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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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四川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精选word文档 (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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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四川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四川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内容是怎样的,以下的四川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相关文章,一起来看下吧。

四川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场镇建设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基本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重叠的,重叠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活动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其他镇应当制定镇规划。

乡应当制定乡规划。

民族自治地方编制乡规划的区域由县级政府确定。

县政府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根据需要确定村规划编制的区域。

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应当纳入城市、镇、乡规划区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业或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规划之间协调一致的原则进行编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初稿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初稿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初稿)1 总则 1.1 为了规范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根据《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技术规定,镇及各类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1.3 本“技术规定”中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的控制要求和规定。

1.4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任务 1)、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和执法管理提供依据。

2)、确定建设地区的发展标准,土地控制指标及有关配套设施要求,充分保障公众利益。

3)、深化和落实上层次城市规划的内容。

4)、作为下层次规划和设计的依据。

1.5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除应遵守本技术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6 本技术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属四川省建设厅。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内容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技术文件和法定文件,法定文件包括法定图则和详细图则。

2.1.1、技术文件:是法定文件的编制基础和技术支撑,是对规划内容的详细论证和说明。

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要求。

2.1.2、法定图则: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为主的文件,具有强制性实施的约束力,是公众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的依据。

2.1.3、详细图则:是法定图则的深化和落实,是规划管理部门落实法定图则的详细文件,是规划实施和管理的依据。

3. 法定图则的内容深度及成果要求 3.1 法定图则的内容及深度 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专项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进行大、中、小类相结合的划分,并规定兼容性质,对土地使用强度进行控制(含高度、密度、容积率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03]3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03]3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9.15施行日期2003.09.15文号川府发[2003]32号主题类别村镇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03]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随着经营城市战略的实施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全省城镇进入快速建设发展阶段,城乡规划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强化城乡规划在经营城市和加快城镇化进程中的龙头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城乡规划不仅是城镇建设发展的龙头,也是经营城市的基础和前提。

搞好城乡规划工作是努力推进“三个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手段,是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但是,由于规划管理体制不健全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规划意识、法治意识淡薄的问题在我省还比较突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不重视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缺乏,造成规划编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注重区域研究,规划编制缺乏科学性,城市缺乏特色,互相攀比,急功近利,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按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详细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不按规定的选址程序或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规定进行选址、定点,违规审批并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为追求短期利益或以招商引资为由,随意调整已批准规划、没有规划或违反规划出让土地和审批建设项目。

一书三证

一书三证
7、涉及航空限高的建设项目,出具规划处的航空限高要求或空军对航空限高的要求。
8、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建设单位送齐上述图纸、文件,经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在法定工作日七天审批完毕,经审核不同意的,规划管理部门将予以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文件:
1、需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核发以下资料:
5、如属特别地区范围的建设项目,不受本时限限制。
申请建筑方案审查须知
一、申请建筑方案审查需报送哪些图纸、文件和资料?
1、建筑设计总平面图(1:500或1:1000)4份;
2、建筑设计方案(含平、立、剖面图)2套;
3、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中要求报送效果图的,方案中应含效果图(A3幅面)。
4、当新建建筑或用地周边现状建筑对日照有要求时,总平图的设计说明中应有日照分析的结论。
5、建筑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规划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设规模、建筑高度、层数、停车数量、绿地率、集中绿地、配套设施;
(2)建筑间距、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
(3)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用地红线的距离、人行出入口及机动车开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位置、宽度;
3、总平面图中需注明用地周边道路及红线及道路中线、绿化分隔带和用地红线及坐标(以勘测院放线成果坐标为准)。
4、建筑设计方案总平图表达信息应全面准确,具体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除标明规划设计条件中规定的内容外,还须将该项目中不同使用功能及附属用房的面积标注在总平图中;
(2)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的红线位置、道路名称及宽度,相邻现状建筑、拟拆除的现状建筑、相邻单位名称;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发布时间:01/03/2006访问次数:69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 d:多、低层建筑高度。

③H g:高层建筑高度。

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表4-2建筑间夹角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α≤300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300<α<600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α≥600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分别按表4-1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按表4-1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注: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

表4-3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 D:较低建筑高度。

③H d:多、低层建筑高度。

二、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

表4-5建筑间夹角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α≤300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300<α<600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α≥600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分别按表4-4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按表4-4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注: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间距按表4-6控制。

注:L x、L 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23•【字号】•【施行日期】200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四川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四川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围绕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为四川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确定立法项目。

据此,对2001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草案(一)制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二)修订《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

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制定《四川省公路建设管理条例》。

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

(四)制定《四川省著名商标管理条例》。

规范著名商标的管理,加强对著名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修订《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保持一致,并针对假冒伪劣产品突出的新情况,强化监督管理措施。

(六)修订《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

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切实保护耕地。

(七)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

使气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八)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结合四川实际,完善防治大气污染的具体措施。

(九)制定《四川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条例》。

维护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秩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七条 城市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应当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地下空间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 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地下空间的交通、能源、国防、人防工 程、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办理规划许可。
第三十五条 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 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规划许可的内容在建设项目现场向 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 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和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 方案等材料。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修 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城乡规划内容以法的形式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强制性内容: (一)城市、镇规划区范围; (二)城市、镇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镇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 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 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 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给排水、电力、通 信、广电、燃气、消防、环卫等其他重大公共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 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 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 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镇防灾工程。包括:防洪设施、防洪堤走向;抗震与避险场 地、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设施。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 当对城市更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四川省建设厅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四川省建设厅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10年12月13日一、城乡规划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3、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5、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6、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7、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9、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10、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1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1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1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建设部令第108号)1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16、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17、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3号)18、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19、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二、建筑市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5、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1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1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14、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02修正)(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1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1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18、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1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2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2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2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2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26、工程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2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2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2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3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3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令)32、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令)3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6号令)3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3号)3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36、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3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3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39、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40、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4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4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4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4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4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4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4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48、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4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50、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5号)5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5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5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5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55、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8号)56、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57、城建监察规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5号)58、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59、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60、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61、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62、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63、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64、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65、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66、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三、房地产市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3、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4、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7、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8、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10、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1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八部委令第162号)1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1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1号)15、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16、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1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18、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8号)19、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7号)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6号)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4号)2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2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5、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26、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27、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28、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29、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30、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31、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32、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33、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四、城市建设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3、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4、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5、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6、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7、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8、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修正)9、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10、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1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1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1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0号)1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16、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17、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3号)18、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19、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3号)22、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2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2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25、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2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7、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28、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0号)29、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30、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31、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正)(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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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当科学划定规划区范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

第八条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把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物遗产和自然景观。

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分别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城市规划的规定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大城市、中等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建设的需要,按规定的深度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还应负责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方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第十四条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

禁止无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或者规划设计单位超越等级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除国家审批的外,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自治州和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的审批,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以外,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按批准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涉及国家机密的规划文件、图纸、资料,按照国家保密法办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等方面的决定。

第十九条城市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先规划、后开发,先规划、后建设的建设程序。

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

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量,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从事下列建设活动,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服从城市规划管理:(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索道、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设,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雕塑工程建设;(六)集贸市场、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七)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中设市城市的城市规划区中属于县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核发。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一)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其中,属于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总平面布置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扩建、改建私有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应当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经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

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转让、买卖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三十一条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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