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F o r p e r s o n a l u s e o n l y i n s t u d y a n d r e s e a r c h;n o t f o r c o m m e r c i a l u s e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一辩:大家好:我方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探讨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的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明确两个概念。
首先,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分为两种,即直接安乐死与延续性安乐死。
直接安乐死是指通过药物解除其痛苦,结束其生命。
延续性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但通过药物缓解其痛苦直至病人自行死亡,但是会随时征询病人意愿,病人可以随时选择继续接受治疗。
这两种方式针对的都是处于极大痛苦中的濒死病人,因此安乐死与其说是对生与死的选择,不如说是对死亡方式的选择。
其次,什么是合法化?这里的合法化应当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即对于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而并非倡导。
下面我方将从情理、法理和程序三个层面论证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从情理上看。
安乐死实质上是一种患者和家属在特殊条件下做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
对于患者来说,安乐死是以缩短自己的寿命为代价消除或减轻死亡时的痛苦;继续生存则是以忍受剧烈的肉体疼痛为代价延续生命的长度。
所以安乐死对患者实际是一种对安乐的死去还是痛苦的活着的判断和选择。
对于家属来说,是否同意患者安乐死实际上是以自身情感为出发点做出的一种抉择。
如果患者和家属在判断和选择上达成了统一,安乐死对于利益相关者就没有危害性,因而是患者本人一种正当的权益。
据调查,安乐死最主要群体是晚期癌症病人。
我国每年有160万人患癌症,近130万人死于癌症,癌症死亡率已占死亡人口的1/5。
临床上,中晚期的患者往往要忍受巨大的痛苦。
如肺癌患者,肺逐渐被癌细胞代替,肺就失去了肺原本的功能。
这种病人常常是被活活憋死,生不如死。
在这种情况下,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法律没有理由强制人痛苦的活着。
从法理上看。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无删减范文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引言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涉及伦理、法律、医学等多个领域。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安乐死提供了对于不可逆的痛苦和病痛的一种解脱方式;另一方面,反对者则主张尊重生命,并担心安乐死合法化会滑向滥用。
本文将围绕着安乐死展开一场辩论,介绍双方观点,并探讨这一议题的利与弊。
支持安乐死的观点1. 尊重个体权利:支持者认为,一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安乐死可以满足不希望成为负担的病人的选择。
2. 社会成本减少:安乐死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使得更多资源能够用于治疗其他患者。
3. 人道关怀:安乐死为严重病痛患者提供了一种解脱方式,避免他们长时间忍受不可逆的苦难。
反对安乐死的观点1. 伦理道德考量:人类生命具有严肃和神圣的属性,推动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对这一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2. 滑坡效应:授权安乐死可能导致滥用的危险,如将其应用于不符合安乐死条件的人,或者扩大安乐死适用的范围。
3. 医生角色定位:医生的职责在于保护生命,而非提供生命终结的途径。
安乐死的利与弊利- 个体权利的尊重:安乐死可以给予病人更多的自主权和尊严,让他们在不可逆的病痛折磨下有选择的权利。
- 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减少无效医疗资源的浪费,使得更多紧缺资源能够用于其他需要的地方。
- 减轻家庭负担:对于临终患者家属来说,安乐死可以减轻他们的负担和痛苦,避免长时间的困扰。
- 医学进步:安乐死合法化可能激励医学界更深入地研究和持续改进对病痛的治疗,以提供更好的医疗选择。
弊- 伦理和道德标准的折损:安乐死可能会对人们传统的伦理和道德观念产生冲击,引发对生命的价值的重新思考。
- 滑坡效应:允许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导致将其滥用于不符合条件的人,甚至扩大适用范围,损害他人权益。
- 医生角色的变化:授权医生参与安乐死可能对其在医学伦理、职业责任和角色定位方面造成混淆。
