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高中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确保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高中年级学生,包括新生、转学生、借读生、休学生、复学生、退学生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四条新生入学时,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程序和标准,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生学籍号由学校统一编制,终身不变。
学籍号包括年级、班级、学号等要素。
第六条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及时变更学籍状态。
第七条学生转学、借读,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八条学生休学、复学,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九条学生退学,应向学校提交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三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入学登记表、学籍变动登记表、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档案室统一管理,学生本人可查阅、复印自己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档案的保管期限为终身,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印。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实施学籍管理制度;(二)审核、批准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等申请;(三)建立、管理学生学籍档案;(四)协调各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心学生成长,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一)弄虚作假,骗取学籍的;(二)旷课、早退、迟到、请假的;(三)违反学校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违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原则要求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技工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技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工学校实行学籍管理的目的是要加强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建设,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打好基础。
第三条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是指经过招生录取、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学制进行学习和成绩考核。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招收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必须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
第五条技工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凡经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巾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注册的有关问题由学校按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在3个月内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报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部省属技校直接报送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他技校按隶属关系报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八条凡按专业(工种)招收的学生,原则上按学校录取的专业(工种)注册。
第三章休学、复学和退学第九条凡是下列情况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或责令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2、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旦跟原班级学习确实有困难者。
高中生休学与复学规定

高中生休学与复学规定高中生休学与复学规定 1以广东为例:根据《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六章:休学、复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且需连续停课3个月以上的,由学生家长填写《广东省中小学生休学和复学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休学:(一)学生因伤病需治疗、休养的。
(二)学生参军或出国留学。
(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八条。
因伤休学的学生,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学生因参军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参军的有关证明。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复学规定:(1)休学期限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学生家长填写《广东省中小学生休学和复学申请表》,交学校后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复学,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准予复学的学生,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
(2)休学期满后不能如期复学的,必须按上述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义务教育期满后,连续2周未办理复学或复学手续,经学校多次联系仍无结果的学生,视为辍学,学校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依法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休学超过2年者应予退学,所在学校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2022休学复学新政策休学和复学。
1、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达一个月以上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c02c013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43.png)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
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
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
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
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
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精选3篇)学籍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籍管理,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生入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升级、跳级、退学、奖励、处分、毕业等事项的处理。
第二章入学、学籍第三条新生入学,按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
第四条凡贴合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中学学籍。
新生无故延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如若发现系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学学籍的,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新学期开学后一月内,由学校负责将新生名单造册,并按统一要求编写学籍号,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建立学籍档案。
第七条凡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或其他原因发生学籍变更的,均需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原学籍号注销,不再启用。
第三章成绩考核第八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科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科方面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操行方面按《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资料和要求,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九条学科成绩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根据考试、考查的成绩和平时的成绩综合评定学生的学年成绩,作为升级的依据。
第十条考试科目不及格的学生,须按规定复习补救。
第四章升级、跳级第十一条学生学年考核,操行评定、学业成绩均贴合要求者,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经学年操行、学业成绩考核,若有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个性优异并已到达上一年级的学业水平,可由本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考核批准,予以跳级。
第五章休学、复学第十三条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应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有关部门(单位)证明,经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书,保留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
0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培训讲稿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内所有由政 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 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
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
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
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 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 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 专门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
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
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
生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 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
第七条 延缓入学的手续和条件。义务教育
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 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 书面申请,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 政部门批准,可以延缓入学。缓学期一般为一学
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
申请。
共2条,规定了义务教育各年级实行随机均衡编 班,普通高中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
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 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 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 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
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规定执行。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 生卡。
学籍号编码规则说明: 1、正式学籍号的编码规则:
第十九条 中小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
当理由,可办理转学。中小学生转学须先经过 书面审批程序,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义 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转学学生的具体条件和要 求提交的审核资料,由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
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
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及各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条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
广州出台学生学籍管理新规

广州出台学生学籍管理新规:一生一籍籍随人走广州出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新办法—没有学籍,想转学?未必行得通!昨日,广州市教育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今后须按照“一生一籍,籍随人走”规范管理学籍。
为此,市教育局还总结学籍管理“负面清单”,以此规范择校转学、中学挂读、学校班额超编等违规情况。
每年6月20日前地段小学要完成学籍数据“广州从2004年开始实行电子学籍管理。
”昨日,广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江东介绍,教育部于去年9月发布规范学籍管理要求,提出学生终生学籍号制度,广州由此在现行学籍管理基础上做规范,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其核心为:一生一籍,籍随人走。
