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完整word版)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梧州市人民政府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城市用地 (3)第三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6)第四章建筑间距 (8)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11)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15)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 (17)第八章城市道路交通 (20)第九章绿地 (22)第十章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山坡地带的建设工程 (24)第十一章其他规定 (25)附录一名词解释 (44)附录二一类建设控制区范围示意图 (46)附录三建筑间距图 (35)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技术规定,结合梧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1.2在梧州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和进行各项建设等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1.3我市制定的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技术规定》不一致时,一律以本《技术规定》为准。
本《技术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范和规定。
1.4本规定适用于详细规划及以下设计阶段。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1.5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1.6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
1.7列入我市民宅整治控制规划的33个片区(街坊)按其整治控制规划执行.1.8岑溪市、苍梧县、藤县、蒙山县、旺甫镇、夏郢镇和倒水镇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9本《技术规定》的解释权属梧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梧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
项目概况及要求

项目概况及要求一、项目概况(一)目的及意义滕州市现在使用的基准地价于2014年4月27日公布,基准日是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到期。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推进,我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和地价水平均发生了一定变化:一是由于物价指数的上涨、土地取得成本的增高、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等原因,造成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的宗地价格与当前土地市场价不相适应;二是由于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建成区及建制镇驻地土地利用状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原有基准地价的级别已不能充分反映评价范围内地价分布的规律;三是目前的级别基准地价及其应用体系已经不能很好的满足现阶段地价管理的需求,很难反映出评价范围内地价变动规律。
基于上述原因,为适应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及土地市场管理客观要求,及时更新现行基准地价,建立科学、合理土地价格体系,使基准地价成果具有现势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准确的地价资料。
本轮滕州市基准地价更新工作采用区片基准地价,根据《城镇分等定级规程》相关技术要求,对于同一级别的土地进行细分,将同一级别内土地按照不同影响因素作用程度不同进一步进行划分区片,使区片基准地价较级别基准地价更能详细体现地价水平的差异。
这种划分方法能显著缩小相邻区域的地价差,在建成区规模大且功能分区复杂的城市中具有更强的实用性。
(二)工作原则1、合法性原则。
基准地价更新应以基准地价评估时点有效的土地法律、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更新过程所采用的数据、方法、案例必须符合法律、政策、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要保证程序合法、结果合理合规。
2、客观性原则。
基准地价是特定土地内涵条件下的区域平均价格,是依据规程和实际测算得到的客观价格,不得人为干预基准地价更新结果。
3、实用性原则。
要根据土地利用出现的新情况,有重点地解决原基准地价地类偏少、体系不完整等问题,强化基准地价的应用研究,提高可操作性。
4、衔接性原则。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滕州市依申请公开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滕政办发〔2018〕78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滕州市依申请公开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滕州市依申请公开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滕政办发〔2018〕7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对全市依申请公开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进依申请公开工作的依法顺利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滕州市依申请公开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其组成人员如下:召集人:刘涛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召集人:王次青市委常委梁龙雨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洪波市政府副市长,羊庄镇党委书记,枣庄市庄里水库建设管理处副主任刘新市政府副市长康凤霞市政府副市长王希市政府副市长孙金存市政府副县级干部邢军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李文阁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葛全振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翟传虎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马兆鹏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朱秋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孔凡臣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宋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姜广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城市管理局局长蔡成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刘威市气象局局长孙茂胜市地震局局长刘玉洋市规划局局长马培安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齐福建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王鹏鲍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孙彦民滨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张波柴胡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赵曰海东郭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陈凡锋东沙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崔晖大坞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马金安官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李亚娟洪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夏香界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王慎平级索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张美林姜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王慎龙龙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赵炜木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樊晓阳南沙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王家鹤西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张强羊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尹亚东张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王宁北辛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赵联喜荆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韩兴阔龙泉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宗成伟善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周晶市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张海龙市法院行政审判庭指导员朱琳市政府办公室法律顾问、宁泰律师事务所主任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参加,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亦可根据实际申请事项召集相关非成员单位参加。
关于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意见

滕州市关于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意见(2008年2月27日)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创造适宜人居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全面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意义城市管理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城市化进程和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
城市精细化管理,就通过建章立制、细化标准、优化流程,实现城市管理无缝隙、全覆盖、无死角。
实施精细化管理是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途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能够有效整合现有城市管理力量,优化城市资源配置,提高城市管理效率,提升城市承载能力,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和建设现代化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能够不断提升城市品位和档次,塑造良好的对外形象,优化投资环境,增强城市的吸引力、竞争力。
