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024年中学籍管理办法

2024年中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学学生的管理,维护中学教育的良好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办中学和民办中学。
第三条中学是指提供初中和高中教育的全日制学校。
第四条中学的学生包括初中部和高中部的学生。
第五条中学积极推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等各项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发展的多元素素质。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六条中学依照国家和地方教育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招收学生。
第七条学生的招生与录取工作由中学依法承担,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中学应及时发布招生政策和招生信息,确保广大学生及其家长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办法。
第九条中学应按照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招生考试或面试,公平评定学生的录取资格。
第十条中学招生录取工作应依据学生的学术水平、综合素质以及个人发展潜力进行评估和选择。
第十一条中学应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监管机制,严禁违规招生行为。
第十二条中学应及时通知录取考生及其家长录取结果,并做好入学登记和体检等工作。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三条中学应为每个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表彰奖励、处分等内容。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档案应保存在中学,并做好保密工作,严禁随意外传或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转学、转专业的调整。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经学生及其家长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依据学校的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不得因种族、性别等因素歧视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退学的,应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并及时告知家长。
第十九条学生在中学期间如需休学、复学,应经学生及其家长申请,并按照中学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二十条中学有责任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中学应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价值观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二十二条中学应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各种教育资源,支持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2023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2023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是指为了规范中学学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生权益和学校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下面是对2023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的一篇文章,总字数超过20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学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确保教育公平,健康、快速培养人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本《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中学学籍管理是指中学按照国家教育规定,对中学学生进行入学、注册、转学、升学及毕业等学籍处理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学学籍管理要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其全面发展,加强学校与学生家庭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形成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四条中学学籍管理要加强社会监督,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护学生隐私,杜绝学籍滥用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时,中学应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进行录取,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登记。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中学应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包括身份证核验、基本信息填写、照片拍摄等。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信息应真实、准确,中学应向学生及其家长告知注册信息的重要性,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学生注册时需提交必要的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等,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注册手续。
第三章转学与转学籍第九条学生如需转学,应提前向所在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中学应积极支持学生的转学申请,保障其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前,需办理转学手续,包括学籍交接、转学证明等,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传递。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时,中学应向新学校提供准确的学籍信息,确保学生在新学校的学习和生活正常进行。
第四章升学与毕业第十三条学生在完成中学教育阶段的学习后,将根据其学业表现和毕业要求考虑毕业与否,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中学应提前为学生制定升学计划,提供相关的升学指导和信息,帮助学生做出合适的升学决策。
第十五条学生完成中学教育阶段的学业,应经过学校评定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
2023年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2023年中学学籍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中学学籍管理,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培养优秀的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籍的确认1. 中学学籍的确认以入学通知书为依据,学生在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即为确认中学学籍。
2. 学生入学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户口本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学校将对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确认学籍。
3. 学生跨地区就读的,需要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学生在办理学籍转移手续时,需要提供原毕业学校的有关文件,学校将进行核实并确认学籍。
三、学籍的变更1. 学生学籍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转学、转专业、休学、退学、留级等。
学生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方可进行变更。
2. 转学申请,学生需要提供目标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学校将进行核实并办理转学手续。
3. 休学、退学的申请,学生需要提供详细的原因,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
4. 学生留级的情况,将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以及个人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经班主任、年级主任、校长审核后确定是否留级。
四、学籍的管理1. 学生的学籍信息将由学校负责管理,并做好保密工作。
2. 学生个人信息的变更、更正,需由学生及其家长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填写书面申请,学校将进行核实并办理变更手续。
3. 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学生及其家长可以通过学校官方网站或电话咨询方式进行查询,学校将提供相关服务。
4. 学生在校期间,需要及时更新个人信息,例如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以便学校与家长进行有效联系。
五、学籍的挂失与补办1. 学生学籍证件挂失,学生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 学生学籍证件补办,学生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书面申请,学校将办理补办手续。
六、学籍的核实与归档1. 学生学籍的真实性由学校进行核实,并在学生入学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归档。
2. 归档的学籍信息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出生证明、户口本、入学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由学校负责保管。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例文(三篇)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例文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
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一、入学管理我校每届新七年级招生必须按照教育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完成证书、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不予注册。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给予录入电脑档案,学生学号延用小学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学校教导处存档,一份上交中心校存档,一份上缴县教育局。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由学校教导处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用黑色钢笔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
二、学生档案管理1、用黑色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1)新生入学名册表;(2)初中学生花名册(加盖县教育局学籍章);(3)初中学生学籍卡;(4)电脑档案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转学与借读管理1、转入凡符合“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要求和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向接受方学校申请转学,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前须由教导处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
