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评判:动机?还是效果?--关于道德评判根据有效性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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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原理 道德评价――效果与动机

伦理学原理  道德评价――效果与动机

xx评价一、什么是xx评价道德评价,是指在道德活动中,依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标准对个人或集体的道德行为和品质进行是非、善恶、荣辱、正当与不正当等道德价值的判断和评论,通过表明肯定或否定、赞成或反对的倾向性态度,以达到“褒善贬恶”、“扬善抑恶”的目的。

道德评价,是社会道德活动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德评价以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为主要手段,以人们的行为和品质为其主要对象,形成道德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通过应用善恶正邪等范畴标准来改善社会的道德风尚,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现道德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

可以说,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调节、激励、教育作用,主要是依靠道德评价来实现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内化、道德意识和道德品质的外化也是通过道德评价来实现的。

道德评价既有认识、反省的功能,也有命令和实践的功能,它使准则性的命令同当前的处境和行为动机直接结合起来。

道德评价的正确性和广泛性是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的客观标准,它可以向人们传递关于他们行为价值的特殊信息,促使他们感受道德的谴责或道德的赞许。

道德评价的客观性和深刻性是使道德意识向道德行为转化的一个重要杠杆,是维护社会道德的保障。

二、xx评价的标准简单来说,道德评价就是一种道德价值评价,是对人的行为及其品质的道德价值的衡量或判定,而道德价值却又常常借助于善恶范畴来体现,所以善恶就成了道德评价的一般标准。

善与恶是人类伦理学思想史上产生最早的一对伦理学范畴。

所谓善,是指符合一定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行为或事件;所谓恶,是指违背一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行为或事件。

在道德评价中,人们通常把善的行为称为道德的行为,把恶的行为称为不道德的行为。

善与恶作为道德评价的基本标准,表征着人们的伦理观念,反映着人们道德和不道德的认识。

在人类的发展历史上,“善”与“恶”总是相比较而存在的,并作为伦理学中最一般的价值概念,将永远存在下去,但是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关系的变化,善与恶的内容却在不断发生变化,呈现明显的相对性,特别表现为对判定善恶标准,古今中外的伦理学者和伦理流派的不同理解上。

道德评价中动机与效果的不一致性

道德评价中动机与效果的不一致性
即 动 机 和 效 果 的 统 一 。然 而 , 问 题 是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一个行 为 的动 机 和效 果 在 质 、 量 和 对应 性 上 并 不 完全 一致 , 如何 将二 者真 正地 统一起 来 在道 德评 价 中是 一 个 重 要 而 复 杂 的 实 践 难 题 。
般 来说 , 上 述 四 种 通 常 的情 形 中 的 前 两 种 情
是 动机 与效 果在 范 围上 的不对 应性 。针 对 上 述 情 况 , 在 道 德评 价 中应 该 注 意将 动 机 和 效果 的 质
和 量及其 对应性 有机 结合起 来 。
关键 词 : 道德 评价 ; 动机; 效果; 动 机 : B 8 2 —0 2
情形:
( 1 ) 好 动机一 好效 果 ; ( 2 ) 坏动 机 一 坏 效果 ; ( 3 )
好 动机一坏 效果 ; ( 4 ) 坏 动机一 好效 果 。
如果 仅就 这 四种 通 常 的情 形 而 论 , 那 么 在 质
上 , 前 两种情 况 的动 机 和 效果 是 一 致 的 , 即 好 动 机
中, 经 常看 到 的“ 好心办坏事” 、 “ 歪打正着” 就 属 于
这 类 现 象 。那 么 , 如何 评价 动机 和效 果 在质 上 的这
种复 杂情 况呢 ?