结论在关于安乐死的辩论中,支持者主张尊重个体权利、减少社会成本、提供人道关怀;反对者则担心伦理、道德的折损,滑坡效应和医生角色的转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1. 尊重个体自主权,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尊重个体的自主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因此应该允许安乐死。
2. 减轻病人痛苦,一些疾病无法治愈,病人长期承受痛苦和折磨。
允许安乐死可以让病人在无望的情况下选择结束自己的痛苦,体现了对病人的关怀和尊重。
3. 人道主义考量,安乐死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做法,它可以让病人在尊严的环境中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在痛苦中度过最后的时光。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1. 伦理道德问题,安乐死可能导致滥用,一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其他问题,比如家庭纠纷或财产问题。
这会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严重的冲击。
2. 医学技术进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很多原来无法治愈的疾病现在都有了治疗的希望。
因此,不应该轻易放弃治疗,而是应该尽最大努力延长病人的生命。
3. 人生的尊严,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应该尽量珍惜和维护。
安乐死可能会让人忽视生命的尊严,认为生命不值得珍惜。
这是对生命的一种不尊重。
名人名句:
“生命是宝贵的,我们应该尽一切努力去珍惜和保护它。
”——爱因斯坦。
“尊重个体的自主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孟德斯鸠。
经典案例: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安乐死的国家,他们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有效地避免了安乐死的滥用。
这表明,只要有严格的监管和程序,安乐死是可以被合理地实施的。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主义的选择,它可以帮助那些患有严
重疾病或痛苦的人结束他们的痛苦。
例如,荷兰和比利时等国家已
经合法化了安乐死,许多患者通过安乐死来结束他们不堪忍受的痛苦。
这体现了对个体自主权和尊严的尊重。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帮助减轻医护人员的压力。
在一些
情况下,患者的痛苦和绝望可能给医护人员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医护人员更好地帮助患者做出选择,减轻自身
的心理负担。
此外,许多名人也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
例如,美国作家欧内
斯特·海明威曾说过,“死亡是一种解放,它可以让一个人摆脱痛
苦和折磨。
”这表明安乐死对于那些痛苦不堪的人来说是一种解脱。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滑向滥用的风险。
一旦允许安乐
死,就可能出现一些人利用这一制度来达到自己的私利,甚至可能
导致一些无辜的人被迫接受安乐死。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给社会传递错误的信息,即痛苦
和疾病是不可克服的,这可能会削弱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和珍惜,对
于社会的道德和伦理观念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安乐死的合法化也可能会对医护人员产生负面影响,他
们可能会感到自己的职业道德受到挑战,甚至可能会产生道德困境。
总的来说,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
个体的权利、社会的道德观念以及医疗伦理等多方面因素。
因此,
我认为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大家好。
我作为一辩,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纷争。
不仅如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各种疾病都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那么医疗资源的浪费就会更加严重。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会对人类的生命权利产生严重的侵犯。
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不能因为一时的痛苦而放弃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给人们传递错误的信息,即生命可以随意放弃,这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极为危险的。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影响。
