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若干法律问题
音乐侵权如何界定

一、音乐侵权如何界定(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未经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发表的。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音乐侵权如何界定二、著作权人的种类(一)作者,完成作品的人。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即未参加作品创作而承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著作权的内容有哪些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具体包括:(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还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发表和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作者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假名(笔名)。
作者也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修改与否,怎么修改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修改,都应根据作者的意愿,不应强制。
修改作品与改编作品不同。
这里讲的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
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或者不改变原作品类型而改变其体裁(如将科学专著改写成科普读物)。
法律音乐侵权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音乐作为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承载着人类情感和文化的传承。
然而,随着音乐产业的快速发展,音乐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音乐侵权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公众对音乐侵权问题的认识,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音乐侵权案件概述1. 定义音乐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分类(1)作品侵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录音制品侵权: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侵犯录音制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表演者权侵权:未经表演者许可,擅自录制、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侵犯表演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音乐侵权案件的法律分析1. 著作权法(1)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著作权法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 音乐侵权案件的认定(1)主观过错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侵权行为侵权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损害事实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失。
3. 责任承担(1)民事责任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侵权人应承担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侵权人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音乐侵权案件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歌手未经许可翻唱他人歌曲某歌手在演唱会上翻唱了他人的一首歌曲,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
后著作权人发现此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音乐抄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音乐产业的快速发展,音乐作品越来越多,抄袭现象也随之增多。
音乐抄袭不仅侵犯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音乐市场的公平竞争。
我国法律对于音乐抄袭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本文将详细介绍音乐抄袭的法律后果。
一、音乐抄袭的定义音乐抄袭是指未经原创者许可,在音乐创作、制作、发行等环节中,以剽窃、模仿、篡改等方式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
音乐抄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直接抄袭:指抄袭者直接复制他人的音乐作品,包括旋律、歌词、编曲等。
2. 变形抄袭:指抄袭者在借鉴他人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改编,但仍保留原作品的核心元素。
3. 部分抄袭:指抄袭者仅抄袭他人作品的部分内容,如旋律、歌词等。
二、音乐抄袭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抄袭者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使用、发行、传播被侵权作品。
(2)赔偿损失:抄袭者应当赔偿原创者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版税、经济损失等。
(3)赔礼道歉:抄袭者应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原创者名誉的影响。
2. 行政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抄袭者所得的侵权收益应当被没收。
(2)罚款:抄袭者应当依法接受罚款处罚。
3. 刑事责任(1)假冒注册商标罪:抄袭者若以营利为目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侵犯著作权罪:抄袭者若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三、维权途径1. 谈判:原创者可以与抄袭者进行谈判,要求抄袭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 仲裁:原创者可以向著作权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对侵权行为进行裁决。
3. 诉讼:原创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
四、总结音乐抄袭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我国法律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
抄袭者将面临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创者应积极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音乐产业各方也应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健康的音乐市场环境。
第2篇音乐作为一种艺术形式,是人类情感和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
歌曲抄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音乐产业一直是文化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众多优秀的音乐作品层出不穷。
然而,随着音乐市场的繁荣,歌曲抄袭现象也日益严重。
抄袭不仅是对原创者的不尊重,更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本文将探讨歌曲抄袭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广大音乐创作者和从业者。
