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202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范文

202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范文时光荏苒,转眼间已经到了2023年。
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成为了我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通过学习这部法律法规,我深刻认识到了民办教育的重要性和发展前景,并且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
下面,我将就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心得体会进行阐述。
首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民办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意义。
在这部法律法规的推动下,我国的民办教育得到了更好的发展和规范,并且为广大教育从业者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
通过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我了解到了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特点和运营模式,并且了解到了在办学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原则和规定。
这不仅提高了我的办学水平,也使我对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其次,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让我深刻认识到了民办教育的重要性和发展前景。
民办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对于提高我国教育质量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我了解到了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导向和发展前景,并且了解到了民办教育在提高我国教育水平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
这让我更加坚定了从事民办教育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同时也对民办教育的前景充满了希望和憧憬。
再次,通过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我意识到了自身在教育工作中的责任和使命。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应该牢记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合格的公民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人才,始终把学生的全面发展放在首位。
在办学过程中,我应该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注重学生的素质教育和个性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水平。
同时,我还应该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共同为学生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通过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这些责任和使命在我心中变得更加深刻和明确。
最后,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过程让我意识到教育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是决定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
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教育能力,才能更好地履行教育工作者的职责和使命。
2024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二篇)

2024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民办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传统,其出现远远早于官办教育。
早在夏朝时期,我国便逐步建立起包括塾、庠、序、学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既是崇高的事业,也是严谨的科学,它要求我们秉持求真的精神。
以我公学的校训为例,我们明确提出:“修我身求真求美,铸吾魂亦善亦谐。
”这一校训深刻体现了我们对教育规律的尊重和对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道路的坚定信念。
教育作为一项深远影响和重大意义的公益活动,关乎国民素质的提升、国力的增强和民族的兴衰,是一个国家长远发展的根本。
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全国____委员会审议通过的《____民办教育促进法》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正式实施。
我机构对此表示坚决拥护,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随着两项法规实施两年有余,我们有必要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理解、执行和运用情况进行回顾与反思。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被明确定义为公益性事业,是我国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这意味着,包括我安徽青华公学在内的所有民办教育工作者,都是在为公益性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民办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分支,不仅是一份事业,更承载着奉献精神。
通过深入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我们更加明确,热爱与孩子们交流,愿意投身教育事业,为之付出极大的心血和努力,这样的奉献同样是对国家和民族公益事业的重大贡献。
因此,无论付出何种代价,均是值得的。
民办教育是科学和事业的双重体现,它要求我们必须具备求真的精神。
秉承这一精神,我机构将一如既往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脚踏实地、实事求是的作风,继续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道路上稳步前行。
2024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二)我国民办教育源远流长,其发展历程早于官办教育。
追溯至夏朝,我国便陆续出现了塾、庠、序、学等不同规模的教育机构。
教育是一项具有深远影响和重大意义的公益活动,关乎国民素质、国力强弱、民族兴衰,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计。
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

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一部重要立法,着重规范和促进了民办教育的发展。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感这部法律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推动作用,以及对民办教育的规范和保障。
在此,我将就《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分析和总结,以及对其学习心得进行阐述。
首先,我了解到《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17年3月1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共计六十一条,详细规定了民办教育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激励机制等内容。
