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坚决纠正在电视节目中违规插播广告的通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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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内容低俗整改通告

广播电视节目内容低俗整改通告

广播电视节目内容低俗整改通告根据您的要求,我将按照通告的格式为您撰写一篇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内容低俗整改的文章。

广播电视节目内容低俗整改通告根据广电总局的要求,我台自即日起将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进行整改,严禁播放低俗内容,确保广大观众的健康视听环境。

一、整改目标通过这次整改,我们旨在打造更为健康、积极、阳光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提升观众的艺术欣赏水平,满足他们对高品质节目的需求。

二、内容限制1. 低俗语言的禁用:广播电视节目中禁止出现粗俗、低级、带有侮辱或歧视成分的言论,包括但不限于嘲笑、挖苦、谩骂,或者使用带有性暗示和猥亵意味的语言。

2.低俗行为的禁止:广播电视节目中禁止出现任何引人歪曲、猥亵或淫秽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露骨的肢体接触、性暗示动作,以及传播或宣扬恶俗行为的内容。

3.低俗题材的限制:广播电视节目的选题应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承和弘扬,避免炒作低俗、恶俗题材,尊重道德底线,打造积极向上的节目形象。

三、整改措施1.严格审核制度:对节目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加强对低俗内容的把关,确保每一档节目都符合法律法规和广电总局的要求。

2.深入培训:加强对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素养,增强对节目内容的规范意识和责任感。

3.优化节目设置:通过精心策划和优化节目设置,加大对精品节目的推广力度,提供更多高质量的节目供观众选择。

四、整改时间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台将立即组织全员行动,全面整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

具体整改时间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确保整改工作有序推进。

五、整改效果评估为了确保整改效果,我台将建立监测体系,定期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进行评估和检查。

对于发现的问题,我们将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总结,不断提升广播电视节目的品质。

六、销售合作伙伴的合作对于与我台有销售合作的广告公司和制作公司,我们将加强与其的沟通,确保合作方在广告和节目制作中不涉及任何低俗行为和内容,共同维护广播电视节目的良好形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修订)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修订)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修订)【法规类别】电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法宝提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15.08.28【实施日期】2015.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以下简称视频点播),是指通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以实时点播、准视频点播(轮播)、下载播放等点播形式供用户自主选择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第七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一)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一)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二)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播出“瘦身大赢家”等31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播出“瘦身大赢家”等31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播出“瘦身大赢
家”等31条违规广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闻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新广电办发[2015]43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5.03.16
【实施日期】201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播出“瘦身大赢家”等31条违规广告的通知
(新广电办发[201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近来,部分电视台播出的“瘦身大赢家”、“植发造林21天长新发”等31条广告,内容违反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61号令)、《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3]70号)等规定,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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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东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背景:治理广告乱象

2015山东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背景:治理广告乱象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2015山东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背景:治理广告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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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广告也全面进入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以其独特的文化张力,深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空间。

但是,美好的事物往往会被鱼目混珠、夹泥带沙。

以虚假广告为代表的广告乱象大量存在,这一违背市场竞争机制的产物,正日益严重地损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4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重点锁定虚假广告治理问题,将对发布虚假广告、含有法律禁止情形的广告、依法应经发布前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

这是《广告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

2014年1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通知》。

要求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应严格按照规范写法和标准含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字、词、短语、成语等。

不得为药品推荐疗效、公共场所不能做烟草广告、弹窗网页广告须能一键关闭、只要与虚假广告“沾边”都将被追责、10岁以下孩子不能作广告代言人……2014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为做广告划出五大“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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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布日期】2017.05.05•【字号】鲁新广字〔2017〕265号•【施行日期】2017.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处室:现将《山东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十三五”时期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7年5月5日山东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实施意见为扎实推进《山东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顺利实施,发挥规划引领和导向作用,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切实将行业规划蓝图变为发展现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现“三个强省”建设目标,扎实推进“三三二五”发展战略,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坚持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相协调,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创新思路,统筹谋划,健全机制,全面推进,形成规划实施的强大合力,努力开创“十三五”时期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工作新局面,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贡献。

二、组织实施总体规划在省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局“十三五”发展规划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规划》重点项目的推进、重点任务的落实、中期和终期检查评估,以及规划的调整修订等。

局规划发展处作为牵头处室,在省局“十三五”发展规划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承担《规划》实施的协调推进、检查督促等任务,细化实施工作时间表和路线图,并及时向省局“十三五”发展规划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规划实施进展情况,研究提出下一步推进工作计划和措施。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广播电视优秀公益广告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广播电视优秀公益广告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广播电视优秀公益广告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鲁新广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广播电视优秀公益广告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淄博市广播电视台,山东广播电视台,山东教育电视台,胜利油田、济南铁路局、齐鲁石化公司、山东钢铁集团广播电视中心:2016年,全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局的部署要求,加大创作播出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力度,公益广告作品数量持续增多,播出时长持续增加,内容质量显著提升,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为鼓励推进创作生产出更多的优秀公益广告作品,根据总局的工作部署要求,省局继续组织开展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评审,同时对部分优秀作品给予资金扶持。

