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直和部分中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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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2]112号)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从2002年7月1日起,凡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本人工资总额的2%调至7%,2004年7月1日起提高到8%,并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5%。
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再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并不再执行由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社保局”)与单位商定负担养老金的过渡办法。
3.为保持干部职工队伍的稳定及其养老保险办法的平稳过渡,对原已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其新增人员的养老保险可继续由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经办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自愿转向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其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一并转移至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4.凡在省机关社保局参保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2002年7月1日起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其养老金在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基础上按月加发补贴费。
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为了做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将《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六年六月二十日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1、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2、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3、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观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二、关于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一)公务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3、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青人社厅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各人民团体,省直事业单位:中组部、人社部制定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以下简称《奖励规定》),是事业单位开展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对于建立崇尚实干、带动担当、凝聚力量的正向激励机制,调动广大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积极性,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执行《奖励规定》有关要求,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奖励工作,现将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奖励申报(一)定期奖励。
各地区、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其中,嘉奖、记功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原则上给予嘉奖;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可以记功。
奖励时间和周期由开展奖励工作的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按照《奖励规定》执行,体现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的导向,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可由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筹使用。
(二)及时奖励。
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给予及时奖励。
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申报,跨行业、跨部门(单位)的奖励事项由牵头部门(单位)提出申报。
关于开展省直中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退休医务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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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人社函…2011‟169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退休医务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省直、中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职工退休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安置老弱残干部暂行办法》及《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对省直、中直各部门申请因病退休人员进行医务劳动能力鉴定。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国家机关公务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因病退休条件,即: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因病退休条件,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当事人应向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因病退休申请,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务劳动能力鉴定表》(表样附后,一式二份)及近期间医疗机构对当事人作出的原始诊断病历或病伤有关的医疗资料,一并装入附带线绳的档案袋中。
上报主管部门。
经审查确认后,携带被鉴定人报送的医疗诊断资料,人事档案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务劳动能力鉴定名册》,于2011年4月13日报省人社厅工资福利处。
报送资料地点: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楼政务公开服务大厅,联系电话:87130572,联系人:刘佳.医务劳动能力鉴定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收费标准根据2010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10‟1号)规定,每人按300元标准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务劳动能力鉴定表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务劳动能力鉴定表2此表一式二份,医务鉴定组留存。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
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
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
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
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盛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
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
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
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
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
定。
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1.08•【字号】黑人社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工作的通知黑人社规〔2020〕1号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实施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打破身份限制组织开展各类人员岗位聘用,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竞聘上岗机制,现就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已建立聘用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编制内工勤人员。
二、转聘条件转聘人员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经历资历、身体条件,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已与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一)转聘到管理岗位从事或协助开展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1年(含)以上,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符合岗位条件要求。
1.十级管理岗位:聘任工勤技能四级及以上岗位;2.九级管理岗位:聘任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上岗位,或聘任十级职员岗位3年以上;3.八级管理岗位:聘任工勤技能二级及以上岗位,或聘任九级职员岗位3年以上;4.七级管理岗位:聘任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聘任八级职员岗位3年以上;5.六级至五级管理岗位: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二)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1.从事或协助开展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含)以上,具有相应的基本任职条件,一般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竞聘岗位有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要求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3.工勤人员首次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聘用到本岗位的最低等级。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
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6】16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人才流动需要,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或全民所有制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凡与工作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费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按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人员,以及由于单位裁减(分流)人员采取工龄赎买等方式,超过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发给补偿金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工龄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
三、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按国家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按学制规定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出国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工龄计算,亦按此规定办理。
四、经批准出境的人员,回国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出境前在原单位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可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上述人员工龄计算,从2006年6月起执行。
过去凡与工龄计算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一律不予追补。
办理工龄计算审批手续,以本人的人事档案记载及历史资料为依据,并同时提供原始的聘用(劳动)合同、养老保险金缴纳凭证、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属省直单位的,由各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属各市、县(市、区)的,由各市研究确定。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9.07•【字号】皖发〔1985〕24号•【施行日期】198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1985年9月7日皖发〔1985〕24号)现将《安徽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发给你们,望同中发〔1985〕9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工资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全局和每个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
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各地、市、县,省直各单位、各大学及中央驻皖各单位都要有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由有关部门组成临时办事机构,统一领导工资制度的改革工作。
要加强纪律,增强全局观念,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政策办事,不得另立政策和自定工资标准。
凡不按政策规定办事,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要结合职工的思想实际,深入细致的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要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工资改革方案和有关文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端正态度,充分认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前景。
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级领导一定要精心指导,保证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省委、省政府希望各级领导干部,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广大工作人员,发扬革命传统,增强全局观念,进一步加强团结,振奋精神,做好本职工作,为开创我省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局面做出积极的贡献。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补贴的通知
。
、
一 九 九 五 年 十 二 月十 一 日
江
西 省 物价 局
江 西 省 财政
厅
江
西 省建
设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城 市 客 运 出 租 汽 车 管 理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粉价 费字[
199 5
〕 第
112
号
粉 时蜂 字 [ 1 9 9 5 ) 第 1 5 2 号
粉 犯 城 字 [ 1 9 9 5〕 第
( 处 ) 级 人 员每 月 补 贴 3 5 元
;
副地 ( 厅 ) 级 人 员每 月 补贴
,
.
