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范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目的和依据1.1 目的行政调解工作旨在通过非争议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调整矛盾关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完善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管理、程序操作,提高行政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1.2 依据1.2.1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2 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根据上级行政机关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1.2.3 上级机关文件: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关于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或通知。
二、组织管理2.1 部门设置行政调解工作由行政机关内设的行政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调解员小组,由具备一定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担任。
2.2 领导负责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由行政机关的一名领导负责,行政机关的领导负责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运作。
2.3 人员培训为了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调解技能,行政机关将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包括法律知识、沟通技巧、冲突调解等方面的内容,以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
2.4 保密保护调解员对与调解案件相关的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外界。
行政机关应采取一系列保密措施,确保调解案件的保密性。
三、工作流程3.1 申请受理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行政争议需要调解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交调解申请。
调解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所对应的行政机关、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等。
3.2 受理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及时进行受理审查。
受理审查的内容包括:调解案件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调解职能,是否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形等。
3.3 调解开展经受理审查后,行政机关应安排专门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
调解员应根据行政争议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适当的调解手段,如协商、调解、媒体介入等,帮助双方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模版(四篇)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模版第一条在接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本机关应当在指定的____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若经审查确认符合受理条件,应当立即填写《行政调解审批表》,并上报至局主要领导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需向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分别送达《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及《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若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行政调解,或虽同意但所涉事项并不属于行政调解的范畴,本机关将依法出具《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清晰告知申请人其他可采取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二条对于同一行政调解申请,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均收到,原则上应由具有明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均具备管辖权的情况,则由最先接收到该申请的行政机关负责办理。
若行政机关间就管辖权产生争议,应由同级政府法制办进行指定管辖。
第三条本局对于以下列出的调解申请情形,将不予受理:一、申请人已向仲裁机构正式提出仲裁申请的;二、申请人已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但行政复议机关自行进行的调解除外);三、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人民法院委托行政机关协助调解的除外);四、仅有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意愿,而另一方明确表示不愿调解的。
第四条在征得所有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后,本局将正式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下发《行政调解通知书》。
同时,将确保及时通知所有当事人关于行政调解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
第五条在受理矛盾纠纷案件时,对于可能引发激烈冲突的案件,本局将遵循“边受理、边调处、边报告”的原则,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以缓解紧张局势并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本制度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行政调解调查取证制度第一条当申请人提出明确要求或行政调解人员认为确有必要时,可向相关组织及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进行此类调查取证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____人,并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以明确自身身份。
第二条在面临证据可能灭失或未来难以获取的紧急情况下,承办人员可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保存的建议。
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范本

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范本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纠纷解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调解指的是以调解为手段,通过协商、调查、勘验等程序,解决因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条行政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公平、公正、合法、及时、便捷。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某某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第五条牵头单位是某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工作由司法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参与协助完成。
第六条司法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参与行政调解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职责,保守秘密。
第七条行政调解的效力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应依法执行行政调解协议。
第二部分:调解程序第八条行政调解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调查、协商、达成协议和履行等环节。
第九条调解申请可以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组织提出。
申请书必须写明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以及纠纷的事实、理由和调解请求。
第十条受理调解申请的机关应当核对申请书的真实性,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一条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后,调解机关应当成立专门的调解小组或者指派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的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调解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听取相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查阅相关材料,并可以进行勘验、调取证据等程序,了解纠纷的真实情况。
第十三条调解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组织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促使其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四条调解协议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和调解机关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调解协议的执行应当及时进行,调解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第三部分:调解人员的选拔和培训第十六条选拔行政调解人员应当通过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等程序进行,具备法律、调解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七条调解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
第十八条调解人员应当遵守行政调解工作纪律,保守行政调解工作秘密。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行政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秩序性,维护行政调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独立、公正的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调解主要适用于行政纠纷、行政争议的解决,如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等。
第四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平等、及时等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调解可以由行政机关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具备法律资格的调解机构代为实施。
第六条行政调解的目标是通过协商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合法基础上达成互利互惠的和解协议。
第七条行政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强制当事人参与调解,但应当依法向当事人介绍调解的法律效果和优势。
第八条行政调解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当事人不满意调解结果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
第二章行政调解程序第一节调解申请第九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经由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条调解申请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要解决的问题和调解的要求等。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调解人员进行调解。
第二节调解程序第十二条调解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介绍调解的法律效果和优势,听取双方的陈述,并了解纠纷的主要事实。
第十三条调解人员可以协调当事人的观点,在保障法律合法性的前提下,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人员应当制作协议书,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出具调解结案文书,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行政调解机构及人员第一节行政调解机构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行政调解机构,负责组织、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