二者 的分歧 主 要 在 于 , 在 评 价 行 为 的根 据 上 , 前 者 主张 是行 为 的道德 动机 , 后 者 看 重 行 为 所 带 来 的效 果 。其 实 不 然 , 评价 行为 既要 看 动机 , 也要 看 效果 ,
的统 一 , 对 这 两 种 情 形 如 何 辨 别 ? 如 何 评 价 ? 其 实
这 也 是 在 评 价 中遇 到 的 最 棘 手 问 题 。 针对( 3 ) 、 ( 4 ) 之类动机和效果不一致的情形,

伦理学原理道德评价――效果与动机

伦理学原理道德评价――效果与动机

伦理学原理道德评价――效果与动机伦理学原理是一种以理性原则和道德准则为基础的伦理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道德评价是对一个人的行为、决策和动机进行评判和判断的过程。

道德评价包括对行为效果和动机的评价,而行为效果和动机是相互关联的,二者共同决定了一个人的道德价值。

首先,行为效果是道德评价的重要因素之一、行为效果是指一个人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和结果。

道德评价基于行为效果可以区分行为的善恶和优劣。

例如,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痛苦和伤害,我们可能会认为这个行为是不道德的。

相反,如果一个人的行为给予他人乐观和好处,我们可能会认为这个行为是道德的。

行为效果对于道德评价至关重要,因为一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往往是衡量其是否具有道德价值的一个重要指标。

其次,动机也是道德评价的重要因素之一、动机是指一个人行为背后的目的和动因。

动机具有内在和外在的因素,一个人的动机是产生其中一种行为的原因,其道德价值的高低与行为效果有密切关系。

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出于善意和利他主义,我们可能会认为这个动机是正直和道德的。

相反,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自私和邪恶的,我们可能会认为这个动机是不道德的。

因此,道德评价不仅仅关注行为的结果,还关注背后的动机和目的。

行为效果和动机是相互关联的,二者共同决定了一个人的道德价值。

一个人的行为效果可能影响他的动机,而一个人的动机可能影响他的行为效果。

例如,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为了追求私利,他可能会采取不道德的手段来达到他的目的,从而导致不良的行为效果。

相反,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为了他人的利益,他可能会采取道德的手段来达到他的目的,从而产生良好的行为效果。

因此,行为效果和动机相互作用,共同影响一个人的道德评价。

总之,伦理学原理强调道德评价是对一个人的行为、决策和动机进行评判和判断的过程。

道德评价包括对行为效果和动机的评价,行为效果和动机是相互关联的,二者共同决定了一个人的道德价值。

行为效果对于道德评价至关重要,因为它可以揭示一个人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和结果。

道德评判:动机?还是效果?--关于道德评判根据有效性的质疑

道德评判:动机?还是效果?--关于道德评判根据有效性的质疑

道德评判:动机?还是效果?--关于道德评判根据有效性的质疑[摘要]以善恶为结果的道德评判一般都离不开动机和效果,但是,在如何认定善恶的根据上,道德评判却区分出动机论、效果论和统一论。

动机论的前提预设是动机是可以被公众认知的,但实际上,动机却具有私人性质;而如果坚持把动机作为有效的道德评判根据,这可能会导致善意害人的道德悖论。

动机论的这两种困境使得它难以成为道德评判的有效性根据。

效果论存在两个预设,其直接的预设是:效果是可以被公众认知的;其生理性的预设是:人人具有相同的感知能力。

实际上,人们的感知能力并不完全一致。

这就使效果论作为道德评判根据的有效性大大降低。

统一论把动机和效果结合起来作为道德评判的根据,但是,由于动机的复杂性和和效果的多样性,统一论作为道德评判的有效性根据仍然存在某些困难。

对道德评判根据的有效性的质疑,并没有否定动机、效果以及二者的统一性在道德教育中的价值和道德评判中的作用。

[关键词]道德评判动机效果有效性根据[作者简介] 代训锋(1969-),男,安徽砀山县人,上海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在读博士,山西忻州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中国传统哲学和伦理学。

[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3)10-0011-05讨论道德评判的根据问题,一般都会涉及到动机和效果,而道德评判往往以善恶为结果,但是,在如何区分行为的善恶上,每个人的观点便发生了分歧。

有人主张善恶评判的根据在于动机,这种观点被称为动机论;也有人主张善恶评判的根据在于效果,这种观点被称为效果论;还有人主张善恶评判的根据应是动机与效果的统一,这种观点可以被称为统一论。

