规则时,该行为是正确的。
”我们这个世界上果真有什么义务是“凌驾性的非功利……”的吗?如果有,那么,它到底是什么呢?是“神圣命令”吗?“按照这个理论,神的意志便是最终标准。
一个行为或一种行为类型,当,而且仅当它是神所命令的,它才是正确的;当,而且仅当它是神所禁止的,它才是错误的。
”这到好,所有的义务都由神来安排,作为人,我们满可以轻松自在地生活而无须为应当怎样生活操心了。
可是,我们仍然无法理解那些“凌驾性的非功利主义的义务”到底是什么东西。
那么,它是“蒙昧的面纱”掩盖下的“社会契约”吗?由于“社会契约理论”是建立在假想的人类绝对平等状态基础上的,因而也是不可信的,这是我在前面讨论平等理论的时候已经论述过的。
伦理学原理道德评价――效果与动机

伦理学原理道德评价――效果与动机伦理学原理是一种以理性原则和道德准则为基础的伦理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道德评价是对一个人的行为、决策和动机进行评判和判断的过程。
道德评价包括对行为效果和动机的评价,而行为效果和动机是相互关联的,二者共同决定了一个人的道德价值。
首先,行为效果是道德评价的重要因素之一、行为效果是指一个人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和结果。
道德评价基于行为效果可以区分行为的善恶和优劣。
例如,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痛苦和伤害,我们可能会认为这个行为是不道德的。
相反,如果一个人的行为给予他人乐观和好处,我们可能会认为这个行为是道德的。
行为效果对于道德评价至关重要,因为一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往往是衡量其是否具有道德价值的一个重要指标。
其次,动机也是道德评价的重要因素之一、动机是指一个人行为背后的目的和动因。
动机具有内在和外在的因素,一个人的动机是产生其中一种行为的原因,其道德价值的高低与行为效果有密切关系。
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出于善意和利他主义,我们可能会认为这个动机是正直和道德的。
相反,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自私和邪恶的,我们可能会认为这个动机是不道德的。
因此,道德评价不仅仅关注行为的结果,还关注背后的动机和目的。
行为效果和动机是相互关联的,二者共同决定了一个人的道德价值。
一个人的行为效果可能影响他的动机,而一个人的动机可能影响他的行为效果。
例如,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为了追求私利,他可能会采取不道德的手段来达到他的目的,从而导致不良的行为效果。
相反,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为了他人的利益,他可能会采取道德的手段来达到他的目的,从而产生良好的行为效果。
因此,行为效果和动机相互作用,共同影响一个人的道德评价。
总之,伦理学原理强调道德评价是对一个人的行为、决策和动机进行评判和判断的过程。
道德评价包括对行为效果和动机的评价,行为效果和动机是相互关联的,二者共同决定了一个人的道德价值。
行为效果对于道德评价至关重要,因为它可以揭示一个人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和结果。
《伦理学》论述题

伦理学论述题1、论规范的他律性与自律性的内在关系道德规范的直接内涵就是指人或道德主体赖以行动的道德标准活动机。
首先受制于外力,受外在的根据的支配和节制。
道德规范的他律性就是指这种外在的对于行为动机的力量与作用,是超出道德主体和道德主体之外的。
他律阶段的道德规范是外在于道德主体的,只有道德主体将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道德品格,道德规范才从他律阶段转化至自律阶段。
道德规范如果不转化为道德主体的自己的自律,那么,对道德主体是无道德意义可言的。
道德规范他律性表明,人在道德领域没有绝对的行为自由,总要受制于某种外在的必然性,在这种必然性的前提下来行动。
因此,道德的自由也在于对道德领域里必然性的认识。
只有在自我立法的意义上,我们才可说规范成为了自己需要的内在准则。
因此,他律性的道德规范,都必经转换成自律的道德规范,成为道德主体自己的行为准则,成为道德主体内在的品格、内在的德性,才具有内化为道德主体的行为的意义和塑造道德主体的心灵的意义。
2、论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关系。
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关系,不简单的等同于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的关系。
法律义务是法律权利相对应的,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就享有相应的权利。
但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并不是简单的相对应的。
从结果上看,道德主义在履行了一定的道德义务之后,通常也应当享有相应的道德权利。
因而,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关系,从动机上看,道德主体履行道德义务确实不以获某种权利为前提,权利并不是履行道德义务的诱因。
强调道德义务的无偿性,强调道德义务的非权利动机性,并不意味着有德的人无幸福可言,并不意味着尽义务的人没有权利可言。
只是从主体内在动机而言,并不应以此为条件,在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道德义务的无偿性和非权利动机性,恰恰应该用道德主体的幸福欢乐来作为最起码的酬报。
因为这才意味着有德的人才有福,无德的人将无福。
