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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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答-总局

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答-总局

[主持]访谈将于9:30正式开始。

[ 2009-06—02 09:19 ][ 主持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廖体忠副司长就《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与网友在线交流。

欢迎网友们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2009-06-02 09:31 ][主持]欢迎您廖司长,很高兴今天您能参与我们这次的访谈节目,首先请跟网友们打个招呼。

[ 2009-06—02 09:34 ][ 廖体忠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

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今天的主题是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这两个题目可能会涉及许多其它的业务,但考虑到时间的关系,今天的交流仅限于这两个题目。

欢迎大家踊跃提问![ 2009-06-02 09:34 ][主持]廖司长,现在已经有很多网友向您提出了问题,我们现在开始回答问题好吗?[ 2009-06—02 09:35 ][廖体忠 ]好的。

[ 2009—06-02 09:35 ][网友yoyo ]我行在处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自境内的海外代付利息缴纳税款问题中遇到问题:在向国税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后,是否还要向地税缴纳营业税?[ 2009-06—02 09:36 ][ 廖体忠 ]答: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自境内的海外代付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应根据营业税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由于此次访谈的主题是反避税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建议向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营业税处咨询。

[ 2009-06—02 09:36 ][国外财务人员]对涉及享受双边税收优惠的国家地区的代付行支付代付利息时,税收优惠申请由谁向何级税务机关申请?能否不申请,自动执行?[ 2009-06—02 09:37 ][廖体忠]答:非居民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原则上应由纳税人本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不申请或申请后未被批准,不能享受。

对外支付非贸付汇政策讲解及备案登记办税流程精选文档

对外支付非贸付汇政策讲解及备案登记办税流程精选文档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 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 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 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 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 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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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材料
*13%)*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 ? 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增值税率*13%)*
增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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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7.指定扣缴+增值税+中方承担流转税及附加 ?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13%)*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
*25% ? 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13%)*增值税率
13
计算公式
5.指定扣缴 +增值税+外方承担所有税款
?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 ? 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
6.指定扣缴+增值税+中方承担所有税款 ?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增值税率
申报缴税目前只能大厅受理 4.30日内备案,逾期网厅不予受理,且窗口受理系统会自动触发法制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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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份) 2.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 时附送中文译本)。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只需在首次 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3.若在支付备案前已申报缴税的,可在备案时向办税窗口报告本次 对外支付的涉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完税证明、核定利 润率通知书或批准减免税文件等。若在税务备案前尚未申报缴税的 ,应自备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所报告本次对外支付的涉税 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管理所复核) 4.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管理所复核)

解读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

解读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

解读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清算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直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企业所得税清算中涉及的事项做出了规定,但对于什么情况下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如何计算企业清算所得等具体问题规定的还不是很明确。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对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中的很对具体操作事项给出了非常明确的意见,非常值得我们关注。

一、企业清算业务的两个层面(见附表)我们以目前主流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来看,一般公司是由股东投资成立的,这里的股东包括个人股东(个人投资者)和企业股东(企业投资者)。

因此,当一个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从无到有创立起来时,在企业所得税上实际上就产生了两个主体:1、公司层面:依法创立的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东层面:在股东层面,创立该公司的企业投资者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成为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应就其投资该公司所取得的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股东则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投资的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既然公司的创立在企业所得税上产生了两个层面的主体,公司和公司的企业股东。

因此,在公司的清算环节,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也应该是两个层面主体的清算。

一个是公司层面,即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二是股东层面,即公司的企业投资者也应进行投资行为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企业清算业务中的两个层面的问题。

