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补贴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2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若干意见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财发[2011]57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若干意见(财发〔2011〕577号)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1〕7号)等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体制管理1.落实责任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财政局长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负全面责任。
市、县农发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直接责任人,在同级财政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项目所在地乡镇财政所要把农业综合开发作为日常工作重要任务,全程参与项目管理,做到“五要”:立项申报要参与意见,建设过程要加强监督,工程调整要认定签字,竣工验收要实地察看,资金发放要严格管理。
积极配合县级农发部门做好当地党委、政府和村委会、村民等协调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健全机构队伍。
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好同级农发部门机构、编制和人员问题。
要充实人员力量,选派优秀人员到农发部门工作,特别是要保证项目管理方面的技术人员和专业财会人员切实到位,会计、出纳一定要分设。
3.强化监督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是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
年度项目立项、主要工程招投标方案、数量较大的工程量调整方案,必须经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二、进一步加强立项监管1.强化县级选项。
建立竞争立项机制。
充分调动乡镇政府的积极性,优先选择政府积极性高、资源条件好、农民群众支持的乡镇,作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1•【文号】农财发[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农财发[200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三增”目标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在审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存在挤占、滞留,预算执行不严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纠正,将会极大地影响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农口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的通知》(财农[2006]37号)精神,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加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
预算编制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首要环节。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工作,做到项目所涉及的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切实可行,项目实施内容细化,安排的工作量实事求是,项目经费预算真实可靠、科学合理。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项目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二、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项目单位要按照项目名称设置项目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
由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核算的,项目单位应设置项目辅助账。
同一项目名称、执行不同内容的项目,要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设置项目明细账或项目辅助明细账。
三、严禁滞留、截留项目资金。
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管理,维护国家和农民利益,制定本制度。
二、补助资金范围本制度所称财政涉农补助资金,是指国家为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向农民、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相关项目提供的各类资金。
三、资金来源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有关农业科研项目的专项资金等。
四、资金管理1. 资金使用范围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生活改善、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科研等。
2. 资金分配各级政府部门对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3. 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对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
五、申请、审核和发放1. 申请条件申请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具备资格和条件。
2. 审核程序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审核程序,确保审核的公平、公正和及时。
3. 发放程序经审核通过的财政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及时发放到受益单位或个人的指定账户中。
六、资金使用管理1. 资金使用方式受益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2. 资金使用监管受益单位或个人对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资金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 追溯和追索对于不符合规定使用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追溯和追索款项,并追究责任。
七、资金使用效果评估1. 效果评估标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的标准和指标。
2. 定期评估对于使用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项目或个人,应当定期进行使用效果评估。
3. 效果与奖惩对于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使用效果良好的,应当给予奖励和鼓励;对于效果不佳或存在问题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八、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使用财政涉农补助资金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严格惩处。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e27fe02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45.png)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村级财务管理是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依法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健全制度,强化措施,村级财务管理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确保了农村集体资金与资产的安全,切实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一些地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仍然比较薄弱,财务混乱依然是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有的地方会计账目不清、财务公开流于形式,有的地方审计监督缺失等。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村级会计工作(一)强化村级会计基础工作。
村级组织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凭证账簿、规范财务流程,并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
村级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开单独记账核算的,可根据情况分别开设基本账户。
要在县级(或以上)范围内统一制定会计凭证、票据和账簿,统一建立财务操作流程。
有条件的地方,要抓紧构建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
