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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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和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实现企业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生产经营的稳定、健康、良性的向前发展,更好的实施民主管理的方针,确保企业经济蓬勃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在实行董事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与发挥职代会在维护职工权利和义务的作用,企业整体健康的发展。

三、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的机构,是所领导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民主权所得重要途径。

四、职工代表大会接受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万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二者利益关系,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五、职工代表大会履行民主集中的组织原则,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和处理,必须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

(二)职权与任务

六、职工代表人会的职权:

1、在每四年一次的换届大会上,听取并讨论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企业发展目标报告,在每年一次的职工代表大会上,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让代表掌握企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施和进展情况,公司内的重大措施出台前,积极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避免发生的重大失误。

2、建议监督各项企业管理人员,并提出管理建议。

3、审议通过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企业经理办公会议审定,由董事长颁布实施。

七、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1、协同政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职业道德和爱国主义教育。

2、围绕全面推进技术革新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目标,充分调动以技术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公司生产技术工艺的创新,促进增收节支,高产高质,为企业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打下基础。

3、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4、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整体素质。

5、动员职工贯彻公司内的各项决定和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公司目标的顺利实施。

(三)职工代表

八、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工作积极努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关心所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九、职工代表产生,职工代表人数为单位职工总数的10%左右。职工代表组以车间为单位组建,推选组长一人,一般由车间主管担任,职工代表组承担车间民主管理任务。

十、职工代表由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等方面的职工构成,其中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60%,女职工也要占一定的比例。

十一、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十二、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经职代会常设主席团聘用,可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各工作委员会工作,有权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

3、职工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十三、职工代表的义务:

l、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交给的各项任务。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四)组织制度

十四、职工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换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十五、职工代表入会常设主席团由30%以上,女职工由20%左右,职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主持会议闭幕期间的日常工作。

十六、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如不能如期召开,则应事先征得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的同意,并报上级备案,遇有重大问题,董事长、总经理、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有效;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不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十七、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公司中心工作和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确定会议的议题,并围绕议题,进行提案征集和处理工作,作好大会要通过的决议和文件的起草,修改工作。

十八、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经常性或临时性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职代会常设主席团的成员担任。工作委员会组成后,以文件的形式向全公司公布,工作委员会在职代会常设土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职代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在职代会闭幕期间,根据职代会的安排,完成属本工作委员会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办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职代会常设主席团,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和全体职工的监督。

二十、职工代表调离选举单位,其代表资格失效,原单位可按缺额部分补选职工代表;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所内调动,其代表资格及委员身份不变。

二十一、职工代表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向组长请假,由组长向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报告,代表有请假三次不参加会议,取消其代表资格,由所在单位补选缺额。

(五)职工代表大会与董事、总经理

二十二、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所长任期目标的。

二十三、董事长、总经理应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努力改进工作。

二十四、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生产工艺等企业生产的技术问题。

二十五、职工代表大会与所长在重大问题上认识不一致时,应反复的协调,不能统一认识时,由有关党委调解。

(六)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二十六、职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闭幕期间的日常工作,主要是以下几点:

1、做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等量工作和会务工作。

2、遇到重要问题,应组织工会会员代表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3、检查监督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大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4、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提高代表的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5、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6、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七、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委员会和公司工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在组织上可结合为一体。

二十八、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与公司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一致,每届四年。换届时,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职代会常设主席团和公司工会委员会合并。

二十九、上级工作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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