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材料要求
开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所需材料

开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所需材料第一篇:开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所需材料开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所需材料1、申请报告(写明申请原因);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上一年度统计报表);6、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上一年度统计报表)。
如没有在统计局填报上述5.6表,可提供上一年度工商企业年报表。
注:以上均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请将上述材料扫描件电子版发至我们的电子邮箱,如材料齐全,受理进入审核环节,审核通过出具认定证明,等我们电话通知您前来领取证明时,再将上述材料的纸质版交给我们;如材料提交不完整,通知企业补充材料,没有补充完整的不予受理,材料补充完整受理进入上面流程。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办理结果,并向符合条件企业出具认定证明材料。
办理科室:西城区科信委技术创新促进科联系人:赵纪萍电话:83976213 电子邮箱:*****************或***************.cn地址:西城区广安门南街68号306室开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的申请(模板)西城区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我公司:(公司名称)成立于年,注册资本万元,主要从事业(行业类别),上一年度营业总收入万元,年末从业人员总数人。
因表明具体原因等原因(申报项目、上市融资、参加招投标等具体原因)需要开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特此申请。
公司(加盖公章)年月日第二篇:工伤认定所需证明材料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的工伤申报所需资料1.工伤申报提交材料登记表2.授权委托书(单位本第一次申报需要填制委托书)3.工伤认定申请表4.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5.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6.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7.单位与受伤害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8.受伤害经过简述,在场人证明签字9.单位作息时间表10.11.单位考勤记录医院病情诊断情况以上所有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申报工伤所需资料1.工伤申报提交材料登记表2.授权委托书(单位本第一次申报需要填制委托书)3工伤认定申请表4.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5.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6.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7.受伤害职工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8.单位与受伤害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9.公安部门相关证明10单位作息时间表11.单位考勤记录12.13.从家里到单位或是从单位到家里,上下班路线图,并标明事故地点医院病情诊断情况以上所有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第三篇:开具无拖欠证明所需资料开具无拖欠证明所需资料一、法人授权委书(原件—及—复印件A4加盖公章)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加盖公章)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企业携带进疆备案册)(原件—及—复印件A4加盖公章)四、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市政府清欠办:我单位因XXXX(工程地址)办理XXXXXXX(工程项目)的招标手续,现申请你办开具无拖欠证明,请给予办理为盼!单位:XXXXXXXXX加盖公章年月日五、劳动监察审查表原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办理地点:长青四队市场后劳动监检大队——一楼交申请后打单签字——二楼大队长签字——三楼签字盖章——后在到一楼盖章法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的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为我公司代理人,办理民工工资证明事宜。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材料要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1

附件1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材料要求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1.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请表(网上填报打印);2.法人执照(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3.有关专业服务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4. 2013年度会计报表及2014年6月份会计报表;5.单位管理制度明细表;6.服务中小企业人员汇总表及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复印件;7.单位自有服务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场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8.服务情况总结(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内容包括:机构概况、服务模式、特色服务内容描述、服务资源集聚、服务绩效、服务规划。
另外,综合服务机构重点描述政策宣传、诉求处理和服务对接情况;专业服务机构重点描述服务流程及收费管理、服务方式创新、专业领域研究成果;9.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互动平台导出的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服务档案汇总表;10.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互动平台参与情况表;11.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报告正文应包括: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服务机构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指免费或收费低于成本的服务)支出占总服务支出的比例;按申报的公益性服务业务类别,列明服务业务收入金额、费用支出金额。
报告附表应包括:申报的公益性服务业务收入凭证明细表(包括序号、收入名称、凭证号码、凭证日期、金额);支出凭证明细表(包括序号、费用名称、凭证号码、凭证日期、金额、原始凭证出具单位名称)。
12.集聚服务资源的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3.政府表彰或荣誉证明材料;14.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的承诺书;15.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申请表(网上填报并打印);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再担保机构可不提供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3.担保机构提供经合作机构盖章确认的2013年度融资担保情况一览表,再担保机构提供经合作担保机构盖章确认的2013年度再担保业务情况一览表。
(新)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规范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简称创业基地,下同)有序健康发展,鼓励和扶持广大劳动者成为创业者,积极创办更多的中小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号)、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强民生工作,开展全民创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初创企业提供创业场所和各种创业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管理规范,公益性强,滚动孵化作用明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创业基地是中小企业孕育和成长的摇篮,是有效降低创业者的创业成本、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加快创业基地建设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缓解就业压力,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实际情况,创业基地主要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工业加工型、科技孵化型、市场牵动型、商贸物流型和龙头带动型。
