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结合江苏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二、学籍管理职责1. 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籍的设立、变更、注销、查询和统计等工作。
2. 学校各院(系)负责本学院(系)学生学籍的具体管理,包括学籍信息的采集、更新、审核和上报等。
3. 学校辅导员负责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协助教务处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4. 学生本人对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学籍管理内容1. 学籍设立:学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设立学籍。
2. 学籍变更:学生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学籍信息的,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3. 学籍注销:学生因退学、休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导致学籍终止的,学校予以注销学籍。
4. 学籍查询:学生、家长、教职工及其他相关单位可按照规定程序查询学生学籍信息。
5. 学籍统计:学校定期对学籍情况进行统计,为教育教学、招生就业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四、学籍管理程序1. 新生入学: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设立学籍。
2. 学籍变更:学生提出学籍变更申请,辅导员审核同意后,上报教务处办理变更手续。
3. 学籍注销:学生提出学籍注销申请,辅导员审核同意后,上报教务处办理注销手续。
4. 学籍查询:查询人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查询申请,教务处予以查询。
5. 学籍统计:教务处定期统计学籍信息,并将统计结果上报学校相关部门。
五、学籍管理要求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内容、程序和要求。
2. 学校应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学籍管理效率。
3. 学校应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学籍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4.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学籍教育,提高学生学籍管理意识。
5. 学校应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为更好地管理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保障学生的权益,促进学校的发展,江苏省教育厅出台了《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
该规定明确了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即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准绳,以学务管理为中心,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服务学生为宗旨。
二、学籍管理的主体和范围
该规定明确了学籍管理的主体和范围。
学籍管理的主体为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的范围为学生的入学、转学、退学、复学、毕业和学籍档案管理等方面。
三、学籍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该规定还明确了学籍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学生入学时,应进行身份证件、户口簿、学籍档案等方面的审核和登记;学生转学或退学时,应实行网上查询和双向转移学籍;学生复学时,应做好复学手续和学籍恢复工作;学生毕业时,应进行毕业审核和学籍销号等管理措施。
四、学籍管理的考核和监督
该规定还强调了学籍管理的考核和监督。
学校应定期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籍管理的监督和考核,确保规定的实施效果。
五、附则
该规定最后还列明了一些相关的附则。
例如,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将会给予相应的资助;学生出现考勤不合格的情况,学校应及时联系家长,进行必要的辅导和教育等。
综合而言,《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对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领域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有利于学校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广大学生和家长。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下发《南京市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下发《南京市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下发《南京市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二○○二年六月八日)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现将《南京市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若干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到所属各中学。
南京市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若干规定一、新生入学1、公办学校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学校不得分快慢班。
2、民办学校(含民营学校,下同)初中招收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并纳入区县教育部门统一管理;高中招生纳入市教育部门统一管理。
3、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开学一月内不报到者,指定学校不保留学籍。
4、年满十六周岁、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升入初中。
5、新生入学后,所在学校根据实际在校生数,编制统一学号。
二、转学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其中高中跨省市、初中跨区、县迁移者可准予转学。
2、六城区初中、市区高中学生入学注册后原则上不进行转学。
3、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初中学生转学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4、转学手续的办理,由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迁入地学校同意接收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因学额超满的,其转学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三、借读1、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为借读生,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就读。
来宁工作的流动人口子女可到暂居地凭暂住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到附近学校申请借读,借读生一般由监护人直接联系借读学校,如有困难,可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解决。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苏教规[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规﹝2014﹞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要求,我省修订了《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现予印发。
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中小学校长、学校学籍管理员等相关人员集中学习,准确理解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内容,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全面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学校等多种途径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管理规定家喻户晓,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和有效举措。
由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尚在部署过程中,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设置学籍系统应用试运行期。
试运行期具体由教育部依据全国系统应用进展情况确定。
试运行期内,凡涉及跨省的学籍变动操作,按照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以学生身份证号码和临时学籍号码为主要依据,经双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据实办理。
凡不涉及跨省协作的学籍管理,从2014年3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1.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2.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教育厅2014年1月26日附件1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3.02•【字号】苏教基[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18﹞5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进一步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积极发展素质教育,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学籍管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教育系统自身肩负的一项基本职能,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规范性。
规范学籍管理是完善现代学校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教育服务民生、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
学籍管理的规范程度影响到教育教学秩序稳定乃至社会稳定,关系到教育改革发展大局。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同志必须深刻认识到规范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使命,严格落实有关政策要求,确保学籍管理规范有序。
二、严把学籍入口。
规范学籍管理首先要从规范学校招生做起。
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教基﹝2018﹞3号)精神,规范招生入学和学籍注册程序,做到令行禁止。
公办学校不得跨市招生,民办学校跨市招生必须列入生源地招生计划。
严禁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争抢生源、提前“掐尖”招生和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坚决杜绝“借读生”“旁听生”,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招收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三、规范学籍应用。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考及学业水平考试工作要求,从2018年开始,所有应届普通高中学生高考和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地点必须与学籍所在地一致。
江苏省新修订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新修订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新修订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是江苏省教育厅在全省中小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为维护孩子的受教育权利,推进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的改善,对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江苏省新修订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共分为六部分,包括学籍管理总体要求、学籍登记、学籍流动、学籍注销、学籍转出和学籍异动。
其中,学籍管理总体要求包括:完善学籍管理机制,落实学籍管理原则,以及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工作等;学籍登记包括:学籍登记的范围、学籍登记的内容、学籍登记的期限等;学籍流动则涉及到学籍的跨校流动、转入学籍的处理等;学籍注销则涉及学籍注销的情形、学籍注销的条件、学籍注销的程序等;学籍转出则涉及到学籍转出的条件、学籍转出的程序等;学籍异动则涉及学籍异动的申请、学籍异动的处理等。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规范,保障高中教育质量,推进教育公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学籍管理基本原则1.学籍管理应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教育目标,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学籍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便捷的原则,随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发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困难,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学生自我完善和进步。
3.学籍管理应遵循保密、合法、安全的原则,对学生信息保密工作严格,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学生个人隐私。
三、学籍管理内容1.学籍档案: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入学考试成绩、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各项信息。
学籍档案应当予以保密,仅限于学生个人和有关部门使用。
