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采光权被侵犯的标准是什么
如何判断是否影响采光权

如何判断是否影响采光权光线对于⼀间房屋来说是⾮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好的采光房屋会显得⼗分阴暗给⼈⼀种压抑的感觉。
所以很多⼈购买房屋时⼀般会考虑采光的问题,我国法律对采光权作出了规定。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影响采光权?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怎样判断是否影响采光权既然采光权作为相邻关系法的调整内容,那么如何构成采光妨害须依照处理相邻关系的“忍受限度”规则加以衡量判断。
所谓的“忍受限度”就是当不动产权利⼈的权利受到邻⼈侵害时,基于诚实信⽤原则.当侵害并不严重甚⾄⽆关紧要时,并且社会⼀般⼈能够容忍这种妨害,就不得主张排除这种妨害。
具体到采光妨害问题上,妨害如果超过了社会⼀般⼈的忍受限度,即认为构成采光妨害;⽽如果没有超过社会⼀般⼈的忍受限度,则受害⼈负有容忍义务,不能阻却这种“妨害⾏为”,即认为不构成采光妨害。
⾄于这⼀“容忍限度”如何成为司法实践具体操作的标准,民法典第⼆百九⼗三条规定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采光和⽇照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程建设标准。
可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将国家有关的建筑标准作为是否构成采光妨害的标准。
⽼年⼈住宅不应低于冬⾄⽇⽇照2⼩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内新建住宅⽇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寒⽇⽇照l⼩时的标准。
司法实践中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确认是否构成采光妨害。
当事⼈如果认为⾏政机关对其审批的建筑⼯程项⽬审查错误或违反法律规定,认为该⾏政许可⾏为对⼰⽅造成采光权侵害,有权提起⾏政诉讼。
如果当事⼈认为⾏政机关审批项⽬违法,但不先⾏提起⾏政诉讼要求撤销⾏政许可⾏为,⽽是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法院也应当受理。
因为这种民事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权利⼈维护⼰⽅不动产所有权权利⾏使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作为法定权利的采光权.除⾮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不得因公权⼒⾏为⽽受到侵害。
审理此类民事案件应当按照前述相邻关系的调整规则进⾏审理,对建筑物是否违法、违章的问题,因涉及到⾏政⾏为的合法性问题,不在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之列。
工程合同辅导知识采光权侵权的认定

工程合同辅导知识采光权侵权的认定工程合同辅导知识:采光权侵权的认定工程合同辅导知识是建筑工程专业中的重要内容,其中采光权作为工程建设中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其侵权问题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采光权侵权的认定进行探讨,希望能对相关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采光权采光权是指居民拥有的在其土地上采光的权利,它是居民享有的基本权益之一。
采光权的具体含义是,居民拥有在其所在建筑中足够的自然光线照射到房间内的权利。
在工程合同中,采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充分考虑到采光问题,保证建筑物的采光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二、采光权的侵权认定1. 侵权主体采光权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建筑设计师、建筑施工方或者建筑业主。
只要相关方在进行工程设计、施工或监理过程中,对采光权的合理需求未予以满足,严重影响了居民的采光权益,都可以被认定为侵权主体。
2. 侵权标准要认定采光权是否被侵权,需要满足以下标准:(1)明显影响:建筑物周边的建筑、树木或其他物体对居民所在建筑的采光产生明显的影响,导致室内光线不足。
(2)严重损害:采光不足直接导致居住环境的恶化,对人们的正常生活产生严重的影响,违反了采光的规范标准。
(3)侵害行为:采光权侵权行为主体未尽到合理义务,例如设计师未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居民的采光需求、施工方未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等。
3. 举证责任在采光权侵权的认定中,一般情况下,居民是举证主体,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采光权被侵犯。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室内光线测量报告、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高度等相关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的现场调查证明。
而侵权主体则需要提供合理的辩解或反驳,例如证明采取了合理的采光措施、居民对采光造成的损失有一定的过错等。
4. 进一步救济措施当采光权被认定侵权后,受侵权方可以采取合适的救济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1)谈判和协商:双方可以就采光问题展开谈判和协商,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2)法律诉讼:如果谈判和协商无法解决争端,受侵权方可以寻求法律途径,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等方式来维权。
民事起诉状采光权

民事起诉状采光权引言概述:民事起诉状是民事诉讼中起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文件。
采光权是指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者享有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拥有足够的自然光线。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民事起诉状中涉及的采光权问题。