第四条创业基地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以创业促发展,以创业促就业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盘活存量资产,坚持政府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相关机构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省工信委负责全省创业基地建设的指导和省级创业基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创业基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省级创业基地的条件第六条省级创业基地的基本条件:依法设立、运营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相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可为初创企业提供零收费或低租金厂房、场地及多方面的公益性或低偿服务,创业基地内基础设施比较齐备,服务功能完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创业基地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工业加工型、科技孵化型创业基地一般应具有滚动孵化功能。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申报要求及程序

复印件) (四)企业研发投入证明(说明占企业年投入
%); (五)新产品产值占总产值比例; (六)专利、成果、新产品证明;
五、认定流程图
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市县、区经科贸委、林业局科技 科受理并上报市科技局
市(行署)科技局进行 书面形式审查
补充材料,重新 申报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 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 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
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 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 理。
创新型试点企业
一、什么是创新型试点企业 创新型企业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
具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整体技术水平在 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 和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
创新型企业认定分国家和省两级,地市级还没 有认定,我们主要是根据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省总工会《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 有关要求,开展我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并向上级 部门推荐工作。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 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 (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 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 关证明材料。
4.组织审查与认定
(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 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 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 分发给所选专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电子信息技术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新材料技术 高技术服务业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资源与环境技术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与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 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19〕19号)精神,引导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不断提高聚集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省工信厅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省工信厅负责省级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各市(地)工信局协助省工信厅对辖区内省级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省级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
省工信厅对认定的省级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并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条省级平台应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具体服务功能如下:(一)信息服务功能。
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功能。
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功能。
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功能。
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功能。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六条省级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一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50万元(由社团法人主办、服务业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的申报单位,资产总额可适当放宽),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最新

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最新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最新1. 引言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推动经济的稳定增长,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该条例的出台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结构的升级转型。
2. 条例背景与目的2.1 条例背景随着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深化,中小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提升产业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如融资难、技术壁垒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黑龙江省决定制定《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2 条例目的《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目的在于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加强政府的支持和服务,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条例内容《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中小企业的定义和范围该条例明确了中小企业的定义和范围,以便相关部门正确划分中小企业,并提供相应的扶持政策。
3.2 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该条例规定了中小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融资支持等。
3.3 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为了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该条例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进行了规定,包括科技创新补贴、知识产权保护等。
3.4 中小企业的培训与人才支持为了提升中小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该条例规定了中小企业的培训和人才支持政策,包括培训补贴、人才引进等。
3.5 政府的服务与监管为了提高中小企业的投资环境和营商环境,该条例规定了政府的服务与监管职责,包括优化营商环境、简化行政程序等。
4. 条例实施与监督为了确保《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有效实施,该条例还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监督机制,以便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 结论通过制定《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黑龙江省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这将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的发展活力,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小微企业申请条件
小微企业申请条件
小微企业的申请条件因地区、行业和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即企业员工人数在一定范围内,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在一定标准以下。
具体标准根据不同行业特点而有所不同,可以参考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2. 企业必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且在经营活动中保持合法合规。