医生是救死扶伤的职业,他们的职责是尽最大努力去挽救每一个病人的生命,而不是放弃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让医生面临道德上的困境,他们会面临去救治病人还是执行安乐死的选择,这将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这将会对社会、人权和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我作为二辩,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帮助那些身患绝症、疼痛难忍的病人减轻他们的痛苦。
这些病人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他们的痛苦难以忍受,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结束生命,这是一种对病人最大的关爱和尊重。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让病人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如果一个病人已经没有任何希望,并且痛苦难以忍受,那么他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痛苦。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一些绝症病人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痛苦,那么医疗资源就可以更好地用于挽救那些还有希望的病人。
安乐死是还是不是个人的权利?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是还是不是个人的权利?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代表正方辩论队,就安乐死是否是个人的权利这一议题发表我的观点。
首先,我们认为安乐死是个人的权利。
个人拥有自主决策的权利,包括对自己生命的决定权。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结束生命的方式。
安乐死作为一种自愿的选择,允许那些身患绝症或长期痛苦的人在无望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减轻他们的痛苦和煎熬。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对于那些无法忍受病痛折磨的人来说,他们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痛苦。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确保他们在最后的时刻得到尊重和关怀,让他们以一种有尊严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并不意味着滥用。
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法律和程序来确保安乐死只适用于那些真正需要的人。
例如,可以要求患者经过多次确认和咨询,确保他们的决定是明智和自愿的。
此外,医生和专业人士可以参与决策过程,确保安乐死只在合适的情况下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安乐死是个人的权利。
它允许那些身处绝望和痛苦中的人选择自己的生死,保护他们的尊严和自由。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自主权,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
谢谢。
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正方辩论队的二辩,我将继续阐述我们正方的立场,认为安乐死是个人的权利。
首先,安乐死是个人自主权的体现。
个人应该拥有对自己生命的决定权,包括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
这是基于尊重个人自主和自由的原则。
如果一个人身患绝症或长期痛苦,他们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痛苦,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对于那些无法自理、痛苦不堪的患者,他们的家人和社会将承担巨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这些家庭和社会得到减轻,减少他们的负担。
再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并不会滑向滥用。
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法律和程序来确保安乐死只适用于那些真正需要的人。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安乐死(euthanasia)是指在医学上,为了减少或避免患者痛苦而有意地、拟定或实施的某种方法,尤其是在不可治愈的疾病晚期。
对于这个问题,社会对于安乐死的立场非常分歧。