此外,“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在语言用意上具有同一性,这种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直接同一,可以看作是道德义务本身的表现形式。
道德评判:动机?还是效果?--关于道德评判根据有效性的质疑

道德评判:动机?还是效果?--关于道德评判根据有效性的质疑[摘要]以善恶为结果的道德评判一般都离不开动机和效果,但是,在如何认定善恶的根据上,道德评判却区分出动机论、效果论和统一论。
动机论的前提预设是动机是可以被公众认知的,但实际上,动机却具有私人性质;而如果坚持把动机作为有效的道德评判根据,这可能会导致善意害人的道德悖论。
动机论的这两种困境使得它难以成为道德评判的有效性根据。
效果论存在两个预设,其直接的预设是:效果是可以被公众认知的;其生理性的预设是:人人具有相同的感知能力。
实际上,人们的感知能力并不完全一致。
这就使效果论作为道德评判根据的有效性大大降低。
统一论把动机和效果结合起来作为道德评判的根据,但是,由于动机的复杂性和和效果的多样性,统一论作为道德评判的有效性根据仍然存在某些困难。
对道德评判根据的有效性的质疑,并没有否定动机、效果以及二者的统一性在道德教育中的价值和道德评判中的作用。
[关键词]道德评判动机效果有效性根据[作者简介] 代训锋(1969-),男,安徽砀山县人,上海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在读博士,山西忻州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中国传统哲学和伦理学。
[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3)10-0011-05讨论道德评判的根据问题,一般都会涉及到动机和效果,而道德评判往往以善恶为结果,但是,在如何区分行为的善恶上,每个人的观点便发生了分歧。
有人主张善恶评判的根据在于动机,这种观点被称为动机论;也有人主张善恶评判的根据在于效果,这种观点被称为效果论;还有人主张善恶评判的根据应是动机与效果的统一,这种观点可以被称为统一论。
那么,面对莫衷一是、众说纷纭的争论和分歧,我们应该根据哪种观点进行道德评判?这在道德评判时确实是一个很难选择的问题。
但是,既然要对行为的道德价值做出判断,我们还必须在道德评判的立场上做出选择。
只是我们在选择之前,首先必须要知道究竟那一种观点是有效的道德评判,而这就需要进一步弄清楚道德评判的根据是否有效,只有弄清楚道德评判的根据是否有效,我们才能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和进行正确的道德评判。
伦理学原理

伦理学原理考试大纲杨秀香第一章伦理学概述伦理学:伦理学以道德现象作为研究客体,是关于道德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道德:道德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社会意识和上层建筑成分,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调整人们利益关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道德的结构: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人类以“实践——精神”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
道德具有多重的内部结构成分,是由道德意识现象、道德规范现象、道德活动现象构成的有机统一体。
道德内部结构的三个部分既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相互制约。
西方规范伦理学中义务论与目的论的区别:规范伦理学;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善恶标准理解上的不同:义务论主张善恶的标准是人内在理性或“善良意志”,具有动机论的特征,代表人物是康德;目的论认为善恶根源于人的感官需要和肉体满足,具有效果论的特征,功利主义是其典型代表。
元伦理学:又叫分析伦理学,是一种运用逻辑和语言学的方法分析道德概念、道德判断的性质和意义的道德理论体系。
元伦理学的产生以英国伦理学家摩尔的《伦理学原理》为标志。
其兴起的理论意义在于改变了伦理学的研究方向。
现代应用伦理学:广义的应用伦理学是指伦理学的原理、原则规范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的实际应用和实践研究。
狭义的应用伦理学产生20世纪中期,是为了解决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出现的新问题而在伦理学上提出的方法和途径。
主要有经济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环境伦理学和计算机网络伦理学。
伦理学的研究方法: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一般科学的研究方法和伦理学的特殊方法。
第二章道德的本质和社会作用马克思主义道德社会本质论:人为什么需要道德决定于人的生存状态。
人是一种主体性的存在。
人是个体和社会的二重存在。
人的二重存在决定了道德调节的必要。
人为了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创造了道德这一特殊的规范调节形式。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