3. 企业应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财务资料,以证明其财务状况良好。
4. 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人才和管理能力,以适应市场需求和竞争环境。
5. 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小微企业申请条件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可以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
同时,申请小微企业还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填写申请表格等程序。
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
附件: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19〕19号)文件精神,坚持聚焦产业、打造优势、以质取胜、勇于创新,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提高企业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遴选办法。
第二条开展“专精特新”旨在引导我省中小企业抓住制造强国、“互联网+”、5G和工业强省等重大历史机遇,培育一批产业选择专业化、经营管理精细化、产品和服务特色化、技术或经营模式新颖化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企业自愿申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遴选的组织工作;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和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协助开展相关组织落实等工作;各市(地)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服务、组织推荐和运行监测等工作。
第四条申报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两项通用条件和任一专项条件,且不存在限制条件所列行为。
(一)通用条件1.规模效益。
连续经营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中小企业。
原则上,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至4亿元之间,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8%以上,发展前景好,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2.重点领域。
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主导产品应符合《黑龙江省工业强省规划(2019-2025年)》所列重点领域;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属于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或属于国家和我省重点鼓励发展的支柱和优势产业。
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2年)
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13日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2年5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人员规模和经营规模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当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工作方针,创造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利环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促进本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提高主动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利用现有相关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中小企业申报项目及资料要求
附件4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指南一、支持对象(一)在我省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且近年有进出口实绩。
(二)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公示相关信息,信用良好。
(三)项目申报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支持内容与标准(一)境外展览会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须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
3、展位费支持标准按每个企业申请一个基本展位(9平方米,下同)计算,每增加一个展位支持限额增加10000元,最多不超过三个展位。
4、传统市场国别(地区)按照50%给予支持,新兴市场国别(地区)按照70%比例给予支持。
5、在香港、澳门地区举办的展览会,按上述标准的60%计算。
6、大型展品特指体积在1立方米且重量在1吨以上的展品。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1、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类项目。
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3、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
4、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进行查询)进行认证。
5、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三)各类产品认证1、产品认证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产品认证”类项目。
2、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
产品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
3、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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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奖励资金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需刻录光盘):
1. 申报材料封面(附件3-1)。
2. 基本情况表(附件3-2)。
3. 2019年度服务(培训)的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附件3-3)及相关佐证材料(合同、报告、活动通知、宣传材料、现场照片、现场签到簿等),主要提供培训服务的需提供培训人员名单(附件3-4)及相关佐证材料(合同、培训活动通知、培训手册、培训教材、培训师资库、现场照片、现场签到簿等)。
4. 2019年服务活动列表(附件3-5)及服务活动相关佐证材料(活动通知、现场照片、现场签到簿等)。
5. 主要服务设备、仪器及软件清单(附件3-6)。
6. 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一览表(附件3-7)及相关证明材料(劳动合同,从业人员社保缴存单或工资流水单(6个月以上),从业人员的学历、职称等相关佐证)。
7. 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8. 2019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包含服务收入和服务支出明细。
9. 服务收入和服务支出的原始票据(评审时提供)。
10. 完税佐证材料。
11. 2019年度服务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简介;(2)主要服务功能、服务特色及服务成效;获得奖励、表彰和荣誉等;媒体宣传报道等;开展中小企业公益性服务活动等情况;(3)本年度服务活动总结。
12. 2020年工作计划。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本年度服务及工作计划;(2)可持续发展能力情况及下步发展和服务目标。
13. 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对中小微企业服务收费的优惠规定等相关佐证材料;以及服务资质、服务满意度等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14.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5)。
附件3-1: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奖励资金项目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
所在地区:
(市、县)
申报时间:年月日
附件3-2:
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单位:万元、人、平米
填表人:联系电话:
2019年度服务(培训)的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
单位:万元、人
填报单位(盖章):
2、满意度为全部服务中小企业的总体满意度。
5
2019年度培训人员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联系电话:注:按1小时1课时计算。
6
2019年度服务活动列表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联系电话:
主要服务设备、仪器及软件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单位:万元
填表人:联系电话:
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一览表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