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6个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6个权利和义务作为一名教师,他们有一些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不仅是教师的职业责任,同时也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教师的6个权利和义务:1. 教师的权利:教学自由教学自由是教师的一项重要权利。
它意味着教师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适的教学方法和课程内容。
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教学风格来设计教学计划,并且在授课过程中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
教师的义务:确保学生的学业进展作为教师,他们有义务确保所有学生都能够获得适当的教育,这意味着他们必须确保学生的学业进展。
他们需要确保学生掌握课程内容并能够应用到实际生活中。
此外,他们还要确保学生的学习环境安全和有利于学习。
2. 教师的权利:参与教育决策教师应该参与教育决策的过程,这可以确保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教师的实际经验和需求相符合。
教师可以通过与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帮助改善教育制度和政策。
教师的义务:提升自己的教育水平教师应该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教育水平来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他们需要不断地关注教育行业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并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此外,教师还应该寻求教育培训和持续专业发展机会,以提高自己的教育水平。
3. 教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教师有权要求公正的薪酬和工作条件,以及维护自己的职业权益和尊严。
他们可以通过与学校管理层进行沟通和协商来解决工资和劳动条件等问题。
教师的义务:履行职业道德作为教师,他们有义务履行职业道德,包括对学生的尊重、保护学生的隐私和保护学生的权益。
他们还应该积极参与学生的个人和社会发展,鼓励学生成为有思想、负责任和独立的成年人。
4. 教师的权利:享有职业保障教师应该享有职业保障,包括稳定的职业和退休金等福利。
这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专注于教育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
教师的义务: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教师有义务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他们应该确保学生在校园内安全、健康、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并且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和心理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是一个社会责任重大、光荣而神圣的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进一步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下面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的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参考内容。
1. 权利:a. 享有公平、公正的职称评聘、聘任和工作调动的权利:教师有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职称评聘,聘任和工作调动的权利,无论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残疾等都不得被歧视。
b. 享有以德育人、以身作则的尊严和权威:教师有权依法在教育教学中行使权威,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并进行适当的惩戒,维护校园秩序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c. 享有专业发展和提高的机会:教师有权利参加相关培训、学术研讨和职业发展机会,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d. 享有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教师有权利获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
e. 享有依法行使教育管理权力的支持和保护:教师在依法行使教育管理权力时,有权得到学校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和保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义务:a. 忠诚担当、遵守教育教学纪律:教师应当忠诚担当、尽职尽责,严守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纪律,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积极的教育服务。
b. 尊重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和隐私,并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利益。
c. 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教师应当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积极参加培训、研讨和教育教学实践,不断改进自己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
d. 爱岗敬业、勤勉工作:教师应当爱岗敬业,勤勉工作,不得怠工懒功,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并保护教育教学秩序。
e.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教师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教育教学相关的机密信息。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旨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的全面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
教育学原理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学原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是承担着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具有特殊的处境和职责,应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来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质量水平的提高。
本文将分别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展开相关阐述。
教师的权利:1.选择教学方法和教材的权利:教师有权根据不同学生的学习特点和教学情况合理灵活选择教学方法,并选择合适的教材进行教学。
2.自主安排课堂教学活动:教师有权安排自己的课堂教学活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增加或缩减课程的内容和时间,保证教学质量。
3.基于良心评价学生:教师有权基于良心的评价方式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并不歧视任何学生,公正评价学生的优点和不足。
4.参加学科研究和教育培训:教师有权参加各类学科研究和教育培训活动,增进自己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知识。
5.维护教师的尊严和权威:教师有权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威,防止学生对其不尊重和不礼貌的表现。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从事违法活动,也不教唆或带动学生参与违法活动。
2.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案:教师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案,根据教学大纲和学生的需要及能力,为学生提供科学有效的教育教学。
3.尊重学生的个性和差异: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个性和差异,不歧视任何学生,对学生以平等和公正的态度对待。
4.正确评价学生:教师应正确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品德特点,不扭曲评价结果,公正客观的评价学生。
5.为学生健康成长服务:教师应以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宗旨,尽力为学生的身心健康服务。
总之,教师作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将愿望和责任转化为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服务。
通过教师的努力,促进教育教学品质的不断提高,帮助学生培养成熟健康的个体,为学生的未来奠定基础。
第四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案例5:
杨某,30岁,师专毕业,初中物理教师。工作 以来,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骨干教师。 为了提高学历层次,经当地教育局和学校批准, 杨某到某师范大学进修。一年进修期间,杨某 成绩优秀,发表了数篇论文。然而,进修结束 后,她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 学校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 半工资。 讨论:学校有权这样做吗?杨某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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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丁某所在学校违法。 ◎《教师法》规定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 作的教师。” “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 薪休假。”《民办教育促进法》也有同等规 定。
丁某有权向所在地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