有些人坚信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它违背了道德原则。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一、支持安乐死的立场1.1 基于个体权利的角度支持者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生死,这是基本的自由权利。
如果患者身处不可治愈的疾病中,他们苦不堪言,无法进行正常的生活,安乐死是满足他们自主权利的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作为一种可行的解脱方式,给予患者自主权。
1.2 缓解病痛的角度安乐死可以消除病人的痛苦和折磨。
对于那些不可治愈的疾病,病人常常承受严重的痛苦,医学治疗无法改善状况,这时安乐死是一种比较人道的选择。
它可以帮助患者摆脱痛苦,减轻病人和家人的痛苦。
1.3 节约医疗资源的角度对于那些不可治愈的疾病,尤其是末期病人,继续进行药物治疗和生命维持措施是一种无法逆转的过程,不仅无法改善病人的状况,还会消耗大量医疗资源。
而安乐死可以减轻医疗系统的压力,将资源集中在能够救治的患者身上。
二、反对安乐死的立场2.1 宗教伦理观点很多宗教对安乐死持反对立场,认为只有上帝有权力决定一个人的生死,人类不应该插手。
在宗教伦理观点中,生命被视为珍贵而神圣的,任何妄图结束生命的行为都是对上帝意愿的亵渎。
2.2 伦理道德观点安乐死可能会被滥用,使得其失去了原本应有的意义和限制。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受制于亲属、医生、甚至政府的利益和压力,这样就有可能滥用安乐死。
如果没有严格的规范和限制,安乐死可能成为一种令人担忧的伦理道德问题。
2.3 医学职业角度医生的道德责任是救治患者,而不是结束他们的生命。
医学伦理教育强调了医生不仅要关注患者的身体健康,还要关注他们的心理和精神健康。
安乐死与医生的职业道德有所冲突,对医生和整个医疗系统提出了潜在的挑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它能够给那些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或痛苦的病人一个选择的权利。
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说,“自由是最好的医生。
”患者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死,而不是被迫忍受无尽的痛苦和折磨。
其次,安乐死对于家庭成员来说也是一种解脱。
看着亲人在痛苦中挣扎,对于家人来说是一种煎熬。
而允许安乐死可以让患者和家人都能够在心理上得到释放,减少痛苦和折磨。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
对于那些患有绝症的病人来说,继续治疗只会增加医疗资源的浪费,而安乐死可以让这些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分配。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违背了医学的伦理原则。
医生的使命是救死扶伤,而不是帮助患者结束生命。
正如希腊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所说,“医生首先要做到不伤害病人。
”安乐死的实施会让医生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有可能出现一些人利用这一制度谋取私利,甚至将其作为一种手段来解决家庭矛盾或遗产问题。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社会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生命是宝贵的,我们应该珍惜每一个生命。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就会给人们传递一种错误的信息,认为生命可以随意结束,这将对社会的道德观念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无论是正方还是反方都有其合理性和道理。
在探讨这一问题时,需要充分考虑到患者的权利、医学伦理、社会价值观等多方面因素,寻求一个既能尊重患者意愿又能保障社会道德的平衡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一辩:大家好:我方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探讨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的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明确两个概念。
首先,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分为两种,即直接安乐死与延续性安乐死。
直接安乐死是指通过药物解除其痛苦,结束其生命。
延续性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但通过药物缓解其痛苦直至病人自行死亡,但是会随时征询病人意愿,病人可以随时选择继续接受治疗。
这两种方式针对的都是处于极大痛苦中的濒死病人,因此安乐死与其说是对生与死的选择,不如说是对死亡方式的选择。
其次,什么是合法化这里的合法化应当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即对于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而并非倡导。
下面我方将从情理、法理和程序三个层面论证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从情理上看。
