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化学领域审查意见答复技巧与案例分析
浅论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策略与技巧

浅论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策略与技巧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是专利申请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专利申请能否成功获得授权。
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说,如何制定合适的策略,并运用有效的技巧来进行审查意见的答复至关重要。
下面将就浅论一下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策略与技巧。
一、审查意见的分析面对审查意见,专利申请人要对意见内容进行充分的分析,了解审查员提出的问题,明确自己的专利申请所存在的问题,找出审查员对专利的理解和看法。
这是决定后续策略的基础,只有充分了解审查意见,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答复。
二、答复策略的制定根据审查意见的具体内容,制定合理的答复策略是非常关键的。
一般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策略:1. 客观分析,积极回应。
对于审查员提出的问题,专利申请人要客观分析,切忌情绪化回应。
要积极回应审查员的疑虑并提供足够的证据和解释以证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2. 寻找相关案例依据。
如果有相关的案例可以作为依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那么在答复中可以适当地引用这些案例,以增加答复的说服力。
3. 语言表达简练明了。
审查意见的答复应当言简意赅,内容明了,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术语和语言,以免增加审查员的阅读和理解难度。
4. 合理解释,避免争执。
在答复中,可以对审查员提出的问题进行合理的解释,但要避免和审查员在某些细节问题上发生争执,因为这很可能得不偿失。
5. 寻求专业帮助。
如果自己对审查意见的答复处理无从下手,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比如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律师等。
三、技巧与方法除了上述的策略外,还有一些技巧和方法可以帮助专利申请人更好地进行审查意见的答复:1. 集思广益,多方意见。
在进行审查意见的答复之前,可以向多方咨询,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这样有利于发现自己没有考虑到的问题,并且也可以得到更多的答复技巧和方法。
2. 细心审查,避免疏漏。
在进行答复时,要仔细阅读审查意见中的每一个问题,确保没有遗漏审查员的任何疑问,并对这些问题进行逐一回应。
3. 立足事实,说服力强。
浅论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策略与技巧

浅论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策略与技巧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是指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审查意见后所作出的答复。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审查意见的出现是很常见的,申请人需要根据审查意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合理的回应,以便最终获得专利权。
本文将从策略与技巧两个方面进行浅论,帮助申请人提高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质量和效率。
一、策略1. 充分理解审查意见申请人需要充分理解审查意见的内容和要求。
在收到审查意见后,应认真阅读并分析意见中的每一项要求和观点,确保自己对意见的内容有清晰的认识。
只有充分理解了审查意见,才能有针对性地回应并提出合理的解释和证据。
2. 积极沟通和协商在回复专利审查意见的过程中,申请人可以选择与专利局的审查员进行沟通和协商,特别是对于一些不明确或争议性的问题。
通过与审查员积极沟通,申请人可以更好地理解审查意见的要求,并且有机会就自己的观点进行解释和辩护,从而为最终获得专利权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3. 合理利用修改权专利法授予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权利,因此申请人可以通过修改申请文件来回应审查意见。
在使用修改权时,申请人需要综合考虑审查意见的内容和自己的技术方案,合理地进行修改,以符合专利法律的要求和审查员的意见,同时又能保持自己的技术创新点。
这需要申请人在技术和法律层面都有一定的水平和经验,因此在进行专利申请时,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的帮助和指导。
4. 关注审查周期申请人在回复专利审查意见时,还需注意审查周期。
通常情况下,审查员会根据申请人的回复来进一步进行审查,因此回复的及时性和质量都对审查周期有一定影响。
申请人可以合理安排时间和资源,尽快回复审查意见,并确保回复内容的完整和准确,以加快审查进程,尽早获得专利权。
二、技巧1. 利用专利检索工具在进行审查意见答复前,申请人可以利用专利检索工具对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进行检索和分析,了解最新的技术进展和专利动态。
这有助于申请人更好地理解审查意见中涉及的技术问题,并有助于提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和证据。