一、歌曲抄袭的定义及表现歌曲抄袭是指抄袭者未经原创者许可,擅自使用原创者的音乐作品,包括歌词、旋律、节奏、编曲等部分。
抄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直接抄袭:抄袭者将原创歌曲的歌词、旋律、节奏、编曲等全部或部分照搬。
2. 变形抄袭:抄袭者在原创歌曲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虽然有所变化,但仍能辨认出原作。
3. 部分抄袭:抄袭者仅抄袭原创歌曲的部分内容,如歌词、旋律或节奏。
二、歌曲抄袭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抄袭他人作品,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抄袭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抄袭者应当赔偿原创者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3)赔礼道歉:抄袭者应当向原创者公开赔礼道歉。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抄袭他人作品,侵害他人著作权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抄袭他人作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防范歌曲抄袭的法律措施1. 提高版权意识:广大音乐创作者和从业者要树立版权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自觉抵制抄袭行为。
2. 完善版权保护制度:政府部门要加大对抄袭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版权保护制度,提高抄袭的法律成本。
音乐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乐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久⾳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期多久,要依据著作权类型⽽定。
例如,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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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久1、⾳乐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久,要依据著作权的类型⽽定:(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年,截⽌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年的12⽉31⽇;(3)、第⼗条第⼀款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年,截⽌于作品⾸次发表后第五⼗年的12⽉31⽇,但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2、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条、第⼆⼗三条⼆、如何认定⾳乐作品侵权(⼀)具有下列⾏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侵权⾏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具、设备等:1、未经著作权⼈许可,复制、发⾏、表演、放映、⼴播、汇编、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2、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录有其表演的录⾳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3、未经录⾳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录像制品的。
(⼆)以营利为⽬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违法所得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违法所得数额巨⼤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1、未经著作权⼈许可,复制发⾏其⽂字作品、⾳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未经录⾳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其制作的录⾳录像的。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期多久,要依据著作权类型⽽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改决定》)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施行。
《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共53项,其中,对原法律条文的修改36项,删除5项,增加规定11项。
从原《著作权法》共56条,新法共60条来看,《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原《著作权法》的修改非常之大,基本从整体上改建了原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其重点是:第一,《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著作权之财产权属性的法律内涵予以进一步扩展和明确,界定了著作权的13项财产权利内容,细化了种类,因而使得围绕著作权财产权利的取得、许可、转让等法律制度的运作,更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尤其其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出租权等权利的设定或者重新表述,解决了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为著作权保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得《著作权法》更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在较大程度上调整了作品合理使用范围,重新划分了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使之符合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要求。
调整后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朝向更有利于鼓励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方向确定,提高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
第三,加强了著作权执法措施,增设或者补充了诉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法定赔偿、行政处罚和民事制裁等制度。
此外,《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在许多方面对原法律作了重新调整,使其更趋合理。
《著作权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面临着几个迫切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要对增设的临时措施等制度的实施,制定程序上相应的配套规定;二是要对《著作权法》中涉及管辖、举证责任和《著作权法》修改前后的时间效力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审判中具体操作;三是要及时将已有的审判经验,根据法律的修改,总结上升为明确的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高效优质地审判案件。
关于声音侵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音乐产业的繁荣,声音作品逐渐成为版权保护的重要对象。
声音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声音侵权案件,涉及声音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某流行歌手,拥有多首歌曲的著作权。
被告:某文化传播公司,主要从事音乐制作、发行及推广业务。