江东透露,“一生一籍”首先要规范学籍的建立,未来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生学籍都应在该学段起始年级建立,“学生到非录取学校就读,不能建立学籍将追究收生学校责任”。
根据要求,地段小学每年须在6月20日完成学籍数据整理,并在春季学期结束后一周内报区教育局完成学籍建立工作,今年的工作时间为7月19日,其他小学学籍建立工作须在每年9月15日前完成。
为何强调“起始年级”建立学籍?江东称,此举主要为掌握学生的学籍异动情况,比如未来广州将实行异地中考,要求考生须广州连续三年的初中学籍,“如果学生从初二或初三转过来,是不符合要求的”。
列工作负面清单通过转学获学籍将行不通为了规范学籍管理,昨日,市教育局还专门归纳“学籍工作负面清单”,罗列十大规范行为。
其中,明确提出中小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学生就读,学校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和办学规模招收学生建立学籍。
往年有中学生没有达到广州高中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就先到省内其他地方的学校找个高中来读,获取当地学籍,然后通过转学的“曲线”办法获得广州高中学籍,未来这样的空子将没得钻。
根据《通知》要求,普通高中阶段学生转学,在广州参加中考但达不到当年广州市中考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广州市户籍学生,原则上不得再通过转学方式进入广州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在广州参加中考达到当年中考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但未被统一录取的广州市户籍学生,如从市外转入广州,需根据其参加广州中考的成绩转入到相应或以下批次普通高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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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广州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管理,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广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凡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应执行《办法》。
二、入学
(三)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三年,即普通高中一年级、普通高中二年级、普通高中三年级。
(四)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经统一考试,并经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录取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即准入校学习,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五)未经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录取或未按本办法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一律不能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凡擅自招生所造成的后果,由招生学校、考生个人及其监护人负责。
(六)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被录取后,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录取学校注册、缴纳相关费用等手续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录取学校要向学生和家长说明学籍管理相关规定。
(七)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纳相关费用等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有关证明,到校请假并获批准。
不请假的,视为旷课,按本《办法》第五部分“考勤”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校要规范学籍管理,严禁擅自接收未办理学籍异动手续的学生,避免重复建立学籍。
经核实有擅自接收未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生的,将对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九)学校应按国家规定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建立普通高中学生档案,从一年级开始,对学生德育、学业、体育考核结果,逐学期和逐学年进行登记。
学生档案由教导处管理。
学生毕业后,根据需要,档案可转给高一学段学校,或转给学生就业的单位,也可由学校保存,以备查阅。
(十)学籍表、学生档案、学生证、转学申请表、休学证明、肄业证书、毕业证采用全省统一格式,由学校填发。
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印制,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三、学籍异动
(十一)学生因家庭迁移,或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可凭有关证明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
原则上高一上学期、毕业年级、学生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且在寒暑假期间和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十二)普通高中班额不超过54人。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超出班额接收转学生,接收转学生后学生总数不能超过原招生计划的6%。
(十三)办理市内转学、复学、跳级、留级,由学生监护人向原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后,不再使用纸质转学申请表,统一使用广州市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中的学籍系统进行网上审核。
(十四)由外省市转入我市的普通高中生,转学程序如下:
1.填写《广东省普通高中转学申请表》,经转出学校及转出地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同意。
2.经转入学校组织测试并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同意。
3.由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送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市教育局同意后转学手续完成。
由外省市转入我市的普通高中生,根据学生所在年级,还须提供相应材料。
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还须提供学生本人户籍证明、外省市中考成绩证明、外省市高中学籍证明(学籍档案)。
普通高中二年级学生还须提供学生本人户籍证明、外省市高中学籍证明(学籍档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如转出地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可不提供)。
(十五)境外学生转入我市,必须提供下列证明:
1.学生本人原有学历证明;
2、学生本人在我市居留证明或暂住证明;
3、学生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护照;
4、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回乡证,中国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
(十六)学生在学在籍期间,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离校一段时间者,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具意见,教导主任审查,校长批准后,发给休学证书。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限,三个月内可复学的,一般安排到原年级;三个月后复学的,一般安排到下一年级就学。
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应申请延期,经过学校审查批准可再休学一年。
休学超过两年者应予以退学。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不收取学杂费。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原校申请复学,由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学生复学时,如原校已改办、停办、搬迁或与其他学校合并,可持休学证书向原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性质相同的学校复学。
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十七)学生因出国探亲、留学等原因,可申请出国。
申请出国的学生需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和护照、签证,再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保留一年学籍,如学生在一年期内回国继续学业的,原则上安排回原学校就读。
(十八)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变故等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可申请退学。
学生申请退学,须由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再报市教育行政同意后,可与同一届学生发放肄业证书。
(十九)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每学期一次按学校、年级制订《学校学生异动报表》,加具学籍管理专用章后于本学期末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审核并盖章,然后交回学校存档,作为学生学籍异动的依据。
四、留级跳级
(二十)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允许留级。
如课程模块考试补考后仍有三科不及格且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两科以上为E等者,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和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留级。
高中阶段留级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二十一)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二十二)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但不能免考。
五、考勤
(二十三)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
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离课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二十四)每班设立点名册。
每节课(包括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
学生考勤情况至少每周由班公布一次,每月由学校公布一次。
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和学生档案。
(二十五)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
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
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二十六)请事假超过一个学期上课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二十七)无故旷课一学期累计六十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一百节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一百五十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正式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
自动退学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学籍。
六、毕业与考试
(二十八)具有我市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须在学籍所在学校参加各项统一考试,不准在非学籍所在学校借考,各项考试成绩统计、分析纳入学生学籍所在学校进行。
(二十九)对应届生的各项考试成绩的统计和评价,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的学籍数据为唯一依据。
(三十)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德育考核合格以上,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获得一定学分,三年内获得必修学分116分,总学分达到144分以上者,经学校认定,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由学校加盖公章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加盖验证章。
(三十一)修习必修学分达不到116分、总学分达不到144分、学习年限未达三年者(不含跳级学生),均不发给毕业证书,仅发给肄业证书。
七、奖励与处罚
(三十二)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政治思想品德表现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
(三十三)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正式授予称号,发给奖状或证书,以资鼓励。
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三十四)对违纪、违法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三十五)奖励或处罚学生,须经学生评议,由班主任提出和征求任课教师意见,送教导处报校长审批。
给学生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市、县(区)教育部门审批。
对学生的奖惩决定后,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
(三十六)对受处分的学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不要歧视,继续进行教育。
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讨论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开除学籍者除外)。
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家长并向群众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
勒令退学的学生,退学后确能改过并且表现好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复学,复学时按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的班级。
八、附则
(三十七)本办法自印发日起开始实施。
(三十八)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执行。
(三十九)本办法由广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