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名词解释
试用期协议期见习期与实习期的区别

试用期协议期见习期与实习期的区别试用期,协议期,见习期和实习期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常见的概念,虽然它们都是用来对新员工进行考核和培训,但是它们之间有一些细微的区别。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四种阶段的特点和区别。
试用期是新员工进入公司后的第一个阶段,通常为3个月至6个月,有时会延长至1年。
在这个期间,公司通过考核员工的工作表现、适应能力和专业技能,来决定是否将其正式雇佣。
试用期一般是双向的,员工也有权利在试用期内选择是否留在公司。
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和福利通常会比正式员工略低,以减少公司聘用不合适的员工的成本。
协议期是指公司与员工签订一份协议,规定员工在特定的时间内必须完成一定的任务或达到一定的目标。
协议期通常是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评估方法的,员工需要按照协议的要求来完成工作。
如果在协议期结束后员工没有完成既定目标,公司有权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见习期是指公司为员工提供一个学习和实践的机会,以便员工可以适应公司的工作环境和业务流程。
在见习期内,员工可以接受公司的培训,了解公司的文化和价值观,并逐步熟悉自己的工作职责。
通常见习期的长度较长,可以达到6个月到1年,甚至更长。
见习期结束后,公司会根据员工的表现和适应能力,决定是否正式录用员工。
实习期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或者毕业后到公司实习一段时间,以获取实践经验和了解工作环境。
实习期通常是较短的,一般为1个月到3个月。
公司在实习期间会给予实习生一定的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适应工作环境并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实习期结束后,公司可以选择是否录用实习生为正式员工。
总的来说,试用期、协议期、见习期和实习期都是对新员工进行考核和培训的阶段,但是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时间长度、工作内容和评估标准等方面。
公司在雇佣新员工时,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的阶段来对员工进行考核和培训,以确保新员工能够适应公司的工作要求并为公司创造价值。
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问题一、专题界定: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 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 6 个月的考察期。
本专题将聚焦与试用期相关的法律法规,试用期中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以往发生的一些 与试用期有关的案例,此外,我们将为人力资源官员提供有关次专题的一些实用的操作提示和 在线问答。
二、名词解释:试用期是一种用工双方共有的考察期,在这段期间内,用人单位考察员工 的工作能力,员工也考察用人单位的情况,这是一个双方互相磨合的过程。
对于特定的用人单位与特定的员工来说,试用期只能有一次,一般适用于员工初次就业或 再次就业的时候,续订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辨析“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表述不清【案例】 原告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国荣于 2003 年 10 月 10 日签订一份《关于新进工人试用 期间的有关规定》,规定载明:“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厂规厂纪。
凡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不尽责、不用心者,一律予以辞退。
被告董国荣于 2003 年 11 月 3 日起正式到原告远东公司上班。
2004 年 3 月 16 日上午,被告董国荣因工作表现不佳被车间主任杨九林批评,随即中途离 岗回家,嗣后一直未再上班。
同日 13:00 许,被告董国荣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董国荣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次日远东公司做出 《关于对董国荣同志辞退的通知》 , 通知载明: 鉴于董国荣的现实表现, 不符合公司在试用期间的录用条件,决定予以辞退。
后原告远东公司将该《通知》送达给被告董国荣。
2004 年 11 月 29 日,被告董国荣向句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4 年 12 月 27 日,句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决定:董国荣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不认定为工伤。
2004 年 12 月,董国荣向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 2014 年 1 月 17 日做出句劳仲案字[2004]126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撤销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下达的《关 于对董国荣同志辞退的通知》 , 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及时补签劳动合同并安排申诉人的工作等。
劳动合同名词解释

