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避税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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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既不能避税也不能避债

保险既不能避税也不能避债

一些业务员在产品宣传中,买保险有2个最大的好处,一个是买保险能避税,一个就是买保险能避债。

关于避税,一般十有八九要扯到遗产税。

那意思就是国家很快就要开征遗产税,草案都制定好了。

一旦开征遗产税,有钱人的财产大半要缴税。

缴税,要用现金,到期缴不上,财产充公。

而人寿保险,只要指定受益人,就可以避税,因此买保险是最好的避税方法,也是国际通行惯例,,,关于避债,通常用的经典武器就是《保险法》第23条,大致意思就是即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公司把保险金交给受益人。

还有列举《合同法》第73条的,大概意思就是人寿保险属于个人专属债务,而个人专属债务,别人是无权“动”的,因此保险能够避债。

还有一些,干脆用嘴“自创”法律,说国家法律规定,保险不得被强制执行,,,,我们一个一个地说。

一,买保险能避税吗?或者说买保险,能避遗产税吗?保险和税务的关系,个人所得税法有规定,即人寿保险的赔付金免征所得税。

这是到目前为止,保险跟个人税务最明确的关系。

也就是说,只有“保险理赔金免征个税”是有法律依据的,其它的,关于分红、生存领取、满期给付的免税之说,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我们可以用买保险的方法来避税吗?这根本就是忽悠人!理由很简单,除非你买保险的保费,能在税前支出,否则,你的钱已经是缴过个税之后的收入了,那还避什么避!在保单的运行过程中,可能会有一定的增值。

而我国并未对类似的投资收益征税个税,不存在的税,为什么要避?!最后,我们再看看理赔环节。

寿险理赔金,本质上就是对客户灾后的经济补偿,说白了,那钱是被保险人拿健康,甚至是生命换来的,同其它那些侵害民事赔偿一样,这算是收入吗?!买保险能避遗产税吗?先不说遗产税到底离我们有多远,就算它明天就开征了,以目前市场上的终身险产品,根本没有可操作性。

避税的目的,是省钱。

而现在的终身险产品,比如分红险,保费加起来,连同在未来损失的时间价值,会超过保额!为避1块钱的税,甚至要搭进去2块钱买保险,这税,还避个什么劲?那还不如老老实实照章纳税,既博得了一个好名声,还省1块钱!有人可能要说,遗产税必须由继承人缴现金。

人寿保险真能避债避税吗

人寿保险真能避债避税吗

人寿保险真能避债避税吗
人寿保险不具备避债的功能。

避债是指借债人通过各种手段把自己无法偿还的债务转嫁给其他人或机构。

人寿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其主要目的是为保险人提供保险金以抵御不幸事件发生时的经济损失。

借债人无法通过购买人寿保险来转嫁自己的债务责任给保险公司,因为保险公司只在被保险人死亡或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风险事件时才会支付保险金。

换句话说,人寿保险无法帮助借债人摆脱债务问题,也无法免除借债人的偿还责任。

人寿保险也不能用于避税。

避税是指通过合法的手段减少个人或企业应缴纳的税款数额。

根据税法规定,人寿保险的保费支付属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不能视为减免税款的依据。

保险金的收入也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纳税。

一般来说,纳税人在取得人寿保险的保险金时,其是否需要纳税与保险金的性质和用途有关。

如果保险金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以偿付被保险人的死亡风险而支付的,收取保险金的个人是不需要纳税的。

但如果保险金用于其他用途,如偿还债务或者用于投资,那么收取保险金的个人仍然需要纳税。

人寿保险无法被用作避税工具。

人寿保险不能用于避债和避税。

人寿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保险人提供财务保障,在意外事故或意外死亡发生时保证被保险人或其家人的经济利益。

虽然人寿保险可以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安全,但它并不能免除借债人的债务责任,也不能减少或避免纳税义务。

在理财和财务规划中,我们不应该把人寿保险视为避债和避税的工具。

保险避税避债案例

保险避税避债案例

保险避税避债案例一、避税案例。

1. 老张的遗产税“巧妙”化解。

老张是个精明的商人,辛苦打拼一辈子,积累了不少财富。

他知道在一些国家或者未来国内可能会有遗产税这个东西,他可不想自己辛辛苦苦挣的钱到时候被征走一大笔。

老张就给自己买了一份大额的终身寿险。

保额设定得很高,每年缴纳保费。

后来老张去世了,保险公司赔付了一大笔保险金给他的家人。

这时候就体现出保险避税的妙处了。

在很多国家的税法规定里,这种人寿保险的赔付金是不被计入遗产范围的,也就不用缴纳遗产税。

老张的家人顺利地拿到了这笔钱,没有因为可能存在的遗产税而减少财富的传承。

就像老张在生前给家人留了一个“财富保险柜”,这个保险柜的钱是免税的,直接就到了家人的口袋。

2. 企业主小王的税务筹划。

小王开了一家小公司,每年利润还不错。

但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交下来,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他咨询了理财顾问后,了解到企业可以为员工购买团体商业保险,这部分费用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于是,小王给自己和员工都购买了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等合适的保险产品。

