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和祥无照经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集下载

杨玲玲涉嫌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文市监处罚〔2021〕200号)

杨玲玲涉嫌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文市监处罚〔2021〕200号)

杨玲玲涉嫌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文市监处罚〔2021〕200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文市监处罚〔2021〕200号【处罚日期】2021.09.02【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文成县【处罚对象】杨玲玲【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48:3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文市监处罚〔2021〕200号;案件名称:杨玲玲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杨玲玲;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杨玲玲于2021年4月底起,从文成县赵汉村副食品店购进康师傅香辣牛肉面等食品及白猫?柠檬红茶洗洁精等日用品,摆放于文成县大峃镇碧桂园工地进门右手边小卖部内进行销售,该小卖部的实际测量面积为13.883㎡。

截至2021年7月9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登记多证合一备案,且当事人于经营期间未制作购进及销售记录,其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另查明,自2021年4月底起,当事人陆续从临海市的部分商店、大峃镇的部分卷烟店以及文成县赵汉村副食品店购进烟草制品摆放于文成县大峃镇碧桂园工地进门右手边小卖部内进行销售。

截至2021年7月9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经营场所内被查获烟草制品的经营情况如下:1.利群(新版)共购进0.5条(10包/条,下同),进价为170元/条,售价为180元/条,售出0.3条计54元(以售价计,下同),利润计3元,未销售0.2条(检验损耗0.2条)计36元(以售价计,下同),货值金额为90元(已销售+未销售,以售价计,下同);2.中华(双中支)共购进1条,进价为600元/条,售价为610元/条,售出0.4条计244元,利润计4元,未销售0.6条(检验损耗0.2条)计366元,货值金额为610元;3.黄鹤楼(硬奇景)共购进1条,进价为260元/条,售价为300元/条,售出0.9条计270元,利润为36元,未销售0.1条(检验损耗0.1条)计30元,货值金额为300元;4.利群(软红长嘴)共购进1条,进价为215元/条,售价为220元/条,售出0.6条计132元,利润计3元,未销售0.4条(检验损耗0.2条)计88元,货值金额为220元;5.利群(软长嘴)共购进1条,进价为345元/条,售价为360元/条,售出0.8条计288元,利润计12元,未销售0.2条(检验损耗0.2条)计72元,货值金额为360元;6.芙蓉王(硬细支)共购进1条,进价为240元/条,售价为260元/条,售出0.8条计208元,利润计16元,未销售0.2条(检验损耗0.2条)计52元,货值金额为260元;7.中华(硬)共购进1条,进价为400元/条,售价为450元/条,售出0.4条计180元,利润计20元,未销售0.6条(检验损耗0.2条)计270元,货值金额为450元;8.芙蓉王(硬)共购进2条,进价为230元/条,售价为250元/条,售出0.5条计125元,利润计10元,未销售1.5条(检验损耗0.2条)计375元,货值金额为250元;9.红双喜(硬8mg)共购进3条,进价为95元/条,售价为100元/条,售出1.2条计120元,利润计6元,未销售1.8条(检验损耗0.2条)计180元,货值金额为300元;10.云烟(紫)共购进2条,进价为100元/条,售价为110元/条,售出0条计0元,利润计0元,未销售2条(检验损耗0.2条)计220元,货值金额为220元;11.黄鹤楼(软蓝)共购进2条,进价为168元/条,售价为180元/条,售出0.8条计144元,利润计9.6元,未销售1.2条(检验损耗0.2条)计216元,货值金额为360元;12.黄果树(长征)共购进2条,进价为60元/条,售价为70元/条,售出1条计70元,利润计10元,未销售1条(检验损耗0.2条)计70元,货值金额为140元;13.玉溪(软)共购进1条,进价为210元/条,售价为230元/条,售出0条计0元,利润计0元,未销售1条(检验损耗0.2条)计230元,货值金额为230元;14.红塔山(硬经典100)共购进2条,进价为100元/条,售价为110元/条,售出0.9条计99元,利润计9元,未销售1.1条(检验损耗0.2条)计121元,货值金额为220元;15.哈德门(纯香)共购进2条,进价为60元/条,售价为70元/条,售出0条计0元,利润计0元,未销售2条(检验损耗0.2条)计140元,货值金额为140元;16.双喜(软经典)共购进7条,进价为105元/条,售价为110元/条,售出0.9条计99元,利润计4.5元,未销售6.1条(检验损耗0.2条)计671元,货值金额为770元;17.雄狮(红老版)共购进17条,进价为60元/条,售价为70元/条,售出1.3条计91元,利润计43元,未销售15.7条(检验损耗0.2条)计1099元,货值金额为1190元。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公告(公司2022.3.23)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公告(公司2022.3.23)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公告(公司
2022.3.2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3.23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公告(公司2022.3.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名单见附件)。