从整体上看,《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规范民办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感《民办教育促进法》传递了多方面的价值观和原则。
首先,法律强调了“市场导向、多元办学”的原则,即民办教育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人们对不同教育方式和内容的需求。
这一原则体现了教育发展的多样性和个性化,使民众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促进了教育质量的提高。
其次,法律强调民办教育应当“服务社会、惠及民众”的理念,要求民办教育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更要注重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
这一原则体现了教育的社会属性,使民办教育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共享发展。
再次,法律规定了民办教育应当“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原则,要求民办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德、智、体、美等多方面的素养,追求综合素质教育。
这一原则体现了教育的整体性和全面性,有助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
《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是一部法律,但它也体现了一种发展理念和政策导向。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感到这一理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促进作用。
首先,这一理念鼓励了教育创新和改革。
民办教育的兴起和发展,不仅丰富了教育的形式和内容,更带来了教育的变革和创新。
民办教育机构通常具有更高的教育服务效率和灵活性,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的教育需求。
其次,这一理念推动了教育公平和机会均等。
民办教育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公办教育垄断局面,为社会各个群体提供了更多的教育选择机会,缩小了教育资源的差距和地域的差异。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独立学院未来发展带来的契机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独立学院未来发展带来的契机近年来,我国教育体制不断完善,各种教育改革举措陆续出台,其中就包括了《民办教育促进法》。
此法的出台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带来了一系列的改变和发展机遇,同时也对独立学院未来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本文将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内容入手,探讨其对独立学院未来发展的影响和带来的契机,以及独立学院在未来发展中应该做出的应对措施。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对独立学院的影响1. 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为独立学院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
该法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准入、退出、监督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力度,有助于规范独立学院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权益,增强了独立学院的合法地位。
2. 促进多元化教育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出了鼓励和支持多元化教育发展的原则,为独立学院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法律框架的支持下,独立学院可以更加灵活地开展教学活动,丰富课程设置,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提高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3. 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明确规定了国家对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给予支持和奖励,为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提供了更多的激励措施。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会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独立学院建设和发展中,推动独立学院的规模扩大和教育资源的丰富化。
1. 提升教育质量,打破传统办学模式《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将带来独立学院的办学格局和思维方式的革新。
独立学院将更加注重教育质量和学生的实际需求,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等方面进行创新,打破传统的办学模式,提升教学质量,提高社会认可度。
2. 拓展发展空间,加强国际化合作独立学院将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指引下,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可以积极开展国际学生招生工作,扩大国际化办学规模,为独立学院的发展壮大提供更多的机会。
3. 促进人才培养,服务社会需求《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将激励独立学院更加注重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打破学科门类的限制,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教育服务。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作者:孟俊红来源:《河南教育·基教版》2017年第01期编者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办教育在数量和规模上都迅速扩大,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从职业培训到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已经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河南省是民办教育大省,近年来涌现出不少办学水平高、社会评价好的民办学校,但在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出台之际,本刊特开设《民办教育》栏目,旨在关注民办教育现状,介绍成熟办学经验,共同探讨问题对策,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民辦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据统计,2015年,河南省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707所,占全国民办学校总数(16.27万所)的10%;在校生总数525.68万人,占全国民办学校在校生总数(4570.42万人)的12%。
2016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出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对我省的民办教育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一、《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的核心内容是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十八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办法,强调收取费用的用途。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分别规定:政府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采取不同的扶持措施。