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

附件1: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招生行为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
及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调整学校招生范围,每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划片招生范围、时间、计划及有关要求。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化解择校现象。
择校生不得突破省规定的比例。
2、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属地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校不得擅自组织任何具有招生性质的面试、测试等活动;禁止普通高中擅自提前招生和发放录取通知书。
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总数----------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的30%。
任何学校不得以借读名义接受计划外的“择校生”,不准安排计划外的插班生。
省级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其中,初中阶段非本校学籍且学习时间未满二年的学生,不得享受本校示范高中分配指标。
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逐步加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招生录取中的权重。
3、中小学招生实行“六公开”原则,即: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
所有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的监督。
4、加强招生宣传管理。
招生宣传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
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中考、高考成绩;禁止排列中考、高考名次;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考升学率、中、高考状元;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学生、社会发布其他各种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初级中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初中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初中学生,包括新生、在籍生、休学生、转学生、复学生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凭入学通知书、户口簿、小学生档案等材料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学籍。
第六条新生注册学籍后,学校应立即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八条学生转学,须提供转入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原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学生休学,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
休学期间,学籍保留,但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学生复学,须在休学期满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恢复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退学,须提供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注销学籍。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二条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实施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二)负责学生学籍的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的办理;(三)定期对学生学籍进行审核,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四)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反馈给相关教师和家长;(五)负责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教师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了解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协助学校完成学籍管理任务;(二)关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状况,及时发现并报告学生的异常情况;(三)做好学生学籍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2023年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2023年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初中学校学籍管理,提高学生学习成绩,培养优秀人才,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初中学校学籍管理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法管理学生学籍。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学籍变动和学籍使用等各项管理内容。
第四条学校学籍管理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生家长、班主任和教师共同配合并监督执行。
第二章学生入学管理第五条学生入学须持第一章第三十条规定的材料,参加学校的招生考试,并通过考试后方可入学。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需向学校提供家长及学生身份证明文件和学生户口本等资料。
第七条学生家长需签署学校的入学承诺书,承诺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八条学籍变动包括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
第九条学生转学需提出书面申请,学校需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如实记录在学生档案中。
第十条学生休学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休学原因及预计休学时间。
第十一条学生退学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退学申请表,并由班主任及家长签字确认。
第四章学籍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学籍使用包括学生信息管理、成绩管理和奖惩管理等内容。
第十三条学校需建立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班级信息等。
第十四条学校需定期进行学生学习成绩的统计与分析,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反馈学习成绩。
第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表现进行奖惩管理,奖励表现优异的学生,对不良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的修改或废止需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八条各类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等管理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并配合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初中学校所有。
以上是2023年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共计2000字。
本规章制度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规范学生入学、学籍变动和学籍使用等各项管理内容。
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栾台华硕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巩固我省初中阶段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级中等教育机构。
第二章入学第三条初中实行就近入学,招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本服务区内完成初等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入学最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15周岁。
对本服务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初中新生,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学生和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
学生应持入学通知书至迟在开学后一周内到指定的学校报到、注册。
第四条完成初等教育的适龄儿童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入学或不能按时入学,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批准并备案,可免予入学或延缓入学。
延缓入学期满后,应按时入学。
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备案,并协助当地政府动员学生入学,或由政府对学生法定监护人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其送学生入学。
第五条已完成初等教育的、有学习能力的11—17周岁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暂居半年以上,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经同意后,持借读学校复函回原学校登记并开具借读证明及有关学籍证明,按流入地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到借读学校办理借读手续。
学生借读条件和借读具体办法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市具体情况自行制订。
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
流出学生回流出地居住并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初中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初中学校原则上按45人编班,最高不得超过54人(包括转学、借读、复学等学生)。
第三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第七条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或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由学生本人和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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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文件闽教基〔2007〕4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在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后,原省教育委员会印发的《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闽教[2000]中15号)中的许多款项已不适应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
为此,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常规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规范学籍管理,加强检查监督,同时要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办法。