一、采光权的概念和法律依据1.1 采光权的定义和范围1.2 采光权的法律依据1.3 采光权的保护原则二、采光权的侵害形式和举证要求2.1 采光权的侵害形式2.2 采光权的举证要求2.3 采光权的证据收集方式三、采光权的违法行为和责任追究3.1 违法行为:损害采光权的行为3.2 违法责任:采光权的侵害责任3.3 赔偿方式:损害采光权的赔偿方式四、采光权的保护措施和救济途径4.1 采光权的保护措施4.2 采光权的救济途径4.3 采光权纠纷的解决方式五、采光权案例分析和相关法律解释5.1 采光权案例分析5.2 相关法律解释5.3 采光权保护的现状和趋势正文内容:一、采光权的概念和法律依据1.1 采光权的定义和范围:采光权是指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者享有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拥有足够的自然光线。
采光权的范围包括阳光照射、光线透过和自然光线的保持等方面。
1.2 采光权的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土地的所有者对土地享有合法的合理的利用、收益和处分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款为采光权的法律依据。
1.3 采光权的保护原则:采光权的保护原则包括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自然环境、保持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等。
二、采光权的侵害形式和举证要求2.1 采光权的侵害形式:采光权的侵害形式包括建筑物高度、建筑物的位置和方位、建筑物的设计等。
例如,邻近建筑物过高或过宽会遮挡阳光的照射,导致采光权受损。
2.2 采光权的举证要求:起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采光权的侵害。
证据可以包括建筑物的设计图纸、建筑物的高度和位置、光照度测量数据等。
2.3 采光权的证据收集方式:起诉人可以通过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光照度测量,收集建筑物设计图纸和相关证明文件,拍摄照片等方式来收集证据。
房屋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房屋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
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4,《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5,《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6,《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房屋采光权距离的规定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 住宅的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旧房改造可酌情降低。
采光赔偿标准

采光赔偿标准采光赔偿标准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筑物对相邻建筑采光产生影响时,被侵害方可要求侵害方进行赔偿的一种规定。
采光赔偿标准能够保证人们在享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能保障相邻建筑的采光利益。
以下是关于采光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采光赔偿的原则1. 公平原则:采光赔偿应基于公平原则,即依据被侵害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 补偿原则:侵害方应对被侵害方造成的采光损失进行补偿。
3. 合理原则:采光赔偿应具有合理性,考虑到建筑物的高度、距离、角度等因素。
二、采光赔偿计算方法1. 采光影响程度评估:对被侵害方的采光损失进行评估,包括光照度、照度差、遮挡面积等指标。
2. 采光权评估:根据被侵害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采光权的评估。
3. 赔偿计算:采用合理的计算公式对采光损失和采光权进行补偿计算,公式中应考虑到建筑物的高度、距离、角度、设备设施等因素。
三、采光赔偿标准的参考指标1. 光照度标准:根据建筑物功能和使用需求,确定室内光照度的合理标准。
2. 照度差标准:确定合理的照度差标准,即被侵害方原本的光照度与被侵害后的光照度之间的差距。
3. 遮挡面积标准:确定遮挡面积对采光损失的影响程度,包括遮挡面积的大小、形状以及对不同房间的影响程度等。
四、采光赔偿的实施方式1. 现金赔偿:采用一次性现金赔偿的方式进行采光损失的补偿。
2. 用地补偿:以相邻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开发权进行补偿。
3. 共享利益:侵害方与被侵害方共同享有采光权益,以降低采光损失带来的影响。
五、采光赔偿争议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侵害方和被侵害方可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2. 仲裁解决:通过仲裁机构对采光赔偿争议进行解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3. 诉讼解决:如协商和仲裁无法解决争议,侵害方和被侵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以上是关于采光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采光赔偿方案,保证采光赔偿能够公平、合理、科学地进行。
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规定

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规定采光权是指地上建筑物对地下地块享有的自然采光权利。
在城市建设和土地使用中,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采光权赔偿标准规定。
本文将介绍采光权的定义、赔偿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采光权的定义采光权是指地上建筑物对地下地块的采光情况享有的利益。
在城市发展中,采光是保障建筑物内部光照的重要因素,对室内环境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采光权成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概念。
二、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光权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采光面积采光面积是衡量采光权价值的一项重要指标。
通常情况下,采光面积越大,赔偿金额越高。
