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公路养护工程现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现场管理工作,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工程施工进度及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路养护工程现场管理工作。
三、责任主体1、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公路养护工程现场管理的最高责任人,负责全面管理、协调和监督工程的施工工作,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负责。
2、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执行公路养护工程现场管理的主体,负责工程的具体施工工作,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3、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对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和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按照规定进行。
4、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是对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过程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管理的单位,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和管理咨询。
四、现场管理要求1、安全管理(1)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3)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4)发生意外事故时,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2、质量管理(1)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2)对施工材料进行检验,符合要求才能使用。
(3)建立施工质量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3、进度管理(1)确保施工进度按照计划进行,不得擅自延迟施工时间。
(2)及时向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施工进度,确保施工进度能够按时完成。
五、现场管理措施1、日报制度施工单位必须每天填写工程日报,记录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并及时上报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
2、巡查制度监理单位必须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3、安全会议制度施工单位必须每周召开安全会议,对施工安全进行专项研究,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4、质量检查制度监理单位必须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六、现场管理考核1、按照相关要求对各责任主体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评定,制定整改措施。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工程项目高效、高质量的完成,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项目管理机构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依托于道路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管理机构具体包括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部、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督部等相关部门。
三、项目管理流程养护工程项目的管理流程主要包括项目确定、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环节。
每个环节都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及批准,严格按照流程进行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项目确定在项目确定阶段,公路养护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养护需求等因素确定项目的开展。
通过调研、评估等方式确定项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确定项目的目标和范围。
五、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是对养护工程项目进行详细规划和布局的阶段。
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立项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批。
审批机构依据项目的可行性、成本等因素进行评估,并做出是否立项的决定。
六、项目实施项目实施阶段是项目管理的核心环节,也是最为复杂的部分。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计划,包括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安排。
同时,对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工期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是对项目实施结果的检查和评估阶段,也是项目管理的总结阶段。
项目监督部门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并做出最终结论,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八、质量管理养护工程项目的质量是项目管理的核心要素,也是公路养护工程的重点之一。
项目管理机构需要对工程项目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确保道路养护的效果和效益。
九、安全管理养护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是保障道路养护人员、设备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项目管理机构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十、成本控制养护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是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2月13日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国省道是指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统计年报并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其他未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暂按原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城市管理路段根据职责由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养;纳入普通公路管养的高速公路连接线、进港公路、连接机场公路等专用公路的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普通国省道养护范围包括公路养护、路政管理、路网服务与应急、技术保障及其他等。
第四条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应以构建“畅、安、舒、美”公路交通环境为目标,推进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工作标准化,提升普通国省道整体通行能力、技术状况水平、安全保障能力、综合服务水平和路域环境综合水平,推动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和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全面推行“路长制”,形成“行业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格局。
“路长制”是路段管理人员在路长的统一领导下,对责任路段的公路(含桥梁)、附属设施、路容路貌、交通秩序、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实施全面综合管理的制度。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25•【字号】长路农养字〔2018〕160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路农养字〔2018〕160号各区交通运输局、望城区公路管理局、各县(市)农村公路管理站(局):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升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2018年9月25日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升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列入各级财政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包括:路基路面大中修、桥涵大中修、安防与沿线设施、绿化、水毁及重点养护项目等工程。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安排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先急后缓”的原则:(一)优先安排影响公众安全通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项目;(二)交通流量大的先于交通流量小的,行政等级高的先于行政等级低的,技术状况差的先于技术状况好的;(三)科学合理安排大中修项目,能小修的不中修,能中修的不大修,不准利用大中修代替日常保养。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编制年度建议计划的依据为:(一)根据路况评定结果或现场调查发现的路基大面积翻浆、沉陷等情况安排路基大中修工程;根据对路面破损、平整度、强度、抗滑能力等指标的调查评定结果安排路面大中修工程;(二)经过调查确认的桥涵、安保、绿化及单项水毁修复工程。
2018年县至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方案与2018年发改委公示承诺书汇编

2018年县至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方案与2018年发改委公示承诺书汇编2018年县至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苏区振兴发展,坚持农村公路“建、管、养”并重的原则,积极实施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和养护,提高县至乡公路管养成效,努力实现县至乡公路“畅、洁、美、绿”目标。
二、目标任务XX年,全县13条县至乡公路养护质量,优良路率达到90%以上。
具体目标:三、具体措施(一)加强管理,明确责任。
1、养护站要对每一条县至乡公路分别安排1名工作人员,负责该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由养护站负责在各县至乡公路的起止点设置公路管养责任牌,公示管养人员、所在部门、职务、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养护站要经常深入各自责任路段一线,掌握情况,指导公路管养工作,对养路队的确不能解除的病害,逐级申报养护维修,待局里批复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解除病害,并由该路段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施工。
3、对责任路段责任人上报且处理不了的违反公路法规的事件,以及社会各界反映未经许可在公路范围内乱建乱堆的违法行为,由养路队及时上报各分片责任人或路政大队依法按程序处理。
4、路政巡查大队要开展经常性路政巡查,及时处理侵犯路产路权行为,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5、运管所协助监督公路管养情况,组织经营县至乡客运企业对县至乡公路管养情况进行评议评价,收集他们对县至乡公路管养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反馈到养护站,以便较快解决。
6、养护站要及时掌握各养路队养护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落后的养路队到好的养路队参观学习,提高公路养护整体质量和水平。
(二)对照标准,严格评定。
1、各养路队每月养路工资,在月底前5日内,经公路养护管理各分片责任人员按照《XX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暂行评定标准》对全线公路养护进行评定格次后核发。
评定为优、良、中、次的公路按260元/公里·月的标准发放养路工资;对不按要求养护,且养护路段为差等路的不发养路人员当月工资、补贴和养护站管理人员月防尘费。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交公路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益,部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3月2日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交发〔2018〕40 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为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升干线公路服务水平,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8 年 12 月 28 日