那么,面对莫衷一是、众说纷纭的争论和分歧,我们应该根据哪种观点进行道德评判?这在道德评判时确实是一个很难选择的问题。

但是,既然要对行为的道德价值做出判断,我们还必须在道德评判的立场上做出选择。

只是我们在选择之前,首先必须要知道究竟那一种观点是有效的道德评判,而这就需要进一步弄清楚道德评判的根据是否有效,只有弄清楚道德评判的根据是否有效,我们才能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和进行正确的道德评判。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一辩定稿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一辩定稿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动机反方辩词》谢谢主席(致谢),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感谢正方的精彩陈词,按正方观点单单以效果论来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我认为存在这样的纰漏:如果只专注于效果,就势必把那些出于善良愿望并尽了最大努力,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达到好的效果的行为,看作不道德的行为。

这也势必把一些伪善的行为和“歪打正着”的行为视为道德的行为。

比如,医生虽然尽了全力去救病人,但由于病情十分严重,并没有挽救病人的生命,难道我们能以此结果来评价医生的行为是恶的吗?另外,我们再从动机和效果的定来看,可以得出行为的存在是我们谈论善恶的前提。

马克思也说过:思想指导行为。

所以,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而不是效果。

原因有三:首先,从动机与行为的关系来看。

行为心理学认为,人的行为是是由一定的动机引起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也指出“动机对人的行为具有控制作用”。

动机对行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动机引起行为的发生。

二是动机维持某一行为的延续并将此行为导向某一既定目标,可以说动机贯穿和指导行为的整个过程并产生效果。

因此可以说动机是行为的起点和价值归宿。

评价行为善恶应一动机为标准。

其次,从动机与效果的关系来看。

我方做两点阐述:一,从某种程度上说,动机是行为实质,效果是行为表象。

行为者所理想的效果是对动机的完满实现。

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那就是行为由于受到客观条件和不可抗力的制约进而导致了事与愿违的效果。

例如汶川地震时,因前往灾区的群众过多而造成的交通拥堵。

此时若仅仅以效果为评价标准,只看其表,不究其里,去指责这群志愿同胞,那么灾后的复兴工作又有谁会去做,显然即不合情也不合理。

二,动机在行为过程中具有确定性,动机在构成善恶的三大要素动机、行为、结果中,引导性尤为突出;而结果则是在行为发生之后才可观测到的,而且结果的产生还受到不少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

因此,行为的出发点----动机才是可以确定的,可以作为行为善恶的评判标准。

浅谈新闻道德评价中的动机与效果

浅谈新闻道德评价中的动机与效果

浅谈新闻道德评价中的动机与效果作者:赖晓红来源:《新闻世界》2012年第06期【摘要】动机与效果是伦理学中关于道德评价的重要概念,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进行道德评价必须正确处理好动机与效果的关系。

本文结合新闻传播活动的特点,试探讨动机与效果的关系模式和道德评价的标准,并以“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为例,尝试对其中记者的采访报道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新闻传播;道德评价;动机;效果媒体为了商业利益炮制虚假新闻固然有违职业道德,但媒体为了披露事实真相而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又应如何评价?媒体维护公众知情权是其负责任的体现,但媒体用非正当手段获取事实真相的行为又该如何看待呢?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新闻传播活动错综复杂。

评价新闻传播活动是否符合道德规范,是看媒体报道新闻事件的动机,还是看报道活动实际达到的效果呢?如何正确评价新闻传播活动,处理好动机与效果的关系至关重要。

一、道德评价中的动机与效果伦理学中关于道德评价有一对重要概念,是道德行为过程的两个方面,即动机与效果。

动机是行为产生的主观原因,效果是行为结束时的客观后果。

因此动机构成道德行为的起点,效果则是行为的终点;动机总要指向并转化为效果,效果也总是一定动机的直接或者间接的产物。

①历史上,对于行为善恶评价的问题,一直存在着动机论与效果论两种对立的观点。

先秦儒家的主要代表孟子是动机论的最早代表。

他把动机与效果对立起来,只强调动机对于道德评价的作用,否认以效果来评价行为。

汉代的董仲舒继承了孟子的思想,他明确提出“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的主张,认为一个人行为的善恶,主要看他是否出于善良的动机,而不在于功利效果。

