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电气设施和设备运行安全,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管理电气设施和设备的活动。
第三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有关培训。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电气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与检查第六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
第七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包括定期检查、清洁、润滑、紧固等工作。
第八条定期检查应当按照设备的特点和使用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线路、插座、开关、保护装置等的检查。
第九条清洁工作应当保持设备表面的清洁,避免积尘和杂物对设备的影响。
第十条润滑工作应当根据设备的要求,定期给予润滑剂,并注意润滑剂的选择和使用。
第十一条紧固工作应当定期检查设备的螺栓、接线端子等部件,防止松动和脱落。
第三章电气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操作第十二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经过相关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的电气参数和接线。
第十四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和用具。
第十五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注意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六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保持设备周围的环境整洁,避免杂物对设备的影响。
第四章电气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七条电气事故发生时,使用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切断电源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电气事故的紧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疏散、消防措施、急救等。
第十九条电气事故发生后,应当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电气安全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条电气安全管理的监督与检查机构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执法部门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
电气安全设施管理制度精简版(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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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气安全设施管理制度精简版,欢迎大家来阅读。
电气安全设施管理制度精简版(篇1)(一)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由学校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二)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四)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五)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1、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1至2处检修孔;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
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3、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4、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5、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六)学校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1、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2、未经允许,不得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使用电炉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3、非使用期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4、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七)学校应加强用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1、严格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因特殊需要必须动用明火时,需报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后动用;2、动用明火时,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确保消防安全。
电气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电气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单位电气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单位电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思想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单位负责人是电气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电气安全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推动电气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电气安全工作是全体职工共同参与的事业,要求全体员工做到“安全生产靠大家,宁愿多一分安全,不要少一分安全”。
第五条电气安全工作是单位的重要管理工作,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意识,保障电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电气设施管理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气设施管理制度,对电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第七条单位应当制定电气设施巡检计划,对变压器、开关设备、电缆等主要电气设施进行定期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在进行电气设施巡检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佩戴防静电服装和用具,以确保身体和设备的安全。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电气设施档案,清楚记录设施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维护记录等信息,以备查阅。
第十条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电气设施管理人员,具备相关资质证书,负责电气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制定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接地操作、设备操作、维修作业等内容,确保员工按规定操作。
第十二条高压电气设备的操作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严禁未经培训人员操作。
第十三条在进行电气设备操作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如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第十四条在进行设备检修维护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做好检修前的安全预防工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四章电气安全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五条如发生电气安全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报警。
第十六条在处理电气事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隔离事故现场,确保人员安全,同时进行相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保障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制定本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二、电气设备管理1.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维护和维修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2.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擅自更改、拆解、修理电气设备。
3.所有电气设备都应设有明确的标识,以便进行维护和维修。
三、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1.使用电气设备时,应按照设备的操作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操作。
2.电气设备应经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3.严禁擅自使用有故障的电气设备。
4.维修、检修电气设备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四、电气设备的维护1.设立电气设备维护检修制度,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保证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2.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维护,包括清洁、紧固、润滑等。
3.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经验,并定期接受培训。
五、电气设备事故的处理1.发生电气设备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该设备,并采取紧急措施,保证人员安全。
2.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事故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六、员工培训1.组织员工参加电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定期组织电气安全知识测试,确保员工对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的掌握和理解。
七、监督和检查1.建立电气安全监督机制,对电气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2.对不履行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违章行为。
八、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3.对于本制度未能涉及的情况,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电气安全操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电气安全操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电气设备的使用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有电气设备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电气设备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电气设备的验收和运维第四条电气设备的验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气工程师进行检测和测试,确保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并填写相应的验收报告。