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终止时区分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剩余财产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新民促法对民办学校可能影响的调查分析

新民促法对民办学校可能影响的调查分析作者:徐露超陈刚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9年第08期摘;要:分析了新民促法修订的重点内容,并以海亮教育集团为例通过调查访谈的方法,剖析新民促法对民办学校的可能影响。
研究发现:新民促法对民办学校吸引资本、扩大教育规模、提升盈利能力等有积极影响,但在义务教育领域禁入、民办教育准入门槛提高、扶持政策限制等方面的新规定,使民办学校发展面临巨大挑战。
民办学校应合理选择引资方式,推进国际化教育,积极提升教育质量,增加教育产品多样性。
关键词:民办学校;新民促法;影响我国公立教育资源稀缺已成常态,民办学校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较好地弥补公立教育资源不足,满足社会的教育需求。
但是,由于法律上的诸多限制,多年来民办学校的发展一直不尽如人意。
为了促进其快速发展,我国于2017年9月1日施行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这为民办学校引入社会资本加快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契机。
但是,新法的实行对民办学校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利也有弊。
本调查将结合可能出台的地方性实施细则,分析新民促法对民办学校的影响,据此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提出民办学校营利性办学理念我国民办教育长期以来一直以“公益性”为导向,营利性教育学校在工商登记部门难以得到认可。
新民促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新民促法对民办学校提出分类管理制度,将民办学校区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同时对其适用范围及配套措施做了相关规定。
表1为经整理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主要差别。
(二)取消民办学校“合理回报”制度原民促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民促法删除了该条规定,取消了有关合理回报制度并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只能用于办学,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原有采取合理回报且拟继续寻求收益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选择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以“股东”的形式获得收益。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独立学院未来发展带来的契机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独立学院未来发展带来的契机独立学院是指独立的法人组织,具有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高等教育机构。
独立学院不同于传统的公办大学和普通民办大学,它拥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更加灵活和创新。
在传统大学招生难、教学管理不够灵活等问题日益凸显的背景下,独立学院具有着更大的发展潜力。
民办教育促进法为独立学院的招生和办学提供了便利。
根据该法,独立学院可以自主选择教育层次、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等。
这使得独立学院可以更好地满足学生和社会的需求,更加灵活和针对性地开设专业和课程。
该法还明确规定了独立学院获得教育资金的来源,为其提供了财政支持的渠道。
这些便利和支持为独立学院的招生和办学提供了更加稳固的基础。
民办教育促进法为独立学院的管理和运营提供了保障。
该法规定了独立学院的发展目标、经营范围、内部管理等内容,明确了政府对独立学院的监督和支持职责。
这为独立学院的规范化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指导和保证。
该法还规范了独立学院的资产和财务管理,要求独立学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开展经营活动。
这保障了独立学院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民办教育促进法为独立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提供了支持。
根据该法,独立学院可以聘请境内外优秀的学术、技术和管理人才担任教师和管理人员。
这为独立学院引进高水平的教学资源提供了契机,有助于提升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独立学院也可以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展联合办学和科研项目,提高师资队伍的专业水平和科研实力。
民办教育促进法为独立学院的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机遇。
该法鼓励独立学院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拓展国际交流渠道,引进国外优秀的教育资源。
这使得独立学院可以更好地融入国际教育的发展潮流,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独立学院也可以利用该法为国内学生提供更广阔的留学机会,推动国内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独立学院的未来发展带来了重要的契机。
通过提供便利的招生和办学政策、规范的管理和运营要求、支持的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化的发展机遇,独立学院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教育的需求,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推动中国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给民办高职院校带来的发展契机

---------------------------------------------------------------最新资料推荐------------------------------------------------------《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给民办高职院校带来的发展契机《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给民办高职院校带来的发展契机基于财务融资视角 The Opportunity Brought by the Amendment of Non-state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to Non-state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inancing 作者:刘江红作者简介:刘江红(1978-),男,硕士,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系讲师,会计师,研究方向为高职教育、财务管理,广东惠州 516057 原文出处:《职业教育研究》(津)2019 年第 20191 期第 32-36 页内容提要:2019 年 9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对民办院校进行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划分,进一步明确了两类民办院校的性质、权利、组织、扶持与奖励、责任等,为民办院校发展清除了许多法律上的障碍。
修订案的出台对缓解民办高职院校发展融资方面的压力有着积极的意义。