第二节调解人员第十七条行政调解机构的调解人员应当具备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调解经验,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调解证书。
第十八条行政调解机构的调解人员应当遵守行政调解工作的纪律和行为规范,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行政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调解的组织与管理,促进行政争议的和谐解决,根据行政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依规,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调解适用于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并适用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或其他事项发生的争议。
第四条行政调解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公共利益,讲究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五条行政调解的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公正原则、平等原则和保密原则。
第二章行政调解的程序第六条行政调解的程序分为申请、受理、调解、协议达成和执行等阶段。
第七条当事人可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组织调解人员进行调解,调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
第十条调解人员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协助当事人解决争议。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第三方专家、咨询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提供协助。
第十二条调解达成协议后,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监督、检查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并依法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协议的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行政调解的实施第十四条行政调解的实施可以采取书面调解、口头调解或者集体调解等形式。
第十五条行政调解的实施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出证据、陈述理由,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调解人员进行核实和评估。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干涉。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调解过程和结果的记录保存完整。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行政调解申请书模板2. 行政调解协议书模板3. 行政调解细则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行政机关: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政府机构或其他依法设立的行政管理机构。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行政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调解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行政调解机构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行政调解活动。
第三条行政调解是指利用行政调解机构,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行政纠纷解决方式。
第四条行政调解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捷的原则,重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章行政调解机构的设置和组织第六条行政调解机构的设置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确保覆盖面和便利性。
第七条行政调解机构应设置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行政调解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八条行政调解机构应设立专业调解员队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
第九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技能和法律水平。
第十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行政调解的程序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行政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安排行政调解。
第十二条行政调解可以通过书面调解、口头调解或者网络调解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提供与行政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如实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第十四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尽快组织调解程序,审查相关材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充分协商和调解。
第十五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调解文书,明确调解意见和结论。
第四章附件附件1:行政调解申请表格附件2:行政调解协议书范本(根据实际需要添加)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调解:指利用行政调解机构,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行政纠纷解决方式。
2.行政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调解法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而制定的基本法律。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5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中介,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的一种方式。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优化行政调解工作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本文将从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工作流程、调解原则以及制度建设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行政调解作为一种特殊的调解方式,与法院审判和仲裁相比,具有调解程序简单、调解结果灵活等优势。
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调解的主体是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中介方发起调解并进行调解工作。
2.行政调解的对象是具有民事行政纠纷的当事人,包括政府和公民、法人等各类组织。
3.行政调解是一种协商性质的解决纠纷方式,调解结果可以作为一种法律效力。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受理申请:当事人向行政调解机构提出申请,机构接到申请后进行受理,核实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调查调解:行政调解机构对申请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纠纷的情况和当事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适合进行调解。
3.调解登记:行政调解机构对适宜进行调解的案件进行登记,确定调解程序、调解人员和时间等相关事宜。
4.调解过程:行政调解机构安排专业的调解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5.签订协议: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结束后签订调解协议,并提交行政调解机构备案。
6.执行和监督:行政调解机构对调解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三、行政调解的原则行政调解工作依据以下原则进行: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参与,任何一方不能被强制参与或接受调解。
2.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机构必须对当事人公正、公平地进行调解,保证各方利益均衡。
3.保密原则:行政调解机构必须对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4.法律效力原则: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四、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建设为了完善行政调解工作,需要进行以下制度建设:1.设立行政调解机构:行政调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调解部门,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政府机构或相关部门通过调解承担争议分歧的解决过程。
为了更好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制定一套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行政调解工作机构的设置与职责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应当由专门人员组成,设立行政调解工作部门,负责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该部门应当具备一定的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其职责主要包括接受各类行政争议案件,并进行调查和调解工作,最终寻求解决方案和调解结果。
二、行政调解申请与受理程序1.行政调解申请必须书面形式,并详细陈述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及时进行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
3.受理后,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关的调查工作,并邀请争议双方参与调解。
三、行政调解过程1.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选择专门人员担任调解员,并确保其中立、公正的原则。
2.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采取灵活的调解方式,包括面对面沟通、书面沟通、电话沟通等,并为争议双方提供充分的机会陈述意见和表达诉求。
3.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倾听争议双方的意见,加强对争议的了解,并采取中立的立场进行调解。
四、行政调解结果的处理1.经过调解工作部门的努力,如果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将调解协议写成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对于调解协议的履行,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并在协议中规定相关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3.如果争议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工作,并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五、行政调解工作的评估与反馈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该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评估与反馈,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
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公正、透明和高效。
六、行政调解工作保密制度行政调解工作需要保护争议双方的隐私和商业机密,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应严守保密制度,未经争议双方同意,不得将任何调解内容泄露给外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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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规章制度【篇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为推动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一)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和来信、来电登记工作。