第五条电气设备的运维工作应当由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六条电气设备的巡检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电气设备的外观是否良好,接线是否正常,并清理设备周围的杂物。
第七条电气设备的季度维护应当定期进行,包括清洗设备内部的灰尘,并检查设备的电缆、插头和配线是否有松动现象。
第八条电气设备的年度维护应当定期进行,包括检查设备的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漏电等现象,并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更换。
第三章用电安全管理第九条用电安全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和规范,制定详细的用电程序和操作指导,确保人员正确使用电气设备。
第十条进入电气间和触碰设备时,应当戴好绝缘手套和绝缘鞋,并在设备附近设置警示牌,提示危险。
第十一条使用电气设备时,应当按照设备的额定电流和额定功率来选择和使用电源插座,并注意插拔电源插头时的电气安全。
第四章电气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十二条电气事故发生时,应当立即切断电源,并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电气事故发生后,应当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电气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填写详细的事故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处理过程等。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安全标准化电气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全运行,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运行、检修、试验及管理。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电气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电气安全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部署,协调各部门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2. 电气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气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组织电气安全检查,处理电气安全事故。
3. 电气操作人员:负责电气设备的操作、维护和保养,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四、安全管理制度1. 电气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试验:(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气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试验的规定和标准。
(2)电气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试验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安全注意事项。
(3)电气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试验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确保安全可靠。
2. 电气设备运行、维护及保养:(1)电气设备运行期间,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3)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停机检修,不得带病运行。
3. 电气线路及接地:(1)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2)接地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检测、维护。
(3)禁止在电气线路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 电气安全检查:(1)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3)对电气安全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5. 电气事故处理:(1)发生电气事故时,立即停机,隔离事故区域,确保人员安全。
(2)迅速组织抢救,减少事故损失。
(3)及时上报事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积极消除安全隐患的员工,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电气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事故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一、为了保障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维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器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内所有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包括设备的选购、安装、使用、维护和报废等方面。
三、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长期有效。
第二章设备选购一、对于需要采购新设备的,应根据具体的工作需求和安全要求,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电气设备。
二、在与供应商进行合作时,应充分了解供应商的信誉和所提供设备的质量。
选购的设备必须取得合格证或产品认证,并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
三、在选购设备时,应注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不应只以价格为唯一标准。
第三章设备安装一、设备的安装必须按照设备生产厂商提供的安装说明和相关标准进行,确保安装的稳固可靠。
二、设备的安装位置应考虑到设备的通风、散热和防火要求,确保设备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同时也不对周围环境造成危险。
三、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暴露在易燃、易爆、腐蚀性或湿度较高的环境中。
第四章设备使用一、在使用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说明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或拆卸设备。
二、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措施,能够正确应对设备异常情况的处理。
三、设备的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必须符合设备的设计要求,不得超负荷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电源。
第五章设备维护一、设备的日常维护必须按照设备生产厂商提供的维护手册进行,如无特殊要求,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设备维护。
二、设备维护工作应记录维护人员的姓名、维护时间、维护内容等,确保维护工作的查证和追溯。
三、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停止使用设备,并通知维护人员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六章设备报废一、设备的报废必须经过评估和确认,并有相应的报废手续。
二、报废设备必须进行安全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为他用。
三、报废设备的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日后参考和审查。
电气安全管理操作规章制度

电气安全管理操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的安全运行,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的生产、使用、维护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宗旨是严格要求,细化管理,切实保障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的安全性,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电气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管理的领导,确保电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管理第五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台账,对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
第六条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的改造、维修、保养、检验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七条禁止私拉乱接电线,未经专业人员允许,禁止私自改装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
第八条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的封存、停用、报废等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私自处置。
第三章安全用电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建立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用电行为。
第十条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的开关操作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停用,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严禁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使用。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三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发生电气事故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处置,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电气事故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行政管理第十六条领导人员应加强对电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对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经查实后,给予相应的处理,严重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以前的相关规定做出补充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负责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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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480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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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建立用电安全规定2、范围:适用于公司用电管理3、责任者:电力科、用电单位4、程序:4.1 电气运行安全4.1.1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4.1.2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4.1.3 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4.1.4 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4.1.5 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1.6 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4.1.7 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4.1.8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