劳动合同名词解释
1. 雇主,指雇用劳动者的单位或个人,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
并支付工资报酬的一方。
2. 劳动者,指受雇于雇主单位或个人,从事劳动工作并获得工
资报酬的个人。
3. 工作岗位,指劳动者在雇主单位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
4. 工资报酬,指雇主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加班费等。
5. 工作时间,指劳动者每日、每周或每月的工作时间安排,包
括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
6. 试用期,指劳动合同约定的一段时间,用于雇主对劳动者进
行工作能力和适应能力的考核。
7. 福利待遇,指雇主为劳动者提供的各项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年假、医疗保险等。
8. 解雇和辞职,指劳动者或雇主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束劳动关系的程序和条件。
9. 违约责任,指劳动者或雇主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以上是劳动合同中常见名词的解释,希望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什么是试⽤期,试⽤期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对试⽤期有什么规定?对于刚出来⼯作的⼈来讲,试⽤期算是⼀个⽐较陌⽣的词汇,甚⾄可以说对试⽤期的相关规定⼀⽆所知。
接下来,店铺⼩编就为⼤家介绍试⽤期的有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些帮助。
什么是试⽤期“试⽤”是使某⼈受到⼀段时期的检验或试⼯以便能确定这⼈是否适合于做某事,“试⽤期”是指在正式使⽤之前的应⽤期间,看劳动者是否合适该⼯作。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对试⽤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期是⽤⼈单位和劳动者建⽴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约定的不超过六个⽉的考察期。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以上不满⼀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期不得超过六个⽉。
另外,除了企业员⼯试⽤期外,还有两种试⽤期:⼀是事业单位聘⽤合同试⽤期。
期限⼀般不超过三个⽉,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被聘⼈员为⼤、中专应届毕业⽣的,可延长⾄⼗⼆个⽉,该试⽤期包括在聘⽤合同期内。
⼆是国家公务员的试⽤期。
机关新录⽤的国家公务员实⾏⼀年试⽤期,试⽤期间实⾏试⽤期⼯资标准。
期满合格正式录⽤,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资格。
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期可达六个⽉,但劳动合同期限为⼆年零三百六⼗四天时(不到三年),试⽤期不得超过⼆个⽉,⼀天之差,试⽤期可相差四个⽉,⽤⼈单位可选择合适的合同期限,来决定符合企业利益的试⽤期。
试⽤期可以说是劳动者和⽤⼈单位相互之间的⼀个考查期,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中必须要有试⽤期,说明试⽤期是可以根据双⽅的实际情况进⾏约定的。
这⼀点希望各位劳动者能够注意。
试用期和考核期是一个意思吗

试用期和考核期是一个意思吗引言在职场中,试用期和考核期是两个常用的术语。
虽然它们都与员工的工作绩效和适应能力有关,但它们实际上指的是不同的概念。
本文将探讨试用期和考核期的区别,并解释为什么它们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意思。
试用期试用期是指公司雇佣新员工的初始阶段,通常为一定的时间段,例如3个月或6个月。
在试用期内,公司有权利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和适应程度。
新员工在试用期内同样享有一些权利和福利,例如工资、休假和保险等。
但试用期也是公司在决定是否将员工转正的重要机会。
试用期期间,公司会进行定期的评估和反馈,以了解员工的工作表现和适应情况。
这些评估可能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态度、与同事的合作以及对公司价值观的理解等方面。
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表现出色,并且符合公司的要求,则可以被转为正式员工。
试用期的目的是为了让公司有足够的时间来评估员工的能力和适应度,以确保他们适合公司的文化和工作环境。
同时,试用期也给员工一个机会,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运营和期望,以便决定是否适合继续在公司工作。
考核期考核期是指正式员工根据公司规定的评估标准进行的周期性评估。
与试用期不同,考核期发生在员工已经转正后的阶段。
它以更长的时间间隔进行,通常是一年或半年。
考核期的目的是评估员工在正式工作中的工作表现和成就。
公司会根据员工的工作质量、职业发展、目标达成以及与团队和上级的合作关系等因素对员工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公司可能会给予员工奖励、晋升、加薪或其他相关的反馈。
考核期着重于员工在正式岗位上的工作表现,并针对员工职业生涯的进展和发展方向进行评估。
通过这样的评估,公司可以识别员工的潜力和发展需求,并为员工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发展机会。
试用期与考核期的区别虽然试用期和考核期都与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评估有关,但它们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1.时间段:试用期通常持续较短,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而考核期则是更长的周期性评估,可能为一年或半年。
2.阶段:试用期发生在新员工刚入职后的初始阶段;而考核期发生在员工已经转正后的工作阶段。
人力资源名词解释大全