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德国哲学家康德是动机论最著名的代表。

他认为善良意志之所以是善良的,并不是因为它引起或者产生好的后果,只是因为它的活动致力于善。

绝对的效果论者则认为无论主体做出某一行为的动机如何,行为的善恶应完全取决于行为的效果。

评价行为善恶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正方一辩稿

评价行为善恶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正方一辩稿

评价行为善恶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正方一辩稿谢谢主席。

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大家好。

虽然我方不知道大家今天来到这里的动机是什么,但是这里座无虚席的效果却着实让我们感受到了大家的热情与支持。

诚如我方今天的观点: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

首先开篇明义:标准是指衡量事物的准则,动机指的是推动人从事某种活动的念头,效果指的是由某种力量、做法或因素产生的结果。

《辞海》中关于善恶的解释是: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或者对历史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的就善,反之就是恶我方认为,对一个行为而言效果和动机在多数情况下虽然是不可孤立的,但是只有效果能作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而动机只能作为评价的一个无关轻重的参考条件。

接下来,我方将通过对效果和动机的三个比较论证我方的观点一、效果是外在表现,具有确定性,确确实实就在那里。

因此用效果作为评价标准具有可靠性。

而动机,是隐藏在一个人心中的。

您如何在不明他人的动机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评价标准呢?如果不通过主观臆断去推测动机,您只有将效果作为判断动机的标志。

二、效果会随行为而不断改变,是一个行为完成的标志和它的最终表现形式。

效果又是转化为新的动机的前提。

相对应的,动机不随行为而改变,它在行为确定之后,无论行为经历了什么样的过程,产生了什么影响和效果,动机都不会改变。

所以效果随行为产生而动机先于行为确定。

所以效果才能作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志。

三、行为是复杂多变的,因此我们需要一个同样具有多元性的标准来评价它。

而效果,恰恰具有多元性,能够成为评价的标准。

我们通过多元的效果,可以看清行为的每一个细节,又可以看清行为的整个走向,从而通过效果全面细致的分析行为,对其善恶做出合理的评价。

而动机往往在方向上是单一的,一个多元化的行为怎可以根据一个往往方向单一的动机做出评价呢?通过以上三个比较,我方可以得出结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

道德评价的依据——动机与效果统一性原理

道德评价的依据——动机与效果统一性原理

道德评价的依据——动机与效果统一性原理作者:武江亭来源:《开心素质教育》2017年第09期道德评价是依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标准对他人和自己的行为进行善恶、荣辱、正当或不正当等道德价值的评论和断定。

道德评价必须解决道德评价的依据问题。

看下面一个例子,医生张某稍懂医术,便夸夸其谈,主动对邻居病人王某送医送药,热情有加,结果因盲目用药,贻误病情,导致死亡。

就医生张某的行为做出道德评价。

显然,医生张某动机善而效果恶。

那么道德评价是依据行为动机呢,还是行为效果呢?这就是道德评价的依据问题。

事实上,任何道德行为,都存在两个重要因素即动机与效果。

所谓动机,是人做出某种行为或从事某种活动的目的、愿望与内在期许。

效果是指行为主体的个别或系列行为,给社会或他人带来的实际后果。

马克思主义道德哲学,坚持动机与效果的统一。

“唯心主义者强调动机否认效果,机械论者强调效果否认动机。

我们和这两者相反,我们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动机与效果统一论者,为大众的动机和被大众欢迎的效果是分不开的,必须使二者统一起来,为个人与狭隘集团的动机不是好的,有为大众的动机而没有受大众欢迎的效果也不是好的。