化学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修改及审查意见答复

化学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修改及审查意见答复一、引言在化学领域中,发明创造是非常重要的,申请专利保护发明成果可以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促进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因此,对于化学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修改及审查意见的回复尤为重要。
本文将讨论化学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修改及审查意见的一般原则。
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注意事项1.全面披露发明创造申请人在起草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充分披露发明创造的全部内容。
这包括对技术背景的描述、发明创造的具体实施方式和实施效果的详细说明等。
在发明创造的实施方式上,应尽量提供具体的实验数据、实验条件等,以充分证明发明创造的可行性。
2.确定专利申请的范围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对专利的范围进行明确定义。
这包括明确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和附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尽量覆盖发明创造的关键特征,以确保专利的广泛保护。
附属权利要求则可以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细化和限制,以提供更具体的保护范围。
3.避免与现有技术的重叠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尽可能避免与现有技术的重叠。
这意味着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对已有技术进行认真的检索和分析,确保自己的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如果发现与现有技术的重叠,可以通过修改发明创造的特征,调整专利的范围,以避免侵权和无效的风险。
三、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注意事项1.根据专利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当获得专利审查意见后,需要认真分析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
审查意见可能包括对发明创造的新颖性、显而易见性、实施方式的描述不充分等问题的指正。
申请人应根据意见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便获得更好的审查结果。
2.修改专利范围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时,应仔细考虑修改专利范围。
根据审查意见,可能需要添加或删除权利要求,以更好地保护发明创造。
此外,还应注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与发明创造的核心特征相对应。
3.补充披露根据专利审查意见,申请人有时需要补充披露发明创造的内容。
经验--化学答复中的补充证据

本内容为网络论坛摘录,时间太久,忘记哪里来的了。
其中的原则在日常实务中均已经用到了,尚未遇到例外。
鉴于专利审查的不确定性,所述内容仅供大家交流参考,不必作为定性的规定来看待。
在答复化学领域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常常由于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不足以支持发明的创造性、说明书公开充分或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申请人需要补充效果数据,以此证明所申请的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或在要求保护的范围内可以实施。
然而,对于申请人的这种处理方式能否被审查员所接受,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总的原则是:在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将效果数据在申请日后补交,以清楚地说明发明的可专利性。
否则,审查员不接受。
具体地说,如果是那些在原始说明书中已经含蓄地提示,从而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直接推论出来的技术效果,或者是那些直接从现有技术中推论出来的技术效果,则可以补交以作为证据使用。
再者,如果审查员检索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非原申请文件中提到的现有技术,并因此发出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申请人可以提供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具有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证据,但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该证据应当是对比试验证据或者其他类型证据,例如,申请人利用现有技术证据(如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证明请求保护的主题的用途或效果是预料不到的;2)该证据必须与请求保护的范围相对应;3)对比试验效果证据必须针对在原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且给出了相应实验数据的技术效果。