安乐死实质上是一种患者和家属在特殊条件下做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
对于患者来说,安乐死是以缩短自己的寿命为代价消除或减轻死亡时的痛苦;继续生存则是以忍受剧烈的肉体疼痛为代价延续生命的长度。
所以安乐死对患者实际是一种对安乐的死去还是痛苦的活着的判断和选择。
对于家属来说,是否同意患者安乐死实际上是以自身情感为出发点做出的一种抉择。
如果患者和家属在判断和选择上达成了统一,安乐死对于利益相关者就没有危害性,因而是患者本人一种正当的权益。
据调查,安乐死最主要群体是晚期癌症病人。
我国每年有160万人患癌症,近130万人死于癌症,癌症死亡率已占死亡人口的1/5。
临床上,中晚期的患者往往要忍受巨大的痛苦。
如肺癌患者,肺逐渐被癌细胞代替,肺就失去了肺原本的功能。
这种病人常常是被活活憋死,生不如死。
在这种情况下,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法律没有理由强制人痛苦的活着。
从法理上看。
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公民越来越多的合理诉求予以认可和保护,使其成为正当的权利。
安乐死建立在包括患者和家属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之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从人道主义角度看有其重要的存在意义,是一种正当合理的诉求。
安乐死合法化体现的是法律对公民意愿的尊重,这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证明。
从程序上看。
为了防止无意愿安乐死被滥用的可能,彼特辛格曾提议到:建立一套以登记制度为主的严格程序制度,使得不想被安乐死的病人意愿能被记载,有效遏制无意愿安乐死决定权的滥用。
荷兰、澳大利亚等国据此制定出了严谨的程序,规定安乐死的实施必须基于患者真实的、明确的意思要求,而且要经过医疗与司法机构的严格认证与审查。
它需要经过:1.申请程序,安乐死的申请应对患者进行医学鉴定,只有在神智清醒的时候以书面形式直接向主治医师提出。
2.审查程序,包括专业审查与司法审查两道程序。
3.操作程序,要求专职医护人员,近亲属代表和司法机关在场见证 4.备案程序。
这些程序为安乐死合法化的操作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安乐死在情理和法理上有其正当性,在实施过程中又有一定的程序能够予以保障。
我们没有理由无视在绝症中苦苦煎熬的病患对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的诉求,而将安乐死拒绝在合法化的门槛之外。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二辩:中国有句老话:生如夏花之灿烂,死如秋叶般静美。
人没有选择生的权力,但有选择死的权力。
人生的要灿烂,死得也要有尊严,与其痛苦的活着不如安乐的死去。
不愿意让病痛无休止的折磨着自己,不愿意在无奈的挣扎中很痛苦的死去,只想想安静的离开人世,要像秋叶一样静美,凋落得有尊严。
当一个病人已无望好转,且遭受着肉体和精神上的极端痛苦之时,勉强延长就不是生命的美好,而是求生不成,求死不成的煎熬。
让精神和肉体经历惨不忍睹的折磨,不如主动结束生命,选择有“尊严”的死亡,如果医生明知绝症患者不可逆转地濒临死亡,并且处于不堪忍受的极端痛苦之中而熟视无睹,既是对患者本人肉体的摧残,也是对患者家属与亲友精神的折磨些身患绝症、死亡随时可能到来、身心处于极度痛苦状态中的人,有权选择结束生命的方式,以求解脱病痛对身心的折磨。
这一行为,对自己、对家属、对社会都有益。
三辩:面前医学还不能医治一些病,另一方面社会并非富裕,使得有很多需要并可以救治的青少年因医疗费用而得不到治疗而失去锦绣前途。
而一些无法治好的病人却滥用有限医疗资源在痛苦中待死,对本人和家人都是折磨。
记得巴金、邓颖超、王选等有识之士都赞成安乐死。
我们不能为了不必要,庸俗观念去浪费、滥用医疗和社会资源,也不能再给后代带来沉重负担了。
就像“中文激光照排之父”王选生前的遗嘱所那样说的:“一旦病情不治,我坚决要求安乐死……我不愿浪费国家和医生们的财力物力和精力,并且死了以后不要再麻烦人”。
所以安乐死是合法的。
自由辩论问题:反方辩友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根据主要是在什么条件下方可实施安乐死的标准不易掌握,这可能会给医疗事故甚至谋杀造成机会,使一些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失去最后的机会。
诚然,这样的风险是存在的。
但是我们怎么能设想干任何事都排除所有风险呢。
让我提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不把法定的汽车时速限制为不超过自行车,这样汽车交通死亡事故发生率不是几乎可以下降到0吗1.安乐死不是对生命的处,并不解决生死问题,它实质是对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是对死亡方式进行优化的行为。
它是死亡过程的文明化。
2.安乐死目的的宣传安乐死并不是提倡早死,而是在生命已无法挽救的情况下,尊重病人的意愿,为其提供消除痛苦的医学服务。
3.安乐死一方面可减轻家庭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
