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
简述预告登记制度。

简述预告登记制度。
一、概念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债权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房产局办理预告登记,以便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预告登记的性质预告登记是旨在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取得物权的登记制度,属于法律程序的一部分。
在不动产交易中,由于债务人有可能恶意处分不动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预告登记显得尤为重要。
三、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预告登记主要适用于买卖期房、其他不动产物权转让等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预告登记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防止债务人恶意处分不动产。
四、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能够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一旦进行了预告登记,债务人就无法再处分该不动产,从而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债务人违反约定处分不动产,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确认处分行为无效。
五、预告登记的程序办理预告登记的程序相对简单,当事人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房产局进行申请。
一般来说,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卖合同或其他不动产物权转让协议等。
在申请过程中,房产局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办理预告登记。
六、预告登记的期限和解除预告登记具有期限性,一般不超过3个月。
如果超过期限仍未办理正式登记,预告登记将自动失效。
此外,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预告登记也可以随之解除。
在解除预告登记时,当事人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房产局办理手续。
七、结语预告登记制度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通过预告登记,债权人可以限制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从而降低交易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了解预告登记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宣传和监管力度,提高公众对预告登记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什么是不动产的预告登记

什么是不动产的预告登记什么是不动产的预告登记?——法律专家视角分析不动产的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申请,将其拟取得的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以保护其不动产权利的一种登记方式。
不动产权利的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其作用在于保护登记人不动产权利,以及保障可能受到侵害的第三人的利益。
本文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出发,探讨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相关问题。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依据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该法规定,不动产权利的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对其拟取得的不动产权利,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由登记机构予以登记,以保存其可能拟取得的不动产权利,其效力自登记之日起。
因此,在不动产权利发生争议的情况下,预告登记可以保障登记人的权益。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不动产预告登记适用于即将产生的不动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林木、山岭、河流、湖泊等。
此外,在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预告登记还适用于以下情况:1. 不动产权利出现争议,但该争议未作出裁决或判决的;2. 不动产权利被国家、集体或他人依法征收、征用或被查封的;3. 不动产权利被强制执行的;4. 不动产权利被冻结的;5. 不动产权利被供担保的。
三、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申请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需要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申请书:该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要求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的地址、不动产权利的性质、内容和范围等,同时还应当提交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2.身份证明:除了申请书,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委托证明:如果申请人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还应当提供经其授权的委托书和授权人的身份证明。
4.权属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拟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如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
四、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流程1.提出申请:在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概述

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概述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概述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在不动产权利未形成之前,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以保障其将来权利的实现。
