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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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单位】808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4-05-21【生效日期】1994-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1994年5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居住在本省境内的公民,均应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有依法按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应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同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全面推行孕前管理,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水平。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建设、劳动、财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团组织对计划生育应各负其责、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六条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

未领取生育证怀孕的,为计划外怀孕;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

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年龄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三年零九个月以上生育的为晚育。

第七条第七条依法结婚的夫妻,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已生育一个子女并年满四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回大陆定居不满六年的;(二)农民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同胞兄弟均为农民,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其他兄弟未收养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农民,只有一个女孩或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民只有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的;(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或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六)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01【实施日期】2021.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1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三、将第十二条中的“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修改为“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

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三个子女中有残疾儿的”。

删去第一项、第四项。

四、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落实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在全省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所需经费由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担;欠发达地区和边远地区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予以适当补助。

2016年哈尔滨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独生子女证丢失补办及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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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本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为一种荣誉。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本文详细介绍了哈尔滨独生子女证的办理指南,详细信息请全文。

所需材料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簿、小孩一寸照片1张,收养的须提供《收养证》。

离异的应提供全家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前夫或前妻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机构出具的没有再生育证明。

配偶死亡的应提供全家户口簿、配偶死亡证明。

离异或配偶死亡的申请人为女方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

办理流程1申请人到其户籍地村(居)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份,填写后交双方单位加具意见。

2申请人将《申请表》及1项规定材料交双方户籍地村(居)委(离异或丧偶的申请人将材料交本人户籍地村(居)委)。

村(居)委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初审。

3申请人持审核过的《申请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交女方或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户籍地镇、街道计生机构,镇、街道在材料齐全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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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2023年最新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2023年最新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从26日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会议上获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除正在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条中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等规定。

独生子女奖励未取消:即原来的独生子女奖励措施将延续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这也就是说,老人老办法,在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获得奖励的独生子女家庭、享受扶助的失独家庭,将继续获得扶助。

什么是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费是什么呢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23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也能领钱,宝妈们你们知道吗赶紧来看看你是否具备了申领的条件,看看你能领到多少钱吧!独生子女费领取条件独生子女费是不是任何生一胎的家庭都可以领取的呢非也,下面来看看独生子女费领取条件就知道了。

独生子女费领取条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申领,另外一种是单方申领。

双方申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可以向双方任意一方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2、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3、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未超过18周岁的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4、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但都未直接抚养,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单方申领,用各自对方小孩的名字。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订)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订)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订)(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

公安、工商、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农业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在评选综合性先进、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工作人员晋升职级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
1.建立跨区域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不同地区间独生子女父母信息的互联互通;
2.明确跨区域申请的程序和标准,简化申请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强与外地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解决跨区域申请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4.为跨区域申请提供便捷的服务,如邮寄申请材料、网上申请等。
二十三、补贴发放的监督与审计
为确保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各级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补贴发放过程的监督与审计。监督与审计工作包括:
1.定期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3.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4.定期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政策评估与优化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定期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进行评估,分析政策执行效果,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优化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十八、配套措施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保障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1.加大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其他扶持力度,如医疗保障、养老服务、住房保障等;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为独生子女父母提供多样化的公益服务;
3.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关爱,开展心理健康、文化娱乐等活动,提高其生活质量。
十九、政策解释权
本政策的解释权归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如对本政策有任何疑问,可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咨询。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政策理解无偏差。
二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策的宣传教育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办独生子女证的新政策解读

办独生子女证的新政策解读

办独生子女证的新政策解读年独生子女户优惠政策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

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条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流程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流程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流程
内容: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黑龙江省户籍独生子女的父或母。

2. 独生子女已经取得黑龙江省户籍,并且未满18周岁。

3. 独生子女父母的住户登记在黑龙江省。

二、申请材料
1. 申请表
2. 申请人和独生子女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4. 申请人和配偶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申请方式
1. 申请人可登录黑龙江省民政厅网站,下载并打印申请表。

2. 将申请表和所需材料邮寄或亲自送交至本地区(县级)民政部门。

3. 民政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奖励金。

4. 申请人可以凭身份证件到指定银行领取奖励金。

四、注意事项
1.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2. 申请人必须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

3. 申请材料审核不通过的,需在限期内补充材料。

4. 奖励金发放有年限规定,申请人需关注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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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在我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凭证,夫妻各持一证。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
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生育或依法收养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依法生育或收养多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现存一个子女的,且现存子女未满18周岁或女方未满49周岁的;
(五)离婚或丧偶,符合上述(一)至(四)规定的。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

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我省的,可以选择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非我省居民,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一方为我省居民的,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待遇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

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其境外还有子女且不在国内定居的,该子女不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

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网站领取或下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个人填表后,由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予以确认。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提供代办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九条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
户口簿、结婚证;
(二)现有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明;
(三)本人现有一个子女的声明;
(四)夫妻与子女近期二寸免冠合影四张;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六)夫妻及子女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七)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现住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第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内页照片和审批机关处加盖审批专用章和经办人章。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永久性存档,并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名单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与信息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管理工作,《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相关信息纳入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检查监督制度。

各市(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情况进行一至二次检查。

第十四条奖励费的发放情况应记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因婚姻关系变动的;
(二)公民姓名变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遗失的;
(三)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
(四)符合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供、交还原证件;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供领取过证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一)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再生育申请之日起无效;
(二)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始无效;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现擅自涂改、失页、无编号、未加盖审批专用章、经办人章的;
(五)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无效或当事人自愿退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制作、发放、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买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

编号为十四位码,第一位为证件区别码D,第二至三位为年度码,第四至十位为市、县、乡级区划代码(与国家地址编码一致),第十一至十四位为顺序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所使用的未满、以上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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