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焊工培训考核管理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规定(HAF603)》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 环保法规焊工焊接操作工令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考试内容和方法第四章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焊接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是:(一)选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二)组织制定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大纲、基本理论知识考试题库,并组织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三)监督检查考核中心的考核和管理工作;(四)审查考核中心的考试计划和考试结果,并向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颁发资格证书;(五)归档和保存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鉴定委员会,具体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选定为考核中心:(一)建立了健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质量保证体系,具有完善的考核和管理制度、考试细则、满足考试要求的焊接工艺规程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题库等;(二)具有5年以上的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业绩,且考核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少于300人次;(三)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包括技能操作考试场地(至少20个工位)、理论考试教室、钢材库或者试件库、焊材库、检验场地、档案库或者资料库等;(四)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包括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制作设备、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设备、热处理设备及测量工具等;(五)人员组成至少包括: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专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3名,专职核Ⅱ级以上表面和体积无损检验人员各1名;(六)具备组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和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焊接档案的能力。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程序

十三、连续操作记录管理 13.1 连续操作记录的适用 聘用单位应按照 HAF603 和《焊工项目考试合格项目代号编制方 法及其适用范围》的规定给出焊接活动的等效项目代号。等效项目 代号应与焊工所持合格项目附页中的项目代号相互适用。 13.2 连续操作记录的报告 聘用单位每三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书面报送连续操作记录�并 抄送国家核安全局监督单位。格式见下表。
论考试�接受国家核安全局检查。
对于考试合格的�国家核安全局通知聘用单位焊工理论考试合
格名单及其焊工理论考试合格编号�并抄送考核中心。
焊工理论考试合格编号为�L+聘用单位代号+三位流水号�+意
为不空格�。
焊工理论考试合格编号有效期为三年。
—5—
九、焊工项目考试 对于具有有效理论考试合格编号的焊工焊接操作工�由聘用单 位填写《焊工项目考试报名表》�见附表二��向考核中心报名参 加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焊工项目考 试�。 考核中心根据《焊工项目考试程序》�附件二�以及国家核安 全局批准的《焊工项目考试质量保证分大纲》�实施焊工项目考试� 接受国家核安全局检查。 考核中心负责根据相关要求�确定焊工项目考试合格项目代号 适用范围表。 十、专项焊接考试考点 对于因设备原因不能在考核中心申请单位进行焊工项目考试 的�考核中心申请单位可申请设立专项焊接考试考点�简称为�Y 类 考点�。Y 类考点应设置在持有核安全许可证的单位。 考核中心申请单位应与 Y 类考点所在单位协商�参照《焊工项 目考试程序》编制《Y 类考点控制程序》�并由考核中心申请单位向 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报送该程序。 在得到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可开始焊工项目考试。考核中心 申请单位负责保证考试质量。 十一、 焊工资格证书的颁发 对于第一次通过焊工项目考试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国家核安 全局颁发焊工资质证书。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办法(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0900)第六条第三款和第七条第四款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民用核承压设备的焊工及焊接操作工(以下简称“焊工”)的培训、考试和取证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国家核安全部门对主管部门从事民用核承压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培训、考试和取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由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审查和批准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和焊工培训考试计划与结果,并给考试合格焊工发证同时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第五条焊工培训和考试由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从事核承压设备制造、安装和维修焊接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查批准后,建立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