(二)我国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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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1.学校无权扣除杨某工资。《教师法》 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的权利。《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规定: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 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 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2.杨某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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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讨论: 1、株洲市教育局的限聘决定属于什么性质? 2、你对尹健庭的观点怎么看? 3、株洲市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尹健庭的什么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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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教育局的行为性质是行政处罚。 2、 “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作为一种教育理 念虽然与主流教育理念不符,出自教师之口也有 “误人子弟”之嫌,但仍属于正常的言论自由范畴。 可以进行批判,批驳其不合理性,甚至对该教师应 进行批评教育。但这种言论并没有违反我国现行法 律,它仍然属于我国宪法规定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 内。因此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尹健庭的言论自由权, 是违法行政行为。
2017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考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2017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考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教育法》作为基本法有专章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教育法》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对教师权利的规定表述有:“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教师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共有六个方面: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拥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除了上述六个方面的规定,在《教师法》的相关条款中,涉及的教师权利还有:教师的申诉权利,即教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教师的人格权、人身权,教师的人格不容侮辱,教师的人身不容侵犯。
3.《义务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中有“教师”专章,对义务教育教师的权利也作了相关规定。
其中有“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记忆口诀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记忆口诀摘要:一、引言二、教师权利概述1.教育教学权2.学术研究权3.指导评价权4.福利待遇权5.职业发展权6.参与决策权三、教师义务概述1.教育教学义务2.关爱学生义务3.遵守法律义务4.尊重家长义务5.团结协作义务6.终身学习义务四、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五、如何平衡教师权利与义务1.增强法律意识2.提高自身素质3.加强教育教学研究4.增进与学生、家长的沟通5.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六、结语正文:一、引言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承载着传播知识、启迪智慧、培养新人的使命。
在我国,教师既有权利,也有义务。
为了更好地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师应当了解并掌握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二、教师权利概述1.教育教学权:教师拥有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以确保学生得到优质的教育。
2.学术研究权:教师有权参与学术研究,提高自身学术素养,为教育教学提供更多优质资源。
3.指导评价权: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学习成果和发展情况进行指导评价,为学生的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4.福利待遇权: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5.职业发展权:教师有权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自身教育教学能力,实现职业发展。
6.参与决策权:教师有权参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为教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教师义务概述1.教育教学义务:教师应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
2.关爱学生义务:教师要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尊重他们的个性差异,给予关爱和支持。
3.遵守法律义务:教师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学生树立良好榜样。
4.尊重家长义务:教师要积极与家长沟通,共同为学生的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5.团结协作义务:教师要与同事团结协作,共同为学校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6.终身学习义务:教师要不断学习,提升自身综合素质,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四、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教师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教师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才能更好地为教育教学事业服务。
《教育政策法规》课后习题答案

第一章导论一、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答: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有: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2、依法治教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二、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答: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三、当前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的依法治教?答: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2、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四、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答:1、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
⑴制定的主体不同;在制定的主体上,法律、法规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甚至社会团体的领导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的制定主体。
⑵表现的形式不同;⑶实施方式不同;⑷作用不同。
2、正确处理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⑴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⑵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⑶政策和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教育管理将从主要依据政策,逐渐过渡到在政策的指导下,主要依据法律。
五、你认为依法治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有哪些?答:实行依法治教是一个必然趋势。
⑴实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它是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的必然结果,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有进行科学研究、开展学术活动的权利。
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
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领域进行科学研究,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为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
同时,教师也可以参加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等,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3、权。
教师有的权利,可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但是,教师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人格尊严权。
教师有维护自己人格尊严的权利,不受歧视和侮辱。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教师的人格尊严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责任。
《教师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主要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宪法和法律。
教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活动。
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教师应当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要求组织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教师应当关心学生身心健康,防止学生受到伤害。
4、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歧视学生。
5、维护学校秩序。
教师应当积极维护学校的秩序,不得破坏学校的正常运转。
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被学校正式聘用的程序。
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和保障。