案例1权利要求1:一种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的活性成分由A与B组成,且A与B的重量比为1:0.5-20。
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公开了活性成分A与B的重量比为1:0.5-20的药物组合物,且二者在这个配比范围内联合应用具有抗血栓或血瘀方面的协同作用,优选地,A与B的重量比为1:2-10。
效果实施例仅公开了A与B配比为1:2-10的活性数据。
审查意见:实审中,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化工领域专利申请中原料名称的撰写及审查意见答复技巧

化工领域专利申请中原料名称的撰写及审查意见答复技巧化工领域专利申请中原料名称的撰写及审查意见答复技巧作者姓名:杨传钰强婧魏巧莲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材料部摘要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原料的撰写不规范易造成保护范围的不清楚或公开不充分,不利于专利权的稳定以及后续侵权的判定,本文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结合《审查指南》中的一般规定以及组合物申请原料自身的特点,从专利申请撰写及审查意见答复技巧的角度出发,进行浅析。
关键词专利申请撰写组合物原料一、引言对于化工领域的专利申请,特别是组合物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经常出现生僻原料或自定义原料的表述,经常会出现一些原料的习惯名称或一些简称,或者针对同一种原料,不同产地,其表述方式不相同,但是专利申请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情况下,通常是不允许出现这样的习惯简称的,目前针对以上类似原料,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撰写方式,导致审查员和代理人、申请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强、可选择余地多,是本领域所面临的热点和难点。
而原料的撰写方式,导致原料来源不同,其化学成分、结构千差万别,不同程度的影响组合物的性能,而表征方式的不同,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同,以上容易造成保护范围的不清楚或公开不充分,不利于专利权的稳定以及后续侵权的判定。
本文在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指导下,结合审查实践,就组合物专利撰写在专利申请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进行说明,并进一步探讨如何避免以上问题的出现以及专利审查意见答辩中恰当的修改方式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等要求,以期为申请人提供帮助。
二、原料名称的撰写及审查意见答辩技巧(一)专利申请中已知原料的不同领域交叉使用根据原料的性能结构特点,多数原料均可以在不同的领域进行使用,在专利申请中已知原料的在不同领域交叉使用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已知原料的领域交叉使用,在使用的技术领域必须具有通常的含义或者领域相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使用技术效果可预知,否则造成权利要求限定范围不清楚或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实施其技术方案。
答复审查意见的技巧

答复审查意见的技巧技巧泛指有别于天赋,必须耗费时间经由学习、训练或工作经验,才能获得的能力。
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答复审查意见技巧,供大家参考!答复审查意见技巧范文一审查意见答复技巧1、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内容,仔细分析对比文件代理人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时,首先应针对审查意见认真阅读,尤其应仔细分析审查员所阐述的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区别特征点及对创造性的判断理由,这是审查员对本申请案做出倾向性结论的依据。
此时应认真分析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是否正确,同时应从专业上仔细分析本申请区别特征较之于对比文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然后根据这种效果结合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要求判断审查员意见是否准确,为下一步答辩打下基础。
涉及创造性的答辩最好先与发明人沟通。
虽然创造性判断在审查指南上有一定的规定,但涉及区别特征和技术效果的问题仍然是属于技术上的问题,针对创造性的答辩应围绕区别特征展开,这就需要透彻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
发明人是从事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亲身参与了该申请的研发,对本现有技术及申请技术方案较代理人和审查员必然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能够准确地判断和挖掘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并能根据其对所属技术领域及现有技术的了解阐述这种区别所导致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差异,可通过这种差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和阐述,以充分说明该技术方案对于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非显而易见性,而这些内容是答辩时最有说服力的依据。