本文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分析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包括其概述、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办理程序、注意事项和一个案例分析。
一、概述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当事人为保护自己未来的权利而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的一种制度。
它是一种预防性的登记,可以在不动产权利未形成之前,通过登记向第三人公示权利人对该不动产的权利要求,保障其将来权利的实现。
二、法律效力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主要表现为公示效力和优先权效力。
公示效力是指登记内容可以向第三人公示,使第三人知悉该不动产的权利状况。
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不动产上,优先登记的预告登记优先于后来登记的其他权利。
三、适用范围不动产的预告登记适用于准备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情形,如土地出让、房地产买卖等。
同时,不动产的预告登记也适用于保障不动产质权的情形,如抵押、质押等。
四、办理程序不动产的预告登记的办理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登记:权利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包括权利人的姓名、证件号码、登记目的、不动产基本情况等。
2、审核申请: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资格和不动产的基本情况。
3、登记公告:登记机构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预告登记,向第三人公示权利人的权利要求。
4、不动产权利的形成:当权利形成时,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办理登记手续。
五、注意事项不动产的预告登记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一旦发现虚假申报,将承担法律责任。
2、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内容应当明确,不得与已有登记内容相冲突。
3、不动产的预告登记期限一般为三年,如果权利未形成,应当及时申请更新登记。
六、案例分析某甲买下了一块土地,打算建房。
他担心土地被他人侵占或者出现争议,于是向登记机构申请了不动产的预告登记。
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之若干思考

532006.9法制园地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之若干思考□杨健(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物权法(草案)对此也进行了规定,但仍需完善。
不动产预告登记将债权物权化,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性质的排他效力。
其价值在于保障当事人(特别是弱者)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等,特别是以抑制商品房买卖中“一房多售”为典型。
本文拟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涵义与性质入手,对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与法律价值进行思考,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若干方面在我国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制度设计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53-01一、不动产预告登记法律涵义与法律性质之思考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应于本登记,是为补充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法律为保全这项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进行的登记。
早期的普鲁士法上的异议登记分为固有异议登记和其他种类的异议登记两种。
固有异议登记具有保全权利和顺位的效力,目的在于保全物的请求权;其他种类的异议登记仅具有保全权利的消极效力,并无保全顺位的积极效力。
①在我国,预告登记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预告登记系介于债权与物权之间,兼具两者的性质,在现行法上为其定性实有困难,可认为系于土地登记薄上公示,以保全对不动产物权之请求权为目的,具有若干物权效力的制度。
②其二认为,预告登记的权利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或者可以说是一种准物权。
③其三认为,预告登记使债权请求权具有明显的物权性质,属于一种典型的物权化的债权。
物权是绝对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的变动只能在公示后才能成立或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债权是相对权,只对其当事人产生效力或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浅析民法典时代下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2023年第7期 职工法律天地55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陈明秀从法律性质层面来看,不动产预告登记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是不同的,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具有特殊的担保功能。
对于不动产预告登记而言,主要问题包括债权、物权等有关的规定。
同时,因为其他担保权利也有涉及,所以从实际应用来看,会有一些法律分歧。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文从不动产预告登记含义、类型等基本概念展开,重点阐释、分析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优先受偿、对开发商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的提前免除,以此为基础,进而对《民法典》《解释》有关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规定进行深入理解,不仅有利于为法律的准确适用提供一定的依据,而且能够让裁判规则朝着统一的方向迈进。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含义和类型所谓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为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当事人依照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的预告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完成登记后,未经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对该不动产进行处分时,是不会发生物权效力的。