”就是说,道德评价必须从动机与效果的总体上把握。

一般地,有以下四种组合:①好的动机+好的效果;②不好的动机+不好的效果;③好的动机+不好的效果;④不好的动机+好的效果。

第一种组合,即从良好的愿望出发,获得了良好社会效果,由此构成的社会行为最符合一定社会的道德标准与道德原则,予以肯定与褒奖。

第二种组合,即行为动机本来就是恶的,也直接导致了恶的行为后果,这种行为显然应当受到道德舆论的责罚。

第三种组合,由良好的动机出发,其行为却产生了不良的社会效果。

如上例医生张某的行为。

这种行为如何评价呢?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一个真正好的动机,同时也必须包括负责任地对行为后果的科学预见与把握能力。

只有一颗为人民服务的心,没有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是不行的。

如果一个人只有良好的愿望,主观武断,盲目行事,事实上就不具有这种行为的道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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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评判:动机?还是效果?--关于道德评判根据有效性的质疑[摘要]以善恶为结果的道德评判一般都离不开动机和效果,但是,在如何认定善恶的根据上,道德评判却区分出动机论、效果论和统一论。

动机论的前提预设是动机是可以被公众认知的,但实际上,动机却具有私人性质;而如果坚持把动机作为有效的道德评判根据,这可能会导致善意害人的道德悖论。

动机论的这两种困境使得它难以成为道德评判的有效性根据。

效果论存在两个预设,其直接的预设是:效果是可以被公众认知的;其生理性的预设是:人人具有相同的感知能力。

实际上,人们的感知能力并不完全一致。

这就使效果论作为道德评判根据的有效性大大降低。

统一论把动机和效果结合起来作为道德评判的根据,但是,由于动机的复杂性和和效果的多样性,统一论作为道德评判的有效性根据仍然存在某些困难。

对道德评判根据的有效性的质疑,并没有否定动机、效果以及二者的统一性在道德教育中的价值和道德评判中的作用。

[关键词]道德评判动机效果有效性根据[作者简介] 代训锋(1969-),男,安徽砀山县人,上海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在读博士,山西忻州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中国传统哲学和伦理学。

[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3)10-0011-05讨论道德评判的根据问题,一般都会涉及到动机和效果,而道德评判往往以善恶为结果,但是,在如何区分行为的善恶上,每个人的观点便发生了分歧。

有人主张善恶评判的根据在于动机,这种观点被称为动机论;也有人主张善恶评判的根据在于效果,这种观点被称为效果论;还有人主张善恶评判的根据应是动机与效果的统一,这种观点可以被称为统一论。

那么,面对莫衷一是、众说纷纭的争论和分歧,我们应该根据哪种观点进行道德评判?这在道德评判时确实是一个很难选择的问题。

但是,既然要对行为的道德价值做出判断,我们还必须在道德评判的立场上做出选择。

只是我们在选择之前,首先必须要知道究竟那一种观点是有效的道德评判,而这就需要进一步弄清楚道德评判的根据是否有效,只有弄清楚道德评判的根据是否有效,我们才能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和进行正确的道德评判。

所以,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不是道德评判的根据是什么,而是在考察道德评判的根据是否有效。

而对道德评判根据的有效性的研究和讨论得很少。

人们常常会花费大量笔墨来论证动机论、效果论或者统一论作为道德评判根据的理由,却少有讨论他们作为道德评判的根据是否有效,而缺少对道德评判根据有效性的论证,道德评判则难免道德独断论之嫌疑。

鉴于此,本文姑尝试对动机论、效果论、统一论三种道德评判的根据的有效性进行分析,以便人们在道德评判时做出适当的道德选择。

在本文中,所谓道德评价根据的有效性是指,作为评判道德行为价值的根据,无论是动机、效果还是二者的统一,它们在行为的道德价值评判上和道德评判的对象之间能够符合和达到的程度。

一、动机论及其有效性的困境所谓动机论,一般被表述为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是善的或恶的取决于行为者的动机是否善良,行为的善恶与行为所造成的效果或后果无关,判断和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是道德的只需看行为者的动机,不必看效果或后果。