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焊工培训、考试计划和安排焊工培训工作;(二)制定培训大纲、考试细则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如考试题库、试卷、试件和考场的管理制度等);(三)审查焊工考试资格,确定考试内容、评定考试成绩和审查持证焊工的复试及免试资格等;(四)颁发焊工钢印号,将考试结果报主管部门;(五)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应将焊工培训和考试的计划(包括日期和地点)提前10天通知主管部门和国家核安全局。
第六条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的组成至少应包括:核承压设备的焊接的技术负责人,焊接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人员,质保工程师,II级以上资格的射线检验人员,焊工技能教师或能指导焊工操作的焊接技师。
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应有焊工考试所需的场地、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无损检验设备、理化检验和测量工具等。
第七条在承担核承压设备制造、安装和维修焊接活动的单位中,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身体健康、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均可向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提出培训和考试的申请。
焊工培训管理制度

焊工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焊工培训管理工作,提高焊工的技能水平和素质,确保焊接工作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的焊工培训工作,并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执行。
第三条焊工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理论知识、实操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四条焊工培训目标是使焊工掌握相关技能,获得相应资质证书,提高工作能力。
第五条焊工培训按照“从低级到高级、由浅入深”的原则进行,分阶段进行培训。
第二章培训计划第六条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焊工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方式等。
第七条焊工培训计划应当与企业的发展方向和需求相适应,确保培训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焊工培训计划应当经过企业相关部门审批,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九条焊工培训计划应当定期向焊工进行宣传,让焊工了解培训内容和重要性。
第十条焊工培训计划应当明确培训的方式和时间安排,确保培训顺利进行。
第三章培训课程第十一条焊工培训课程应当包括理论知识、实操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
第十二条焊工培训课程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教师授课,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三条焊工培训课程应当时刻关注焊工的学习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焊工培训课程应当注重实践操作,让焊工动手进行练习和实操。
第十五条焊工培训课程结束后,应当进行考核和评价,确定培训效果和学习成绩。
第四章培训考核第十六条焊工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等。
第十七条焊工培训考核应当公平公正,依据考核标准进行评分和评价。
第十八条焊工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安排补考或者重新培训,直到合格为止。
第十九条焊工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证书和资质,确保培训效果得到认可。
第五章培训管理第二十条焊工培训工作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建立完善的培训档案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焊工培训工作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确保培训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焊工培训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进行培训效果和学习成绩的跟踪评估。
核级焊工考核-资格维护及档案管理分析与探讨

核级焊工考核\资格维护及档案管理分析与探讨摘要:本文对国家核安全局自2010年3月以来核电行业焊考工作进行分析与探讨,通过对核级焊工考核、资格维护及档案管理三个方面进行系统的梳理,为公司焊考工作有效开展提供建议,从而提升公司核安全设备焊工管理能力。
关键词:核级焊工;考核;维护;档案管理国家核安全局2008年底开始将核电行业焊工考核工作正式纳入监管范围,要求焊考中心申请单位必须将项目考试纳入核质保体系,该体系必须作为核质保大纲的分体系独立存在,直接对国家核安全局负责。
2010年3月以后,各焊考中心以及焊工聘用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核安全局要求开展焊工资格管理工作。
而且近年来随着公司核电事业的发展,焊接工作的不断增大,核级焊工队伍因此也不断的扩展壮大。