2018年,李某某发现被告在其官方网站、音乐播放平台及线下活动中,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了其创作的歌曲《岁月无声》。
经调查,被告在未经李某某授权的情况下,将《岁月无声》用于商业广告、音乐播放列表及演唱会现场背景音乐。
李某某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声音作品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 被告是否侵犯了李某某的声音作品著作权?2. 被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被告侵犯了李某某的声音作品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李某某许可,擅自使用了其创作的歌曲《岁月无声》,侵犯了李某某的表演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给李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声音侵权法律问题,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声音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声音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本案中,李某某创作的歌曲《岁月无声》属于声音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2. 声音侵权行为的认定。
本案中,被告未经李某某许可,擅自使用了其创作的歌曲《岁月无声》,侵犯了李某某的著作权。
版权侵权赔偿标准

版权侵权赔偿标准一、版权侵权的定义。
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所有者允许,擅自复制、发行、展示、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以其他侵犯著作权的方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
二、侵权赔偿标准。
1.停止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侵权行为的时间点为知悉侵权事实之日起。
2.赔礼道歉。
侵权方应向著作权人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表达歉意,并承诺不再侵犯著作权。
3.经济赔偿。
经济赔偿是侵权行为的一项重要赔偿方式,侵权方应向著作权人支付经济赔偿。
经济赔偿的计算方法包括,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侵权行为产生的利润,著作权人合理费用等。
4.精神赔偿。
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精神损害的,侵权方应向著作权人支付精神赔偿。
5.其他赔偿。
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其他损失的,侵权方应向著作权人进行其他形式的赔偿。
6.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
三、版权侵权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
版权侵权赔偿标准适用于各类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软件作品等。
四、版权侵权赔偿标准的适用原则。
1.合理计算。
侵权赔偿应当合理计算,综合考虑著作权人的损失、侵权行为产生的利润、合理费用等因素。
2.差别赔偿。
对于不同的侵权行为,应当采取差别赔偿的原则,对于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应当采取不同的赔偿标准。
3.公平合理。
侵权赔偿应当公平合理,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侵权方的经济承受能力。
五、结语。
版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侵权方应当严格遵守版权法律法规,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著作权人应当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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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若干法律问题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熊永文律师摘要:全国众多娱乐场所接到律师函,要求对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业界产生了对音乐著作权侵权如何认定?证据制度怎么证明侵权构成?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怎么样等音乐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问题,本文作了必要的法律介绍。
日前各媒体纷纷报道,国际唱片协会作为全球大型唱片公司的联盟,已委托全国50家律师事务所向全国120000家娱乐场所发出律师函,四川某律师事务所表示“成都几百家娱乐场所都会收到律师函,几乎不会有‘漏网之鱼’。
”其中华纳唱片状告成都好乐迪量贩KTV侵犯著作权案件成为了成都首例音乐著作权官司,成都好乐迪量贩也成了被网住的第一条“鱼”。
华纳唱片状告好乐迪的理由是好乐迪在卡拉OK中使用了华纳出品的郑秀文的两首歌曲。
而好乐迪认为,在卡拉OK和MTV中使用唱片公司的音乐,好乐迪每年都向文化部门交纳了费用,“每年5000元,一个子儿都不少,文化局发给我们的证明还挂在大厅。
”(成都商报2004年3月2日A3版)。
因此,好乐迪使用的每一首歌曲都经过文化部门审批,并不存在侵权问题。
那么我国音乐著作权侵权如何认定呢?好乐迪们如何合法使用音乐作品呢?有哪些可以抗辨的理由呢?侵权损害赔偿如何计算呢?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律师实务上的探讨。
一、音乐电视、音乐录影和卡拉OK曲目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相应的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包括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三条第六项)。
《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曲目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相应的保护。
二、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的著作权的基本内容有:一般来讲,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1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一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
著作权法把“使用权”详细分列为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涉及不同的使用权利,传播者对作者应该是分别受权、分别支付报酬。
在我国,音乐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
音乐著作权人包括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歌曲译配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人,音乐出版者和录音者也可以通过音乐作者转让或通过开发音乐作品而享有音乐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
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并为此获得报酬。
当然,他们也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
(1)、机械复制权(a)录音带、录像带及CD、VCD、LD、DVD、CD-ROM 等使用音乐作品的数字化制品(b)影视作品的配音音乐(c)广告音乐(d)网上音乐(e)使用音乐作品制作音乐作品(2)、表演权(a)现场表演(剧场、音乐厅)(b)机械表演(背景音乐)使用场所有:饭店、商场、歌舞厅、卡拉ok 厅、餐厅等(c)网上浏览、试听等(3)、广播权: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卫星电视台等(4)、出版权:以印刷出版的形式使用音乐作品三、音乐著作权侵权若干案例1、播放MTV音乐侵犯著作权案2003年11月24日,北京市法院首次对卡拉OK歌厅中播放MTV音乐作品是否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播放陈慧琳三首MTV作品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各项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6376元。