此外,完成登记后,如果债权消灭,又或是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则不动产预告登记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买卖房屋的协议,又或者是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进行签订,为了能够确保将来物权可以发挥预期效应,那么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到登记机构完成不动产预告登记。
完成之后,涉及处分不动产,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也就意味着物权效力不会发生。
由此可知,《物权法》与《民法典》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表述基本一致。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主要存在三种类型: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的。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在不动产权利的转移或设定前,登记机关依法将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予以登记,并对第三人予以公示的一种登记制度。
在法律上,不动产预告登记具有一定的效力,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债权担保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这是因为预告登记可以将债权人的权益予以公示,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当债务人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不动产权利转移或设定后,债权人可以以预告登记的方式进行抵押担保或留置担保,从而保障自己的债权。
二、排除不良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排除不良登记的效果。
根据中国法律,在权利登记前,对不动产权利的转移或设定所作的登记均为不良登记。
而通过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排除他人对该不动产权利的不良登记,从而确保该不动产权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确定优先权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确定优先权,即先办理登记的享有优先权。
在不动产权利转移或设定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多个申请人的登记申请,那么先办理登记的申请人可以优先获得不动产权利,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时间先后就可以作为确定优先权的依据。
四、保障债权人利益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在债务人将不动产权利转移或设定后,债权人可以在预告登记期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如行使抵押权或留置权等,从而保障自己的债权。
五、提高权利人诚信度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提高权利人的诚信度。
在不动产权利转移或设定前,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所申请的权利进行了审查,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才能够获得登记。
因此,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提高权利人的诚信度,从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体系的运行。
六、解决合同争议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解决合同争议。
当不动产权利转移或设定发生争议时,通过预告登记可以将争议提交给登记机关处理,避免了不同的民事仲裁或诉讼程序,从而快速解决争议。
案例分析某公司在购买房产时,进行了不动产预告登记。
但是,由于公司方面未及时公示该预告登记,导致对方未能在购房时及时了解该房产的预告登记情况,从而产生了纠纷。
2021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及完善建议范文2

2021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及完善建议范文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含义 对于预告登记的概念,我国学者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其中以王利明教授①和孙宪忠教授②的观点为代表。
笔者认为:预告登记的本质是对请求权的提前登记,主要是指为了确保现在尚未发生,但将要发生的物权变动能够顺利推进为本登记,而对某种债权请求权进行的提前登记,需要注意的是,该债权请求权必定是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性质 (一)具有临时性 预告登记是在本登记之前进行的一项登记,其最终要么被注销,要么转化为本登记,其并不是始终存在的。
(二)兼具债权性和物权性 其债权性体现在:(1)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对作为标的物的不动产并不享有支配权,既无权对该不动产进行事实上的支配,也无权进行法律上的支配;[1](2)预告登记担保的是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或物权请求权。
其物权性体现在:(1)任何会损害或妨害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的处分归于无效;(2)如果该请求权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那么当对抗债务人的破产和被强制执行时,预告登记权利人享有对抗权;(3)当债权请求权受到他人侵害或妨害而无法实现时,预告登记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立即排除妨害或停止侵害。
[2] (三)具有从属性 由于预告登记以担保债权请求权的实现为目的,保障预告登记权利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因此其具有从属性。
预告登记的效力取决于被担保的债权请求权的效力。
预告登记与该请求权在法律上是紧密相连的。
这不仅体现在预告登记的成立上,也体现在预告登记的转让与消灭中。
《物权法》第 20条第 2 款就是对这一点完美阐释。
三、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 预告登记的效力,即预告登记制度本身具有的直接作用,它是我们立法、运用以及进行其他相关研究时都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