经济关系对道德具有决定作用: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各种道德体系的性质;经济关系表现出来的利益直接决定着各种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在阶级社会中,人们在同一经济结构中的不同地位、不同利益,决定着各自道德体系的阶级属性、社会地位,人们在经济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决定了道德领域里的对立和斗争;经济关系的变化引起道德的变化,有两种情形:其一,社会经济结构的根本改变,迟早会导致社会或阶级的道德体系的新旧更替;其二,同一经济结构内部的某些重大变化,也会引起相应道德体系的变化。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教案 第八章 道德行为的选择与评价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教案第八章道德行为的选择与评价学习和研究道德问题,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掌握相关的道德知识,而是为了运用相关的道德知识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评价社会道德现象,以培养自己的道德品质,优化社会道德风尚。
作为司法执法工作者,学习和研究司法伦理学中的道德问题的主要目的,也不是为了掌握相关的司法道德知识,而是为了运用相关的司法道德知识,尤其是司法职业道德知识,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培养自己的道德品质,评价司法执法活动中的道德现象,促进司法道德建设,形成良好的司法道德风尚。
那么,什么是司法道德行为的选择和评价呢?在司法执法活动中,道德行为的选择和评价究竟有什么样的意义?这是本章现象和研究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道德行为的选择一、人的行为及其道德行为行为是人类特有的生存方式,特有的自觉能动的活动方式。
行为,是受人的意识—动机和目的支配的,是人区别于动物的基本标志。
人的行为多种多样,道德行为是其中的一种。
道德行为是人的道德品质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的道德品质在结构上可以分成四个基本层次,即: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
其中,道德认识是道德品质的认识论基础,道德情感是对道德认识的心理体验,道德意志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长期交互作用的产物,这三者都属于主观范畴,而道德行为则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结果。
所以,一般来说,道德行为与其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是一致的。
当然,这里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有的人的道德行为并不是他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的自然流露,而是一种变态的反映。
比如,从认识、情感、意志来说,这个人可能是一个品质比较差甚至是很差的人,但他却表现出某种高尚的行为,在应当怎么看?我认为,首先应当肯定他的行为的道德价值,但也不应当依据这一点认为他就是一个高尚的人。
道德品质的四个层次,呈现出两种基本状态,即内部状态和外部状态。
道德行为是人的道德品质结构的外部状态,它是道德品质的内部状态发展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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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评价一、什么是道德评价道德评价,是指在道德活动中,依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标准对个人或集体的道德行为和品质进行是非、善恶、荣辱、正当与不正当等道德价值的判断和评论,通过表明肯定或否定、赞成或反对的倾向性态度,以达到“褒善贬恶”、“扬善抑恶”的目的。
道德评价,是社会道德活动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德评价以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为主要手段,以人们的行为和品质为其主要对象,形成道德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通过应用善恶正邪等范畴标准来改善社会的道德风尚,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现道德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
可以说,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调节、激励、教育作用,主要是依靠道德评价来实现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内化、道德意识和道德品质的外化也是通过道德评价来实现的。
道德评价既有认识、反省的功能,也有命令和实践的功能,它使准则性的命令同当前的处境和行为动机直接结合起来。
道德评价的正确性和广泛性是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的客观标准,它可以向人们传递关于他们行为价值的特殊信息,促使他们感受道德的谴责或道德的赞许。
道德评价的客观性和深刻性是使道德意识向道德行为转化的一个重要杠杆,是维护社会道德的保障。
二、道德评价的标准简单来说,道德评价就是一种道德价值评价,是对人的行为及其品质的道德价值的衡量或判定,而道德价值却又常常借助于善恶范畴来体现,所以善恶就成了道德评价的一般标准。
善与恶是人类伦理学思想史上产生最早的一对伦理学范畴。
所谓善,是指符合一定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行为或事件;所谓恶,是指违背一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行为或事件。
