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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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规范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审批程序,控制工程设计标准和投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经过批准的设计变更是设计图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合理、保证安全的施工依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变更要求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由于施工、材料采购等原因要求变更设计时,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基建工程期间各标段工程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管理。

第二章设计变更

第四条一般设计变更:单项设计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下(包括2 万元),不涉及改变设计原则的设计变更项目。

第五条较大的设计变更:单项设计变更金额在5万元—50万元,工程内容有变化,但不属于重大变更项目。

第六条重大设计变更:单项设计变更金额在50 万元以上,或工程需变更设计原则,变更系统方案和主要结构、布置,修改主要尺寸及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代用等的设计变更项目。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审批

第七条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经设计院内部相关专业会签和项目经理审签后,送交监理单位审查,再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专业工程师、部门负责人审核,最终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八条由非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提出变更设计核定单。变更

设计申请中要编写变更理由和变更设计方案

施工监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变更设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各自意见;设计院审核变更设计的可行性,并对变更设计方案进行确认,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九条一般设计变更由公司分管工程领导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公司总经理审批;重大设计

变更需报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设计变更通知单的要求

第十条设计变更通知单由设计院编制,按专业统一编号,工程名称统一格式。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通知单不得跨专业,不得跨分册。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通知单按照统一格式,一律采用打印方式,若附图采用手工绘制,则复印两份,不得用草图。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禁止涂改,确需修改时,使用“杠改法”,并在其上部空白处填写校对及正确文字或数据,再由修改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通知单应采用原件。设计变更通知单由设计院审核后交监理单位、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交档案室,由档案室复印后发放有关单位执行,并存档。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通知单原件由公司资料室统一汇总归档。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的内容如果涉及两个施工单位,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协调分发,并明确施工的界限,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等。

第五章工程变更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通知单按照程序审批后,由档案室统一归口管理,下发相关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为减少损失,施工单位在接到有关变更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原设计的施工,然后按变更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不按变更进行施工,由此而造成的返工损失及拖延工期等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第十九条依据本制度及设计变更单,需要办理工程量签证的,由施工单位办理工程量签证单,监理单位、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计划合约部门确认,计划合约部门按合同规定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工程变更执行完后,施工单位须申请验收,每月填报《工程变更情况一览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 年。

变更设计核定单

本表一式五份,由承包单位填报,建设单位、监理部、设计单位各存一份,承包

单位存二份。

本表由承包商填写,审定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部各存一份,承包商存二份。

表号:编号:

本表一式三份,每月月底由承包单位按专业填报,建设单位、监理部、承包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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