因此,我们在企业所得税清算环节,不能仅关注公司层面的清算,而忘记了股东层面的清算。

这一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非常清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有关税务处理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有关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
问题七:境内企业包税的合同,如 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类:
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实际征收率-营业税税率×(1+各地方税税率 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率 提供劳务类:
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企业所得税核定 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营业税税率×(1+各 地方税税率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利润率×企业 所得税税率
只要备案一次即可
问题六:支付方负有扣缴义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 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无机构无场所无联系称“三
无”)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 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 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 缴义务人。”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 备案的有关税务处理
玉林市国税局国际科
主要内容
● 40号公告解读 ● 对外支付需注意的涉税问题 ● 特别提醒
40号公告解读
目的和调整的管理模式
目的: 便利对外支付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
管理模式:
先完税,再放行
调整
先放行,再核查
末端的顺畅,必定会加强前端管理
非居民办税操作流程
税,又要扣缴增值税; 如:向境外支付利息,既要扣缴所得税,
又要扣缴营业税。
对外支付需注意的涉税问题
问题一:对外支付金额的标准
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 “本次支付金额”。(备案表) 例
问题二:受理部门
备案: 各县(市、区)国税局法规股税务备案岗位
问题三:提交资料
提交资料 : 1. 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中“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中“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中“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一、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 号(注1)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

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其中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增值税分析1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 第19 号(注1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判断非居民提供的服务类型。

原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 号规定中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随着财税[2016]36 号文的出台,营业税退出舞台。

这里需要关注财税[2016]36 号文(注2)附件一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其中明确了全面“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这里以常见的非居民提供咨询(管理咨询or 技术咨询)服务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款为例进行分析。

依据财税[2016]36 号文(注2),咨询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此时,境内企业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有如下两种情况:①如果境内企业支付金额是含税金额,由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发票金额/(1+ 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②如果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是税后净额,即税额由境内企业承担,应先将不含税金额换算成含税金额,应扣缴的增值税=发票金额/(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附加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采购国外机器设备有可能涉及的非居民企业税收问题

采购国外机器设备有可能涉及的非居民企业税收问题

采购国外机器设备有可能涉及的非居民企业税收问题总局在2010年2月20日下发了国税发(201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第六条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

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怎么理解这条规定呢?首先,非居民企业派雇员到中国来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是需要工作场所的,这工作场所构成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其通过这个机构和场所所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就具有纳税义务。

其次,如果货物销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服务收费金额或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局可以核定劳务收入;再次,说明了核定劳务收入的方法:即,首先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其次,若无参照标准,则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核定。

这纳税义务如何界定呢?这将涉及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营业利润)、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营业税:对于营业税,非常简单,按核定劳务收入或合同约定劳务收入的5%计缴即可。

企业所得税:情况就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首先要看这个非居民企业所在的国家是否与我国签有税收双边协定。

在税收协定中,只是对构成常设机构所产生的营业利润征税的。

不同国家的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的定义会有不同的规定。

如:中日协定议定书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与销售或者出租机器设备有关的劳务活动,不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λ中法协定议定书规定:关于第五条第三款,对由销售工业、商业设备或器材的企业提供的为装配或安装该设备或器材的监督管理活动,如果其监督管理费用少于销售总额5%的,应认为是附属于该项销售,不构成该企业的常设机构。

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2010-02-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应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新规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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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8 号)
背景
2017 年 10 月 17 日,国家税务总局重磅发布了期待已久的《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非居民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以下简称“37 号公告”)。37 号公告替代了非居民 税收管理中极为重要的两项文件,国税发【2009】3 号(以下简称“3 号文”)和国税函【2009】698 号(以下简称“698 号文”)1,成为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新的指导性文件,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即 开始施行。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 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 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9 号
2、 取消了原 3 号文规定的多次付款合同扣缴义务人应在最后一次 付款前 15 日内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的要求;
3、 延续了原 3 号文关于所得存在多个发生地,可选择一地办理申 报缴税事宜的规定,并明确了与 7 号公告相关条款的协调关系;
袁世也 电话:+86 (10) 8508 7596 adams.yuan@
张进 电话:+86 (10) 8508 7625 jessie.j.zhang@
饶戈军 电话:+86 (21) 2212 3208 amy.r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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