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倾听诉求,耐心解释疏导,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收集登记好群众提交的各种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其受理的机关。
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并按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
来电能即时回答的,即时回答并做好登记记录;不能即时回答的,研究后及时回复来电人。
(二)申请行政争议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必须与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3.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与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有关。
(三)申请行政调解需提交下列材料:1.行政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3.其他有关材料。
(四)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矛盾纠纷的,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当事人口头申请调解的,承办人负责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制度(一)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填写《行政调解审批表》,报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下发送达《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和《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行政调解,但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应当作出《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二)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办理。
行政机关对管辖权产生争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办指定管辖。
(三)下列调解申请,行政机关不予受理:1.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2.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进行的调解除外);3.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委托行政机关协助调解的除外);4.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四)行政机关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下发《行政调解通知书》,及时将行政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五)受理矛盾纠纷后,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要采取边受理、边调处、边报告的原则,及时做好缓解和稳定工作。
三、调查取证制度(一)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调解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可以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保存的建议,经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按相关程序进行登记或者保存。
(三)承办人员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取证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保密。
四、回避制度(一)在行政调解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人员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纠纷处理的。
(二)当事人发现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调解人员认为自己不宜调解该纠纷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调解人员的回避。
五、主持调解工作制度(一)对重大复杂的争议案件,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行政调解;其它争议案件,由当事人选择调解人员或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调解人员进行行政调解。
(二)行政机关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才或者其他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调解跨区县、跨单位的纠纷,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共同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三)行政调解开始时,调解人员应当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行政调解人、记录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四)行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明事实的证据,并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调解人员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准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结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
(五)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
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1)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纠纷事实、争议焦点及各方责任;(3)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5)当事人签名、调解人员签名。
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留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
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的,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六)经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调解,根据案件性质,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七)行政调解应当自启动之日起60日内终结,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法律文书送达制度(一)行政机关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
(二)行政调解协议书的接收必须由当事人签字或由有被委托权的代理人签字。
(三)送达任何法律文书,均应使用送达回证,依法签收,送达回证必须附卷。
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使用挂号信或快递。
七、档案管理制度(一)上级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照片音像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及时整理归档。
(二)行政调解相关工作资料,如当事人申请、原始证据材料、调查、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应及时装订归档,行政调解案件要按年、月、日归档编号,做到一案一档。
文书顺序应为:1.行政调解卷宗目录;2.行政调解申请书或口头申请笔录;3.行政调解告知书;4.有关证据材料;5.行政调解协议书或行政调解终结材料;6.送达回证。
(三)对各类档案必须编制检索目录,分类装订,保证档案资料的整洁完好。
(四)矛盾纠纷案卷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遵守保密规定。
八、行政调解员选任及行为规范(一)每个部门必须选任2名以上的行政调解员。
(二)担任行政调解员的条件是: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行政调解工作。
(三)行政调解员履行职务,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道德素养,提高行政调解的能力。
(四)行政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不得拒绝接受当事人的调解请求;2.不得以冷漠、推诿、搪塞、粗暴的态度对待当事人;3.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4.不得泄漏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5.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6.不得接受吃请、收受礼品、索贿受贿;7.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8.不得久拖不调、久调不结。
【篇二:行政调解制度】固原三党发?2012? 号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矛盾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创建平安三营,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三营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我镇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特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任为成员。
“行政调解办公室”设在综治办,明确一人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明确一人兼任调解员,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调处工作;(二)每年一次听取工作汇报;(三)负责涉及多部门的协调工作;第四条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三)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第五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
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
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
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的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
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
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第六条行政调解的范围(一)镇政府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镇政府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之间产生的与镇政府机关管理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三)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关的介入,又引发的行政纠纷。
第七条信访人来访,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行政复议,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请相关部门维护其权利,按照我镇业务分工由相关部门接待,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同意先行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到行政调解办公室进行登记,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
当事人不能书写的,由接待人员按当事人口述内容填写,并向当事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
第八条行政调解的时限行政调解一般应在立案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应在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办公室批准可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第九条行政调解的程序(一)行政调解办公室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行政调解申请书》,经办公室同意后,进行案件登记;(二)行政调解办公室根据争议内容,及时确定行政调解员,并将当事人的申诉材料交调解员审阅;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销调解处理;(四)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做好调解笔录;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五)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行政调解员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