企业的债权债务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

企业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本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3日。

魏建芳涉嫌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文市监处罚〔2022〕4号)

魏建芳涉嫌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文市监处罚〔2022〕4号)

魏建芳涉嫌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文市监处罚〔2022〕4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文市监处罚〔2022〕4号【处罚日期】2022.01.13【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文成县【处罚对象】魏建芳【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4:25处罚名称魏建芳涉嫌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文市监处罚〔2022〕4号被处罚对象魏建芳处罚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文市监处罚〔2022〕4号;案件名称:魏建芳涉嫌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被处罚对象名称:魏建芳;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魏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食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在文成县铜铃山镇叶胜林场景文高速建设工地旁开设小卖部(面积22.572平方米)销售烟草制品、日用品及食品,至2021年09月16日被文成县烟草专卖局查获时止,其经营场所内查获卷烟的经营和销售情况如下:1.玉溪(软)进价为215元/条,购进数量为2条(10包/条,下同),售价为230元/条,销售了0.6条,违法经营额为460元,销售金额为138元,违法所得为9元。

2.双喜(软经典)进价为110元/条,购进数量为2条,售价为120元/条,未销售出去,违法经营额为240元,销售金额为0元,违法所得为0元。

3.利群(软蓝)进价为170元/条,购进数量为2条,售价为180元/条,销售数量为0.2条,违法经营额为360元,销售金额为36元,违法所得为2元。

4.红双喜(硬8mg)进价为90元/条,购进数量为1条,售价为100元/条,未销售出去,违法经营额为100元,销售金额为0元,违法所得为0元。

5.钻石(细支尚风)进价为135元/条,购进数量为2条,售价为150元/条,销售数量为0.8条,违法经营额为300元,销售金额为120元,违法所得为12元。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7年3月)2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7年3月)2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深市稽罚字〔2017〕26号深圳真谷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案深圳真谷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440301109251161胡清华当事人经营的“真谷元核桃”食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罚款。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至深圳市财政委。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稽查局,2017年3月8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7年3月)22深市稽罚字〔2017〕27号深圳市永盟智能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深圳市永盟智能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88274Q刘华新当事人生产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一体式无线上臂式电子血压计。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罚款。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交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稽查局,2017年3月13日—3深市稽罚字〔2017〕30号四川省清凤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四川省清凤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张玉玲当事人仅是为追求广告创意,以此来吸引购房者眼球,对房地产销售价格进行不准确、不清楚的宣传,误导消费者。

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在线旅游业务案(嘉文综罚字〔2021〕30号)

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在线旅游业务案(嘉文综罚字〔2021〕30号)

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在线旅游业务案(嘉文综罚字〔2021〕30号)【主题分类】公共文化与传媒互联网【发文案号】嘉文综罚字〔2021〕3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32502348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4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4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32502395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61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54838871048000【处罚日期】2021.08.17【处罚机关类型】广播电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嘉兴市【处罚对象】黄国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08:18行政处罚决定书嘉文综罚字〔2021〕30号当事人:黄国华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号码XXXXX 住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东方名嘉西区16幢3单元202室根据群众匿名举报线索,2021年6月21日,嘉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嘉兴市善游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创办的嘉善善游户外俱乐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js_syhw)进行远程勘验。