2.学籍异动管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有因病、家庭原因等,需要中断学业、休学、转学、退学等,应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审核批准,做好相应的学籍异动手续。
3.奖惩管理:学校应对学生的奖惩情况进行记录并进行实施,奖惩内容应符合高中学生的特点和要求,从而激励学生进步、规范学生行为。
4.评价管理:学校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结合高中学生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制度,加强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管理力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学生在学籍异动及奖惩管理等方面有申诉权。
2.学生有事先知悉自己成绩、及时了解学业和选课情况的权利。
3.学生有知情权,保障学籍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4.学校应当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相关细则,并加强宣传,引导学生依照规定合法维权。
五、违规事件处理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违反本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如有违规事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附则1.本规定施行时间为公布之日起。
2.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学校教育部门。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近日,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文将全文解读这两个规定,以帮助广大家长和学生更好地了解学籍管理相关政策,助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该规定共分为十个章节,主要涉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的法律依据、学籍管理要求、考核评价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该章节主要介绍了该规定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以及适用范围,旨在确保学籍管理公平、公正、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与维护该章节主要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职责、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保有效期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学籍入学该章节主要规定学校对入学者必须审核的内容、学籍查询及核对、学籍录取程序等方面。
第四章:学籍变更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籍变更的种类、变更申请审核流程、学籍变更的记录和查询等。
第五章:学籍核查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籍核查的目的、方式及程序。
第六章:学籍注销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籍注销的种类、注销审核、注销程序、注销后处理等方面。
第七章: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籍管理信息化的应用范围、信息采集与存储、信息传输安全等方面。
第八章:学籍管理制度建设该章节主要规定各级学籍管理机构应制订学籍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学籍管理流程等方面。
第九章:学生考核评价管理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生考核评价的种类、考核评价程序、不同等级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
第十章:法律责任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籍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和处罚罚则等。
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该规定共分为十个章节,主要涉及普通高中阶段学籍管理的法律依据、学籍管理要求、考核评价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该章节主要介绍了该规定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以及适用范围,旨在确保学籍管理公平、公正、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与维护该章节主要规定普通高中阶段学籍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职责、普通高中阶段学籍保有效期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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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第四条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第八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其余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学籍。
第十条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第十二条学生升学后,学校应为其保留电子或纸质学籍档案备份。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四、转学第十三条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转学:(一)家庭户籍跨当年招生区域、且实际居住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二)父母因工作和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迁移,确需转学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工作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三)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出国证明、工作证明、军人证、部队证明等);(四)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教师)的子女,可准予随监护人转学至常住地学校。
第十四条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限同一个省辖市范围内,且须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仅限高一年级学生,且只能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专业,并应补学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的缺修课程。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第十五条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一)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的转学行为;(二)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三)本省低星级学校向本省高星级学校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四)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通过其他途径转入该校;(五)外省初中毕业、外省非重点高中录取后向本省三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转学(该招生区域无二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除外);(六)在休学期间的。
高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十六条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再向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转交学籍档案,完成转学手续。
跨省或跨省辖市转学,需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第十七条学生转学应自行联系转入学校,如确有困难的,也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转入学校。
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转学生,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转学生。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八条在籍学生的转学手续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开始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除父母工作变动、举家迁移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
五、休学复学第十九条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定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第二十条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学生就读普通高中期间至多可休学三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
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
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高考报名等特殊情况未到复学时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
提前复学的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六、退学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退学:(一)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症、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学满三年,仍不能正常学习者;(二)休学期满后30天,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三)学生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四)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三年以上者;(五)出国(境)定居者;(六)其他不能正常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退学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上述情况准予退学,但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后,家长不能主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退学应注销其学籍。
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校负责保存。
第二十八条学生退学一年之内或刑满释放后,如属未成年人,本人要求重新回校学习,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准予回校学习,并重新恢复学籍。
第二十九条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失踪,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七、评价奖惩第三十条学校教育评价应适应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在确保课程计划和选修制度正常执行基础上,突出评价的过程性与发展性,重点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分制管理工作,务求内容全面、客观、多元,操作流程民主、公正、规范,满足学生主动、个性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
个别学生学业水平优异,实际已经达到高一年级水平的,经学校审核、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以跳级。
跳级视同修满教育年限,并获得相应学分。
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学,在原校获得的学分经转入学校核实后,可予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凡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奖章或奖品)、授予荣誉称号、发给奖学金的,需经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并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协同家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处分结论应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本人及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查,并及时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和申诉人。
第三十六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如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明显进步者,可撤销其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如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撤销其处分;如仍无悔改表现,但尚属未成年人,学校应适当延长留校察看时间;如已属成年人,学校可开除其学籍。
八、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七条在籍学生三年修业期满,并达到以下标准的准予毕业:(一)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应有学分;(二)三年内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综合实践活动23个学分);(三)获得28个选修学分(其中选修Ⅱ至少获得6个学分);(四)总学分不少于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达到要求。
国家对普通高中学业认定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对照上述毕业标准,有一项不达标的,应认定为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