焊工队伍不断扩大的同时也迫切需要焊工管理、焊工考试等各方面的能力不断提升。
一、核级焊工考核1、核级焊工考核分类焊工考核分为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和项目考试两种。
焊工聘用单位根据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年度计划向焊考中心报名参加理论考试。
理论考试合格的,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理论考试合格编号,有效期为三年。
取得考试合格编号后即可报名参加相应的项目考试。
项目考试包括普通项目考试、焊工专项考试和专用项目考试。
其中焊工专项考试包括X 类专项考试、Y类专项考试和Z类专项考试。
专用项目考试应针对特定焊接工艺评定申请考试。
焊工聘用单位可根据各自需要进行相应的项目考试。
2、报名流程与周期控制新焊工第一次取得理论考试编号周期约为三个月,理论考试复考周期约为两个月,项目考试从报名开始至取得资格周期约为三个月。
焊工聘用单位在参加考试时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新招焊工不影响项目考试应在培训中期报名参加理论考试。
2)持证焊工提前3个月报名参加基本理论考试复证。
3)项目考试提前3个月向焊考中心报名。
4)项目考试不合格时,需再次报名申请方可参加考试。
5)基本理论考试失效,即证书内所有项目随即失效。
焊工聘用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焊工考试加以重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配备专人进行管理,保证焊工考试活动能够正常开展,不受影响。
焊工培训考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焊工培训考试管理,提高焊工技能水平,保障焊接作业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焊工培训考试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构1. 建立焊工培训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焊工培训考试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2. 设立焊工培训考试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焊工培训考试工作。
四、培训内容1. 焊接基础知识:焊接原理、焊接工艺、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等。
2. 焊接操作技能:焊接方法、焊接操作、焊接缺陷分析、焊接质量控制等。
3. 焊接安全与防护:焊接作业安全、焊接设备安全、焊接材料安全、焊接防护措施等。
4. 焊接检验与评定:焊接检验标准、焊接质量评定、焊接缺陷处理等。
五、培训要求1. 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焊接基础知识。
2. 培训时间不少于80课时,其中理论课程不少于20课时,实践操作课程不少于60课时。
3. 培训结束后,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参加焊工培训考试。
六、考试内容1. 理论考试:包括焊接基础知识、焊接操作技能、焊接安全与防护等。
2. 实践操作考试:包括焊接操作、焊接缺陷分析、焊接质量控制等。
七、考试方式1. 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
2. 实践操作考试采用现场操作、评委评分方式。
八、成绩评定1. 理论考试成绩满分100分,60分为合格。
2. 实践操作考试成绩满分100分,60分为合格。
3. 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试成绩均合格者,视为焊工培训考试合格。
九、证书发放1. 焊工培训考试合格者,由焊工培训考试办公室颁发焊工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2. 焊工培训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十、监督管理1. 焊工培训考试领导小组负责对焊工培训考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 焊工培训考试办公室负责对焊工培训考试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焊工培训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焊工考试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焊工考试培训机构的运营和管理,提高焊工培训质量,确保焊工考试合格率,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焊工考试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焊工考试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确保焊工考试合格率。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焊工考试培训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师资的选聘、培训课程的设计、培训质量的监控等工作。
第五条培训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包括学员档案、师资档案、培训课程档案、培训考核档案等。
第六条培训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培训师资进行考核,确保师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第七条培训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培训课程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培训内容和教学方法。
第八条培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控,确保培训质量和学员满意度。
第三章培训内容与方式第九条焊工考试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焊工培训课程,包括基本知识和焊接操作技能两部分。