经勘验,发现嘉兴市善游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业务。

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公司涉嫌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该公司已另案处理)2021年6月22日,执法人员对嘉兴市善游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开展现场检查,查获一单涉嫌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业务,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现场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了拍照提取和固定。

东平县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东平县商老庄乡大安山钓鱼岛餐厅二审行政判决书

东平县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东平县商老庄乡大安山钓鱼岛餐厅二审行政判决书

东平县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东平县商老庄乡大安山钓鱼岛餐厅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鲁09行终1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云翼王西珍李腾【审理法官】张云翼王西珍李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东平县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东平县商老庄乡大安山钓鱼岛餐厅【当事人】东平县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东平县商老庄乡大安山钓鱼岛餐厅【当事人-公司】东平县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东平县商老庄乡大安山钓鱼岛餐厅【代理律师/律所】孙士秋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士秋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士秋【代理律所】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东平县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被告】东平县商老庄乡大安山钓鱼岛餐厅【本院观点】被上诉人的餐船位于东平湖内,原东平县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局在东平湖景区内有执法权限,是取缔东平湖范围内餐船的适格执法主体。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应当遵循的原则。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共同被告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餐船位于东平湖内,原东平县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局在东平湖景区内有执法权限,是取缔东平湖范围内餐船的适格执法主体。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是否对被上诉人的餐船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如果上诉人实施了拆除行为,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

关于涉案餐船的拆除主体认定问题,一、二审已经查明,涉案餐船拆除之前,上诉人委托属地政府对被上诉人餐船进行拆除劝导工作,安排乡政府协调搬家公司和拆船人员,对被上诉人的餐船进行拆除、上诉人工作人员出现在拆除现场,结合东平湖区餐饮场所整治清理行动期间,山东电视台制作的“泰安:拆除东平湖水上餐厅还湖于民"新闻报道中,上诉人的主管部门东平湖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对东平湖景区拆除餐船等餐饮场所的情况和进度的介绍等能够证实上诉人作为治理东平湖的责任主体,对涉案的餐船实施了拆除行为。

其他无照经营((杭富委银)市监处罚〔2022〕027号)

其他无照经营((杭富委银)市监处罚〔2022〕027号)

其他无照经营((杭富委银)市监处罚〔2022〕027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杭富委银)市监处罚〔2022〕027号【处罚日期】2022.06.23【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富阳区(原富阳市)【处罚对象】李和杯【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7:30处罚名称其他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富委银)市监处罚〔2022〕027号被处罚对象李和杯处罚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富委银)市监处罚〔2022〕027号;案件名称:李和杯其他无照经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李和杯;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4月14日起签订协议租赁场地,长期使用位于******水库旁边的土地,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开办了一家废塑料加工厂,主要从事废弃塑料轧片加工经营活动。

当事人主要在该场所进行废塑料收购,使用2台塑料切割机打碎后装袋出售。

截至查获日止,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经营时间约为2年,因未查获有效经营账目,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其他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内容: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日期:2022-06-23处罚决2022-06-23定日期处罚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艾加贵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案(善市监罚〔2022〕88号)

艾加贵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案(善市监罚〔2022〕88号)

艾加贵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案(善市监罚〔2022〕88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善市监罚〔2022〕88号【处罚日期】2022.03.25【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嘉善县【处罚对象】艾加贵【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36:00处罚名称艾加贵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善市监罚〔2022〕88号被处罚对象艾加贵处罚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监罚〔2022〕88号;案件名称:艾加贵无照经营,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被处罚对象名称:艾加贵;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从2021年9月起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嘉善县***中建三局***(嘉善)金融创新中心项目里面开了一家副食品店经营预包装食品、日用品。

开店的房子是中建三局搭建的活动板房,借给当事人使用,面积21.3平方米。

2021年9月,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始零售卷烟。

2022年1月20日,当事人无证经营卷烟的违法行为被嘉善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当场查获了36个品种109.9条卷烟。