(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2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6991b52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1c6d95e.png)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市、区县应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合理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明确支出范围和重点,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
建立将政府性基金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调入公共财政预算的机制。
进一步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公共财政预算力度,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做好基金结余的保值增值工作。
(二)规范预算编制。
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上级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应当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提前细化预算编制,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三)严格预算执行。
坚持预算资金均衡安排、有序支出,切实做到基本支出资金按时间进度拨付、项目支出资金按工作进度拨付,确保支出需要,避免资金缺口。
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11•【文号】财办[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政资金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地方和单位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监督乏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将财政专户统一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要进一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
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8cbd565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aa.png)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稳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改革(一)规范专项资金设立。
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属于公共财政负担的,要合理安排、保证重点,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实现共建共享。
今后新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各级主管部门要编制行业规划、提出可行性报告,经同级财政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未经政府批准,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设立新的专项资金。
(二)早编细编专项资金预算。
提前一年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切实改变边执行预算、边制订计划、边落实项目的做法。
每年从7月初开始,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要在10月底前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除适当预留部分应急专项资金外,所有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要细化到具体项目,未细化到项目的,如无特殊原因,预算一律不予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省有关政策,结合下年度财力情况,对部门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平衡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部门预算,并及时下达财政专项资金预算。
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664b414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81.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指村级集体,下同)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性农村集体“三资”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农村的主要表现形式,依法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实物投资、债权股权、无形资产和集体土地、山林、滩涂等。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基层组织战斗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各地不断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积极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当前,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行政村合并、撤村建居后,农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分配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集体“三资”处置滞后;重资金管理、轻资产资源管理问题比较突出;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到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农村经营管理队伍不稳、人员老化,不适应新形势下“三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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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管理工作,强化监管责任,规范发放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支农政策的导向作用,确保党的惠农政策得到更好地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管理责任
财政涉农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实施的强农惠农战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支持发展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重要举措。
加强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事关国计民生。
各县区财政局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管理的责任意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强化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
二、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发放行为
在加强涉农补贴项目预算管理上,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把项目资料审核、预算编制、预算下达和预算执行关,提前介入有关涉农补贴的数据统计和数据核实工作之中,对各涉农补贴项目管理部门上报的数据资料和预算申请文件,要从严审核,按照政策规定对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金额资料清册进行逐
项审核,做到真实准确,应补尽补。
财政部门要按照各类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的时间要求,在上级有关补贴政策、标准出台和预算资金下达后,对相关部门或乡镇编制的到户清册进行审核汇总,依据政策提出补贴资金预算审核意见,经批准后,及时下达预算并拨付补贴资金。
要严格按照各项涉农补贴资金发放的时间要求和规定渠道、形式将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到补贴对象手中。
在补贴资金管理上,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涉农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对财政涉农资金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要求,建立严格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按照股室出具拨款通知单、主管领导审核、一把手局长签字,国库集中拨付的资金拨付工作流程拨付涉农补贴资金,实行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资金管理机制。
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及时足额下达预算和拨付补贴资金,确保所有的涉农补贴资金使用安全和及时到位。
在涉农补贴资金支出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按照各项涉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对涉农补贴资金支出的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堵塞支出管理漏洞。
在规范发放管理上,严格按照《市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发放实施方案》和《市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发放操作办法》规定执行。