比如说,企业一年利润100万,如果没有买保险的话,要交25万的企业所得税(假设企业所得税率25%)。

但是买了20万的团体保险后,计税利润就变成了80万,企业所得税就只需要交20万了。

这就相当于通过保险的方式,合法地降低了企业的税负,企业少交了5万的税,同时员工还得到了保险保障,大家都很高兴。

二、避债案例。

1. 老李的债务隔离“法宝”老李是个有点倒霉的人,前几年做生意的时候被合作伙伴坑了,结果欠了一屁股债。

不过好在他之前给自己买了一份年金保险。

在债务到期,债权人找上门来的时候,老李心里很慌。

但是律师告诉他,他买的这份年金保险有一定的债务隔离功能。

虽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能完全避债,但在老李这个案例里,这份年金保险是在他债务发生之前就购买的,而且保费来源合法,是他自己多年的积蓄。

并且,年金保险的受益人为他的孩子。

法院在审查他的财产情况时,考虑到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没有把这份年金保险的权益作为偿债资产。

人寿保险真能避债避税吗

人寿保险真能避债避税吗

人寿保险真能避债避税吗
人寿保险也可以帮助个人在一定程度上避税。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人寿保险产品通常
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在美国,投保人通常可以在一定限额内享受人寿保险现金价值增长
的免税待遇。

这意味着,通过人寿保险的投资,投保人可以有效地避税,节省税收支出。

投保人在购买人寿保险时通常也可以获得一定的税收抵免或减免,从而在税务方面能够获
得一定的优惠。

人寿保险在帮助个人避债和避税方面是有一定作用的,但并不是万能的。

投保人需要
在购买人寿保险前充分了解产品特性和税收政策,结合自身的财务情况和需求来合理规划。

人寿保险只是财务规划的一部分,个人还需要结合其他财务工具和措施,才能全面应对债
务和税收问题。

投保人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财务规划的调整和优化,以确保人寿保
险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

保险避税避债法律案例(3篇)

保险避税避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个人和企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利用保险进行避税避债。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分析保险避税避债的法律问题,并探讨相关法律对策。

二、案例背景2015年,某知名企业家王某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王某通过其控制的保险公司,将大量资金转移到海外账户,试图逃避法律责任。

经过调查,王某利用保险产品进行避税避债的行为逐渐浮出水面。

三、案例经过1. 保险产品设计:王某控制的保险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财富传承计划”的保险产品。

该产品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客户购买。

产品条款中规定,客户购买保险后,每年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回报,且这些回报不计入个人所得税。

2. 资金转移:王某利用该保险产品,将公司资金和个人资产转移到海外账户。

具体操作方式为:客户购买保险后,王某将保险受益人指定为自己或其控制的关联公司,然后通过保险公司的理赔渠道,将资金转移到海外账户。

3. 逃避税收:王某通过上述操作,逃避了巨额个人所得税。

同时,由于保险产品具有法律效力,其资产也难以被法院冻结或执行。

4. 法律调查: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王某的保险避税避债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了立案侦查。

四、案例分析1. 保险避税:王某利用保险产品进行避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名目的回报,包括保险回报。

王某通过将回报不计入个人所得税,逃避了应纳税款。

2. 保险避债:王某将资产转移到海外账户,试图逃避法律责任。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转移资产的规定。

同时,王某通过指定受益人,使得其资产难以被法院冻结或执行,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法律漏洞:本案反映出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

一方面,保险产品设计缺乏有效监管,使得不法分子可以利用保险产品进行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保险公司成为不法分子进行违法活动的工具。

保险避债避税法律案例(3篇)

保险避债避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和企业的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如何合理避债避税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因其独特的功能,在避债避税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保险避债避税案件的剖析,探讨保险在法律层面上的避债避税功能。

二、案例简介某甲,男性,35岁,企业老板,拥有多家企业。

某甲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导致企业负债累累。

为了偿还债务,某甲在朋友的推荐下,购买了高额的人寿保险,企图通过保险来实现避债避税的目的。

三、案例分析1. 案件事实某甲在购买保险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了高额的保费,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子女。

