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标准规范项目建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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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宁波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宁波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宁波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宁波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评审工作,保证投资评审质量,加强投资评审责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委托评审内容、程序和要求(一)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评审,评审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审查、跟踪审计等。

(二)经政府采购程序,现确定浙江国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宁波国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等18家联合体为委托评审入围单位(详细名单见附件一),有效期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财政部门委托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事项,可在入围单位中选择一家社会中介机构负责投资评审工作。

财政部门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委托实行跟踪审计审查的,应通过招标办法确定委托评审社会中介机构。

(三)财政部门选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与被审项目专业、规模相匹配,符合下列条件:1、承接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须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2、具有与被审项目内容相应专业的造价审核资质人员,且必须有三名(含三名)以上本单位在职的、被审项目主体工程相应专业的造价审核资质人员;3、未参与过与被审项目相关的财务、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投标代理等工作。

(四)财政部门可以将造价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依据之一。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甬市监标〔2021〕201号•【施行日期】202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市监标〔2021〕201号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区县(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对《宁波市工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宁波市农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整合为《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标准化经费补助申请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2021年6月18日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标准研制,提升我市技术标准创新能力,推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宁波市府办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补助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标准制(修)订,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含市级团体标准项目,下同),标准创新贡献奖项、标准化科研、标准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建设项目及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经费保障。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经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宁波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

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宁波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

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宁波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宁波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慈溪开发区环保局(分局):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5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44号)和《关于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甬环发〔2009〕58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建设以下项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规定的禁止建设的“十五小”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中的淘汰类项目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发展改革委令第57号)中禁止外商投资类项目;《关于下达“禁止建设污染生产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浙计经土[1996]1142号、浙环开[1996]330号)规定的建设项目;《浙江省工业污染项目(产品、工艺)禁止和限制发展目录(第一批)》(浙政办发[2005]87号)中规定的禁止类项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甬政办发〔2023〕31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四章授奖与监督第五章附则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5号)等规定,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大力营造鼓励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激发各类主体的标准创新贡献活力,褒扬激励在标准化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设立。

第三条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重大贡献奖和优秀贡献奖。

(一)重大贡献奖评审标准为: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或为主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优秀贡献奖评审标准为: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或为主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具体评审依据为: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

第四条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是业务性质的绩效评价活动,每2年评定一次。

每次评定的重大贡献奖名额不超过5个、优秀贡献奖名额不超过5个。

每个获奖项目宁波市参与单位不超过5个、参与人员不超过10人。

现行_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现行_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1996年10月1

19
浙J25—95
石栏杆
杭州市园林设计院
1996年3月1日
20
98浙J26
园路
杭州市园林设计院
1998年6月1日
序号
图集编号
图集名称
主编单位
施行日期
21
99浙J27
园林桌凳
杭州市园林设计院
1999年8月1日
22
2002浙J29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围墙
金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2003年9月1日
2003年6月1日
40
浙85J801
装饰工程
浙江省建筑设计院
41
97浙TJ1
防盗安全门及装饰门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序号
图集编号
图集名称
主编单位
施行日期
1
98浙G1
98浙G2
98浙G3
预应力混凝土圆孔板(合订本)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1998年7月1日
2
浙G4- 93
预应力混凝土平板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捷尔系铝合金推拉窗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28
99浙J35
变形缝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1999年7月1日
29
99浙J36
卫生间配件及洗池
嘉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1999年3月1日
30
2000浙J37
建筑地面
温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0年11月1

31
2001浙J38
室内隔断
j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年10月10
23
98浙J30
卷帘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快盘活城镇低效、“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等存量建设用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新增建设用地与内涵挖潜相结合的用地保障方式,结合“三改一拆”、“腾笼换鸟”、“空间换地”等工作部署,创新完善存量建设用地管理机制,努力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结构更趋优化,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得到解决,努力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规划先行。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科学编制和实施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专项规划。