在道德评价中,人们通常把善的行为称为道德的行为,把恶的行为称为不道德的行为。
善与恶作为道德评价的基本标准,表征着人们的伦理观念,反映着人们道德和不道德的认识。
在人类的发展历史上,“善”与“恶”总是相比较而存在的,并作为伦理学中最一般的价值概念,将永远存在下去,但是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关系的变化,善与恶的内容却在不断发生变化,呈现明显的相对性,特别表现为对判定善恶标准,古今中外的伦理学者和伦理流派的不同理解上。
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之前的伦理学派对判定善恶标准的界定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四种:1、以某种理性原则为标准。
希腊唯心主义哲学家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等人就是以知识和观念作为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
柏拉图曾说:“善的范型是最多的知识。
”知识愈多就愈善;反之,就是恶。
他还认为,凡人的行为符合“善的理念”则为善,不符合则为恶。
中国古代儒家的“道义论”者以“义”作为行为的价值目标和最高的道德标准之一,认为符合“义”的行为就是善;否则就是恶。
如孔子所说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论语里仁》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康德则认为,在这个世界上最高的善是一种“善良意志”。
凡是遵循“善良意志”的行为就是善,否则就是恶。
这类将善恶标准归于诸如“善的观念”、“义”和“善良意志”等纯理性的观点,不仅是唯心主义的,而且明显忽视了人的自身利益对其道德观念的影响。
2、以上帝或其他超出自然和人类社会之外的意志为标准。
西方基督教伦理学认为对上帝的信仰和颂扬是善中之善;怀疑和反对上帝就是恶中之恶。
在古代,中国的封建礼教则认为,善恶的最高标准是“天意”,凡是符合天意的、“替天行道”的行为便是善行,违背天意的便是恶行。
如汉朝大儒董仲舒称善恶是“天”所赋予人们的道德属性,他说:“善善恶恶这,非人能自生,此天施之在人者也。
(”《春秋繁露竹林》些将“上帝的意志”和“天意”当成衡量一切行为是非、善恶最后依据的观点,将产生、存在和作用于人类社会的善恶标准的来源归于了人类社会之外的意志,抹煞了善恶标准的社会性和客观性。
3、把快乐和痛苦作为判断善恶的标准这是快乐主义的典型观点,以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休谟、边沁和穆勒为代表的快乐主义者,力图以人的自身感官、理智的快乐或痛苦来判断和估量善与恶。
而我国古代的墨家学也认为凡是能得到“利”的就是善,而“利,所得而喜也”;反之就是恶,即“害,所得而恶也”。
这种观点将人们褒善贬恶、抑恶扬善的道德行为还原为趋利避害的生理反应,违背了道德主观意向的本质特征。
4、以良心为标准。
这种观点认为良心是辨别是非、选择善恶的标准,符合良心的行为就是善,违背良心的行为就是恶。
如康德认为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行为,应依据是否出于“良心”,出于“良心”而非“被迫”地遵守道德规则才是真正的“善行”。
而对“良心”的界定,在中国儒学观点中,被看作是先天固有的做人的标准;柏拉图则理解为主观存在的“善”的观念在个人身上的显现;黑格尔描述对精神”在个体意识中的体现。
综上可见,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以前的道德评价中善恶标准的界定均是不科学的,其根本的错误是把人的善恶观念要么看作是与生俱来的、先验属性,要么看作感情需要、生理需求的产物,抛开了客观社会生活和现实,完全从人的精神领域和生物属性中查找判断善恶的标准。
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要科学地考查判断善恶的标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在全面理解人的本质,理解人及其活动的社会性、历史性、阶级性和主观性的基础上,从历史的、阶级的视角分析判断善恶的标准,认为道德评价标准是“善”与“恶”标准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
道德评价的善恶标准具有相对性善恶标准的相对性,来源于其历史性、阶级性的特点。
首先,善恶是一对历史范畴,其内涵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化而变化,显示出善恶标准的历史相对性。
恩格斯指出:“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至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
”②不同的历史时期的善恶观念包含有不同甚至根本矛盾的内容,比如同是剥削阶级社会,而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所倡导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是不相同的;即使同一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善恶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我国在改革开放前后对民营和个体经济的理解就存在根本区别。
其次,善恶具有的阶级相对性。
在阶级社会中,不同阶级之间的善恶标准是截然不同的,因而对同一行为往往有着不同甚至相反的评价。
这是因为善恶是利益的表现和反映,每个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都是本阶级利益的集中反映。
