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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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法律保护与权益维护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法律保护与权益维护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04
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维护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患者生活权益的维护
总结词
保障患者基本生活需求
详细描述
确保患者获得基本的生活照顾,包 括饮食、住宿和日常护理等方面的 支持。
总结词
维护患者财产安全
详细描述
保护患者的财产权益,防止其财产被 非法侵占或挪用,确保患者的财产安 全。
03
医疗资源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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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需求往往得 不到充分满足,这不仅是因为精 神卫生机构和专业的精神科医生 相对稀缺,还因为现有的医疗资 源分布不均,许多患者难以获得 及时和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家庭与社区支持不 足
家庭和社区在精神障碍患者的康 复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现实中,许多家庭缺乏必要的 支持和指导,社区也未能为患者 提供足够的包容和支持。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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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确保患者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其提 供特殊的教育资源和支持,帮助其发 展个人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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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维护患者的婚姻家庭权利,为其提供婚姻家庭 方面的支持和指导,确保患者在家庭生活中的 权益得到保障。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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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维护的挑战与建议
增加精神卫生机构和专业医生 的数量,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 诊疗质量和可及性。同时,加 强精神卫生领域的研究和创新 ,推动治疗方法的改进。
强化家庭和社区支持
为患者家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指导,帮助家庭成员更好地理 解和支持患者。同时,推动社 区建立包容和支持患者的环境 ,促进患者的社会融入和康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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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治疗和保护制度

精神病患者治疗和保护制度

精神病患者治疗和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供应优质的精神病患者治疗和保护服务,确保患者权益和医护人员安全,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医院精神科的日常管理工作。

凡在本医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均受此制度的管束。

第二章精神病患者的分类和评估第一节分类1.急性重症精神疾病:患者病情危重,容易危害自身和他人安全。

2.亚急性和慢性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相对稳定,对身边人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较低。

第二节评估1.精神病患者入院前应进行全面的病情评估,包含患者病史、家庭史、心理状态等。

2.评估应由具备精神科专业背景的医生或心理医生负责,并订立治疗方案。

第三章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和护理第一节治疗方法1.采用药物治疗为主,结合心理治疗、物理治疗等辅佑襄助手段。

2.药物的使用应依照医生的处方,在专业人员的引导下进行。

第二节护理措施1.严格依照医嘱管理患者,保证药物和治疗的按时准量。

2.予以患者敬重和关怀,促进其心理病愈。

3.定期布置心理专家对患者进行心理咨询和干涉。

第四章精神病患者的保护和安全第一节人员布置1.全部与精神病患者接触的医务人员必需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知识,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特点。

2.精神科病区和门诊设有特地的安全人员负责维护治疗环境和患者安全。

第二节安全措施1.对于急性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应采取必需的管束措施,确保其不危害自身和他人。

2.定期对病区内的物品和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患者安全。

第五章精神病患者的出院和后续管理第一节出院评估1.患者在病情稳定及医生评估后,方可进行出院手续。

2.医生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认真解释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和连续治疗的建议。

第二节连续治疗1.出院后,患者应连续按医生要求进行治疗,包含药物和心理治疗。

2.定期进行复诊和随访,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第六章惩罚和申诉第一节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精神病患者,医院将依规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2.惩罚措施可包含限制其自由、加添治疗次数及治疗费用等。

第二节申诉途径1.患者及其家属对医院的治疗和护理不满意的,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申诉。

肇事肇祸精神人员管理制度

肇事肇祸精神人员管理制度

肇事肇祸精神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公共场所或者特定场所发生肇事肇祸事件,并且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的人员。

第三条精神病患者是指有精神疾病并需长期医疗照顾或者精神病院观察治疗的人员。

第四条肇事肇祸事件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特定场所发生的精神病患者威胁、伤害他人或者公共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精神病患者信息数据库,对精神病患者进行登记,实现信息共享和精准管理。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社会保障和帮扶工作,提供就业、康复、生活照料等必要支持。

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理解和关爱,同时保障社会安全,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精神病患者的家属和监护人应当承担照料和管理责任,确保精神病患者的日常生活秩序和治疗工作。

第二章精神病患者管理第九条精神病患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和观察。

第十条精神病患者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师责任制,确保患者得到专业的诊断和治疗。

第十一条精神病患者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服药和定期复诊,确保病情稳定。

第十二条精神病患者离院后应当接受社会康复机构的跟踪服务和康复辅导,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