2.规范运作,合理推进。

遵循存量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依法规范运作。

充分尊重原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11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要求,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结合“五水共治”,推进工程治水向生态治水转变,实现雨水径流由快速排除、末端集中、收纳治污向慢排缓释、源头分散、自然净化转变;充分发挥城市水体、绿地、道路、广场、小区等对雨水的渗透、吸纳和净化作用,最大程度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渗透和净化,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有效削减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构建健康完善的城市水生态系统。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从2016 年起,中心城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以及有条件实施的新开工项目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到2018 年,江北区“慈城-姚江”试点区域30.95 平方千米达到国家海绵城市试点城市建设考核要求。

到2020 年,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中心城区75%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城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各区完成一个15平方千米以上的集中连片海绵城市区域;其他县(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要求,实现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12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第6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5号)和《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以上 (电力折标系数按等价值计,下同),或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含)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含)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审查。

其中,工业项目由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由政府管理建筑工作的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项目由政府管理交通运输工作的部门负责(以下简称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完善宁波城乡规划法规及标准体系的若干思考_王先鹏

▲[摘要] 城乡规划的法制化是规划行业发展成熟的重要标志,地方性规划法规及标准体系的建设日益受到政府的重视。

宁波市作为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和沿海改革开放代表性城市,基本形成了以城乡规划条例为主干、以政府规章为依托、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为部件的多层次的比较完备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但尚未形成独立的标准体系,规划技术标准的内容以技术规范文件的形式从属于法规体系。

为进一步推进宁波市城乡规划法规及标准体系的完善,原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需要顺应《城乡规划法》的新要求予以补充或修改,并加强部分缺失领域的立法工作,学习深圳等先进城市,逐步推进技术规范文件的标准化。

[关键词] 城乡规划 地方法规体系 地方标准作者王先鹏,宁波市城乡规划研究中心,城市规划师,硕士。

(浙江宁波315040)王先鹏面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并在城乡规划立法领域表现活(一)引言跃,取得一定成绩。

但当前,宁波市城乡规划法规与标准体系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特别是《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是保障公共安全与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法》实施以来,在国家法规体系层面,还有不少后续工策,是实现社会、经济、生态、文化协调发展的综合调作要做,“在具体操作内容上,还需要有相应的法规予[2]控手段。

城乡规划的法制化、标准化是城乡建设的科学以深化”。

在各个地方,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完合理性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背景善、调整则更为滞后。

下,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城乡规划事业的发展进步伴随法规与标准体系的建设非一日之功,既需要对现有着法制建设进程与时俱进,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单法规与标准系统进行有效继承,又需要对今后法规与标一到配套、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到今天已经基准的制定和修改需求进行科学预测,而所有这些工作的本建立了适应我国国情的城乡规划法规和标准体系。

随前提是必须对宁波市现行各类城乡规划法规和标准文件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建设完善的城市规划法规的系统梳理和分析。

宁波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2018甬DX-03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design in Ningbo2018-02-22 发布 2018-05-01 实施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信息公开浏览专用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信息公开浏览专用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design in Ningbo2018甬DX-03主编单位: 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波华聪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8年5月1日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信息公开浏览专用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信息公开浏览专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甬建发〔2018〕23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产建设、设计、节能评估、审图、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宅建筑设计质量,统一和规范住宅建筑设计技术要求,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和《住宅设计标准》(DB33/1006-2017)等规范标准,结合我市的住宅建筑设计实践经验,由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已通过专家评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2018甬DX-03,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本细则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编制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2月22日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信息公开浏览专用前 言为进一步提高宁波市住宅建筑设计质量,统一和规范住宅建筑设计的相关标准,本细则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宁波市住宅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与研究成果,以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和现行浙江省标准《住宅设计标准》(DB33/1006-2017)等规范标准为主要依据,参考同类地区的住宅建筑设计标准或细则,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完善,提出了具体的住宅建筑设计量化、细化、深化措施,形成了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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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标准规范项目建议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制定□修订:被修订标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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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单位(个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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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立项的必要性及目的意义
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内外相关标准现状
三、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四、承担单位的现有工作基础
五、起草单位的职责、任务与分工
六、起草组成员
姓名专业所在单位职称/职务主要任务组长
组员
七、经费预算
资料差旅劳务会议培训试验其他合计经费概算
(万元)
市补助地方配套单位自筹合计资金来源
(万元)
八、计划进度安排
九、推广实施的政策与保障措施
十、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
十一、建议单位(个人)意见
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十二、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十三、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注:建议表递交时需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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