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公务员职务升降规定》

《公务员职务升降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职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章免职第十四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二)降低职务的;(三)转任的;(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六)退休的;(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八章奖励第九章惩戒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务员定义】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管理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1•【文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批准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23年9月1日中共中央修订2023年9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健全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突出政治标准,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提高执法效能;(五)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公务员制度第四章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公务员职位分类的标准
▪ 注意区分职系、职级、职等 举例说明河北省三河市公安局离退休的1 06人中,有68人是三级警督(科员级)。 这68人在30年的工作中没有得到过一次 晋升的机会。全国92%的公务员职务层次均 在科级职务以下。只有8%的公务员是副处 级职务以上。
▪ 第三,建立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的双轨制。仅靠职务晋升来 提高待遇,对绝大多数公务员来说是不现实的。建立职务与 职级相结合的激励保障机制(此处的职级指的是公务员一定 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改变现行的以公务员所任职务确 定其级别范围的做法,不以职务确定级别范围,公务员职务 和级别的晋升独立进行。其实质是构建公务员职务晋升与职 级晋升的“双梯制”,两条楼梯上楼,拓宽公务员的职业发 展空间。有些西方国家充分利用级别设置的激励作用。如法 国,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分离,职务晋升以领导管理能力为 标准,级别晋升以绩效为标准,都可以提高公务员的待遇。 为了更大地发挥级别的台阶作用,2002年新的瑞士联邦 政府人事法,将过去的25级增至38级,为各类公务员提 供了更大的职业发展空间。
▪ 第一,把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单独分离 出来,摒弃单一的分类管理模式,将职位类 别细化,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 行政执法类三类。
▪ 职位分类制度将行政执法类职位区分出来, 设立行政执法职位,是充分考虑到了一线基 层公务员的发展要求,有利于更好地激励和 约束一线执法队伍,建立长效管理的机制, 也与中央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 的政府机构改革相适应。行政执法职位的确 立使得一线执法类公务员与其他类别公务员 的边界将越来越清楚。
公务员制度第四章公务员的职务与级 别
职位分类 与品位分类
▪ 1、 职位分类 ▪ ① 涵义:以职位(上级组织分配给每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和责任)为对象,
第四章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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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管理教程
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4.2 公务员职位分类概述
4.2.1 职位分类概念
职位分类(Position Classification),是以职位为对象, 以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 件为评价因素,把职位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作为 人事管理基础的一种人事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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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建立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4.1.1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的构成 1.职位类别划分。
综合管理类
专业技术类
职位 类别划分
行政执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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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建立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4.1.1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的构成 2.职务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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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公务员职位分类概述
4.2.2 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
品位分类,指的是人事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个人所具备 的资历、学历、能力、身份等条件划分级别,确定其录 用、考核、培训、晋升和工资福利待遇的人事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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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 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 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公务员工作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务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国家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的重任。
为了规范公务员行为,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廉洁、高效,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工作进行严格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公务员工作法律规定,旨在提高公众对公务员制度的了解,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
二、公务员的定义与范围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 范围公务员的范围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
三、公务员的职责与义务1. 职责(1)遵守宪法和法律;(2)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3)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4)廉洁奉公,公道正派;(5)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6)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2. 义务(1)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行为规范;(3)服从组织安排,接受组织监督;(4)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5)尊重社会公德,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四、公务员的录用与职务任免1. 录用(1)公务员录用应当公开、平等、竞争、择优;(2)录用公务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试、考核,公开选拔;(3)录用公务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要求,采取考试录用、公开选拔、调任、聘任等方式。
2. 职务任免(1)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2)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应当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3)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应当充分考虑干部队伍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等因素。
五、公务员的考核与培训1. 考核(1)公务员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2)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3)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职务晋升、培训、辞退的依据。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提出将政治素质以及 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等方面列入培训内容。
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考准考实拟晋升职级
人选的政治素质。 三是在培
训方面