其中:利群(长嘴)12条,进价为215.00元/条;红塔***大经典1956)6条,进价为95.00元/条;苏烟(五星红杉树)5条,进价为208.00元/条;***(海蓝)5条,进价为70.00元/条;黄鹤楼(软蓝)5条,进价为180.00元/条;红旗渠(芒果)5条,进价为85.00元/条;黄金叶(乐途)5条,进价为140.00元/条;红金龙(硬新版)4条,进价为60.00元/条;红三环(渡江)4条,进价为50.00元/条;黄金叶(硬帝豪)4条,进价为100.00元/条;龙凤呈祥(畅行天下)4条,进价为70.00元/条;利群(软蓝)4条,进价为180.00元/条;黄鹤楼(硬银紫)3条,进价为140.00元/条;利群(蓝天)3条,进价为165.00元/条;贵烟(喜贵)3条,进价为130.00元/条;白沙(绿和)3条,进价为90.00元/条;黄金叶(硬红旗渠)3条,进价为95.00元/条;黄鹤楼(软雅韵)3条,进价为220.00元/条;红金龙(软虹之彩)3条,进价为45.00元/条;***(长***2条,进价为80.00元/条;玉***创客)2条,进价为180.00元/条;利群(夜***2条,进价为165.00元/条;利群(楼外楼)2条,进价为180.00元/条;爱喜(幻变)2条,进价为180.00元/条;南***佳品)2条,进价为140.00元/条;真龙(起源)2条,进价为215.00元/条;庐***精品)2条,进价为50.00元/条;南***红)1.9条,进价为110.00元/条;大***软)1条,进价为85.00元/条;红旗渠(新版银河)1条,进价为55.00元/条;红河(软甲)1条,进价为65.00元/条;钻石(鸿运)1条,进价为65.00元/条;娇子(蓝时代)1条,进价为60.00元/条;云烟(红)1条,进价为80.00元/条;红三环(幸福篇)1条,进价为50.00元/条;黄金叶(小目标)1条,进价为135.00元/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李和祥无照经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李和祥,性不:男,年龄:45岁,民族:汉,住址:象山县石浦镇南关桥路9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8年4月8日与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治理责任制合约,承包宁波紫田家居饰品有限公司车间及研发车间工程项目的建筑。

该工程是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紫田家居饰品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工程项目后,以工程项目内部治理责任制合约的名义,再承包给当事人的。

工程地点:鄞州区杉杉工业园区,工程内容:土木工程,建筑面积:7169.75 平方米,结构层次:四层框架,工程合同造价:433.5万元。

据查当事人于2008年4月签约后开工建筑上述工程。

当事人与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无劳动关系,未与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也未曾为当事人向劳动部门办理缴纳过养老、失业、工伤、医保等社会保险。

当事人无营业执照,其承包建筑的上述工程以包工包料、自负盈亏、风险承包的方式实施承包。

该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为当事人自有或租用的。

施工的建筑材料由当事人自主采购,货款由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以转帐支票或汇票方式支付给供货单位,款项从当事人承包的工程款中扣除。

施工人员由当事人聘请,并支付工资。

施工中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派员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和指导,进行工程款支付工作等。

当事人以工程造价6%给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治理费(税金及利润),其余工程款扣除建筑成本后自负盈亏。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建设单位工程款到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后,其按上述6%比例扣除治理费(税金及利润),其余款项一部分由当事人提供材料、费用等发票入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财务帐抵扣工程款;另一部分由当事人提供工资清单(工资含量不得大于工程造价的20%)入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财务帐抵扣工程款,当事人从中提取现金作为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要紧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实经营主体情况。

证据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实宁波紫田家居饰品有限公司车间及研发车间工程承包人为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

证据三:工程项目内部治理责任制合约、2008年6月10日对李和祥询咨询笔录、2008年8月13日对毛奇耀询咨询笔录,证实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将承接的宁波紫田家居饰品有限公司车间及研发车间工程承包给了当事人,及承包该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规定和要求。

12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