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能够为广大市民创造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完备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加快构建和谐社会。
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投入,强化管理,城市功能逐步完善,城市面貌明显改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迅速增加,城市化进程全面加快。
但是,目前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存在着不少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为城市规划执行落实不到位,城市基础设施不够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仍未真正形成,城市环境“脏、乱、差、丑”的状况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城市管理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全面改善城市面貌,已经成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迫切要求,也是广大市民的强烈愿望。
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意义,提升标杆,强化措施,全民动员,积极参与,努力开创城市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公布日期】2021.09.02
•【字号】襄政办发〔2021〕15号
•【施行日期】2021.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政办发〔2021〕15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版《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用地·建筑工程专项)中“城市建筑工程”章节同时废止。
此文件印发之前,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按原批准的建设工程方案继续实施。
2021年9月2日。
滕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滕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滕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滕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应当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暂无批复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原则,融入生态文明、低碳城市的理念,突出交通优先、区域特色和功能配套,推进宜居、宜业、宜游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按照现行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用地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上位法定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合理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小于建设用地面积下限指标(表一)规定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应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室、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邻接河流、道路的,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七条带征及征收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之外带征、征收相应范围的用地。
邻近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并且尚未征用或征收的用地,应纳入带征或征收用地范围:1、宽度大于等于30米的沿河绿地、沿路绿地(小于30米纳入建设用地);2、铁路隔离绿地;3、规划道路的半幅、道路另一侧为河流、绿地或者为已经征用的土地,则应为全幅;4、宽度小于等于30米的管廊用地;5、边角地、余留用地。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绿色低碳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滕政发〔2018〕49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绿色低碳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绿色低碳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滕政发〔2018〕4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滕州市绿色低碳发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23日滕州市绿色低碳发展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低碳发展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7〕43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绿色低碳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枣政发〔2018〕11号)文件精神,完成我市“十三五”碳排放强度下降约束性指标,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完成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绿色低碳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中下达的各项任务目标,坚持排放强度和配额总量双控,坚持存量降碳和增量添绿并举,到202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21%,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持续下降,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结构降碳1.推动产业低碳化发展。
进一步健全完善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分类施策化解过剩产能;继续深入实施“265”产业培育和“62131”企业梯次培植工程,采用先进适用节能低碳环保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制高点,加快发展绿色低碳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落实《滕州市服务业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推动重点领域和产业转型发展。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滕政发〔2018〕34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滕政发〔2018〕3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滕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0日滕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产和生活用水,提高城市用水效率,促进城市节水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内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规划区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措施,组织开展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居住小区创建工作,大力宣传节约用水、科学用水、依法用水。
第四条市水利和渔业局(以下简称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是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城市用水定额的编制、公布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和行业计划用水管理工作;(三)负责节水设备和器具认证的相关工作,组织和指导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开发应用工作;(四)组织和指导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居住小区的创建工作;(五)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节水措施审查和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六)监督、检查各单位节约用水工作,组织交流和推广城市节约用水先进经验;(七)负责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工作;(八)负责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统计调查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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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滕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滕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应当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暂无批复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原则,融入生态文明、低碳城市的理念,突出交通优先、区域特色和功能配套,推进宜居、宜业、宜游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按照现行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用地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上位法定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合理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小于建设用地面积下限指标(表一)规定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应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室、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邻接河流、道路的,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七条带征及征收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之外带征、征收相应范围的用地。