第十三条精神病患者的家属和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和观察工作,不得擅自停止或变更治疗方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第三章肇事肇祸事件处理第十五条对于发生肇事肇祸事件的精神病患者,警方应当及时介入,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第十六条对于肇事肇祸事件的精神病患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调查,并将其送往相应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和观察。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对肇事肇祸事件的精神病患者应当进行全面评估,制定相应的治疗和管理方案。

第十八条对于肇事肇祸事件的精神病患者,家属和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工作,确保患者的病情稳定。

医院精神卫生管理制度

医院精神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精神卫生管理,提高精神卫生服务水平,保障患者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及患者。

第三条医院精神卫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尊重患者权益;(二)科学规范,确保医疗安全;(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四)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医院成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医院精神卫生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医院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目标和实施方案;(二)监督、检查精神卫生工作的执行情况;(三)协调解决精神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活动;(五)定期向医院领导汇报精神卫生工作情况。

第六条医院设立精神科,负责精神卫生诊疗、康复和预防工作。

第七条精神科的主要职责:(一)按照诊疗规范开展精神疾病诊断、治疗和康复工作;(二)对住院患者进行心理疏导、行为干预等治疗;(三)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四)建立患者信息档案,做好患者随访工作;(五)参与医院精神卫生工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

第三章诊疗规范与质量第八条医院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精神卫生诊疗规范,确保诊疗质量。

第九条医院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精神科医务人员,包括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等。

第十条医院应建立健全精神卫生诊疗流程,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第十一条医院应加强精神卫生诊疗质量管理,定期对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四章患者权益保护第十二条医院应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三条医院应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方案、预后等。

第十四条医院应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治疗过程中充分听取患者的意见。

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患者投诉。

第五章预防与宣传教育第十六条医院应积极开展精神卫生预防工作,提高公众精神卫生意识。

了解精神疾病法保护精神病患的法定权益

了解精神疾病法保护精神病患的法定权益
推动社会认知与接纳
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精神疾 病的认知和理解,促进社会对精神病患的接纳和 包容。
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增加精神卫生医疗资源投入,优化资源配置,提 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创新服务模式
探索建立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模式,如社区康 复、家庭照护等,满足精神病患多样化的需求。
THANK YOU
家庭关爱与支持网络
家庭环境优化
为精神病患提供稳定、和谐的家 庭环境,减少家庭冲突和压力,
有助于患者康复。
家属培训与教育
加强对精神病患家属的培训和教育 ,提高他们对疾病的认知和应对能 力,从而更好地关爱和支持患者。
家庭心理干预
针对精神病患家庭的心理问题,提 供专业的心理干预服务,帮助家庭 成员缓解焦虑、抑郁等情绪问题。
社会歧视与偏见
由于社会对精神疾病的误解和偏见,精神病患在日常生活 和工作中常常遭受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医疗资源紧张
精神卫生医疗资源分布不均,优质资源匮乏,导致许多精 神病患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精神卫生法律体系完善
随着社会对精神疾病的认知不断提高,未来精神疾病法有望进一 步完善,为精神病患提供更加全面、细致的权益保障。
01
侵犯精神病患者人身权利
包括殴打、虐待、侮辱、非法拘禁等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处以
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02
侵害精神病患者财产权益
如侵占、挪用、诈骗患者财产等行为,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要求返还财
产、赔偿损失等。
03
违反医疗规定
如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精神疾病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依法追
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可处以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等。

精神病学(医学高级):精神疾病相关法律问题

精神病学(医学高级):精神疾病相关法律问题

精神病学(医学高级):精神疾病相关法律问题1、问答题为何要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正确答案:精神障碍患者由于疾病的影响,可能是在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理状态的支配下出现违法行为,此时他们没有辨认和控(江南博哥)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无责任能力。