具体来说,预告登记的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全权利效力 保全权利的效力是指保障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将来肯定会发生预期物权效果的一种法律效力。
论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论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口牛迎 雪
( 西北政法 大学民商法学院 陕西西安 7 0 6 ) 10 3
摘 要 : 国物权法首次确立 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 我 这对于保护 不动产 交易安全 、 少交易风险 、 减 稳定社会秩序 具有重要意 义 本文结合我 国实 际情 况, 图对预告登记制度 的涵 义、 试 适用范 围、 力等 问题进行 阐述 , 效 并提 出建立并完善我 国预告登记制度 的点滴建议 。 关键词 : 预告登记 物权法 完善 预告 登记 的涵 义 预告 登记 ,即为保 全 一项 以将 来发 生不 动产 物权 为 目的 的请 求权 的不动 产 登记 。预 告登记 所 登 记 的不 是现 实 的不 动产 物 权 , 而 是将 来发 生不 动产 物权 变动 的请 求权 , 是在 确 定 的财产 登记 它 条件 还 不具备 时 , l 来财 产变 动 能够顺 利进 行 , 为『 将 而就 相关 权利 的请 求权 进行 的 登记 。预 告登 记属 于不 动产 登 记 的范畴 ,记 载于 不动 产记 簿 中 , 有登 记 的公示 力 。其 旨在 保全 不动 产物 权 变动 具 的债 权请 求权 ,同时它 也 是一种 担保 手 段 。在登 记要 件 主义 的物 权变 动模 式下 , 动产物 权变 动 因进 行本 登记而 发 生 , 进行 本登 不 在 记之 前 , 可能 不动产 物权 变动 的 原 因已经存 在 , 登 记条 件缺 乏或 但 尚未 成就 , 时当 事人虽 拥有 债权 请求 权 , 物权 变动 仍 然存 在落 此 其 空 的风险 , 因此 , 利 人可将 该 债权 请求 权记 载 于登记 簿 中 , 权 以限 制物 权人 的处 分 行为 。 二、 预告 登记 制度 适用 的范 围 预告 登记 可 以适 用的 范 围是非 常广 泛 的 。 国 《 权法 》 2 我 物 第 0 条规 定 : ”当事人 签 订买卖 房屋 或 者其 他不 动产 物权 的协 议 , 为保 障将 来实现 物 权 , 照 约定 可 以 向登 记机 构 申请 预告 登记 。预 告 按 登记后 , 未经 预告 登记 的权利 人 同意, 分该不 动产 的 , 发生物 权 处 不 效力 ” 由此可 见 , 物权 法》 。 《 没有 对预 告 登记 的范 围进 行严 格 的限 定, 只规 定了两 种情 形 , 即最 典型 的商 品房预 售登 记及 其他 不动 产 物权 的预 告登 记 ,而且 发生 预告 登记 的债 权 请求权 的原 因仅 限定 为合 同 。 三、 告登 记 的效 力 预 1 担保 效 力 . 预告 登记 的首 要效 力在 于担 保功 能 , 《 国民法典 》 8 3 如 德 第 8 条第 2款 规定 :在 预 告登 记后 对土 地或 权利 进行 处 分 的,以处 分 ” 将 妨害 或侵 害请 求权 为 限 , 处 分无 效 。以强制 执 行或 假扣 押执 其 行 的方 式或 破产 管理 人进 行 处分 的 , 适用 此 种规 定 。” 国 《 也 我 物 权法》第 2 0条第 1 规 定 :预 告登记 后 , 款 ” 未经 预告 登记 的权 利人 同意 , 处分 该不 动产 的 , 不发 生物 权效 力 。” 根据 这 一规 定 , 过预 经 告登记 的债 权请 求权 , 获得 了对 抗其 他处 分行 为 的排斥 性效 力 。 我 国采 绝对 无 效主 义, 即在 预 告登 记后 , 务人对 不动 产权 利 的处分 义 在 妨害 预告 登记 请求 权 的范 围 内,处分 行 为一律 无 效 。这种 排斥 性 效力 , 理论 上一般 称之 为预 告 登记 的担 保效 力 , 叫保 全效 力或 也 排 他效 力 , 是预 告登 记制 度 的核心 效 力 。 是 , 全 效力 不是 预告 但 保 登记 的唯一 效力 。 2 登 记 顺位 保证 效力 . 依物 权法 理论 , 当同一物 上 有数 个相 冲突 的物权 时 , 位在 前 顺 的物 权优 先 实现 。预告 登记 保全 顺位 的效 力是指 当预 告 登记推 进 到本 登记 时 , 不动产 权利 的顺 位 不是 依本 登记 的 日期 确定 , 是 以 而 预 告登记 的 日期 为准 加 以确 定 。由于预 告 登记 是暂行 性 的 , 要 其 么转 为本 登 记 , 么丧 失效 力 。当 其能 够成 功地 转 为本登 记 的时 要 候 , 所具 有 的顺位 自然 也应 当转 归 为本登 记 , 有这 样才 能更 有 其 只 效地 保障 债权 人 的合法 权 益 。 国 《 我 物权 法》 预 告登 记 的顺 位 效 对 力没 有规 定 ,建议 在将 来 的不动 产 登记 立法 中对 这个 问题 加 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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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
李江涛
( 濮 阳职 业技 术学 院 ,河 南 濮 阳 4 5 7 0 0 0 )
[ 内容提要] 本 文认为通 常情 彤下所 说的预告登记的性质实际上是指 的预告登记所保全请求权的法律性质 。 木义 比较分析德 【 l ; I 法 } 二 的相 关规 定和 我围学者的诸多学说,认为应 将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定性为债权 内容和物 卡 义 效 的结合 体,本质 卜 仍 为债 权,仪仪 足 由于进 行了登记而从立法技术上赋予 了其某些物权性 的效力 。 [ 关键词] 小动 产预告登记;物 权变 动;物权;债 权;权利保全 [ 中图 分 类 号 ] D 9 2 3 . 9 9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8 — 7 4 2 7( 2 0 1 4 )0 4 — 0 0 8 6 . 0 2 动产预 告登记制 度存 比较 法 是 一项成熟 的物权制 度 , 卜我… 却是一种新的不动产登记类型 。近几年来 , 伴随着我 住房体制改革的推进 , 房地产市场 闩趋活跃 。 在 现 房买 卖和更 多情 况 下房地 产预售支 撑的交 易额 线 卜升 的同时 , 有关房产交 易案件尤其 足吲一房产 重复出售的现象 人量发生 。 在商 虏预售情形下 的一房数卖 ,预购 人债 权缺 乏有效的法律保护 , 破坏 了预购人对交 易的信赖 。 缺 失相互 信赖的交易 , 无形 中义增加 了交易成本 ,降低 了消费者置产 愿望 , 最终必将损害整个 交易的安全 与效率 ,造成房产经济 泡沫和影响 前全球经济危机下 的我 阁经济全局 。 如何寻找 种制 度 卜的资源 来维 护合法状态 下不动产 交易 的经 济理 性, 是摆在 每一个法 律人而前 的现 实问题。可喜的是近些年 来 有 人 量 的 文 章 和 著 作 开 始 关 注 不 动 产 预 告 登 记 制 度 在 解 决 商 品房 预 售 纠 纷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 对预 告登记性质 的研 究, 可 以为预告登记制度 的体 系化 和 实践化提供理 论依据 , 为我们解决实务 问题和完善预告登 记 制度 提供基础性支持。 对预告登记性质 的研究是十分 必要 十 分重要的。 学界对预告登记性质 的研究可 以说是和对 预 告登记制度的研究几乎同步的 。然而,令 人遗憾 的是,时 至今 H, 仍有许多研究者在研究预告登记 的性质 的时候 都有 意 无意的犯着…个相同的错误 , 即他们在研究预 告登记 性质
性 质 究竟 应 该 如何 界 定 呢 ?