具体赔偿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土地利用政策和市场价格进行确定。
2. 采光损失比例采光损失比例是指地上建筑物对地下地块采光的影响程度。
当地下地块的采光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时,赔偿金额将相应增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采光损失比例越高,赔偿金额越高。
3. 其他影响因素除了采光面积和采光损失比例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到采光权的赔偿标准。
例如,地上建筑物的高度、采光设施的质量和功能等。
这些因素将对赔偿金额产生重要影响。
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障采光权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几个国家在这方面的做法:1. 中国在中国,采光权的赔偿标准在《城市更新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例,当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赔偿标准,并在执行城市更新项目时对相关的采光权进行保护和赔偿。
2. 美国在美国,采光权的赔偿标准主要根据各州的法律进行规定。
例如,在纽约州,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采光权的保护和赔偿方式,确保建筑物的采光不受侵犯。
3. 日本日本的《土地区划法》对采光权的保护和赔偿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律,当地政府应制定相应的赔偿标准,并确保建筑物的采光权不受侵犯。
总结: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各国为了保障建筑物采光权益而制定的重要规定。
关于采光权被侵犯的一些法律规定

关于采光权被侵犯的一些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4、属于司法解释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三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的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5、属于司法解释的有《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6、属于行政法规的有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7、属于行政规章的有《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判断采光权被侵犯可参照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第五章中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立”,“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一、前言房屋采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或者居住者在使用住宅过程中享有的采光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土地使用权利。
然而,在实际的房地产开辟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房屋采光权可能会受到侵害。
因此,在确定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时,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以保障公平、合理的赔偿。
二、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的确定1. 采光权损失评估在确定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之前,需进行采光权损失评估。
评估应包括对房屋采光情况的调查分析,以及房屋采光权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生活质量下降等因素的综合考量。
2. 采光权赔偿标准的参考因素(1)房屋面积:房屋采光程度与房屋面积成正比关系,面积越大,采光情况越重要,采光权赔偿标准应适当提高。
(2)采光损失程度:采光损失程度越大,房屋采光权受到的侵害越严重,采光权赔偿标准应相应增加。
(3)所在地区: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房屋供需情况、土地利用规划等因素会影响采光权赔偿标准的确定。
(4)市场行情:市场行情可以反映出房屋采光权的相对价格,从而作为确定赔偿标准的参考因素之一。
3. 采光权赔偿标准的具体确定采光权赔偿标准的具体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合法:赔偿标准应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合理合法地反映采光权被侵害后的价值变化。
(2)公平公正:采光权赔偿应该保证各方合理的利益,综合考虑受损方的损失、侵害程度和其他相关因素,确保赔偿金额公平公正。
(3)科学合理:确定采光权赔偿标准时应考虑到房屋采光权损失对人们生活质量的影响,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衡量。
三、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房屋采光权赔偿评估表(示例)附件二: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调查问卷(示例)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采光权:指房屋所有人或者居住者在使用住宅过程中享有的采光的权利。
2. 赔偿标准: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采光权被侵害后应进行的经济赔偿金额。
五、结尾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的参考指南,以促进公平合理的赔偿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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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采光权被侵犯的标准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采光权被侵犯了怎么要求赔偿呢?律伴网小编为您解答!