但如果在疾病缓解或部分缓解期,患者有责任能力时出现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需要精神病学鉴定,以明确患者能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即使鉴定结论为无责任能力,从社会安全的角度出发,亦要对其危险性进行评估并提出治疗和监护意见。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另一目的是要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填空题民事行为能力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处理个人日常事务的能力3、多选关于精神病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以下正确的是()A.精神病患者丧失或部分丧失了行为能力,不能继承遗产B.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将财产赠予他人,应为无效赠予C.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D.精神病患者病情缓解、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所立遗嘱有效E.精神病患者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正确答案:B, C, D4、单选癔症分离性障碍,在意识清晰度下降、意识范围缩窄时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应评为()A.无责任能力B.完全责任能力C.部分责任能力D.完全行为能力E.无行为能力正确答案:C5、多选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目的有()A.明确患者法律责任B.为法庭审理案件的提供医学依据C.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D.使行为人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E.维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正确答案:A, B, E6、问答题如何评定性心理障碍者的责任能力?正确答案:各类性心理障碍者一般现实检验能力未受损,没有丧失辨别是非的能力,对自身的所作所为能够清楚地评价,因此,一般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恋尸癖,性施虐狂等,因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法律上往往从重处罚。

7、判断题我国1997年实施的新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精神卫生法全文

精神卫生法全文

精神卫生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维护公民的精神卫生,预防精神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精神卫生活动,包括精神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以及保护精神卫生工作者和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基本原则】精神卫生工作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维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和精神卫生; 2. 尊重和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3. 预防精神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4. 强化精神卫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精神卫生组织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职责】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中央的精神卫生工作,其职责包括: 1. 制定和组织实施精神卫生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2. 监督和指导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精神卫生工作; 3. 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 4. 管理精神卫生机构的设置和评估; 5.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6. 其他与精神卫生相关的职责。

第五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职责】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其职责包括: 1. 组织实施精神卫生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2. 监督和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机构的精神卫生工作; 3. 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 4.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机构; 5.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6. 其他与精神卫生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实施精神卫生工作,其职责包括: 1. 提供精神卫生诊断、治疗、康复等服务; 2.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咨询; 3. 开展精神卫生科学研究; 4.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精神卫生社会服务机构的职责】精神卫生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其职责包括: 1. 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 2. 组织开展康复护理、社区疗法等服务; 3.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精神病患者的权利保护与完善立法——全国精神病学伦理和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综述