动机论在中国和西方都曾经流行过。

在国内,有人甚至认为,“动机作为道德评价根据不可超越”[1];在西方,动机论最典型的代表人物当属康德了。

康德认为,行为的道德价值绝对独立于行为的效果,一个行为之所以具有道德价值当且仅当是出于善良意志。

他说:“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之外,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2];“道德的第一个命题是: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第二个命题是: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

从而,它不依赖于行为对象的实现,而依赖于行为所遵循的意愿原则,与任何欲望对象无关。

这样看来,我们行动所可能有的期望,以及作为意志动机和目的的后果,不能给予行动以无条件的道德价值,是十分清楚的”[3];等等。

康德的这些论述说明,“只有道德动机对于行为的道德价值才具有首要的甚至决定性的意义。

”[4]所以,康德说,“关于道德价值的问题,我们要考虑的不是我们能看见的行为,乃是我们看不见的那些发生行为的内心原则”[5]。

从康德这里可以看出,动机论非常重视动机对行为善恶进行道德评判的价值意义。

但是,动机论在进行行为善恶的道德评判时存在一个前提预设,那就是动机这个东西是可以作为一个公共认识对象被行为者本人和第三者认知和考察的,否则,人们就无法对行为的道德价值做出善恶评判。

在动机论中,动机显然就是对行为善恶与否进行道德评判的根据。

动机既然是评判的根据,那它就必须让评判者知道它的存在。

评判有自我评判和他人评判,那么,这个动机不仅需要让行为者自己知道它的存在,而且也必须让他人知道它的存在。

这样,动机本身才能成为公共认识对象,进而成为道德评判的根据,当然,也最后才能成为行为善恶评判有效性的根据。

但是,动机真的可知吗?动机能否成为公共认识的对象?进而,动机能否成为道德评判的根据吗?动机能否成为行为善恶评判的有效根据?在动机论中,行为者的动机被标识为道德评判的根据,一个行为的善恶是要通过对动机的考察来评判,而要考察和评判动机,前提是评判者要知道行为者的动机是什么。

那么,人们如何才能知道行为者的动机呢?也许,行为者自己知道自己的动机是什么,或者说,行为者自己也许开始不知道自己的动机是什么,但在别人提示和询问之后才知道自己的动机是什么。

但是,他人究竟如何才能知道行为者的动机是什么呢?也许,他人是通过行为的效果来知道行为者的动机,但是,这样来了解和把握行为者本人的动机是否可靠?这是否与行为者本人的动机完全一致?这样的问题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而否定的回答也说明了动机本身无法成为一个公共的认识对象,无法被众人感知。

其实,动机是一个完全私人性质的“看不见”的“内心原则”,它只存在于行为者内心,行为者之外的人根本无法准确地知道行为者本人的真实动机是什么。

既然他人无法知道行为者本人的真实动机是什么,那么,动机就不能成为道德评判的根据,进而,把动机作为行为善恶评判的有效根据,更是缺乏说服力。

试想一下《论语》中“子见南子”的情景吧:当孔门弟子子路质疑孔子见南子的坦荡用心时,孔子无法证明自己的动机,只能无奈地赌咒发誓说:“予所否者,天厌之! 天厌之!”[6]动机没法向别人证明! “人世间第一不可能的事情就是‘证明’行为的动机,人世间第一无奈的事情则是必须向他人证明自己的行为动机,既然必须‘证明’的恰恰是不可能证明的事情,那(孔子)就只能赌咒发誓了。