在保险合同中,某甲明确表示,购买保险的目的在于实现避债避税。

然而,在保险到期后,某甲因企业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债务,导致保险公司向其追偿。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一)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隐瞒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的;(三)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保险赔款。

”3. 案件分析本案中,某甲购买保险的目的在于避债避税,这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被保险人偿还已支付的保费。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保险赔款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但并不代表保险合同本身具有避债避税的功能。

本案中,某甲通过购买高额的人寿保险,企图将企业的债务转移至保险合同中,以达到避债避税的目的。

然而,这种做法违背了保险的本质,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某甲偿还已支付的保费。

四、结论1. 保险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具有避债避税的功能。

买了人寿保险可不可以进行避债

买了人寿保险可不可以进行避债

买了⼈寿保险可不可以进⾏避债 ⼈寿保险,⼜称寿险,是属于⼈⾝保险的其中⼀种,如果被保险⼈在保险起见⽣存或者死亡,保险公司将按规定赔付保险⾦给获益⼈的⼀种保险。

寿险是⼀种全世界公认的资产保全的⼯具,可以⽤来保全家庭资产,也有⼈⽤它来进⾏“避债”。

下⾯店铺来告诉⼤家买了⼈寿保险可不可以进⾏避债。

【⼈寿保险案例】 胡某是云南⼀位⽼板,其妻李某家庭主妇,⽆固定收⼊,有两个孩⼦,资产颇丰,同时⽋银⾏贷款2200万。

2014年5⽉胡某意外死亡,银⾏在对其债务追缴的过程中发现,胡某企业和家庭主要资产全部执⾏后不⾜以偿还银⾏贷款,尚⽋1000万。

随后银⾏发现,胡某早年在保险公司买了6张寿险保单,赔款共计700多万,于是银⾏将李某诉⾄法院,主张该赔款必须⽤于偿还银⾏贷款但最终败诉。

该案例最近作为保险“避债”的经典案例被⼴泛流传。

殊不知在这个案例中,胡某在指定⾝故受益⼈的时候,稍有不慎就会⽆法起到保全作⽤,常见的错误安排有以下⼏种: 案例错误⼀ 未明确指定⾝故受益⼈,或者原⾝故受益⼈死亡后,未及时重新指定⾝故受益⼈。

如果胡某未明确指定⾝故受益⼈,则根据《保险法》第四⼗⼆条的规定:700万赔款作为胡某的遗产,由胡某的妻⼦及两个孩⼦平分,法定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三⼗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因此,700万必须先清偿胡某⽋银⾏的债务,剩余部分才可以继承,否则保全作⽤⽆法实现。

案例错误⼆ 指定妻⼦为第⼀顺位受益⼈,未指定第⼆顺序继承⼈,或者指定其两个⼉⼦为第⼆顺序受益⼈,这种错误极为常见。

胡某所⽋银⾏债务,既然需要⽤其全部家庭资产还债,说明肯定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须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双⽅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妻⼦李某对丈夫胡某所⽋银⾏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妻⼦李某作为胡某的⾝故受益⼈取得保险⾦虽然不属于胡某的遗产— 根据《保险法》第四⼗⼆条及《保险法》第⼆⼗三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预保险⼈履⾏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或者受益⼈取得保险⾦的权利。

保险避税避债法律案例(3篇)

保险避税避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财富的不断增加,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同时,保险在避税避债方面的作用也逐渐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保险避税避债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保险在法律框架下的避税避债功能。

二、案例简介原告:张先生,某私营企业主被告:某保险公司案件起因:张先生因经营企业不善,负债累累,为了逃避债务,张先生购买了大量保险产品,将大量资金转入保险账户,企图通过保险产品规避债务。

三、案情分析1. 避税方面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购买保险产品并支付保险费,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张先生购买保险产品并支付保险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避税目的。

具体分析如下:(1)张先生购买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等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保险产品,其支付的费用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2)张先生购买的保险产品中,部分属于投资型保险,其收益部分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相对于直接投资其他金融产品,购买保险产品的避税效果更为显著。

2. 避债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的财产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张先生购买大量保险产品,将资金转入保险账户,企图规避债务,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具体分析如下:(1)张先生购买保险产品并将资金转入保险账户,属于转移财产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在转移财产时,应当优先考虑债权人的利益。

(2)张先生购买保险产品后,其保险账户内的资金仍然属于其个人财产。

在面临债务追偿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张先生偿还债务。

(3)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张先生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当将保险合同作为担保物。

在面临债务追偿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张先生提供保险合同作为担保。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先生购买保险产品并支付保险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避税目的。