德国学界关于预告登记法律。 性质 的 研 究 关于预 告登记 的法 律性质 ,德 例法 学界多有 不同 的意 见 ,人致可 以归纳为如下类型 :第一 ,债权请求权保全说 。 这种观点认为 , 经 预告登记的请 求权 虽然 具有 了某 些物 权效 力, 但木质上仍 足债权 , 仪 仅是通过 了立法 卜 的技术特 殊的 赋 了其某些物权 上的效力 , 预 告登记就 是这 里所 说的立法 的技术 , 是一种保全手段 , 而这里的债权 也即被保全的 债权请 求权 。这种观点受到 《 德 民法典 》第 8 8 3条第 1 款关于 “ 预告登记 的本质 ”之规定 的支持 ,因此具有实证法 』 二 的 当性 ,多数学者均持此 种观 点。第二,物权说 。这种 观 点认为该请求权 已经小是传 统意义 的债 权了, 其被赋 予 了 某 些物 权 的 效 力 , 预 告 登 记 所 保 全 的 请 求 权 已经 成 为 物 权 。第三,债权物权化说 。预告登记在大 多数情形下均被认 为是债 权物权化的典型范例或重要类型。 对 于德国法上关于预告登记法律性质的学说, 金可可教 授 认为第一种观点 “ 债权请求权保全说 ” 得到 了实证法 以及 学说 、判例的广泛支持,属于明显 的通 说,实际上真 正有争 议的是第二种观点 与第j种观点 。 常鹏翱博 士认为预 告登记 确实具有多面性 : 首先 , 通过预 告登记这种立法 上的技 术手 段,保障 了债权人对未来物权变动 的请求权 的实现 ,是通过 登记这一物权 卜 的方式对实质上 的债权请求权进行 了加 同, 具有债权请求权保全 的外壳 ;其次 ,通过预告登记 ,债权请 求权被赋予物权 的对抗效力 ,从而 出现 “ 债权物权化 ”的特
第3 4卷 第 4期 2 0 1 4年 4月
湖 北 广 播 电视 大 学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Hu Be i T V Un i v e r s i t y
V o 1 . 3 4 , No . 4 Ap r i l . 2 01 4 , 0 8 6  ̄0 8 7
一
的时候, 并末将预告登记行 为和其所保全请求权 的性质 区分 开来,这是一种研究范式上 的不严谨 。 作 这样 的区分是十分 有必要的 , 为它可 以帮助我们真 正并且全面 的理 解预告登 记 制度 。本文这里所要进行研究 的预告登记 的性质 ,实际 上 是指的预告登记所保全 的请求权 的性质 , 也即通常意义 卜 我 们在 民法领域所说 的预 告登记 的性质 。 只有把性质问题研究 透彻 , 面对复杂 的预 告登记 的法律 效力问题 时,我们的研究 才能理清头绪 。 现代 意义上 的预告登记 最早 出现于普鲁 士后期 的异议 登记制度 中, 经 过近 二百余年的发展,预告登记制度 已经在 许多 国家和地 区的民事立法 中得 以确 立。 关于预告登记 的称 谓 ,我 国有学者在研究 时翻译 为预先登 记、暂先登记 、预备 登记等 。我 国物权法 出台后 ,明确使用预 告登记这一概念 , 从而 实现 了用语 的确 定和统一。但是 , 对于不动产预 告登记 的法律性质 并未明确 界定, 学术界对于不动产预告登记法律 性质 的认 知也存在较大 分歧 。那么 , 不动产预告登记 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