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
第八条 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 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 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条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
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 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 修、中修、小修。
第十一条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 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 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第十二条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 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 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 抢通、保通、抢修。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 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 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必须实施招投标 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 第 01 期 29
部门文件选登
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养 护规划,科学设定养护目标,采取“储备一批、安 排一批、实施一批”的方式,合理筛选需要实施 的养护工程,建立项目库。
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级项目库的建立和维 护更新。
大修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 进行综合处治,全面恢复原设计标准和使用功 能。主要是对原路全幅加铺基层或对原路面 层、基层进行翻修后,全幅重新铺装面层。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管养〔2018〕62号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路政总队,厅质监局、造价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厅制订了《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6月13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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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益,部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3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
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十条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十一条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二条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小修。
第十三条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第十四条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
应急养护除外。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安全运行状况,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确定等工作流程进行前期决策,并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
第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定期组织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测和评定。
鼓励运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九条养护需求分析应当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国家或者本地区养护规划,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筛选需要实施的养护工程。
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于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构造物或者附属设施等,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调查,根据公路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发展趋势,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养护技术方案。
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
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定期更新。
第四章计划编制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项目库的储备更新情况,合理编制养护工程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当优先安排以下项目:(一)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三)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四)预防养护项目。
第二十四条养护工程计划应当统筹安排,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
省际间养护作业应当做好沟通衔接。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审核和报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养护工程计划应当及时下达,与养护施工的最佳时间相匹配,保障工程实施效益。
第五章工程设计第二十七条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二)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三)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保障运行安全;(四)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五)做好配套附属设施的设计。
第二十九条养护工程设计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
第三十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鼓励养护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参照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规模化使用。
第三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第三十四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审查或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工程施工第三十五条养护工程施工前,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养护工程施工时,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规模较大和技术复杂的养护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当书面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一般设计变更经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后实施,重大设计变更须经原设计审查或审批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养护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
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施工应当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鼓励提前将养护施工信息告知相关公路电子导航服务企业,为社会公众出行做好服务。
第三十九条养护工程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和管理。
项目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决算。
第七章工程验收第四十条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具体验收办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其他一般养护工程按一阶段验收执行。
第四十二条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一般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
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四十三条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
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路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二)养护工程合同;(三)设计文件及图纸;(四)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六)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四十五条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五)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六)开展了监理咨询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七)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八)完成财务决算;(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公路养护工程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监督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养护工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养护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二)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工作规范化情况;(三)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四)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五)其他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四十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分类细化养护工程管理要求,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逐步推行信用管理。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日常养护工作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公路改扩建工作,执行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目附后,具体内容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管理需要细化。
第五十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同时废止。
附录参考样本注:1.修复工程大修、中修、小修由各地结合自身管理需要,按照项目规模自行划分。
2.专项养护具体作业内容由各省结合阶段性重点工作自行确定,如灾害防治工程、灾毁修复工程、畅安舒美创建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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