2、结合审查指南进行针对性答辩,做到有理有据创造性的判断是一个非常难以掌握的标准,审查员在判断其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能够促使审查员正确理解发明的实质,客观公正地作出评判。
答辩过程中,应当使审查员能够清楚地看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差别蕴含着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而带来了不同的技术效果,且这种改进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符合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要求。
从典型案例中分析如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文档

从典型案例中分析如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一、引言每一个发明专利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都会采取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将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根据笔者多年的代理经验,发明中创造性审查已经成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占审查意见中80%以上,在创造性审查中,又以多个对比文件相互结合可以否定本申请的情况居多,在该类审查意见中,代理人或者申请人与审查员的争辩焦点在于:多个对比文件是否存在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又或者多个对比文件结合后能否得到本申请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该类审查意见,如果能够撰写一篇令审查员信服的意见陈述,就可以很快授权,本文站在一个代理人的角度,结合代理洛阳一家企业的机械案例分析意见陈述的要点和注意事项,以其抛砖引玉,促进高效沟通和节约程序。
二、撰写意见陈述前的准备工作;在案例分析之前,和大家分享一下笔者在拿到一篇审查意见时需要做的工作;首先,逐篇研读对比文件,将对比文件中所披露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权利要求中是否存在对比文件未披露的技术特征;然后,分析对比文件1,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确定区别特征是否与审查员确定的区别相同,如果审查意见不准确,需要指出并充分说明;若区别特征在其他技术方案中公开,则需要进一步分析区别特征在该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否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从而判断该对比文件是否给出了结合启示,代理人一般会在此提出争辩:例如上述区别特征实际上没有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或者虽然公开了但由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无法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因而,本申请相对于审查员指出的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以上是针对该类审查意见答复的思路,这种方法的针对性较强,笔者认为,此时描述的重点需要突出,切忌意见陈述书写的比较杂乱,眉毛胡子一把抓,把所有的观点都写在意见陈述里,又或者反复陈述非重点的语言。
这样会造成意见陈述主次不分明,重点不突出,不利于双方的有效沟通,审查员看完意见陈述后云里雾里,除了知道代理人反复强调本申请具有创造性之外,完全不明白代理人想要表达的重点是什么。
浅谈有机合成领域方法发明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的一些建议

浅谈有机合成领域方法发明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的一些建议【摘要】本文结合有机合成领域的特点,根据审查实践经验,针对方法发明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提出一些建议。
期望申请人能够提高意见答复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而有利于合理例证发明的创造性。
【关键词】有机合成;方法发明;创造性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①。
其中,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基准,审查员通常按照专利法审查指南规定的“三步法”来评判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有机合成领域具有其自身特点,给该领域方法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带来一定的难度,增加了审查员与申请人审查-答复交互过程中对于“显而易见性”或“非显而易见性”判断的争议点,申请人尽管从其角度围绕争议点据理力争,但是能够针对“三步法”评判意见作出答复的有效性往往并不高,在此,笔者结合有机合成领域方法发明创造性审查实践过程中对于申请人意见陈述的理解和答复经验提出一些建议。
一、针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答复根据专利法审查指南的规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根据“三步法”已经确定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具体到对比文件中的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如具体的合成步骤方案,实验实施例等。