因此要明确研究安乐死是人类的一种文明追求,是人类死亡的文明化,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3、质辩盘问阶段(1)下面请正方三辩向反方一,二,四辩提问正方三辩问:首先,就如对方辩友所说的,生存是人的权利.那么,请问,死亡是不是人的权利反方一辩回答:我们是不能选择出生的!即然我们不能选择出生,那我们选择死亡的权利又是从哪里来的呢正方三辩问:对方辩友,请您正面回答,生存是不是人的权利~反方二辩回答:生存当然是人的权利!所以我们不能轻意剥夺人的生存权!所以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正方三辩问: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就在于,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对不对反方四辩回答:其实对方辩友,我们很明白人是有生存权的。
但是权力并不都是相对化的,有生存权并不代表你就有选择死亡的权力。
(2)下面请反方三辩向正方一,二,四辩进行提问反方三辩问:对方辩友,我想请问您知不知道什么是“放弃治疗”正方一辩回答:我方只想说人对自己的生命是有权利的包括的生存和死亡其二,放弃治疗是对没有挽救生命希望时的一种放弃生命的选择反方三辩问:那我想请问了,国家对于放弃治疗的一系列标准当中为什么就恰恰没有“以病人个人意愿为准”这一说法呢正方二辩回答:对方辩友,你只是在告诉我们国家现在没有对安乐死合法化可是我们说的是应不应该实然和应然可不要混淆哦请问,如果没有治愈的希望,为何不能安乐死反方三辩问:对方辩友!难道死才唯一的方法吗请问对方;安乐死有弊端吗正方四辩回答:我们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安乐死的对象是没有治愈希望的病人,相信对方也认同这一前提当死亡是唯一的结果的时候,所以我们才要好好的死任何事物都有弊端的我们恰恰正是把垂危病人的生死弊端减少到最低自由辩论阶段下面双方自由辩论:1.反方四辩问:请问对方辩友:安乐死有弊端吗如果有何在正方四辩回答:我已经回答了有弊端但是弊端非常的小2.反方一辩问:那请问安乐死合法化了是不是让它的弊端保留了下来呢正方二辩回:对方何苦纠缠于他有弊端呢我方已经很大方的承认了有是否应该比是弊大还是利大的问题请问,医疗费对家庭是负担吗3.反方三辩问:看来对方辩友对医疗费感兴趣是吗!如果说你的亲人病了,你不想着怎么为他治病,却为了医疗费在精打细算!对方辩友无非是在为一些伪孝子提出一种辩护嘛!正方一辩回:这并不是辩护,其实我们知道孝故可贵,可是经济状况,家庭生存更是可贵.当病人看到生的希望,为了不添负担,理智的选择死亡又有何不可呢4.反方二辩问:对方辩友!安乐死它不是进超市买东西!你买不起东西在收银台还能退回去,如果你有太上老君的“九转还魂丹”安乐死就可以实行了嘛!正方三辩回:我只是问医疗费是负担么请对方不要扣我帽子哦请问孝子就是枉顾亲人的意见吗还是我们说的病人的选择问题不知道眼睁睁看着别人痛苦就是孝顺其二,我可以认为对方的意思是,只要我不后悔就可以选择安乐死吗那我不后悔诶5.反方三辩问:那请对方辩友!如果他选错了,他还有办法挽回吗正方二辩回:我们提到安乐死是有特定的严格程序的,当然不是像超市买东西那么随便,请对方辩友明确对方辩友在立论中说到:为何不能面朝大海等待春暖花开那么我想请问“海子”是怎么死的6.反方一辩问:他是自杀的!但自杀是反人道的!难道说对方辩友你要提倡自杀吗正方三辩回:自杀是反教义的可是恰恰对方说到人道的问题,我们喊感兴趣你连我对自己的选择都不尊重的我才要感叹:你真是不人道!!7.反方四辩问:对方辩友!如果你要选择自杀!我还还给你提供各种自杀的条件!这才是真正的不人道!正方一辩回:这貌似美国在维和的宣言这不给那不给的,就你对,当我是白痴是吧8.反方二辩问:对方辩友是在发表自己IQ低的宣言吗我不是很明白正方四辩回:我到是觉得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的IQ 真的是很低耶~不知道是否可以用来论证那些因为别人选择死亡的权利都剥夺的人身上呢9.反方三辩问:我刚刚在发言中曾经提到,安乐死是是一个长期争论的伦理学、法学、社会学与人类学的问题,您拿一个有争论的内容来制定法律是不是不太妥当呢正方一辩回是啊对方辩友说的好!有争论就不因该么大陆和台湾也有争论那是否台湾不因该回归呢10.反方四辩问:台湾当然应该回归这是中国的问题,但是这和安乐死的情况不一样啊,请问中国对安乐死达成一致了吗但是中国对台湾回归的问题有争论吗中国人民有人不支持台湾回归吗但是中国是不是还有很多人对安乐死有争论了呢您正好证明了我方的观点啊,有争论的问题是不能立法的啊正方四辩回对方辩友其实把法律看的很简单。
就是大家举手表决!通过了就是因该不通过就是不因该!可是社会是变化发展的而我国通常认为实施安乐死是一种犯罪,这种“一棒子打死”的做法已不符合社会需求11.反方一辩问对方辩手我不明白你的意思,请问您安乐死能在中国人民中达成统一共识吗譬如我们知道抢劫是犯罪,没有争论吧,但是安乐死有没有得到认可呢正方二辩:对方辩友这个说法不对!抢劫犯不会认为抢劫是有罪其实我已经在刚开始的发言中强调了安乐死的积极意义!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因不因该!请对方辩友回到辩题上来,谢谢!!四辨结案陈词;首先,我们必须知道,立法的目的是什么。
立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们的正当权利。
那么,在包括对方辩友在内的所有人都承认了生存是人的正当权利时,我们就不明白,为什么对方辩友要否认,死亡也是人的正当权利呢权利和义务不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当人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存权时,有谁有权利阻止也就是说,人的死亡权和生存权是对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