但张先生将资金转入保险账户,企图规避债务的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法院判决:1. 张先生购买的保险产品及其收益部分,属于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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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险可规避天价遗产税富人首选
欢迎发表评论2012年11月05日05:36来源:理财周报作者:黄剑
蔡万霖、肯尼斯·莱保险避税,遗产税减30%
越来越多的避税保险产品正在以“财富管理”的方式登陆中国。

国外富人似乎对人寿保险产品倍加青睐,这类产品除了能保障生命,还能为这些富人保障财产。

只因其颇为“靠谱”的“避债避税”功能。

其实,保险避债避税功能并非国外独有。

在我国可行度依然不低。

尤其是,随着国内富人群体壮大,越来越多的天价人寿保单开始出现。

据《2012胡润财富报告》,截至2010年底,我国大陆地区千万富豪人数已经突破102万人,而亿万富翁数量亦达6.35万人。

规避天价遗产税
2008年10月,台塑集团创始者王永庆在美国家中逝世。

扣除海外资产,他在台湾留下逾600亿元新台币的巨额遗产,包括股票、土地和高尔夫球证等财产。

在经过遗产计算、更正、捐赠扣抵等诸多程序之后,台湾税务部门核定王永庆继承人须缴纳119亿元遗产税,方能继承其在台遗产。

于是,王永庆家族的12名继承人,或“质押股票”,或“借贷”等,千方百计方筹足税款,并悉数缴纳。

这也是台湾历史上缴纳遗产税的最高纪录。

与此截然相反的是,台湾首富蔡万霖2004年去世时也遗下超过46亿美元的庞大财产。

按照当时台湾税制,其子女需缴纳超过700亿元新台币的遗产税。

不过,由于蔡万霖生前通过多种合理渠道,包括曾购买价值数十亿新台币的人寿保险产品。

最终,其子女缴纳遗产税金大大降低。

购买巨额人寿保险对于富人而言,已经是一种难以忽视的理想避税手段。

实际上,在国外很多富豪都会在生前购买天价人寿保单,用以规避巨额遗产税,从而给子女留下更多的财产。

太平洋人寿理财顾问刘娟介绍,人寿保险只要指定了受益人,保险给付并不计入应征遗产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与此同时,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对于富人群体而言,遗产税往往因为数额巨大,成为最受关注的标的。

目前国内尚未有遗产税。

不过,早在1996年,遗产税法便被列入国家九五立法计划。

2004年,则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

在正式征收遗产税之前,富人们不能不未雨绸缪。

而在遗产税之外,保险还有另一项避税功能,即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而这也是与更多国人密切相关的。

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指投保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是给予购买养老保险的个人税收优惠。

破产并不可怕
保险除了具备一定的避税功能,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为受益人规避债务风险。

在国外,很多会富豪利用保险产品为自己“避债”,如果发生债务纠纷,个人资产将会被用来偿还债务,身家被没收、查封。

然而,保险产品则能为保单收益人留下一部分资产。

如果此前购买的是天价保单,即便公司破产,财产被查封,也依然有可能延续自己的富人生活。

最著名的案例莫过于美国安然公司创始人肯尼斯·莱的故事。

2001年,安然公司申请破产。

不过在此前一年,肯尼斯用4000万美元购买了多重商业年金保险。

由于美国大多数州都规定人寿保险金和年金给付受法律保护,所以即便肯尼斯的公司破产,其保险年金亦不必用来抵偿债务。

如今,这位创始人每年依然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90万美元年金。

北京一位律师向理财周报记者表示,人寿保险金是只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以保险给付抵偿债务,能够有效保全投保人的资产。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在填写保单时,必须指定受益人,否则赔偿金只能算作遗产,需偿还被保险人债。

人寿保险能“避债避税”
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避债避税功能,但并非你购买的所有保险产品均具有此效果。

信诚人寿一位内部人士向理财周报记者介绍,只有人寿保险能“避债避税”。

具备此功能的产品都是传统的保障型产品,而诸如投连险等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不能“避债避税”。

与此同时,人寿保险属于人的生命资产,免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律师介绍人寿保险是专属于保险受益人自身的权利,大于债权,所以债权人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给付偿付债务。

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根据我国法律,人寿保险主要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而诸如企业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只有受益金受法律保护。

只要不能证明受益人保险合同无效,或者投保金来源违法,法院也无权处置受益人的保单。

当然,购买的人寿产品也不一定能实现“避债避税”。

如果购买保险资金属于违法所得,或在公司出现问题之后投保,法院可裁定保险公司强行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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