精神病患者的权利保护与完善立法——全国精神病学伦理和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综述
兰 塑查
医学 。 哲学 2 【 ) I 4年 1 月第 l 5卷第 1 A期总第 2期
精 神 病 患 者 的权 利 保 护 与 完 善 立 法
— —
全 国精 神 病 学伦 理 和 法律 问题 学 术研 讨 会 综述
胡林 英①
中图分类号 : R—O 5
文献 标 识 码 : A
成 年人 中精 神疾 病试 点患 病 率 为 1 7 左右, 其中, 重 性 精 神疾 病 的患病 率 合计 在 1 左右 。据 此 推算 , 我国 目
前 有重 性精 神疾 病 患 者 约 1 6 0 0 万 人, 受 到情 绪 障碍 和 行 为 问 题 困扰 的儿 童 和青 少 年 约 有 3 0 0 0万 人 , 有 近 6 0 0万老 年人 患有 各 类 老 年 期 痴 呆 。2 0 1 1年 世 界卫 生 组 织公 布 。 中 国神经 和精 神疾病 导致 的疾 病 负担 占全球 疾 病总 负担 的 1 7 . 6 】 。越 来越 多 的 与精 神 病 患 者有 关 的恶 性事 件引 起 了社 会 和政 府 的关 注 , 如“ 伤 害小 学
起来 , 更加 注重精 神病的遗传 和神 经生物 学基 础 ; 但 同时
令人忧 虑的是 , D S M一5仍存 在过 度诊 断和 过度 治疗 , 将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的 基 本 权 益 意 义 重 大 。2 0 1 3年 6月 7
日~8日, 北 京大 学 医学人 文研 究 院 医学 伦理 和卫 生 法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精 神 卫 生 法 》 ( 以 下 简称 《 精 神 卫 生法》 ) 历经 2 O余年 的酝 酿 、 讨论 和 修 改 , 于 2 0 1 2年 1 O
月颁布 , 并于 2 O 1 3年 5月 1 日正 式 实 施 。 在 这 一 背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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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权与强制治疗权
• 另一方面,当病人因疾病失去自我控制能 力,失去表达自主意愿的能力时,病人也 就失去了自主权,而医生的职责就是要治 好病人的疾病,使病人摆脱来自其内在的 干扰因素(疾病)的控制,使病人重新恢复理 智和自主控制能力,恢复其表达自主意愿 的能力,从而恢复病人的自主权。
治疗权与强制治疗权
第二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和法律问题
本章重点
1.精神疾病患者应享有的主要权益有哪些? 2.司法鉴定中评定的精神疾病患者的法律能力 主要有哪些? 3.我国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4.我国有关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一节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
• 1948年联合国批准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就指出,人 人享有自由与平等的权利和尊严。精神疾病患者自然也应 当享有并维护自身的基本人权。 • 199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精神疾病患者与改善精神 保健的原则》(以下简称MI原则)更明确强调:所有精神 疾病患者或被当成精神障碍患者的人均应受到人道的对待, 其天赋的个人尊严应受到尊重(原则1,第2条);所有精 神疾病患者或被当成精神障碍患者的人均应有权受到保护, 不受经济上、性别方面或其他形式的剥削、肉体虐待或其 他方式的虐待,以及有辱人格的对待(原则1,第3条)。
治疗权与强制治疗权
• 一方面,病人自主权是指病人对自己的病情 有权决定接受、或拒绝治疗,有权决定和选 择其认为合适的治疗方案等,有权排除外来 的医生的干预。用美国著名法官Cardozo的 话来说:每一个成年人都有权利并且有能力决 定是否接受医疗上的诊疗干预,即使拒绝干 预可能给他的健康带来永久损害的可能,甚 至导致其死亡;而且,病人拒绝接受医疗措施 的决定是否合乎理性,是否存在理由,都不 得影响病人的自主决定权的有效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精神疾病患者作 为患疾病的公民,他们仍然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 如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治疗权,劳动就业和受 教育权,隐私权,获得物质帮助等。 •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也规定:对无行为能力 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设置监护人,保护其人身、 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 《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残疾人 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 也有一些涉及精神疾病患者,保护患者权益的相关条文规 定,对改善精神疾病患者的处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保障患者对住院和治疗的知情同 意权
各地立法中都强调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 或者近亲属对于“患者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 法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有知情权,同时如果因 为医疗或者教学机构需要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 教学、科研或者接受新药、新治疗方法的临床试 验的,应当书面告知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 教学、科研和试验的目的、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 后果,并取得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 属的书面同意。而诸如实施精神外科手术之类的 特殊治疗,必须以书面告知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 监护人,取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妨碍精神疾病患者获得医疗服务的原因
• 第一,精神卫生服务面临着资金投入不足以及由 此带来的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匮乏问题。在一些地 方因为缺乏足够的床位,许多需要住院治疗的病 人无法及时入院,或者只能过早出院。 • 第二,许多慢性精神疾病患者以及所在的家庭往 往在经济上属于低收入群体,无力承担其医疗费 用。同时,精神疾病有时会影响到个人就自身的 健康和行为做出判断的能力。 • 第三,患者对住院和治疗的知情同意权往往被忽 视,而对患者知情同意能力的独立评估也很少实 施。一些患者还经常被违背自身意愿地收住在精 神卫生机构中接受治疗。
“强制住院”主要针对肇事肇祸甚至有犯罪 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我国《刑法》第18条第一 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 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 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 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 府强制医疗。” 如此类患者行为危害程度较轻, 家属或监护人有能力监护,则应交家属或监护人 严加看管或送精神病专科医院强制医疗;如患者 肇事行为对社会危害极大,家属或监护人又无力 监护,这种情况则由政府强制住院医疗。这不仅 保障了患者的治疗,而且也保护了社会。