第十条基本知识培训内容包括:焊接基础知识、焊接工艺、焊接材料、焊接设备、焊接安全与环保等。
第十一条焊接操作技能培训内容包括:焊接操作技巧、焊接缺陷分析、焊接质量检验等。
第十二条培训方式可采用课堂教学、实操训练、现场教学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配备足够的实训设备,确保学员能够进行实操训练。
第四章培训考核与证书颁发第十四条焊工考试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
第十五条理论考核采用笔试形式,实操考核采用现场操作形式。
第十六条学员考核合格后,培训机构应向学员颁发焊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焊工培训合格证书应包含学员姓名、培训课程、培训时间、考核成绩等信息。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八条焊工考试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培训工作总结和年度培训报告。
焊工培训考核安全管理制度
焊工培训考核中心安全管理制度1.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2.及时学习和传达公司的有关安全文件和指示,并认真贯彻执行。
3.制定培训考核中心各个专业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遵照执行。
4.认真记录安全台帐和安全工作日记。
5.对每期参加培训、考核的焊工进行安全教育,尤其要遵循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6.每周进行安全检查,找出漏洞,堵塞不安全因素,杜绝事故的发生。
7.中心各种机械设备,严禁带病工作,机械维护保养按公司的有关制度执行,达到安全、正常运行。
8.抓好“三气”安全管理。
HAF603新版.pdf
(一)核电系统基本知识(包括辐射防护方面的知识)和核电质量保证基本知 识;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知识,包括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有关制造标准和焊 接规程,焊接接头分类原则和要求,常用母材和焊材、焊接方法的特点和主要制造 技术要求(包括热处理和无损检验基本知识);
(三)焊接设备、装置和测量仪表的使用和维护要求;
(四)焊接接头的形式、性能及其影响因素,焊缝代号和图样识别;
(五)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以及防止措施;
(六)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以及防止措施;
(七)焊接安全技术。
第十一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知识的考试内容应当根据特殊焊接方法 和材料特点确定。
第十二条 考核中心应当根据焊接方法、试件形式、母材类别、焊接材料、焊
(二)具有 5 年以上的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业绩,且考核焊工、焊接操 作工不少于 300 人次;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包括技能操 作考试场地(至少 20 个工位)、理论考试教室、钢材库或者试件库、焊材库、检验 场地、档案库或者资料库等;
(四)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包括焊接设 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制作设备、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设备、热处 理设备及测量工具等;
(六)焊工的所有考试试件,第一层焊缝中至少应当有一个停弧再焊接头;焊 接操作工考试时,每一焊道中间不得停弧。
(二)焊条和焊剂应当按规定要求烘干,随用随取,焊丝应当除油、除锈。
(三)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按照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规程焊接考试试件。
(四)操作技能考试前,应当在考核中心成员、监考人员与焊工或者焊接操作 工共同在场确认的情况下,在试件上标注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考试编号。
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管理办法
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管理方法一、引言核电厂是一种高度技术含量的设施,对于人员的素养要求极为严格。
核电厂操纵人员是核电站的核心人员,其安全与精准的操纵技能对于核电站的运行安全至关紧要。
因此,核电厂操纵人员的培训和执照管理是核电站安全管理的基础之一、二、培训管理核电站操纵人员培训应遵从国家和行业规定,以岗位需求为导向、以学问、技能、态度为培训目标,以多种培训方式相结合进行。
1. 岗位需求为导向操纵人员培训应当从岗位需求入手,明确培训对象岗位的技能要求,结合工艺流程、技术设备的安全规定、操作规程,订立出相应的培训计划,为后续的进一步认证和考评打下良好基础。
岗位需求分析应当包括从学问、技能、态度等三个方面来评估其岗位绩效,以确保培训内容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2. 多种培训方式相结合多种培训方式相结合,能够有效地提高操纵人员的培训效果。
重要的培训方式包括:面授培训、电子课程、实训、模拟器操作、责任带教、岗位轮训、试用期等等。
面授培训重要是通过课堂教学的方式进行学问的传授,电子课程则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教学平台开展远程教育,模拟器操作则可以模拟实际操纵环境,使操纵人员可以获得丰富的实战阅历。
责任带教是通过在岗位上引导和带教方式,使学员能够渐渐把握实际操纵技术和方法。
3. 定期考核针对核电站操纵人员,要定期开展考核工作,以确保其拥有必要的操纵本领。
考核内容重要包括:理论学问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岗位技能本领考核、流程规程谙习度考核、思想道德考核等多个方面。
针对考核结果,作出相应的评价和奖惩措施,进一步提高核电站操纵人员的培训质量和标准。
4. 不断维护核电站操纵人员的培训工作,应当持续不断地进行,以保证操纵人员的学问、技能和态度不断得到优化和提高。
针对操纵人员的日常培训,应当依据不同岗位和需求,订立出相应的培训布置和计划,包括当日和近来的培训内容,以执行和跟踪效果和轨迹。
