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5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5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8日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和政策,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省政府授权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具体政策;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创业知识竞赛试题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创业知识竞赛试题(共100题)一、填空题(共20题)1.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 10 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 2 年期的创业担保贷款。
2. 《大庆市2015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中规定,对经认定的孵化基地为创业大学生提供第一年、第二年免费,第三年按50%缴费优惠政策的给予补贴,对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无息贷款。
3. 《大庆市2015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中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年期创业担保贷款。
4. 《大庆市2015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中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 《黑龙江省“互联网+商贸服务业”专项工作方案》中规定,支持商贸服务企业建设社区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居民日常消费、家政服务、远程缴费、健康医疗、紧急求助、电子政务等方面的在线服务。
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一照四号”。
7.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落实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8. 《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使用工作流程》中规定,种子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专项用于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开展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大学生创业园区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加大政府对创业的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种子资金,扶持初创企业发展。
科技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面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科技部组织编制了《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二○○六年十二月七日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黑人社发31号 附件1xls -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1 关于印发数控加工等4个专业10个职业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 63 定基地设置标准的通知 黑人保函[2010]46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违纪违规问题整改工 64 作的通知 黑人保函[2010]518号 65 关于同意盐疗法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批复 66 关于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 黑人保函[2010]523号 黑人保函[2010]573号
26 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89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彩虹工程实施方案的 27 通知 黑人保发[2010]91号 28 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29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督工作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96号 黑人保发[2010]99号 黑人保发[2010]102号
92 关于调整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5号
关于印发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 93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6号 94 关于铁路部分系列和专业技术职称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8号
95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长选拔聘任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9号 96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会计、审计、统计、经济4个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 97 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鼓励和引导人才面向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流动的意 98 见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99 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55139”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 100 通知 黑人社发[2011]41号 黑人社发[2011]43号 黑人社发[2011]48号 黑人社发[2011]56号 黑人社发[2011]57号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一、概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优化创业孵化基地的运作管理,提供有序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者的成长和发展。
二、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责任-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者应负责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确保基地的正常运营。
-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者应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和服务,满足创业者的需求。
-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者应对入驻创业者进行评估和指导,帮助其发展壮大。
-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者应维护基地的秩序和安全,保障创业者的权益。
三、入驻创业者的权益和义务1. 入驻创业者的权益- 入驻创业者有平等的创业机会和资源获取机会。
- 入驻创业者有使用基地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的权益。
- 入驻创业者有参与基地组织的活动和培训的权益。
2. 入驻创业者的义务- 入驻创业者应遵守管理制度,遵守基地的规章制度。
- 入驻创业者应按时交纳相应的使用费用和押金。
- 入驻创业者应与其他创业者互相尊重和合作。
四、基地的设施和服务- 基地应提供适合创业的办公空间和设施。
- 基地应提供网络、电力、水等基础设施,并及时维护。
- 基地应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和咨询等服务。
五、基地的评估和指导- 基地应对入驻创业者进行评估,确保其创业项目具备可行性。
- 基地提供创业指导和培训,提高创业者的管理和经营能力。
- 基地应定期对入驻创业者进行业绩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支持。
六、基地的秩序和安全- 基地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创业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 基地应对入驻创业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基地的秩序和良好的创业环境。
- 基地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人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七、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改进-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者应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者应定期评估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并根据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以上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所有入驻创业者应遵守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者将不断努力提升基地的服务水平,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支持,共同促进创业创新的发展。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黑财规审〔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7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行、哈辖各支行,妇女联合会、扶贫办、各市(地)银保监分局、各市(地)金融局(办、中心):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规定,我们对2019年公布的《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尽快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第三章创业担保贷款办理程序第四章担保基金管理第五章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第六章部门职责和绩效管理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200420185027)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和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和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和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通知各市(行署)、县(市)科技局,省级以上高新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有关企业:《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由2012年第八次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积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申报与认定工作。
各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对照《暂行办法》的申报条件,做好申报认定工作。
具体认定程序如下:一、信息填报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只须填报相关信息,不必重新认定。
请各认定部门于9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的80%及全部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信息填报工作,于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民营科技企业的信息填报工作。