精神障碍不同于躯体疾病,如果患者自己不感 到痛苦,所患精神障碍没有损害其身体健康或者 不会导致其死亡,也无可能伤害自己或者他人, 可以不治疗、不住院,外人不宜干涉。在国际上, 精神疾病患者的住院权、治疗权得到普遍的承认。 联合国《保护患精神疾病的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 健的原则》明确规定了精神障碍者的住院权、治 疗权。因此,自主和知情同意应是绝大多数精神 疾病患者治疗和康复的基础。在具体实践中,所 有患者首先应被假定为有行为能力,并且在实施 非自愿程序之前,应尽一切努力以使患者能够接 受自愿入院或治疗。
• 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 要的原则和制度,宪法就成为立法机关进 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因而宪法又 被称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 则被称为“子法”。但是宪法也只能规定 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
• 权利是指拥有做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自 由行动能力。他强调的是从理论上讲你可 以做什么事怎么做。 • 权力是指所拥有的控制、影响、支配其他 的人和事物的能力。 • 举例:在一个刑事案件中,你是被告人, 你拥有辩护的权利。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 但是法院要判你有罪,判有期徒刑剥夺你 的自由,那么它的根据就是国家的公权力。
措施
(一)通过立法来确保医疗卫生部门能够在 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恰当的医疗和保健。 这有助于提高精神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可接受性和质量保证,从而使精神疾病患 者有机会去行使他们接受恰当治疗的权利。
(二)需要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和 社会保障制度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 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2.农村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 度的规定执行; 3.无生活来源、劳动能力又无法定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收 治,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服现役期间患精神障碍的人员退伍、转业后,其精神障碍 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医疗费用按规定减免后支出仍有困难的精神障碍者,可以 申请医疗救助; 6.强制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办法有当地政 府另行制定。
(三)需要对精神疾病患者自愿与 非自愿住院与治疗的程序作出规定
病情较轻的精神疾病患者,通常自知力完好, 能够对自己的精神状态和健康状况有所认识并主 动寻求帮助。对于此类患者,应强调自愿原则, 即此类患者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接受治疗以及治疗 方式,不受其他人或组织的限制。 如果精神疾病较重时,患者往往自知力受损, 不会主动就医。为了保障这些患者能够及时获得 治疗,避免对自身或社会造成危害,就需要对其 实施非自愿治疗
• 精神疾病患者最基本的权益就是人身自由 权(autonomy)。 • 但是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无论是在医 疗机构中还是机构外,精神疾病患者的这 一权益很容易受到损害。虽然在公众的观 念中精神疾病患者通常是对他人有暴力危 险性的个体,但实际上,他们也经常遭受 暴力,更多的是受害者,而非施暴者。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 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 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 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 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 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 是保障精神疾病患者人身自由的法律基础。
• 41岁的特丽· 夏沃在1990年因饮食失调,体内钾元素失衡,导 致心脏停顿,脑部缺氧。法院确定,她将处于永久性植物人 状态。从那时起,特丽只能依靠进食管维持生命。此后,在 长达7年的时间里,特丽的丈夫和父母进行着旷日持久的官司。 2003年10月巧日法院命令摘除夏沃的进食管,夏沃的父母提 出反对,认为正当程序条款要求州法院在命令拔除进食管时, 应当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病人有此意愿。夏沃的丈夫声称她生 前曾多次表示不愿过植物人的生活,虽然都只是些间接证据 但是佛州法院做出了支持他的主张的决定。这一决定是与佛 州的制定法相一致的,这部法律指出,如果一个无行为能力 的人不能像完全行为能力人一样提供关于继续医药治疗的书 面说明,法院也能摘除进食管,只要这一决定是基于清晰明 确的证据,能够证明无行为能力人在生前曾表明在这种情况 下将不会选择继续治疗。
• 前一方面,体现在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而后一方面, 体现在医生的干涉权。因此,基于病人自主权产 生的医生的义务是双重的,而且是矛盾的:即医生 在一方而要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在采取诊疗 措施前,应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而另一方面,又 要及时履行医生的职责,行使医生的干涉权,治 疗病人的疾病,使病人从疾病的控制中摆脱出来, 恢复自主权。那么医生在什么时候应尊重病人的 知情同意权;在什么时候可以没有病人的同意而积 极地行使其干涉权?
一、人身自由权
•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极为重要的一种具体的人格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自 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和行动,不受外在力拘束、 控制或者妨碍的人格权。 • 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在这里 “身体自由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或称为 支配自己身体动态和静态运动的权利。“精神自由 权”则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自主进行思维的权利(或称为意志自 由权),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可防 止"被精神病"
•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2011年8月30日全票通过市人大常 委会三审,于 2012年1月1日实施。深圳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深圳 市康宁医院院长刘铁榜,表示条例对于推进全民心理健康意识的提高, 推动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出台得非常及时迫切 • 刘铁榜表示,《深圳精神卫生条例》的出台可谓是具有重要意义。 他认为,条例可操作性较强,首先规定了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责,并将 其纳入到绩效考核;明确了心理工作者、企业雇主的职责,这在以前 均是没有的。 • 在如何防止“被精神病”方面,新条例的可操作性很强,首先从 诊断上说,规定了医生的资质,而精神疾病的鉴定必须在医疗卫生机 构,同时提出了申请复核机制,这对于防治“被精神病”均是很有力 的保障。同时还设立了法律责任条款,对于导致“被精神病”的医院 和医生要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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