1、什么是采光权损害?
采光权损害,是指在相邻不动产之间所形成的采光利用的不当限制。
这是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2、认定采光权被侵犯的标准是什么?
采光侵权的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行为符合采光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且构成对被侵害方的实质性损害。
笔者认为,具备以下条件即构成对采光权的实质性侵害:
(1)存在侵害行为,即侵害人实施的使不动产相邻人基于其对不动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权而应获得的日照之利益受损的行为。
这里的侵害行为不要求一定是非法行为,只要造成他人基于采光权而应享有的合法利益受损即可。
(2)发生侵害结果,采光权侵害必须以一定的损害结果为必要,否则无法对损害赔偿进行具体量化和测算。
侵害结果可以是身心伤害,也可以是财产损失。
而被侵害的采光权,必须是基于合法占有、使用而拥有的正当权利,即失去此权利将无法正常生活。
(3)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主体的采光权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侵害结果须由该侵害行为引起,没有该侵害行为就无该损害结果。
此外,在建筑物得到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由于该建筑物属于合法,如果仍然对相邻人造成损害,若损害较为轻微,相邻人应该有义务予以容忍。
换言之,即使是合法建筑,如果遮挡行为给相邻人的日常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对受害方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侵害房屋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
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均是以《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
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4、各地法院对采光权赔偿标准不同,具体数额的确定总结有三种计算方法:
第一种是先确定采光权侵害的面积,然后根据公平原则、地方商品房均价、经济发展水平,再参照其他城市的补偿数额,确定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两项相乘从而得出最终的赔偿数额。
举例说明:2003年8月,天津一位住户向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采光权受到侵害。
通过鉴定认定住户的日照时间因为高层建筑的遮挡确实减少的情况下,法院依照“公平原则”判令被告——高层建筑物的开发商按照居室面积一次性补偿住户2800余元。
赔偿标准按每平方米120元计算。
但是得到补偿的只是被遮挡的20平方米的居室面积,而不是整套住宅。
长沙市吴某诉某物业发展公司采光权受侵害要求赔偿损失一案,一审开福区法院判决以每平方米110元的标准赔偿吴某共计7000余元。
吴某不服判决上诉,2004年10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这类赔偿标准的明确规定,一审开福区人民法院按照每平方米110元作为赔偿标准并无不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种方法是按照受害方因住房阳光被遮后,以多用的照明、取暖电费为基准来确定赔偿数额。
2004年11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采光权纠纷案。
判决认为,湖北省监利县一栋新建的7层综合楼影响了10户居民的通风、采光等权益,要求侵害人采取折价赔偿办法,即从2003年4月3日起至其停止侵害时止,侵害方赔偿10户居民每天每户电费1.12元。
第三种是针对房屋价值的降低,以采光权受侵害前后房屋市场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算采光权受侵害的赔偿数额。
就房屋价值降低的损失而言,房屋采光权受到侵害,房屋的市场价格降低是不争的事实。
那么,以采光权受到侵害前后房屋市场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算房屋价值损失的主要标准,也不失为一种定额的方法。
2008年9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经济适用房住户告新建相邻楼房影响采光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开发商赔偿原告房屋贬值损失13.9万余元及增加电费损失3万余元,合计17万元左右。
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采光权受到侵害所遭受的主要损失为房产贬值。
这种以受害房屋的市场价值波动为主要考虑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具有其合理性。
但笔者认为该案判决的赔偿数额不具备全国范围内的借鉴意义。
原因很简单,北京的房价在全国居高。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要以此案例中确定之赔偿数额作为参考依据的话,应当综合纠纷发生地和北京的商品房差价来考虑。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