二、申报认定1.新申报的企业登录黑龙江省科技园区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http:///kjfw/Index/Index.aspx),填报相关信息,提交认定相关材料(见附件2)。
2.各认定部门根据企业填报的信息及认定申请材料,依据《管理办法》进行认定。
3.省科技厅对认定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备案和核查。
4.服务网用户名及密码。
省科技计划管理系统中已注册的推荐单位及其联系人、申报单位及其申报人,可直接登录使用或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变更。
未在省科技计划管理系统中注册的科技园区等认定机构由系统派发用户名及密码,企业自行注册用户名及密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2•【字号】哈政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发〔201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依据《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兴业(一)放开企业经营范围。
对企业注册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首次出资限制,免予提交公司验资报告。
对一般经营项目实行自主申报制,不与经营场地、注册资本等条件挂钩。
对不直接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人身安全、食品安全,通过事后监管能够有效控制风险的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试行“先照后证”。
(二)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
允许企业“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对企业在同一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且无前置审批的,除主要办公场所外,可根据需要增设多个经营场所,同时允许一个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住所,超出登记机关辖区的经营场所按分支机构登记。
对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取得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审批的,须取得审批后方可用于生产经营。
对文化创意、动漫设计、技术开发、信息咨询、网络营销以及其他不会对周边环境、邻里生活、居住安全产生影响的企业,可以利用居民住宅开办。
(三)扶持创业基地发展。
对市级以上(含市级)工业加工型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共享资源、“一站式”代办等质优价惠公共服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每育成毕业1户小型、中型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列支。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5•【字号】哈政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的意见哈政发〔2016〕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全力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大力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五部委《关于组织申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大力培育创业创新主体(一)鼓励大众兴业和创业,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能的小微企业群体。
“两创示范”扶持期限(2015-2017年,以下简称示范期)内,对新办且入驻经认定的创业载体的创业者,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以下简称“两创示范”)服务券补贴,用于支付创业载体相关费用。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二)支持小微企业引进高层次和紧缺实用人才。
对小微企业引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取得发明专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和博士研究生给予安家费10万元,硕士研究生给予安家费5万元;博士研究生每月再给予生活补贴2000元,连续发放3年。
对所作贡献突出、社会影响广泛、示范带头作用显著以及科研成果在企业成功转化并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小微企业优秀人才,按照《哈尔滨市市长特别奖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三)支持小微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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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
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业活动,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和谐龙江建设的有关精神,加快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带动全省中小企业创业成长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创业孵化基地有管理服务机构,固定工作人员和资金保障,有创业孵化基地发展规划,可以为入驻企业提供多方面的公益性或低偿服务。
创业基地内基础设施比较齐全,可为初创小企业提供零收费或低租金厂房(场地)及公共综合服务。
基地具有滚动孵化功能,年孵化企业毕业率在5%以上。
(二)专项条件:
创业孵化基地主要为以下五种类型。
1、科技孵化型。
主要是集中对科技企业进行培育孵化和服务的场所。
房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
业40家以上。
2、工业加工型。
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房屋改造辟建或在各类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与园区有相同点,也有区别,但不是等同)中建设的,以培育年营业收入500
万元以下小企业为主、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所。
场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厂房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20家以上,安排
就业500人以上。
3、市场牵动型。
主要是指对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经济有较大拉动作用的专业市场。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40家以上,拉动当地加工企业40家以上,综合安排就业1000人以上。
4、商贸物流型。
主要是大中城市规模较大的各类综合商贸和物流中心。
商贸中心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个体工商户500户以上,安排就业1000人以上。
物流中心入驻企业50户以上,综合提供就业岗位300个以
上。
5、龙头带动型。
主要是指对从事非种植业的某一个产业具有较大拉动作用,并能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龙头企业。
该企业带动非农创业300户以上,或专业养殖场10
个以上,活拉动当地配套企业20个以上,安排就业1000
人以上。
被推荐的单位,应同时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之一。
二、推荐申报要求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推荐和申报由市(地)中小企业主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地)中小企业主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认定条件筛选申报。
填报《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推荐申请表》、《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名单》,同时上报创业孵化基地简要文字材料(包括基地建设的沿革、管理机构设置、基地投资主体、现状及发展规划,上年实现主要经济指标、社会效益、主要制约因素等)。
三、认定命名及管理
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每年认定一批次(每年认定命名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的时间另行通知)。
在市地推荐上报情况的基础上,省局进行实地考察,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认,下发文件命名。
经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授予《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并作为下一步国家和省级创业工作扶持的重点。
对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按年度计划检查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运作情况,为基地内企业提供综合服务情况,企业满意率应在90%以上。
监督检查的方式: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应在半年和年末向省局报送工作动态报表、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
省局将对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抽查。
对
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基地在建设运作中存在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对问题突出且达不到建设计划目标,起不到示范作用的,将取消其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名称。
附件:1、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推荐申请表
2、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
3、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工作动态情况表
附件1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推荐申请表
填表时间:单位:人、户、万元、平方米
基地名称申报基地类型
单位性质企
业
□
事
业
□
注册时间
法人代
表
注册资本
主管部
门
职工人数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数
详细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电话
手
机
基地现有资产占地面积建
筑
面
积
主要产业
基地入驻
企业情况企业户数
就业人
数
基地上增销售收实
年主要经济指标加
值
入缴
税
金
提供公益性综合服务的主要内容
申报单位意见年月日
县
(市、区)中小企年月日
业主管部门意见
市(地)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意见年月日
附表2
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填表时间:单位:户、人、万元
序号
企业
名称法人
代表
设立
时间
职工
人数
主要
产品
注册
资本
上年主要
经济指标
电话备注
销售
收入
实缴税金
附件3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工作动态情况表填表时间:单位:人、户、万元
基地
名称
详细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
人
电话手机入驻
企业情况累计企业户数
比上年
新增企
业户数
累计就业比上年新增就
人数业人数
毕业
企业
户数
经济
指标增加值
销售收
入
实缴
税金
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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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济管理申报企业基地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5月4日印发
共印: 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