40
元 ,正
、
副县
科 级和 科 级 以 下 人 员 ( 含 工 人 ) 每月补 贴 3 0 元 有 困难 的 县 或单位
每 月 也 可 补 贴 2。 元 二 补贴 时 间
、
。
此 项 补 贴 暂 不 计 入 离 退 休费计 算基 数
, ,
具 体 收 费标 准 由省 级 物 价 部 门 会 同 同级 财政 部 门制 定
:
的精
,
神 经 调 查 测算 对 城 市 客 运 出租 汽车管 理 费收取 标 准及有 关 问题 规 定 如 下
一
、
,
由 车 篇 所 在 地 的城 市 客 运 管 理 部 门 向城市 客 运 出 租 汽 车 ( 含 小 公 共 汽 车 ) 经 营者 按其
省政府 同 意
,
,
对 机 关 和 辜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 含 离 退 休 人 员和 按 国 发 [ 1 9 7 8 〕1 0 4 号
:
文 退 职 人 员 ) 增加 补 贴 现就有 关问题通 知如下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作了规定。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
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二、其他有关政策(一)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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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和部分中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申报工作能力鉴定的通知
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进一步优化职工队伍结构,严肃人事纪律,提高工作效能,认真贯彻职工退休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组织开展2014年省直和部分中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申报工作能力鉴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1、省直和部分中直党、政、群机关团体工作人员;
2、省直和部分中直未参加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申报条件
1、国家机关公务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申报工作能力鉴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
2、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
龄满十年),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申报工作能力鉴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工作能力鉴定,当事人应向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工作能力鉴定申请,并附医疗机构(三甲医院)对当事人作出的原始诊断病历或病伤有关医疗资料,一同上报单位主管部门,经审查确认后,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能力鉴定表》(表样附后),一式两份,装入附带线绳的档案袋中(每人一份档案袋),以主管部门为单位,于11月28日前统一报送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1319室),联系电话:87130101、87130100,联系人:李宏杰、贾海峰。
2、危重患者住院治疗期间或行动确实不能自理瘫痪卧床人员申报工作能力鉴定,需要提供单位证明材料和三甲医院出具的原始诊断病历或病伤有关医疗资料;精神类疾病人员需要提供单位证明材料和精神专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诊断书,可按特殊情况进行申报,不需本人到鉴定地点,我厅将另行安排此类人员的工作能力鉴定。
3、工作能力鉴定的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四、相关要求
1、为确保申报工作能力鉴定工作顺利开展,鉴定体检时,各主管部门承办此项工作的人员需陪同本单位被鉴定职工,一同前往鉴定地点进行辅助性服务工作。
2、工作能力鉴定时,被鉴定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携带与本人相关的X光片或CT片等医学辅助检查资料。
3、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4〕52号)规定,申请工作能力鉴定的人员,缴纳鉴定费300元/人。
附件: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能力鉴定表
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能力鉴定名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21日
附件1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能力鉴定表
鉴定种类:
注:1、鉴定种类需填写“病退医鉴”或“病休医鉴”;
2、此表一式两份。
附件2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能力鉴定名册单位工作(公章):主管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