4.1.9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4.1.10 接地装置的规定:4.1.10.1 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以上)为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以下)为10欧姆。
4.1.10.2 变电室露天部分的单位独立避雷针为10欧姆。
4.1.10.3 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欧姆。
4.1.10.4 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欧姆。
4.1.10.5 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
4.1.10.6 易爆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为4欧姆。
4.1.10.7 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4.1.11 静电接地:4.1.11.1 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欧姆。
4.1.11.2 露天放设的管道(液体、气体等)每隔20--25米应设感应雷接地,每处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1.11.3 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于大30米。
4.1.12 防雷接地:4.1.12.1 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压等采取防雷措施。
4.1.12.2 避雷装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线。
4.1.12.3 为防止感应雷,应把屋内一切导体、金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入地中。
4.1.12.4 避雷针应由三部分组成: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4.1.12.5 避雷针接地极的多少,应视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每极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应保持3米,接地极应为带状接地。
4.1.12.6 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且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
4.1.12.7 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禁止与防雷接地合用。
4.1.12.8 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来决定安装避雷针的高度和数目。
4.1.12.9 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1.13 当气候条件恶劣时,应停止户外电气作业,不得已而紧急抢修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在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4.1.14 变电所必须制订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其中明确规定。
4.1.15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超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员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距离。
4.1.16 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4.1.17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4.1.18 凡电气设备和线路无电应作有电看,严禁以手随便触摸。
4.1.19 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4.1.20 在坠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时,须办好登高作业证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4.1.21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为15米、10KV以上为3米。
4.1.22 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规定:4.1.22.1 各部门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必须先填写"临时线申请单"。
4.1.22.2 "临时线申请单"由部门安全员负责填写,安装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亲自签字。
4.1.22.3 "临时线申请单"由安全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
4.1.22.4 使用期限超过两个月的固定临时线,要经过安全部门批准。
4.1.22.5 使用临时线路一定要在"临时线申请单"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
4.1.22.6 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电气线路,应执行本厂"电器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4.1.22.7 临时电气线路应由持证电工架设安装,电工凭"临时线申请单"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架设。
4.1.22.8 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
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4.1.22.9 电焊机、砂轮机等产生明火的电具接线,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动火证后,电工方可接线。
4.1.22.10 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6米。
架设在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
4.1.22.11 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1.23移动电具安全管理规定:4.1.23.1 移动电具包括:电风扇、排风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移动水泵、震捣器、电焊机等,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流动使用的电器用具。
4.1.23.2 移动电具要求专人负责保管、维修及检查,检查内容有:电具本身有无损伤,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电源引线有无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现象,导线规格是否合适,插头、插座是否齐全,有无破损,相线和保护接地的接法是否统一,金属外壳或金属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4.1.23.3 移动电具的引线及插头都必须完整无损。
220V和380V电压的移动电具引线分别使用三芯或四芯绝缘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铜芯软导线,中间不得有接头,要保证电具金属外壳接地。
4.1.23.4 使用220V或380V电压的手电钻等手提式电动工具,必须配用1∶1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开关。
4.1.23.5 工作行灯的电压不允许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地方和金属容器内部等危险场所使用的行灯,应用12V电压,其电源由双圈变压器供给,并将变压器金属外壳、铁芯及二次线圈一端可靠接地。
220V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米,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代替行灯变压器。
4.1.23.6 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移动电具必须采用防爆型。
4.1.23.7 移动电具电源线必须架设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线穿过道路时高度不低于6米。
4.1.23.8 搬运移动电具时,一定要先切断电源。
4.2电气检修安全4.2.1 电气检修必须按照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4.2.2 一般情况不准带电作业(无论高压与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后,拆下熔断器,并挂标示牌。
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4.2.3 必须带电检修时,(限500V以下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4.2.3.1 必须经电力科负责人批准。
4.2.3.2利用绝缘物可靠地将邻近各相分离开,并穿戴好绝缘鞋、手套、帽子,不准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
4.2.3.3 在主管领导或电气技术人员直接监护下进行工作。
4.2.3.4工作点附近各相与地相连的金属物必须隔开,以免触到。
4.2.3.5 应由一定经验的电工担任,并遵守有关安全规程,监护人认真监护,但监护与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离,最近不得小于2-3米。
4.2.4 在停电设备和线路上装设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4.2.5 停电、测电、验电的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4.2.6 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4.2.7 对地下直埋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等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4.2.8 变电室运行及检修现场规定:4.2.8.1 凡参加变电检修的一切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4.2.8.2 当接受检修任务时,检修人员应对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
4.2.8.3 在检修工作进行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查看现场,了解设备情况。
4.2.8.4 检修中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适当安排好检修人员,掌握进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4.2.8.5 检修后应认真做好记录,负责向运行人员办理交付验收工作。
4.2.8.6 工作结束后,参加检修人员应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现场。
4.2.8.7 检修负责人应对设备的检修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面的责任。
4.2.8.8 检修人员应对所做工作直接负责。
4.2.8.9 凡检修后的设备,不允许带缺陷情况投入运行。
4.2.8.10 变电设备的检修为三种类别:1、大修。
2、小修。
3、事故检修。
4.2.9动力及照明检修作业规程:4.2.9.1 在检修500V以下线路的各种电动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拉开开关与断路器将电动机从线路电网中断开。
待电动机完全停止后,在配电盘对应的开关操作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经测验确证无电后,摘除辅助线路上的保险丝。
4.2.9.2在靠近6KV及以上设备作业时,须注意下列各项规定:4.2.9.2.1带电体只允许在工作人员的任何一面,如两面都有带电体,禁止作业。
4.2.9.2.2带电体与工作人员的距离,无论伸手或挥动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4.2.9.3在转动的设备旁工作时,应注意下列规定:4.2.9.3.1 转动设备与工作人员距离无论伸手及挥动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