人力资源名词解释大全岗位描述(Job Description):是指对一个岗位在组织中的职责和任务进行详细描述,包括该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要求和工作关系等。
岗位描述可以帮助雇主和员工明确各自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招聘(Recruitment):是指为公司或组织寻找合适的人才,进行招聘广告发布、简历筛选、面试、背景调查等一系列流程,以选择最适合岗位的候选人。
招聘是组织增加人力资源的一种方式。
试用期(Probationary Period):是指雇主为了考察员工的工作表现和适应组织文化的能力,在正式聘用员工之前设立的一段时间。
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不等,期间雇主或员工均有权中止劳动合同。
薪酬福利(Compensation and Benefits):是指雇主支付给员工的薪酬和提供的各种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五险一金、带薪休假、医疗保险等。
合理的薪酬福利政策有助于激励员工,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绩效管理(Performance Management):是指通过设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指标,及时反馈和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以便在有需要时提供培训和辅导,同时进行绩效奖励和考核处理。
绩效管理有助于管理者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提高整体的工作效能。
培训与发展(Training and Development):是指为员工提供相关的培训课程和发展机会,以提高其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
培训可以是内部培训、外部培训、职业发展规划、导师制度等形式,帮助员工不断提升自我能力。
员工关系(Employee Relations):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互动。
员工关系的良好与否影响着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满意度和忠诚度。
企业应该积极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员工关系,处理员工之间的冲突和问题。
人力资源规划(Human Resource Planning):是指根据组织的战略目标和发展需求,对未来一段时间的人力资源需求进行预测和规划。
试用期、实习期、见习期的概念和区别

试用期、实习期、见习期的概念和区别一、试用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关于试用期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两种特殊的试用期:一是国家公务员的试用期,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
期满合格正式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二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
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可延长至十二个月,该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试用期是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必备内容。
用人单位有权利在劳动法的规定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实用的试用期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实习期实习,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针对的是在校学生。
关于实习,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雇佣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由学校基于与单位之间的实习合同的相关约定主张权利。
实习期只适用于在校学生。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保险或最低工资的限制,故意与符合劳动者资格的非在校学生签订实习协议,这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名词解释

劳动合同名词解释一、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方面达成的协议或约定,是双方权益保障的法律依据。
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工作岗位和支付工资报酬的单位。
三、劳动者劳动者是指在用人单位就业,为其提供劳动力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从事劳动活动的个体。
四、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五、试用期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能力和适应能力的考察。
六、工资报酬工资报酬是劳动者为提供劳动力所取得的经济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各种形式。
七、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义务,包括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等措施。
八、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或解除,双方当事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九、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或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和支付。
十、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的过程。
十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对劳动合同方面规定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结语:通过以上对劳动合同相关名词的解释,我们对劳动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术语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劳动合同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工具,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起着重要的作用。
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并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护彼此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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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名词解释
所谓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在实习或试用过程中仍然需要按原工资待遇支付工资的时间。
应届毕业生第一次就业没有工作经验,但学校将其推荐到某单位实习或试用,实习或试用时间为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双方可以签订实习协议,一旦毕业生顺利通过了实习、试用,将获得该单位的正式聘用(这就意味着这些毕业生就业形式已经基本稳定),则此段时间应计算为工龄。
在计算工龄时,目前只能将试用期的工作视为正式工作,而不能与试用前相比较,即试用期的工作不作为确定工龄的依据。
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也只能以试用期的工作时间为准。
因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合同工,不管是固定职工还是合同制职工,都不转移档案关系。
试用期:
按照法律规定,在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试用期等期间,均存在试用期,试用期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护企业利益,法律往往会规定更长的试用期。
试用期名词解释
日常工作:是指公务员在机关内部所从事的经常性工作,具体可
分为:办文办事、调查研究、综合协调、起草文件、会议组织、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
非日常工作:是指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总的来说,在政府机关工作,大多数情况下都属于非日常工作。
政府机关内部人事管理工作虽然属于人事管理范畴,但也存在日常性和非日常性两类工作之分,且每一类工作又有具体明确的内容,如在政府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中,行政管理工作包括:编制、人事任免、工资、福利、教育培训、退休等等。
由于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变动较为频繁,日常工作和非日常工作很难明确地区分开来。
因此,公务员在政府机关工作,在不违反保密条例及机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只要是为了做好机关工作,并不是日常工作,就可以认为是非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