各县区财政局下达乡镇的各类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在乡镇统一进入“XX乡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专户”。
专户资金只能支付到农户的涉农补贴专用存折上,不得转入其他账户,也不得提取现金。
各县区财政部门必须严格实行“一户一折一号”,即以农资综合直补存折为基础,并加盖有“财政补贴专用
存折”名章的存折为“一折通”专用存折,所有发给农民个人的补贴都通过这个存折发放。
严禁出现多一户多折,或多户一折,也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补贴,以确保补贴资金使用安全。
三、搭建网络平台,提高兑付效率
建设农民补贴网数据库是我市实施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发放管理工作的基础。
加强农民补贴网数据库建设,对提高涉农补贴发放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补贴网数据库建设工作,要联合有关涉农补贴项目管理部门,进一步核实补贴面积等有关补贴项目的基础数据资料,加强与统计部门的衔接沟通,确保农民补贴网相关数据与统计公告数据一致。
农资综合直补和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前要公示到村组,各项公示数据必须是从农民补贴网“补贴管理”项下的“打印公示表”栏导出的“补贴公示表”上的数据,实际发放给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必须与农民补贴网“补贴公示表”上的金额完全一致。
对于农资综合直补和粮食直补资金实际发放金额与农民补贴网“补贴公示表”上补贴金额不一致的县区,要尽快查明原因立即纠正。
另外,各县区财政局务必于8月底前完成农民补贴网与农村信用社补贴发放网络的对接工作,协调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准确登录补贴项目名称,以便清楚的识别具体补贴类别和补贴金额。
必须加强涉农补贴支付网络建设、网络维护和业务衔接沟通工作,保障网络畅通,服务工作开展。
四、实行专户管理,强化会计核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涉农补贴资金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层财会人员的业务管理水平。
具体负责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各基层财政所要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做到真实准确、明晰完整地反映各项涉农补贴资金的收支、兑付情况。
各财政所必须对涉农补贴资金实行总账核算和分类明细核算,按照补贴项目建立明细账。
项目单位要按照涉农补贴资金的项目名称和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设置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
由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核算的,项目单位应设置项目辅助账,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
要使用统一设置的涉农补贴会计核算科目,资产类科目设“银行存款”,负债类科目设“应缴回专户款”,净资产类科目设“结余”,收入类科目设“拨入专款、其他收入”,支出类科目设“专款支出”。
其他收入反映银行利息收入。
为了全面反映各类补贴资金收支情况,必须在以上总账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明细科目按照补贴项目类别名称设置。
涉农补贴资金账务处理工作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会计核算必须做到真实准确,会计档案资料必须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做到装订规范,保存完整,要按照会计规范化要求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
五、健全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涉农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部门内部年度审计和监督检查计划,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大对涉农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涉农补贴资金的追踪问效制度。
要整合监督力量,提高监督效能,建立纵横联动的监督机制,积极配合纪委、监察、审
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涉农补贴资金监管工作,并协调各涉农补贴项目管理部门的内审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一并进行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的全过程。
同时要发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公布群众监督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等方式,进一步畅通农民群众咨询和举报问题的渠道。
对农民群众反映的涉农补贴工作问题,要即访即查,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力争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问题扩大化,坚决杜绝因涉农补贴政策执行不到位引发农民上访的事件发生。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一定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处分,并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六、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工作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各涉农补贴项目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齐心协力地做好涉农补贴资金管理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职能,认真履行职责。
各涉农补贴项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据实登记有关工作表册、台账,负责向财政部门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发放依据和有关预算数据资料,并做好涉农补贴项目资金预算的申报工作(包括预算申请文件、补贴资金发放清册等);同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审核把关预算数据资料,及时下达补贴预算文件,拨付专项资金,并通过“一折通”形式,按时足额向农户发放补贴资金。
同时做好相关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工作,负责各项涉农补贴资金的监管。
在补
贴资金兑付中,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保证其必要的宣传、管理等业务工作经费,促进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涉农补贴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同时还要夯实部门工作责任,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坚决遏制截留、挪用、挤占涉农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涉农补贴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有效使用。
二是扩大政策宣传,做到人人皆知。
各县区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标语、文艺、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做好各类涉农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使涉农补贴政策进村入户、人人知晓。
在政策宣传中,要严格政策执行,决不允许出现随意扩大或缩小补贴范围,提高或降低补贴标准,增加或减少补贴项目,不按期限要求兑现补贴等违反政策规定的现象。
要坚持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开公示制度,采取张榜公布、电视公布等形式,定期公布涉农补贴资金、政策兑现落实情况,发放程序和管理办法,要切实做到政策公示、资格公示、补贴对象结果公示“三个公示”。
在实行“三公示”中,必须公示到组,每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广泛接受社会和农民群众的监督。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财政支农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县乡财政部门干部会计业务和政策法规培训,提高其综合业务素质。
要充分发挥基层财政干部面向一线、切近实际的优势,让基层财政干部更多、更深入地参与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核实、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
要
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对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有关涉农补贴政策的兑现与监管责任,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确保每一项补贴资金都能及时准确、不折不扣地兑付到农户手中。
要支持基层财政强化基础工作,建立支农信息平台,完善财政部门与补贴资金发放机构的信息对接和沟通机制,形成横向联动的涉农补贴资金管理格局。
要积极组织对参与涉农补贴资金兑付的人员进行财政涉农补助政策、业务操作规程和软件应用培训,强化其综合素质和能力,提高涉农补贴资金管理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