”[7]在动机无法证明和可知的情况下,如果行为的道德价值评判也诉诸赌咒发誓的话,那动机论就未免有些荒唐了。

这是动机不可知所产生的道德评判的困境。

行为者的动机虽然他人难以知悉,但是,在一些行为中,行为者常常表明自己出于什么样动机而行为。

当行为者表明自己的动机后,动机似乎就可以被他人认知,进而,也就可以成为道德评判的根据。

那么,动机能否成为评判行为者行为善恶的有效的道德根据呢?回答也是否定的。

因为,一个行为的发生,不仅包含动机、而且还有效果,甚至还有行为对象的感受。

我们对一个行为的善恶进行道德评判,不能仅仅根据动机这一个要素,而要综合起来进行道德考察。

无论是动机论还是效果论,他们都不是对整个事件进行道德判断,而只是对整个过程中的某个要素进行评判,这当然不能对一个行为作出正确的道德评判。

如果行为者的动机与行为的效果相一致,那么,无论是以动机为根据还是以效果为根据,都可以评判行为者的行为是道德的。

那么,如果行为者的动机与行为的效果不一致,该怎样进行道德评判呢?从动机论来说,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是善良的,尽管其效果不好,该行为依然是道德的。

这就意味着,当一个人的动机被表明是善良的时候,即便他做了坏事,即便他的行为伤害了行为对象或者行为对象根本不接受,他也可以强行实施其行为,而且其行为依然是道德的。

而且,在生活中,我们也会经常看到“出于好心”的行为者对他人实施暴力的行为,这就是典型的善意害人,“打着正义旗号对他人强加暴力,古人用以理杀人称谓之”。

[8]这种结果显然在鼓励人们好心可以做坏事,而且不受道德惩罚。

这样的推论如果也能成立的话,不仅与动机论的初衷相左,而且会导致道德灾难。

这是动机可知导致的困境。

由上可知,无论动机可知还是动机不可知,动机都不可能成为道德评判的有效根据。

那么,效果论又怎样呢?效果是能够被大众感知和认识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效果论能否成为有效的道德评判的根据呢?二、效果论及其有效性的不足如果说,动机论认为行为善恶的道德评价根据在于行为的动机,那么,效果论认为,行为善恶的道德评价依据只能是效果。

“大致说来,效果论是一种认为行动的道德价值始终在于该行动的效果的学说。

”[9]动机无所谓善恶,一个人的动机如何与行为的道德性无关,只要行为的结果是好的,他的行为就是道德的。

在这里,效果论把效果作为善恶评判的根据,存在着两个预设作为其理论的支撑。

第一个预设,可称其为直接可知的预设,这就是:效果是可以被公众感知到的。

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确实总是在追求着某种效果,并且确实总是在以效果来评判行为的道德与否。

功利论就是这样的一个重要代表。

功利论又称功利主义,“任何功利主义都必定是效果论的。

”[10]功利主义“通常是指以行为和实践产生的福利或功效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

”[11]在中国,宋代的叶适、陈亮反对空谈义理,主张功利之学,一般把他们当做中国版功利主义的代表。

在西方,功利主义的代表当属边沁和穆勒。

功利主义认为,对于行为的道德判断不在于行为的美好愿望或者善良动机,而在于行为的效果是否能够带来功利,那种实际上能够促进全体人民幸福的欲望和行为是善的,而促进全体人民的幸福不一定要求必须出于某种善良的动机,只需要看它的效果是否促进了全体人民的幸福。

但是,功利主义也有不足,并且,其不足也反映着效果论的不足。

从效果论出发,功利主义必然重视目的而忽视手段,主张手段从属于目的。

在这里,功利主义几乎就等于在说: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法国革命论》的作者伯克对此曾激烈地抨击过,他说:“阴谋、屠杀、行刺,对某些人来说乃是获得一场革命的微不足道的代价。

……罪恶的手段一旦得到宽容,很快就为人们所乐意采用。

比起通过伦理道德的这条大路来,它们提供了一条更短的捷径。

由于论证了叛卖和谋杀对公共利益是正当的,于是公共利益很快就成了借口,而叛卖和谋杀则变成了目的;终于巧取豪夺、心怀恶意,报复以及比报复更可怕的恐怖,就能满足他们那些永不满足的嗜欲。

”[12]虽然功利主义者极不情愿地承认这种推论,可是,法国大革命却把这种推论变成了残酷现实。

当功利主义以效果或者后果来作为行为善恶的评判标准时,“行为者中立”的伴生就是在所难免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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