《教师法》第三章对教师的资格和任用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教师的资格教师的资格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必须具备的学历、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条件。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资格条件,包括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以及教育教学能力和道德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二)教师的任用教师的任用是指学校按照一定程序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聘用的过程。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任用程序,包括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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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丁某所在学校违法。 ◎《教师法》规定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 作的教师。” “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 薪休假。”《民办教育促进法》也有同等规 定。
丁某有权向所在地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
(二)我国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 是我国法定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教师资格可分为7级: 幼 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中职实习、高校。 教师资格制度的内容包括:基本条件、资格认定、丧失和撤 销等 教师资格条件: 国籍、思想品德、学历、教育教学能力、身 体素质、心理素质。 教师资格的认定: 终身有效,全国通用。 教师资格被撤销: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被撤销教师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 请。 教师资格的丧失: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 事处罚,不能重新取得。
第四章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Contents
1
教师的法律含义及相关法律制度※
2
❖教师与学校、学生的法律关系※
3
❖教师的权利 ※
※
4
Hale Waihona Puke ❖教师的义务❖ 案例1:丁某,女,23岁,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民办学校担任
教师。学校实行封闭化管理,教学任务很重,不过每月有3000元的收入, 比公办学校的教师工资高很多,这使她很感欣慰。然而,后来她才知道, 学校有一个规定:寒暑假期间不上课,每人每月仅发150元的生活费。丁某 很是不解,为什么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民办学校的教师就不可以 呢?150元的生活费甚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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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到了 2001年,“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 的言论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受到舆论广泛批评。5 月,株洲市教育局下文,取消论文所获奖项。8月, 宣布对尹解聘,且株洲市(含五县市区)的所有学 校不能聘其当教师。尹认为这一处理不符合《教师 法》,且教育局的行为已超出了其权限,于 2002 年1月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 市教育局,要求撤销“限聘”的处理意见。 5 月, 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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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侵犯了张某的教育教学权与荣誉权。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教育局只凭领导个人的好 恶,未依法定程序便剥夺张某的优秀教师荣誉称号及奖 金,构成对张某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 任。此外教师依法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 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国家赋予教师职业的特定权利, 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扰。本案县教育局的某领导打击 报复教师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教师享有的合法权益,县 教育局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思考与讨论:某县教育局的做法是否违法?
1、教育教学权
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 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育工作量等具 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 学;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 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不同的教 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 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任何人不得非法 剥夺在聘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
二、教师与学校、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任命制下: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聘任制下: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无论聘任制还是任命制,学校均有权依法对教师 进行管理,有权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二)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管理关系、平等关系。
三、 教师的权利 (一)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
《宪法》规定的政治权 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等;《民法通则》规定
❖ 思考与讨论:该学校违法吗?丁某该怎么办?
一、教师的法律含义及相关法律制度
(一)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 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 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具体指:
1.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2.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3.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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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讨论: 1、株洲市教育局的限聘决定属于什么性质? 2、你对尹健庭的观点怎么看? 3、株洲市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尹健庭的什么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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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教育局的行为性质是行政处罚。 2、 “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作为一种教育理 念虽然与主流教育理念不符,出自教师之口也有 “误人子弟”之嫌,但仍属于正常的言论自由范畴。 可以进行批判,批驳其不合理性,甚至对该教师应 进行批评教育。但这种言论并没有违反我国现行法 律,它仍然属于我国宪法规定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 内。因此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尹健庭的言论自由权, 是违法行政行为。
的姓名权、荣誉权等
(二)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
依据《教师法》第7条,我国教师具有以下六项权 利:
❖ 案例2 张某系某高中教师,工作认真负责,钻研业务, 先后发表论文若干篇,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被评为县优秀 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与奖金。 2005年底,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想让他的 侄子进入张某所教的毕业班,由于该领导的侄子不符合学 校入学规定,张某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事隔不久, 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所获的优秀教师称号与奖金,理 由是张某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大,不配优秀教师 的称号。张某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维护自己的 名誉权,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张某为此精神恍惚,以致 住院,在朋友的指点下,张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令:县教育局返还张某模范教师的荣誉证书及 奖金500元。在原有范围内为原告张某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400元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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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尹健庭是株洲市二中语文老师。他在教学
论文《入学教育课》中说:“读书干什么?考大学 干什么?也许你会说,为了实现共产主义,为了社 会主义建设。而我要明确地告诉你一一读书考大学, 是为了自己,不是为别人。读书增强了自己的本领, 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 一个美好的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 美好,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 聪明的儿子。” 2000年,此文被市教科所评为二 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