对个人来说,判断行为善恶与否,主要是以其所属的集团或阶级利益为依据的他们把凡是符合本阶级的利益的行为或品质说成是善,把违背本阶级利益的行为或品质说成是恶。
不同阶级的不同利益和利益标准是善恶标准阶级差异的最终根源,使善恶标准表现出相对性和不确定性,造成道德评价问题上种种纷繁复杂的情形。
一个阶级认为是善,在敌对阶级看来则往往是恶。
在历史上,奴隶和奴隶主、农民和地主、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善恶标准,从来就是根本对立的。
因此,在阶级社会的历史发展中,适合一切时代、全部阶级和每个具体个人的永恒不变的善恶评价标准是根本不存在的。
所以,在对一个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时,要同当时的历史环境相联系,与社会阶级状况相联系,同具体的行为处境相联系,充分考虑善恶的历史标准和阶级标准,而不能孤立地去考查行为本身。
道德评价的客观标准: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具有相对性,但仅仅认识到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不然就会陷入相对主义的境地,最终否认道德评价的标准的客观存在。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一方面要客观地、历史地、具体地分析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但同时又要承认和把握这种相对性中包含的绝对的因素,揭示道德评价的标准是相对和绝对的辩证统一。
善恶标准作为道德范畴,它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因此在最终的意义上,只有符合历史必然性,同社会发展的利益相一致的行为,才是善的行为,否则就是恶的或伪善的行为。
道德评价的客观标准就是行为对社会的发展是否有促进作用。
凡是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恶的,这也体现了判定善恶标准历史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在阶级社会中,当一个阶级的根本利益与社会发展、人类进步的趋势相一致时,其代表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阶级利益的行为就是善的,反之为恶,这也体现了判定善恶标准阶级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善和恶的判定是确定的、绝对的。
社会主义道德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之所以是正确的,就在于它所表达的是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求,是与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相一致的,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它达到了阶级利益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的根本一致。
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既具有相对性,又具有绝对性。
只有把两者统一起来时,善恶标准才是完全科学的和公正的。
同时,从整个社会发展来看,人们普遍把那些有利于他人和人类群体的生存、发展与进步的行为或品质看作是善的;把那些有害于他人或人类群体的生存、发展与进步的行为或品质看作是恶。
这既体现着善恶评价的历史标准,又反映着善恶评价的一般标准,实际上也是历史标准与一般标准的统一。
三、道德评价的根据行为的动机与效果道德评价旨在判断人及其行为的善恶是非,阐明道德评价的标难,只是为着手进行道德评价提供基本的前提,然而要顺利地进行道德评价,必须研究道德评价的根据。
道德评价的对象是活动着的人和事,人的活动是有目的、有意识并在一定意志力支配下的活动,它表现为一个从动机出发到获得某种效果的过程。
我们要对人的行为或品质作出评价,总要从其行为的动机和效果两方面来进行考查,于是动机与效果就成了道德评价得以进行的根据。
所谓动机,即激励人们行动的主观原因、行为动因。
它是以个人的社会生活需要为前提,常以兴趣、欲望、理想和目的等形式表现出来,它属于意识范畴。
由于人的需要复杂多样,因而人们的行为动机也不是单一的。
动机是人的道德行为的重要因素。
所谓效果,是指人们按照一定的动机去活动,行为实践后对社会和他人所产生的客观结果。
效果是行为的客观记录,在社会生活中会产生一定的作用和影响,是居于社会存在范畴。
效果是客观的,一方面是它能被人感觉到;另一方面,效果的好坏、成败总要受客观条件的制约。
效果具有客观性、外在性、现实性的特点,它是动机的最终实现。
动机论与效果论的对立动机和效果作为道德行为过程的两个重要环节和因素,规定着行为的善恶性质和道德价值的大小,因此在道德评价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可以说对行为的道德评价,实质上就是对行为动机与效果的道德评价。
当动机与效果一致时,二者均可作为行为善恶判断的依据,但当面对动机与效果的不一致的情况时,就面临一个究竟以行为的主观动机为根据,还是以行为的客观效果为根据来进行评价的问题。
围绕着这个始终困扰伦理学界的问题,伦理学史上划分为动机论和效果论两大对立的学派。
动机论者以动机作为衡量行为道德性质及其价值大小的主要依据,认为行为的道德价值只存在于行动动机之中,与其效果无关,进而主张评价一个人的行为只看动机,不看效果,只要动机是好的,这个行为就是善的,效果好坏无所谓。
德国古典他认为判断行为善恶的哲学家康德是唯动机论的著名代表,他认为判断行为善恶的唯一根据就在于动机是否出于“善良意志”,世界上除了“善良意志”之外,再没有什么东西可称得上是道德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