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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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02•【字号】黔教办会考函〔2019〕540号•【施行日期】201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教办会考函〔2019〕540号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县(市、区、特区)教育局、省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工作职能调整,从今年3月1日起,“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的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交由我厅会考办进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籍日常管理工作,杜绝空挂学籍、人籍不一致、一人多籍、变相收取学籍“挂靠费”,学籍系统中学生基本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职能、各施其责“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主要用于记录学生就学和成长过程,“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及学考管理系统”主要用于普通高中的招生录取、学籍异动、考务管理、成绩运用等。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一)新生注册。

新学期伊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中考录取相关政策注册和审核新生入学情况。

今年秋季入学新生必须先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注册成功后将数据导入“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及学考管理系统”。

任何学校不得抢注学籍,不得为非本校录取的新生注册学籍。

(二)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转学严格执行同级同类学校互转的原则。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高一上学期和高三下学期不予转学。

休学期间不得转学。

所有转学手续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每年3月、9月),逾期不再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必须坚持先办手续、后入学的程序,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三、突出重点、监督核查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籍工作的管理,严把招生入学关。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生转学流程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生转学流程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生转学流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黔教办基〔2013〕128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生转学流程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各中小学校:我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3月1日已开始试运行,由于试点的原因,许多相关的制度、措施、办法尚未制定,给系统运行和学校操作带来不便。

针对近期试运行中各校在学生转学流程中遇到的问题,现将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供本学期转学使用。

一、学生在办理转学手续时,仅需转入学校出具盖章同意的该生转入证明作为佐证材料上传至学籍管理系统,学校和当地教育局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完成其余转学(电子)流程,其他相关纸质材料学校存档备查。

二、省内学生变动,必须按照转学流程处理。

如果该生在原学校已录入学籍信息(转入学校必须确认该生来源),不允许转入学校将该生作为在校生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严禁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录入学生重复信息和虚假信息。

凡学校在校学生数与学校实际学生数不符的,由学校承担责任。

三、按落地学校申请原则,学生已在转入学校就读,如转入学校未在系统中及时提交申请,造成转出学校学生统计及其他异常情况,由转入学校承担责任。

四、外省转入我省或转出到外省的学生,必须保留完整的纸质转入(出)材料备查。

五、高中学籍的管理,在正式学籍管理办法公布之前仍按省高中会考办原管理方式进行。

现存在的高中阶段借读现象,不能作学生异动处理。

六、为鼓励我省农民工返乡创业,外省转回我省就学的本籍学生如取得转学证明困难,可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转学手续,同时采集录入该生信息。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2013年3月18日。

贵州省学籍管理细则

贵州省学籍管理细则

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中小学生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开发“系统”省级管理个性化应用功能,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其辖区内所有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运用“系统”进行相应管理;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审核、初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负责学籍信息采集、校验、注册、上报、汇总,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和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实时更新。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学生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学籍注册1. 所有新生必须凭借入学通知书和相应的相关材料到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 学籍注册时,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等,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3. 学籍注册后,校方将核发学生学籍证明,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二条:学籍管理1.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2. 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并积极参加学生社团和课外活动,培养兴趣爱好,丰富个人经验。

3. 学生应刻苦学习,完成学业任务,不得旷课、迟到、早退,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校园。

4. 学生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整洁的个人形象,不得在校园内吸烟、喝酒、赌博等不文明行为。

第三条:请假制度1. 学生要规范请假制度,如需请假,必须提前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并填写请假条。

2. 学生请假一天以内,需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同意即可;请假一天以上,需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同意,并报请年级组长或学校行政部门备案。

3. 学生请假期间,必须按时完成请假前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汇报请假期间的学习情况。

第四条:学籍变动1. 学生在校期间如有户籍变动或转学,必须及时向学校行政部门提供相应材料,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2. 学生转学需在原校与新校协商一致,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原校规定离校。

3. 学生户籍变动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并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五条:学籍档案管理1. 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依据,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籍档案,不得涂抹、篡改、遗失档案。

2. 学生离校时,必须将学籍档案交由学校行政部门保管,方便学生之后的升学、就业等事务办理。

3. 学生如有需要查阅学籍档案,需提前向学校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阅。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按市建立统一学号,直到毕业。

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范围转者,学号保持不变。

学号共九位数,一、二位为入学年度,三、四位为县、市、区代号,五、六位为学校代号,七、八、九位为学生代号。

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

在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

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学生按每班四十五人编班为宜,并按规定建立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新生入学后,学生花名册连同学号一式三份,一份留学校,两份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转学第六条学生不准任意转学。

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可准予转学。

第七条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

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学生持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以及会考成绩单和平时成绩报告单,到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

入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好。

会考成绩单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加盖公章后有效。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学籍基础信息数据质量核查和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学籍基础信息数据质量核查和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学籍基础信息数据质量核查和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黔教办基〔2015〕108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学籍基础信息数据质量核查和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工作的通知黔教办基〔2015〕108号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省直高中:近期,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学籍系统)已为我省中小学生发放了正式学籍号,并对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也标志着学籍系统进入新的应用阶段。