Non-state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2019 Revision),which was formally1 / 13implemented on September 1st,2019.has carried out the division of for-profit and non-profit in non-st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further clarifies the nature,rights,organization, support and reward, responsibility of the two types of non-st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olving a lot of legal obstacles to the development of non-st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The introduction of the amendment has a positive significance in alleviating the pressure of financing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on-state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期刊名称:《职业技术教育》复印期号:2019 年 06 期关键词:民办教育促进法/高职教育/融资 Non-state Education Promotion Law/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financing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9)01-0032-05 2019 年,我国通过了首部《民办教育促迚法》(以下简称《民促法》),自此,民办高职院校步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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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丛刊·理论研究》2017.02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黄恩平【摘 要】在2016年,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给当前我国民办教育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在本文中,笔者就将针对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进行阐述,希望以此对我国未来民办教育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民办教育促进法 机遇 挑战伴随着现代教育的不断发展,当前除了公立学校以外,民办教育也有了较为迅速的发展。
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与公里学校一样,民办教育也是当前我国教育事业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对于现代教育的改革也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办教育的发展速度加快,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民办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而针对这一问题,在2016年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就会《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出新的调整和改善。
而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对于我国的民办教育也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给民办教育带来的机遇(一)建立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对于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2002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当中将民办学校分为三类,分别是捐资办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以及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虽然这一政策的本意是想要帮助我国民办教育更好的发展。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从目前我国民办教育的办学情况来看,基本属于投资办学。
而在投资办学当中,自然也会要求盈利。
而在法律条文中却禁止学校获取盈利,这样一来,不仅会影响民办教育的积极性,同时也给民办教育带来了极为不良的影响。
譬如说由于取得合理回报的方式较难也较为繁琐,因此学校为了获取“合理回报”,往往会出现财务造假的情况出现。
同时,由于虚假民办学校的存在,导致民办教育中出现了许多不公平竞争的情况。
部分民办学校甚至为了谋求当地的财政支持和拨款,出现了长期占用公共设施以及在变老师的情况。
这样一来,不仅不能通过民办教育实现人才的培养,还会极大影响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使得民办教育在社会上失去信誉。
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要改变民办教育的情况。
而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能够让民办学校自行选择盈利或者是非盈利。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凸显出非盈利民办学校的公益性,同时也更加方便政府的财政拨款支持,从而帮助我国民办学校更好的发展。
而盈利性的民办学校也可以根据自身学校的性质来进行课程以及人才培养的设置,根据市场经济的运作来满足自身盈利性的情况下也能够实现教育公益性的目标。
这样一来,才能更好地进行人才的培养,为我国现代教育的发展提供帮助。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于任何一所学校来说,要想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以此培养出更加符合当前社会要求的高素质人才,那么就必须要加强学校的管理水平。
然而,从当前我国部分民办学校来看,家族式管理的问题十分严重。
在进行学校的管理过程当中,学校管理者往往是采取独断独行的方式来进行,这样一来不仅不利用人才的培养,同时也会给学校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
而法人制度的建立就能够帮助学校建立更加完善的决策、执行以及监督机构,从而确保民办学校能够更好地发展,预防出现由于个人的独断独行所导致的学校经营损失。
而在原本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当中,虽然也强调了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
但是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导致民办学校中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存在一定的困难。
同时,由于部分非盈利性民办学校的存在,也使得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很难在学校中形成。
而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在明确区分盈利性与非盈利性民办学校之后,就使得盈利性民办学校能够依照公司法人系统建立起一套法人治理结构,以此帮助学校更好的进行管理工作。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帮助民办学校规避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与此同时由于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当中有强调党组织的建设以及党员教师的带头作用,因此也可以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以及办学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从而进一步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
(三)帮助民办学校进行融资民办学校在经营过程中,融资是十分必要的,这能有效解决学校的资金问题,同时帮助学校更好的进行课程以及基础设施的设置,从而强化学校的品牌形象,帮助民办学校在市场经济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然而,在学校的经营过程中,融资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在原《民办教育促进法》当中规定民办学校不能盈利,这样一来就会遏制住融资的脚步,导致许多投资者不愿意对民办学校进行投资。