这也是法院首次就歌厅播放MTV音乐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判决。
2003年6月,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起诉书,称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的自助式KTV歌厅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正东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TV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
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认为对方侵犯了其专有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共计35万元。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查明:纯音歌舞公司未经正东唱片公司许可,在KTV点歌系统及歌曲库中提供了正东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三首歌曲MTV作品。
法院认为,该歌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背景音乐播放侵犯著作权案2003年11月1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商场背景音乐侵犯著作权为由,把北京长安商场告上了法庭,要求长安商场支付20万元音乐使用费。
这是我国新《著作权法》颁布以来,第一起因为背景音乐侵权而走上法庭的官司。
3、手机音乐侵犯著作权案2003年11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手机内置铃声音乐侵犯该协会会员的著作权为由,将TCL告上法庭,并索赔1200万元,这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一起音乐著作权纠纷案。
4、mp3格式音乐侵权案一九九六年窜起的网络音乐格式-MP3,已经成为颠覆传统唱片通路的杀手。
按MP3的全名是MPEG Audio Layer 3,是一种以计算机播放、储存数字音乐的格式。
MPEG是Moving Picture Experts Group(动态影象专业团体)的缩写,此国际团体所制定的MPEG标准已被广泛地应用在各种多媒体产品中(例如VCD、DVD影片等)。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九岁的Shawn Fanning和二十岁的Sean Parker在美国加州创立了Napster 公司,该公司发布的Napster软件使得寻找和共享MP3变得异常容易。
Napster公司是美国是当时影响最大的音乐在线公司,Napster公司在广大的使用者群中构造了一个庞大的虚拟音乐社区。
Napster公司积聚了强大的搜寻、聊天、文件传输以及播放功能,每一个使用Napster 的使用者既是内容的提供者,也是内容的使用者。
Napster令使用者之间能方便地交流各自的MP3。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RIAA代表新力、华纳、维京、BMG、Motown等七家唱片公司,以违反著作权法为由,对Napster公司提起诉讼,称Napster向网络族提供MP3档案共享软件侵犯了音乐著作权,要求法院关闭该公司并赔偿损失一亿美元。
此次官司风波的影响,美国Napster公司已被迫关闭其30万在线音乐帐户,因部分大学生使用该软件而遭致侵权控告,故目前部分美国大学已禁止其学生再行使用Napster5、卡拉ok播放音乐侵权案2003年11月,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称,该公司是郭富城演唱的《爱的呼唤》、《有效日期》、《听风的歌》3首歌曲MTV作品的著作权人。
而外资企业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播放这三首作品,侵犯了其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唐人街餐饮娱乐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3万元和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
四、音乐著作权侵权的构成是否构成侵权是每个好乐迪们所关注的法律问题,从传统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理论看,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有侵权行为,侵权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主观方面具有过错等四个方面的构成关系。
从侵权行为来看,对著作权的某项权利进行侵犯的具体行为有以下几种:(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 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
(7)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8) 未经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发表的。
(9) 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理共同继承的著作权的。
(10) 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11) 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12)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13)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 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15)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16) 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17)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8) 进口或发行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品及为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提供条件的。
而对于我们所关注的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机械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的侵权行为,则主要表现为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或者放映其作品的行为;从本文所举几种案例来看,造成损害的权利结果主要是通过侵权行为对音乐著作权机械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的损害,饭店、商场、歌舞厅、卡拉ok 厅、餐厅等擅自播放背景音乐或者放映卡拉OK或者播放MTV都构成了对机械表演权如放映权的侵犯,网上音乐mp3等则侵犯了音乐著作权的机械复制权。
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看,正是因为由上述的侵权行为才造成了损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损害后果,这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那么从主观的角度看,侵权还必须构成主观过错,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主观过错主要表现在故意方面,在其明知或者应知其实施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享有的著作权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
在满足上述的侵权构成的条件的情况下,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够构成侵犯音乐著作权:1、侵害的著作权标的必须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