但是,目前系统仍然存在部分学生学籍信息缺项、有误、未更新,个别学生因没有提供居民身份证件号未获得正式学籍号,不足龄生注册学籍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到全省学籍管理业务的整体推进和管理服务功能的有效运用。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和建立数据质量核查机制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2号),为加快学籍业务处理,核准学籍基础数据,提高学籍信息质量,充分发挥学籍系统管理效益,4月29日我厅已召开全省视频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及操作培训。

现就加快处理问题学籍、建立数据核查机制和开展首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处理问题学籍经过省内查重、全国查重,并通过国家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身份比对认证,确认系统内存在的身份证号重复、身份证号错误(含身份证号不存在、姓名与身份证号不匹配)两类问题学籍,需要尽快处理。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通过学籍系统,查看本地或本校的问题学籍情况。

学校应对问题学籍进行核查处理,核实问题学籍相关学生的在校生身份和身份证件情况。

对于身份证号重复的,如学生已不在该校,学校应按照“人籍一致”原则执行删除操作。

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中小学生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开发“系统”省级管理个性化应用功能,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其辖区内所有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运用“系统”进行相应管理;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审核、初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负责学籍信息采集、校验、注册、上报、汇总,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和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实时更新。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第四条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第八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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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的入学、注册、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等事项的处理和管理。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由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和学校分级管理。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是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建立“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实施电子化管理。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建立本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系统,验印、核发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所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

普通高中学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学生的信息录入,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招生计划由省下达。

学校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于新生入学后的1个月内,将所辖各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最终招生人数分别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和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

第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不得擅自到其他县(市、区、特区)的学校招生。

学生须持由县(市、区、特区)或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对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视其自动放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对新录取入学的学生,填写全省统一式样的《贵州省普通高中级学生花名册》(见附件1)、《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登记表》(见附件2)。

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经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批准,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

登录“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为学生进行电子学籍注册。

不按规定录取的学生,学校不应办理学籍。

第七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即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同时也是核发毕业证书时的毕业证书编号。

严禁为普通高中学生办理双重学籍和为往届生办理应届生学籍。

第八条学校、县(市、区、特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入校学生的学籍编号,统一按《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编码规则》(见附件3)进行。

学生学籍发生变动,学籍号随之变化。

第九条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前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等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评价第十条普通高中学校要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评价要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过程,要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学校每学期对学生的学分进行认定;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贵州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考查。

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考查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学校对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

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升级与留级第十三条学生学完本学年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我省普通高中学校暂不实行留级制度,严禁变相留级。

第五章休学、复学、退学第十五条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传染病,应当休学。

需要休学的学生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有关材料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见附件4),学校同意后,报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休学证明。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的学生由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总课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当到学校办理休学手续。

鉴于学分要求,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由本人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因传染病或精神分裂症休学的学生,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填写《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见附件4),学校同意,报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安排到下一年级就读。

复学的学生由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在休学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延续休学的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休学。

凡休学期满,经学校通知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仍不到学校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学生,作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学生一般不准申请退学,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见附件5),经学校同意,报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退学。

申请退学的学生由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旷课,学校与其联系后仍继续不到校上课,当连续旷课时间达1个月时,学校作自动退学处理,报县(市、区、特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个学期内旷课时间累计达2个月时,学校在报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作勒令退学处理,并报县(市、区、特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申请退学、自动退学、勒令退学的学生均要注销其学籍。

第六章转学第十九条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因特殊理由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办理表》(见附件6),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县(市、区、特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转学。

跨省转学的学生需到省教育厅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认证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学生转学一般只能在同类别学校中进行。

不同类别学校之间的转学: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学生可以转到一般普通高中就读,一般普通高中的学生不能转到省级示范性高中就读。

学生转入和转出的办理时间原则上为每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学校填写《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7),上报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二十条学生学习期满,达到省教育厅下发的《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暂行)》规定,准予毕业,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学校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钢印)后生效。

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记入《贵州省普通高中届学生修业情况登记表》(见附件8),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省教育厅下发的《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暂行)》规定,由学校发放普通高中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未读满规定学习年限的学生,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发给肄业证书。

对未经学校批准自动退学和被学校勒令退学的学生不发放普通高中肄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

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出具《贵州省普通高中学历证明》(见附件9),报县(市、区、特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扬和鼓励。

学生获奖情况,应全面如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纪校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学等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学处分,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

处分决定应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批评教育有明显进步的,学校应及时撤销对该生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但应将对该生的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放入学校资料室存档。

第九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三十条学生高中修业期满,学籍自行终止。

相关资料存入学校档案。

第三十一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1、违反相关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2、申请退学、自动退学和勒令退学的学生;第三十二条普通高中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

纸质档案包括学生花名册、学籍变更材料、学分认定材料、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入(转出)证明、休学、复学证明、奖励与处分等材料,一并存入学校档案室。

电子档案主要通过“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与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当学生毕业后,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该届学生的电子档案从“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中进行下载,保存备案。

第三十三条学生学籍是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的依据。

各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根据需要配置学生学籍管理设备设施,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电子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经过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从2010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学生开始执行。

原贵州省教育委员会印发的《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籍管理暂行办法》[(90)黔教普通字第193号]同时予以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贵州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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