现将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设置2016年度全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评审项目共设置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和优秀传播机构3个项目,其中广播类、电视类获评优秀作品由省局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二、申请主体(一)各有关部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广播电视台、影视制作机构、高等院校、行业组织及个人,均可申报参加2016年度广播电视优秀公益广告作品评审。

(二)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广播电视台在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传播中成绩优异的,可申报2016年度“优秀传播机构”评审。

三、申请条件(一)申请参加2016年度广播类、电视类优秀公益广告评审的作品,需是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创作完成,已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或网络广播电视台中播出过,不论是否参加过其他的公益广告评选,都可以参加此次评审。

(二)申请2016年度优秀传播机构评审的单位,须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围绕重点主题和重要内容,创作播出一批优秀公益广告的机构。

广播电视节目违规播出整改通知书

广播电视节目违规播出整改通知书

广播电视节目违规播出整改通知书尊敬的相关单位:根据《广播电视节目违规播出整改通知书》的要求,现通知贵单位进行相应违规节目的整改工作。

经核查,发现贵单位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节目内容问题:1. 违反政治纪律,涉及批评、攻击国家领导人、政府政策的言论和表演;2. 涉及恶俗、低俗、暴露、违法违规等不良内容;3. 涉及淫秽、色情、暴力、恶心、恐怖等恶心内容;4. 违反广告规定,存在内容虚假、误导,违反消费者权益等问题;5. 违反公序良俗,存在抄袭、剽窃他人创作成果的现象;6. 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错误价值观。

二、广告问题:1. 超过规定的广告时长,超出广告播放时间比例;2. 广告存在过度插播,较长时间内连续播放广告;3. 广告内容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性宣传等问题。

三、版权问题:1. 未获得相应音乐、电影、电视剧等版权的情况下进行播放;2. 未经授权,私自修改、编辑他人作品进行播出。

根据以上问题,贵单位应立即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 对相关违规内容进行停播,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2. 审查节目内容,确保节目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3. 严格审核广告内容和时长,保证广告合规合法;4. 推动版权保护工作,确保节目中使用的音乐、电影等作品具备合法版权;5.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为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贵单位需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们提供整改报告,并附上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成果。

如贵单位对整改工作需要延期,请提前向我们提交申请,并说明理由。

如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成果不符合要求,我们将依据《广播电视节目违规播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请贵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行动,切实履行整改责任。

谢谢合作!此致礼盒广播电视节目管理部门日期。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近期一些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

有的节目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有的节目擅自截取拼接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和网络原创视听节目的片段,或者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以篡改原意、断章取义、恶搞等方式吸引眼球,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还有一些节目以非法网络视听平台及相关非法视听产品作为冠名,为非法视听内容在网上流传提供了渠道。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

所有视听节目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

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

对节目版权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影视制作机构投诉的此类节目,要立即做下线处理。

二、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管理。

各视听节目网站播出的片花、预告片所对应的节目必须是合法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以及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也不得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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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坚决纠正在电视节目中违规插播广告的通知(2015)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胜利油田、济南铁路局、齐鲁石化公司、山东钢铁集团广播电视中心:
近期,不断有群众举报,反映我省部分地区在传输转播的电视节目中插播流动字幕广告、加挂角标广告和遮盖替换广告,不仅破坏了电视画面的整体效果,严重的还出现节目卡顿、字幕重影、音画错位等现象,影响了正常收看,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为坚决制止插播广告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和执法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在本通知下发后,立即对本辖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并责成有违规插播行为的播出机构或网络传输机构立即整改,停止违规行为。

要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大对违规插播广告的监管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各类影响广播电视节目完整优质传输的违规行为,维护广播电视良好的播出秩序,保障广播电视播出和传输机构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查清责任主体,加大处罚力度
对发现的在有线电视网中插播广告的违规行为,广播电视行政和执法部门要尽快查清实行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属于网络传输机构的责任,山东省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应对传输机构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必要时调离工作岗位;属于播出机构的责任,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可按照广电行政部门的通知要求暂时停止传送其自办电视节目,必要时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对播出机构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追责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播出秩序
5月10日前,由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将对辖区内有线网络违规插播广告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情况书面报省局。

5月10日后,省局将采取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对各地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对群众投诉比较多、违规严重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

对于仍顶风而上继续违规插播广告的地区和单位,省局将依法依规对当地广电行政部门、播出机构或传输机构给予诫勉谈话、全省通报批评、停传自办电视节目等处罚,并建议主管部门对主要违规责任人进行处理。

请将本通知速发辖区内各级广电行政部门、执法部门、播出机构和传输机构。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4月5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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