如申请人有时会选用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中的其他技术方案作为其引以为论述基准的现有技术,尽管同一篇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的主体发明思路往往相近或相同,针对其进行的创造性理由的陈述可能具有一定的参考性,但是在有机合成方法发明中,涉及到方法步骤的细节较多,争议的发明点有时即存在于具体技术方案的某些具体细节,因此,只有基于具体到技术方案的最接近现有技术确定好每一个区别特征,并由此提供理由和证据才能更好地回复审查员的质疑,论证其发明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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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化学发明审查部 马良晓 2011-09-14
主要内容
1 2 3
有机化学领域的特点
意见答复的一般步骤
答复技巧与案例分析
1
有机化学领域的特点
组成复杂
有机化学
结构形式多样
注重实验数据
1
有机化学领域的特点
维生素B12:C63H90N14O14PCo
O H OH Me OH O O O
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1)
申请人答复(证据1): 1、Pathway of anthracene modification under simulated solar radiation, 40(2000),利用乙氰和二甲基亚砜为溶剂,模拟日光照射对蒽的光化学特性 进行了研究,发现,有酚类化合物生成。 2、UV Irradiation of Polycyclic AromaticHydrocarbons in Ices production of Alcohol Quinones and Ethers,Science,283(1999),对苯化合物和晕苯在冰-水 中和紫外光照射下的光化学特性进行了研究,以红外光谱进行了分析,指出 了有醇类和酮类化合物生成。 审查员意见:这些化合物或者与蒽在结构上有很大差别,或者虽涉及蒽 在光照下的反应,但产生的并不是蒽醌。因此,不能证明蒽在UV下能产生蒽 醌。
2、说明书第2页有如下描述: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没有荧光物质、在钻井液中分散 均匀、润滑作用稳定的水基润滑剂。
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2) 正确答复思路 消泡剂在本发明中仅起到消除泡沫的作用,与发明目 的(提供一种没有荧光物质、在钻井液中分散均匀、润滑作 用稳定的水基润滑剂)无关。只要加入可以起到消泡作用的 消泡剂即可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得到该技术效果,对 其中使用的消泡剂种类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可以是现有技 术中任何常规消泡剂,为了使消泡效果更好,也可使用自 制的消泡剂,但使用自制的消泡剂仅仅是为了获得更好的 消泡效果,在没有该更好效果的情况下,并不妨碍本发明 的充分公开及其目的之实现。
申请人提供一篇申请日前的公开文献来证明着色剂的用量 是现有技术,其中记载“在油墨组合物中,着色剂的含量不得 低于n%”。 而审查员发现在相关技术手册中记载“着色剂的含量不得 高于(n-1)%”。 这两份证据相互矛盾,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未被 克服。
A22.2:新颖性
A22.2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申请不属于现有 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 明在申请日前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 日以后公布的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中。
A22.3:创造性(案例1)
答复意见: •1、对比文献是一篇综述性的文章,不适合于做否定创造性的文献。 •2、对比文献是对现有技术合中成氯乙酸的方法的总结和对未来发展方向的展 望,没有也不可能有影响本发明创造性的任何的具体技术方案。 •3、化学科学是一门实验科学,不是通过简单的理论推导就能得出确定无疑的 结论。如果单凭对比文献的简单概括,本领域技术人员就会得到本发明解决了 该领域中人们长期以来期待解决的将强酸性固体催化剂作为助催化剂的问题, 那么科学就太简单,也就不称其为科学了,这显然是狭隘及不合理的。
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1)
权1. 一种制备蒽醌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将蒽配制成浓度为0.015-0.0350 g/100 ml的蒽溶液,溶剂 为甲醇与水的体积比80-90∶100的溶液,用250-320 nm的 紫外光对蒽溶液照射16-48小时。
O UV
O
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1)
A22.2:新颖性(案例)
权1:亮菌乙素,其结构式:
在说明书中进行了MS和NMR结构鉴定。
A22.2:新颖性(案例) 对比文件:
A22.2:新颖性(案例)
答复意见:
亮菌乙素,又称假蜜环菌乙素。对比文件虽分离获得亮菌乙素,由于分 析测试手段的局限,只根据紫外光谱、红外光谱和分子式推测了其结构 为α-羟基-α-苯基丙二酰胺。根据该文献,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亮菌乙素 的结构还是不能最终确定的,而只是一个推测结构。也就是说在本申请 之前,亮菌乙素并不被确切认知。 根据现有技术定义:“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知 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因为 对比文件公开的亮菌乙素只是一个初步推测的化合物,不能算是实质性 技术知识,不能称为现有技术。 本申请利用先进的分析测试手段确定了亮菌乙素的最终化学结构(尽管确 定的化学结构与最早推测的化学结构是一致的),在本申请中的亮菌乙素 是一个化学结构明确的分子式,而不是一个推测结构的化学分子。《审 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规定“首次从自然界提出出来的物质,其结构 形态或者其它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 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依 法被授予专利权。”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