三、执照考核管理核电站操纵人员培训的最后目的是为了使其获得合格的操纵执照并获得执照考核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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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焊工取证培训管理
试件固定在操作架上后,施焊过程中(包括中间清理焊缝)不得再 变换位置和方向。如遇清理焊缝,使试件变位,应在监考人员监督 下恢复到原来位置;
试件施焊可以不分先后次序,并允许交叉进行,焊接操作时间一到 ,即发出结束信号,立即关机停止焊接;
试件焊废不予补发,允许焊工在考核时间内自行手工修复,但焊缝 的正、反表面不准修复补焊,否则以该试件作不合格论;
平进行相关培训; ❖ 实操培训应使焊工掌握常用焊接机具设备及主要工具的操作方法,焊接
规范参数的选用和调节技能和知识,各种焊接位置焊接的技巧,不同的 焊接方法操作的技巧,不同钢种焊接的特点及相应的焊接工艺,焊接缺 陷出现的机理及消除措施,焊缝外观尺寸的检验方法及要求,焊缝返修 的工艺技能等内容; ❖ 焊工技能培训必须在焊接工艺评定合格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相关焊接工 艺卡的规范要求进行,必要时应结合被焊部件的技术条件进行。 ❖ 操作技能考核常用钢材分类、分级、考核项目和试件尺寸、考核的接头 形式、考核项目的代号均应符合考规相关规定。 ❖ 操作技能考试试件分板、管、管板、接管和套管接头等。在其它重要因 素不变时,接管试件的考试可替代管板试件的考试,反之应重新考试。 ❖ 操作技能考试的接头形式为对接接头、T形接头和套接接头;接头的坡口 形式可按试件厚度、焊接方法、焊接工艺等条件选定,但需符合焊接工 艺评定状况和采用的焊工考试规程的要求。
识; ❖ 焊接接头性能及其影响因素的基础知识;
❖ 焊接应力和变形产生的原因、防止方法的基础知识; ❖ 被焊工件的特点和工况、接头形式、焊缝代号和图纸识别的基础知识; ❖ 焊接接头检验的基础知识; ❖ 焊接安全技术方面的基础知识和规定。52.焊 Nhomakorabea取证培训管理
3、焊工操作技能培训基本要求 ❖ 针对每位焊工的技能基础情况,实操教练应根据每位焊工的实际操作水
2.焊工取证培训管理
4、操作技能考核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考核用试件的坡口及其边缘10mm~15mm范围内,应将油、漆、锈、垢
等杂物清除干净,直至露出金属光泽; 考核用焊条、焊剂和焊丝应与试件相匹配,使用前焊条、焊剂应按
规定要求进行烘焙;焊丝表面应清除油、锈等杂物; 板件角接焊缝只焊一侧; 管材试件,其定位焊缝不得处于仰焊位置; 参加考核的焊工应独立焊接各项试件,他人不得在旁指导; 考核试件一经施焊,不得随意更换或变动焊位; 试件施焊焊缝表面或根部不得进行修补; 考核试件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矫正处理; 考核试件焊接完毕后,须将焊渣、飞溅等清理干净,并在试件指定
➢ 焊工培训考试计划已按要求进行审批。
3
2.焊工取证培训管理
定义:所有参与阳江核电厂一期#3、#4机组常规岛及BOP安装施工的焊 工与焊接操作工,必须经过焊接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按 照DL/T679-1999《焊工技术考核规程》的规定参加焊工技术考核,取 得焊工合格证书,焊工取证指的是焊工考取新的资格项目(原来不具 有)
部位处打上焊工钢印代号和焊接位置符号。
2.焊工取证培训管理
5、操作技能考试规则: 5.1、由焊培中心根据焊工考试计划安排实操考试,并按焊工考试通知
单要求备好焊材、焊件。实操教练按焊工考试通知单要求进行考试焊 位的准备和标识,标识包括学员代号、姓名、考试项目名等。学员凭 焊工考试通知单领取焊材、焊件,并做好焊前准备工作。 5.2、试件装配 焊工应按规定进行试件装配,试件装配工作应独立完成; 焊工在试件装配前应检查该试件是否符合要求,否则及时更换; 对不符合装配要求的试件,实操教练应通知焊工重新装配。 5.3、考场纪律要求 操作技能考核必须有焊工考委会指派的备案监考人员监考,必要时应 有业主相关人员参与; 参与考试的焊工应于考核指定日期和时间准时到达,并按指定焊位就 位;
焊工培训考核管理
核电培训教材
目录
1.作业准备和条件要求 2.焊工取证培训管理 3.焊工持证培训考试管理 4.焊工资格维护管理
2
1.作业准备和条件要求
➢ 焊接工艺评定的准备:焊工培训应该依据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评定进行,因 此,在进行焊工培训前,应完成相关的焊接工艺评定。
➢ 焊接工艺卡的准备:焊工的培训考试参考的焊接工艺为焊接工艺卡,因此, 必须由焊培中心按照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编制焊工培训考试用的焊 接工艺卡,以指导培训及考试工作。
➢ 焊工培训及考试用的焊接材料、气体等的准备:焊接材料应按要求进行采购、 仓储、烘焙及发放使用,气体主要指保护用的氩气,使用前应按要求进行检 测。
➢ 焊工培训及考试试样等的准备:在焊工培训及考试工作前,相应的焊接练习 及考试试样应按要求进行加工准备好,焊工考试的试样必须严格按考试规程 进行加工准备。
1、焊工取证培训教师及教练资质要求 理论培训教师由培训工程师担任,具有较丰富的焊接理论培训授课经
验; 实操技能培训由持有电力焊工培训教练资质的焊接教练担任。 由焊接工区制定焊工的培训 、考试计划,委托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
焊工技术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进行焊工的培训、考核、证 件办理工作。 由考委会审定焊工考试计划,审查焊工考试资格,审定考核内容,监 督考试过程,审查和评定考试成绩,进行焊工合格证的签证申报,办 理合格证的吊销,并组织建立焊工技术考核档案。
➢ 焊工培训场地的准备:包括理论培训课室及实操培训场地、相关的配套设施 如焊接材料库、试样库、试样加工车间等场地。实操培训场地每个工位应相 互隔离以避免弧光伤害,各工位应配有焊工培训专用操练架。
➢ 焊工培训机具、设备及工具等的准备:主要包括电焊机、热处理设备、焊条 烘焙设备、试样切割和机加工设备、培训用的焊接工具如面罩、焊枪等。
4
2.焊工取证培训管理
2、焊工理论培训的主要专业知识包括以下内容: ❖ 金属材料的基础知识; ❖ 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的基础知识; ❖ 焊接设备种类、原理、使用和维护的基础知识; ❖ 焊接工艺(方法、特点、规范参数、预热、层间温度和焊后热处理等)
的基础知识; ❖ 焊接缺陷的危害、产生原因和预防方法、控制标准和处理措施的基本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