各地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附件: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教育厅二○○七年元月十六日主题词:教育中学学籍管理通知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2007年元月17日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现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初中(含完全中学初中部)。
第三条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均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在接受完小学教育后,应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学校。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适龄人口变动情况及城镇化进程,合理确定初中学校的服务区范围。
初中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前20天内向服务区范围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及户籍证件等,按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学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应将新生入学花名册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超过规定期限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学校须及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组织动员学生入学。
第五条已完成小学学业的适龄儿童、少年如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医疗机构的证明,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延缓入学。
延缓入学期满后,应按时就近入学。
延缓入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延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延缓入学申请。
第六条因家长工作调动等,并已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而未办理初中入学手续的小学毕业生,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小学毕业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子女人口,随父母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的,需持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原就读学校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
经同意后,申请者须持就读学校复函回原学校登记并开具就读证明及有关学籍证明,到就读学校办理就读手续。
具体就读条件和就读办法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订。
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
流出学生需返回户籍地,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学,学校不得拒收。
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条件,并建立专门学籍,其学号前加冠“LD”,列入事业统计。
第八条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初中学生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
学校不得拒收服务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政策统筹安排的适龄学生入学。
初一新生名册(附件一)和每学期初的学生增减登记表(附件二),必须在开学后15天内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留档一份备查。
第十条民办初中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下进行招生,学校应按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收初中新生。
新生名单要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转学第十一条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变化确需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双方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办理转学手续应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1、常住地户籍册(经核查后留复印件);2、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三);3、转学证明(附件四);4、新生入学登记表;5、学生学籍卡片和综合素质评价登记册;6、学生就学期间重读、休学证明(须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的教育部门确认);7、义务教育登记卡。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的学生不得借故拒收,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及时报告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审核转学有关材料,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学生到转入学校,不得用“试读”形式拖延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应认真填写转学申请书,学校应严格审查,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
学校接收转学生后,应及时将转学证明书的回执寄回转出学校存档。
第十三条转学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时转入学校应安排在与原就读学校相应的年级,不得重读。
第十四条学校应严格控制转学名额。
学校转学名额每个教学班一般限定2名(从招生编班时算起,三年的累计数)。
第四章休学、复学第十五条凡因身体状况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
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填写休学申请表(附件五)、出具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
初三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第十六条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
保留学籍一年,学生的有关材料由学校保存备查。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
休学期满可复学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在学期初注册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准其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延长一年。
学生在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但不得转学。
第十八条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
学生中途辍学,学校应及时向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同当地政府依法动员、组织其返校就学;对借读的学生辍学的,学校也应及时书面通知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学籍所在学校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同做好动员入学工作。
第五章借读第十九条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临时就读学习,借读学生不具有就读学校的正式学籍。
借读学生的学籍由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管理,不列入借读学校正式学生名册。
借读学校建立专门学籍(内容要求同在校生学籍),要注明借读字样和借读时间、年级,单独装订成册,学生借读关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
借读学校应将借读学生花名册(附件六)报教育行政部门的备案,借读学生人数限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学生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借读,应填写借读申请表(附件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2、在省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第六章升级、毕业、结业第二十一条学生每学年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逐年升级。
第二十二条初中修业期为三年。
学生修满三年并完成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评价、学科学业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准予毕业。
完成初中学业的学生,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填造毕业生花名册(附件九),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后发放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须盖校长签章和学校公章及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不再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附件十),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
学历证明原则只能补发一次。
第二十四条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或毕业考试成绩经重考后仍不及格者,给予结业,发给结业证明(附件十一)。
因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回原学籍所在学校申请并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当年毕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由学校收回结业证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考试合格时间为准,但不计入当年应届毕业生数。
第二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满,达到毕业、结业程度,学生就读学校应在其义务教育登记卡上填写毕、结业证书号,签盖公章后寄学生户籍地政府存档备查,作为完成义务教育凭证。
第二十六条港、澳、台及华侨、外籍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二十七条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完成初中学业的学生,可参加当地统一举行的初中毕业考试,符合毕业标准的由就读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就读学校要及时反馈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
需要在流入地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可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有关规定由各设区教育行政部门制订。
第七章评价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业成绩两个方面。
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发展性评价指导意见》和《福建省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指导意见(试行)》(闽教基[2004]71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