规定对有政治能力不过硬, 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 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在涉及党的领导等重大原 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 度暧昧等情形的,应当对 职务职级进行调整;对有 公开发表存在严重政治问 题言论、对党不忠诚不老 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 等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 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 理等。
第七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 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 管理需要,一般在以行政执法 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市地级以下 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根据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实际,省级、 副省级城市机关也可以设置行 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 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确定。
第八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 行政编制等,根据中央公务员 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 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 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提高执法效能;
(五)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 重。
第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 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 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党 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和道德品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 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 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 法办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 明执法,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 信力,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 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2016年7月,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
2023
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
定(试行)》和《行政
2019
公务员制度--自考复习资料

第一章公务员制度的产生1.简述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如何与“坚持党管干部”这一原干部人事制度优良传统保持一致? 答:(1)公务员制度的各项规定应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与政策制定。
(2)公务员中各级领导机关领导成员由各级党委考察推荐,依法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而且其中的共产党员由各级党委负责监督.(3)对于不是机关领导成员担任重要职务的公务员,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直接管理与监督.2。
将我国借鉴西方诸国公务员的五种管理制度与我国原干部人事制度对比,说明其科学性。
(论述题)答:(1)实行分类管理体制。
是针对我国传统的高度集中的人事管理制度弊端所进行的改革。
(2)实行激励竞争制。
是针对我国原干部人事管理长期存在的端“铁饭碗”、坐“铁交椅"而缺乏生机和活力所进行的改革.(3)实行新陈代谢机制。
是针对我国原干部人事管理遗留的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以及领导任职年龄偏高等弊端而进行的改革.(4)实行勤政廉政保障机制。
针对我国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滋生的消极、腐败现象所进行的改革。
(5)实行法治化管理体制。
是针对员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着人治弊端所进行的改革。
第二章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1。
简述我国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答:义务:忠于宪法的义务、依法履职的义务、为民服务的义务、忠于国家的义务、服从命令的义务、保守秘密的义务、保持操行的义务、公正清廉的义务、其他法定的义务。
权利:获得工作条件权、身份保障权、获得报酬权、参加培训权、批评建议权、申述控告权、申请辞职权、其他法定权。
2.简述规定公务员权利的原则.答:保护原则、民主原则、权利可放弃与不可放弃原则。
3。
试述公务员获得报酬权的相关内容。
(论述题)答:公务员享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
从属于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权即公务员在履行法定职责的基础上,享有工资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包括劳动报酬的决策参与权和劳动报酬的获得权.第三章公务员职务与级别1.简述我国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含义及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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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级数职,前后对应 B一职数级,上下交叉 C彼此取代 D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4.机关与公务员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根据是: A职务 A英国 A级别设置 B级别 B美国 B职位设置 C报酬 C中国 C职务设置 D考核 D日本 D职务与级别设置
5.下列国家实行职位制与品位制相结合的公务员体制是:
第四章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国家公务员制度
3. 专业技术类职务序列
设置专业技术职务主要是为从事专业技术共走的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
阶梯,吸引和稳定机关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 位,称为本职工作的专家。 4.行政执法类职务序列 行政执法职务只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基层单 位的行政执法职位中设置。
行政执法职务主要是履行现场执法职责,行政执法职务名称经中央
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 5. 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 法官、检察官职务分别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职位、检察 官职位中设置。
第四章
公务员职务Leabharlann 级别国家公务员制度第四节
公务员的级别
一. 公务员级别的功能 1. 是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
3. 借鉴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
第四章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二节
公务员职位分类概述
一. 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1. 职位分类的含义 职位分类,通常是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 资格条件等进行分类。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 务、职责与职权。 2. 职位分类的特征: 第一,职位分类以“事”为中心,即“因事择人”; 第二,职位分类所依据的基本要素是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择人 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 第三,职位分类并不是硬性规定何类职位应办什么事,而是对各个职位 所干的事进行客观分析与评价,由此确定职位在其分类结构中所处的位置 ,从而达到分类管理的目的。
第四章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 公务员职务序列
1. 公务员领导职务序列 领导职务序列是各类公务员的共有职务序列。领导职务的职务序列 分为10个层次,分别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 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
正职、乡科级副职。
2. 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序列 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序列的职务层次有8个,分别为:巡视员、副 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2.是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
二. 级别与职务的对应 2008年《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明确了各职务层 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1.国家级正职:一级 2.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3.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4.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第四章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国家公务员制度