A22.3:创造性(案例1)
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合成氯乙酸的方法,是以醋酐为催 化剂,催化醋酸和氯气反应合成氯乙酸,其特征在于:所 述反应以强酸型离子交换树脂为助催化剂,并限定了反应 条件。
对比文件中公开了乙酸酐为催化剂,催化乙酸和氯气生成氯乙 酸,随后提及:关于氯乙酸的反应优化方面,主要集中在助催化剂 的选择上,通常选择液体强酸(如硫酸、磺酸等)。根据Martikainen反 应机理,质子强酸的加入有利于乙酸的催化氯化反应,但液体的助 催化剂带来了腐蚀设备、产物难以分离、副反应增多等问题。因此, 可使用催化性能优良、母液易于分离的固体助催化剂(如强酸性阳离 子交换树脂)等。
A22.2:新颖性(案例)
该答复存在的缺陷:
1、无视对比文件的公开内容:对比文件中公开了UV、 IR、MS和NMR。但认为只公开了UV和IR。 2、对现有技术理解存在明显偏差。 3、亮菌乙素的结构形态和物化参数已被认知,不属于 “从自然界首次提取的物质”。
A22.3:创造性
A22.3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 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 步。
A22.3:创造性(案例2)
申请中技术方案[两步法]:3-乙氧基二苯胺的制备方法
OH
O
+ KOH水溶液
NH
盐
C2H5Br
NH
对比文件[一步法]: 在KOH的10%乙醇溶液中,3-羟基二苯胺与碘乙烷进行乙基化反应,得到3-乙 氧基二苯胺,其产率为80%。
A22.3:创造性(案例2)
意见答复:申请人从评价创造性的“第二步”入手,首先找出了所有的区别技 术特征,然后一一详细分析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非显而易见性,最后给出了所取得 的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虽然步骤多了一步,但产率、纯化都大为改善。 步骤 该申请 对比文件 一步 溶剂 水 KOH作用 中和剂(用量小) 卤化剂 溴乙烷 碘乙烷 副反应 少 多2 纯化 易 难 产率 >90% 80%
A26.4:支持、清楚等(案例1)
审查员指出: 1、“低级”不清楚;
2、“碳原子数小于6同时能挥发并可用作结晶溶剂的低级有机酸” 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3、“酸与水两者的比例,可以是任意的”得不到支持。 该申请对比例 2 g他米巴罗汀 I型 20ml:20ml 甲醇:水 II型 CN1449376A 10 g他 米巴罗汀(乙醇:水) 130ml:120ml II型 II型
两步 乙醇 1 缚酸剂(用量大)
1 2
:乙醇可与KOH反应乙醇钾;
:存在副反应:
创造性答复
不具备创造 性的审查意见, 一般应从“三步 法”的第二步入 手,修改和陈述 有三种方式
1、进行技术特征分析后, 找出真正的区别技术特征, 论述其非显而易见性。
2、 将从属权利要求上升 为独权,并重新确定新的独 权与现有技术的区别,论述 其非显而易见性。 3、将权利要求书或说明 书记载的其他技术特征引入 权1形成新的独权,论述其非 显而易见性。
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1)
证据2
提供了如上MS、NMR和IR图谱。
审查员意见:检测方法和结 果并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属 于后来提交的证明材料,不予接 受。
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2)
审查意见通知书: 说明书第4页第7-8行中记载的“通过加入自制的消泡剂, 解决了表面活性剂容易起泡的特点,使水基润滑剂的使用范 围得到了有效的拓宽”,但是说明书中没有说明所述自制的 消泡剂的组成 (具体使用的组分)和/或制备方法,致使所属 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的记载不能确定所用的消泡 剂为何种物质,也不能得到该物质。 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
意见答复的一般步骤
1. 准确理解 通知书含义
2. 陈述充 分理由或 提供证据
3.逐条进行 意见答复
3
答复技巧与案例分析
涉及的主要条款: A26.3:公开不充分 A22.2:新颖性 A22.3:创造性 A26.4:支持、清楚等 A33: 修改超范围
A26.3:公开充分
A26.3: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 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 够实现为准。
现有技术
1、蒽氧化法:精蒽为原料的液相氧化法和 气相氧化法。 2、萘醌法:甲苯和二甲苯为原料,经过一 系列反应,生成萘醌、苯醌;再合成蒽醌。 3、苯二甲酸酐法:苯二甲酸酐与苯生成络 合物再与硫酸共热而得蒽醌。
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1)
审查员认为公开不充分。欲得到蒽醌,需断裂甲醇和/或 水分子上的-OH生成游离O原子,然后O原子再键合到蒽环 上形成双键,这需要很大的化学能。该申请中未使用催化剂 和氧化剂,仅仅使用紫外光进行照射,但在说明书中又未给 出证据证明得到了蒽醌。因此,该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不符合A26.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