邻近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并且尚未征用或征收的用地,应纳入带征或征收用地范围:1、宽度大于等于30米的沿河绿地、沿路绿地(小于30米纳入建设用地);2、铁路隔离绿地;3、规划道路的半幅、道路另一侧为河流、绿地或者为已经征用的土地,则应为全幅;4、宽度小于等于30米的管廊用地;5、边角地、余留用地。
(二)带征及征收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以下指标参照控制:(一)居住项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和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执行;对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当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为高层Ⅱ类(19层-26层)时,居住区用地容积率不得超过2.5。
(二)办公项目:多层容积率不超过2.5,建筑密度不大于40%;高层容积率不超过4.2,建筑密度不大于40%。
(三)商业项目:多层容积率不超过2.5,建筑密度不大于45%;高层容积率不超过4.5,建筑密度不大于40%。
具备两种及以上建筑类别的项目指标或上述建筑类别之外的项目指标,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进行确定。
第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超出上述控制指标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其位置、周边环境、交通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并报经市规划委员会研究批准。
第三章建筑间距与退让第十条建筑间距(一)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要求。
(二)住宅建筑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需按照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要求,根据日照分析确定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在满足日照分析结果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低层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5;2、多层Ⅰ类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5且建筑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多层Ⅱ类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按日照分析控制建筑间距且不应小于27米。
3、高层住宅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不宜小于(表二)所列要求:距不小于18米。
(四)有日照要求的其他建筑的间距严格按现行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建筑退让(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无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按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表三)进行控制;规划建筑面向城市道路设置出入口时,应适当加大退让距离。
注:在符合表三最小距离要求下,道路两侧规划设置绿线的,沿路不设置商业退绿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沿路设置商业的退绿线距离不小于10米。
规划道路南侧建筑物,道路宽度(D≥35米)时原则上还应满足道路中心线处大寒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道路宽度(20≤D<35米)时还应满足道路中心线处大寒日日照不小于1小时。
(二)道路交叉口控建半径最小范围按(表四)进行控制;道路宽度(D)控制半径道路宽度(D)注:控建半径以规划道路中心线交叉点为圆心。
(三)当相邻用地为居住用地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对北侧地界退让:高层建筑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确保北侧地界外12米处的用地大寒日日照不小于3小时,且自身用地内高层建筑退让地界不低于18米;低、多层建筑退让地界不小于日照间距的一半,且不低于9米;2、对南侧地界退让:高层建筑退让地界不小于18米;低、多层建筑退让地界不小于日照间距的一半,且不低于9米;3、对东、西两侧地界退让:高层建筑退让地界不小于10米且距现状建筑不小于15米;侧面开窗时,退让地界不小于12米且距现状建筑不小于18米;低、多层建筑退让地界不小于4米且距现状建筑不小于8米。
(四)当相邻用地为非居住用地时,对地界的退让严格按照现行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四章建筑设计第十二条整体规划要求(一)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美观、耐久的要求;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壁挂太阳能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一并设计。
(二)鼓励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新建低、多层住宅应采用坡顶屋面,屋顶太阳能应统一设计安装;高层建筑顶部必须进行重点设计。
(三)沿城市道路宜设置透空式围墙,可通过绿化、水面等景观设计手段明确空间界限;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用地内宜设置绿化,并对公众开放。
(四)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提供不少于3个建筑设计方案及夜景灯光设计。
第十三条建筑高度与面宽(一)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不大于50米的,其最大面宽不大于70米;2、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其最大面宽不大于60米。
(二)居住建筑1、建筑高度≤18米的,其面宽≤70 米;2、建筑高度>18 米且≤27米的,其面宽≤60 米;3、建筑高度>27 米且≤54米的,其面宽≤50 米;4、建筑高度>54 米的,其面宽≤60 米。
第十四条建筑层高、面积与容积率计算(一)建筑层高1、住宅建筑层高一般宜为2.8 米,并应控制在3.9 米以内。
因特殊需要层高大于3.9 米的,以3.9 米为基准,计容系数为1.0,建筑层高每增加1.5 米,增加1.0 倍系数计容,即: 1.0 倍:层高≤3.9 米l 2.0 倍:3.9 米<层高≤5.4 米l 3.0 倍:5.4 米<层高≤6.9 米以此类推低层住宅的起居室通高不得大于两层层高。
2、一般商业、办公及工业研发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5 米以内,标准层层高超出4.5 米的,以4.5 米为基准,计容系数为1.0,建筑层高每增加1.5 米,增加1.0 倍系数计容,即:l 1.0 倍:层高≤4.5 米l 2.0 倍:4.5 米<层高≤6.0 米l 3.0 倍:6.0 米<层高≤7.5 米以此类推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大型商业、超市、会议室、宴会厅、电影院等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应提供合理依据,必要时需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3、一般工业厂房,层高宜控制在8 米以内,层高超出8 米的,以8 米为基准,计容系数为1.0,建筑层高每增加3 米,增加1.0 倍系数计容,即:l 1.0 倍:层高≤8.0 米l 2.0 倍:8.0 米<层高≤11.0 米l 3.0 倍:11.0 米<层高≤14.0 米以此类推对于工艺要求或生产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厂房,其层高不受前款限制,但应提供合理依据,必要时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4、地下建筑设计为停车、储藏、市政设备等功能的,层高不宜超过6 米。
(二)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算依据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符合下列规定的,按照该规定计算相应的建筑面积。
1、住宅建筑中属于一户专有或共有的空中花园、入户花园、观景平台等,无论其名称如何,只要符合阳台定义的,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2、位于建筑物顶部,周边有围护结构,建筑物内只留上人检修口,仅作为隔热或装饰使用的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3、室外供家庭中央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空间无出入口连通的对外敞开的设备平台。
每套住宅只限一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平方米。
不超出上述标准的,不计入建筑面积;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4、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米以下的凸(飘)窗或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及以上的凸(飘)窗;且挑出墙体外的距离不大于1.2米, 宽度不大于该开间的2/3,符合以上条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挑出墙体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5、其他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中未予明确的空间,原则上可先判断其是属于建筑内部空间、外部空间还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的半室外空间。
其中,属内部空间的计算面积;属外部空间的不计算面积;属半室外空间的,设计利用的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的不计算面积。
(三)容积率计算地上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即建设用地地块)内,地面以上建筑物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设用地范围及面积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予以明确。
地上容积率计算时除下列特别指明外,地上建筑面积均计入容积率指标。
1、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顶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8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地上容积率;超过1.8米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为地上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容积率。
2、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的,除电梯(楼梯)间、门厅、候梯厅、消防前室、管道井(水、电、排风等)等有围合结构的部分,其余部分不计入地上容积率。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用作公共通道、绿化、公共休闲等用途。
第十五条建筑色彩建设项目在建筑方案设计时,应进行建筑外立面色彩设计,并标注色号和材质;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色彩、材质的管理,确保与审批的建筑方案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