二. 级别与职务的对应 5. 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6. 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7. 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8. 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9. 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10. 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三. 确定公务员级别的依据 1. 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包括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 2. 公务员的资历; 3. 级别的晋升与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相联系。
•
一是职位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特点。专业技术类公务 员在自己的专业岗位上,只对专业技术业务本身负责,不直接参与公共管理, 不具备行政决策权和行政执法权。 二是低替代性。决定专业技术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主要因素是专业技 术知识水平的高低。因此,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之间的替代性不强, 应尽量避免跨类别的人员流动。 根据上述特征,专业技术类职位首先体现为行业的特有的技术岗位,如 三是技术权威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提供的技术结论不受行政领导干预, 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痕迹检验、理化检验、影像技术、声纹检验,国家安 不因行政领导意志的改变而受影响。但这种权威性仅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仅 全部门的特种技术、特种翻译等职位。其次,还包括一些社会通用性专业的 为行政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最终的行政决策权仍掌握在行政领导手中。 技术岗位,如专门从事工程技术、化验技术工作的职位。
第四章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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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一. 公务员职务的含义
公务员职务
公务员职务是指公务员在职后所承担的应该完成的任务,是机关 对公务员职权、职责的委托。 职位包括职务、职权、职责三个要素,职务是职位的核心要素。
二. 公务员职务类型
根据公务员是否担任领导职责,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 导职务。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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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立健全职务与级别制度的指导思想
1.为公务员管理提供科学的管理基础 公务员都是担任一定职务的,依据职务来履行职责。对公务员的管理 ,也要根据公务员担任的职务来实施;职务设置是其他公务员管理环节的 前提与基础;从各国公务员制度的实践来看,也是如此,级别与职务意义 ,可以标识公务员在机关中位置高低,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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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职位分类不是固定不变的,可随着职位工作的变化而变 化,但不因工作人员的变动而变动; 第五,职位分类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人事管理的一种科学方 法。
2. 职位分类的优缺点: (1)职位分类的优点: ①因事设人而避免了因人设事所导致的滥竽充数现象; ②可以使考试和考核标准客观,有利于事得其人,人尽其才; ③便于实行公平合理的工资待遇和制定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④职责分明,有利于获得职位的最佳人选,解决机构重叠、层次 过多、授权不清,人浮于事等这些问题。
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四章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第四章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一节
建立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
根据《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 分类制度。”由此可见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是采用职位分类制 度。
一. 我国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职位分类制度)涉及三个 方面的内容: 1. 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 2. 公务员职务的设置 3. 公务员级别的设置
第四章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国家公务员制度
• (1)公务员职位的基本类型: • • 第一类:综合管理类 是指在国家机关中更多地担负着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的领导责任 和重大决策任务的公务员。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 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机关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类别。机关中除行政执法 类和专业技术类以外的其它职位都属于综合管理类职位。
第四章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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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精析:—单选
1. 在我国公务员体制中,公安局长属于:
A专业技术类职位 B综合管理类职位 C法官、检察官类职位 D行政执法类职位 2. 下列四对职务中,相当于同一职务层次的是: A调研员和副处级 B司长和县长 3.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C副巡视员和正处级 D巡视员和正厅级
4. 职位分类的意义: (1)为职务设置提供基础; (2)为各类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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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1、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 《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 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 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 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
•
第四类:法官、检查官类职位
第五类:其他职位类别
第四章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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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职位设置
• (1)职位设置是指在对机关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 制限额等要素确定具体职位的工作;
• (2)职位设置有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及结构比例等四大 要素;
• (3)职位设置的目的要求:一是明确各个职位的工作职责;二是 明确各个职位的任职资格。
小杨,2008年大学本科毕业后考上了县公安局的国家公务
员,表现比较突出,特别是在一桩重大案件侦破过程中,小杨 利用他的专业知识发挥了重要作用,局里决定给予他记二等功 的奖励。经过了一年的试用期的考察,小杨被任命为副科长,
定为十二级。
[案例问题]: 1. 小杨的任职定级是否科学合理?
第四章
•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
注意:虽然机关工作需要各类专业知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中 有不少为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在其工作领域从事研究、政策制定 工作,具有丰富的知识、经验和造诣,但这些人员的工作仍然属于 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不作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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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二类:专业技术类 是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 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 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三个显著特点:
国家公务员制度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2008年7月16日中组部、人社部 发布) • 第四条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 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 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 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毕业 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 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 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 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 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 务与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