而民办学校一旦要进入资本市场,无论是采用怎样的形式,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以及监管机构的严密监控,这样一来就使得民办学校的融资之路越来越难。
而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之后,除了负责九年义务教学的民办学校不能进行盈利以外,其他类型的民办学校已经可以自由进入资本市场并进行盈利。
这样一来,就能够打消投资者的顾虑,从而加速民办学校的融资过程。
而有了雄厚资金的加入,民办学校就能够大力发展学校的师资力量和基础建设,从而提高办学、教育以及管理水平。
二、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下民办学校所面临的挑战(一)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盈利问题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已经许可民办学校进入资本市场并且通过盈利来吸引更多的资本进行投入。
然而,同样也明确规定了,处于义务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是不能进行盈利的。
这样一来,民办学校的管理者就面临一个较为严峻的问题,那就是盈利性以及非盈利性民办学校的选择。
如果选择的是非盈利性学校,那么按照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出资者除了获取一定的补偿或者奖励以外,其他财产将继续用于非盈利性学校的办学。
然而,补偿多少和奖励多少需要看当地政府的财政能力。
若是财政能力· 138 ·社会文化探析行政干预的实效性,通常将集团下设为事业单位或教育局直管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部最高决策部门为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政府部门选派。
另一类是政府委托高职院校牵头的职教集团,内设理事会,通常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长一职,负责全面主持集团工作,实际运作中,理事会由政府部门监管,或多或少会受到行政决策干预。
综上所述,无论何种组织模式,始终基于行政权力,而非以相互利益为纽带,以至于管理体制僵化,无法带动企业参与积极性。
近年来,受现代管理思想的启发与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逐渐发展出混合所有制职教集团,参与主体以技术、资金、知识等所占比例享受集团内相应权利,参与集团管理。
混合所有制职教集团优势在于:一方面,拓展资源渠道,形成多元融资格局,风险公摊;另一方面,满足多方利益要求,决策更加科学。
就宏观而言,为满足区域下的产业结构调整及产能布局应当妥善处理一元治理与多元共治的关系,既要充分汲取政府在统筹教育资源上优势,也要挖掘混合所有制中多元主体科学决策的潜力,将职教集团的发展落于实处。
总之,创新职教集团发展有利于优化人才培养结构、提升职业教育综合治理能力,促进政、校、企、社间专业共建、人才共培、资源共享,融合多元主体在信息、技术、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形成规模效应。
从区域经济角度看,职教集团的创新与发展具有调节产业布局、统筹优势资源、使职业教育与产业契合度提高等作用。
创新与发展职教集团不仅关乎供给侧改革下高端技术人才的培养实际,更关乎合理配置资源,建设“两型社会”发展战略。
在职教集团创新发展中应着眼于推动多元主体的协同发展能力,深刻把握好两个关系,根本提升职教集团运作质量。
参考文献:[1]高卫东.职业教育集团的内涵类型与功能[J].职业技术教育(教科版),2004(34).[2]赫尔曼·哈肯.协同学——大自然构成的奥秘[M].凌复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3]郭静.职业教育集团产权改革与实现形式[J].教育发展研究,2013(5).[4]范国睿著.学校管理的理论与研究[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5]吴淑现,席酉民著.公司治理与中国企业改革[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6]听十祥松著.国有公司产权关系和治理结构[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作者单位: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发展规划处)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基于集团化办学的物流管理专业中高职课程体系衔接研究与实践》(ZJA2013014,主持人:张良)、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立项课题《基于集团化办学的高职示范性特色专业建设研究与实践》(XJK015BXY043,主持人:张良)和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湖南物流人才供需信息集成共享与服务平台构建研究》(13C643,项目负主持人:张良)阶段性研究成果。
较为不足,那么出资者很有可能面临较大损失。
这必然会对民办学校的开办积极性造成极大的打击。
(二)税费的变化按照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当民办学校登记为盈利性民办学校之后,需要进行财务清算,并且依法明确各项财产的权属,同时还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之后才能重新登记再次办学。
而在此之前,出于政府对民办学校的鼓励,因此许多民办学校都有享受政策上的优惠,比如说税费、教育用地等。
而在民办学校登记为盈利性学校之后,之前所享受的优惠是否需要进行返还,或者是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返还,这就成了所有民办学校最为关注的问题。
除此之外,部分民办学校,特别是幼儿园以及部分培训机构,为了获取较大的利润,避开税费,因此虽然是盈利性,但是根本没有登记注册,从而导致非法办学的情况出现。
(三)过渡阶段的问题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时间为2017年9月1日。
在此过渡期间也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问题。
譬如说民办学校的登记问题。
虽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学校必须要进行登记。
然而,在实际的办学过程中,由于教育行业的特殊性,导致许多工商行政部门、教育部分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部门并不喜欢民办学校进行登记,更严重的甚至拒绝教育培训公司的申请。
这样一来,就会极大阻碍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从而对我国现代教育的不断完善产生极为不良的影响。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要想帮助我国现代教育更好的发展,就必须要重视民办学校的发展。
而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带给民办学校新的机遇和挑战。
在这个过程中,每一所民办学校都一定要不断地完善自身,这样一来才能提高自身的办学水平,为社会培养出更加优秀的人才。
参考文献:[1]孟俊红.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J].河南教育:基教版(上),2017(1):9~11.[2]王蕾.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现代教育,2014(1).[3]周朝成.促进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谈<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中的分类管理问题[J].复旦教育论坛,2016,14(3):60~65.[4]张志勇.实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促进作用[J].民主,2016(6):29~30.[5]朱宁宁.解读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J].政府法制,2016(34):15~17.[6]教育部.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影响几何?[J].教育院/系/研究所名录,2016.(作者单位:南昌职业学院)作者简介:黄恩平(1975-),男,汉族,江西修水人,本科,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