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基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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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刑法发展的基本立场

新时代刑法发展的基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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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时间:20X-XX-XX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与相关法律 的关系
刑法的发展趋势
刑法的改革与完 善
刑法的国际化趋 势
刑法的未来展望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含义:根据犯罪 行为的严重程度 和危害性,确定 相应的刑罚
目的:实现刑罚 的公正性和合理 性
适用范围:适用 于所有犯罪行为
具体内容:包括 定罪量刑、刑罚 执行等方面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原则内容:任何人在法 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 特权和歧视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 刑事案件,包括犯罪行 为、刑事责任、刑罚执 行等方面
严厉打击严重犯罪与宽严相济相结合
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加大对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稳定 宽严相济: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挽救 刑法的完善:不断完善刑法,提高刑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
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相结合
刑法应注重维护国家安全,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程序法是程序法,规定诉讼 程序和证据规则
刑法与程序法相互依存,共 同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是实体法,规定犯罪和 刑罚
刑法与程序法在司法实践中 相互配合,共同保障人权和
公正审判
刑法的改革与完善
刑法修正案的制定与实施
制定背景:随着 社会经济的发展, 刑法需要不断适 应新的社会需求
制定过程:由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 议通过,并公布 实施
刑法与行政法都属于公法范畴,但刑法侧重于犯罪行为的制裁,而行政法则侧重于行政行为的规 范。

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

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

关 于我 国刑法 的立 场学 界观 点不 一 。从我 国现 行 刑法支持 重” 造 成严 重损 失” 。 为对象 的数量 或数额 在某些情 况 下是 “ 等 行 的理论 以及刑 法立法 规定看 , 笔者认 为我 国刑法 的基 本立场可 以 影响 犯罪成 立的 决定 因素 。如 要达 到“ 数额较 大” 数 额 巨大 ” “ 。 说 是折 中主 义 。 第 四, 法只 规定 了客观 因素作 为法定 刑升格 的条件 , 刑 没有纳 入 从 我国刑 法相 关理论 看 主观 因素 。如抢劫 罪 的加重情 节 、强奸罪 的加 重情节 等 。另外,
浅析我 国刑法的基本立场
王丽 芬
摘 要 本文通 知考 察我 国的 刑法理论 及立 法规 定发 现 我 国刑 法的基 本立场 是折 中主 义,并从 应然 角度提 出我 国刑法 的
客 观主 义 主观 主义 折 中主义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 2 2 1)4 7-1 10 - 9 (000 - 8 0 2 0 立 场也 应 采取折 中主 义 。 关键词 中图分 类 号 : 9 4 D 2


( ) 事 责任 能 力本质 一 刑 刑法注 重对 犯罪构 成要件 的描述 。 客观主义 主张道 义责任论 , 认为 在人 的 自由意志支 配下的犯 ( ) 观主 义在刑 法 中的 体现 二 主 罪行 为, 事责任 的基 础 , 是刑 刑事 责任 能力 的本质 是犯罪 能力 。 主 第一, 特殊 防卫 的规定 。《 刑法 》 2 第 O条第 3 款重视 防卫人 观主义 主张社会 责任 论, 认为行 为人 的危险性格 是刑事 责任的基 在受到暴力侵 害时特殊 的紧张心 理, 限制 了防卫 过当的成立 范围, 础 。主张刑 事 责任 能力 的本质 是刑 罚适 应能力 。在 我 国刑 事责 这 体现 了刑法 主观 主义 。 第二 , 在未遂 犯 的处罚 问题上刑 法坚持 任能力 是指能够 违反 刑法规定 的刑事 义务而承担 其后 果的条件 。 “ 以” 可 从轻或 者减 轻处 罚的原 则。 见 , 可 刑法 重视 行为人 的主观 我 国刑 法没 有正面 直接 规定这 种 条件 , 是根据 《 法》 l 条 因素 ,在特 殊情 况下可 以对 未遂犯 按 既遂犯 的法定 刑处 罚未遂 但 刑 第 8 可 以推 知这 种条 件是 指行 为人 对 自己行 为的辨 认和控 制 能力 。 犯 。刑 法重视 行为 人的主 观因素 的表现 。第 三 , 罪预备 问题 。 犯 又依 《 法》 l 条可 以推知 刑事责 任能 力又是 决定犯罪成 立与 刑 法客 观主 义主 张预 备行为 不可 罚 。而 刑法 主观主 义则 认为对 刑 第 3

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

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

《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行为人刑法还是行为刑法刑法的基本立场一书是张明楷老师的著作,作者的目的旨在与阐述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近代学派之间的学术争论。

《刑法的基本立场》以旧派与新派之争作为理论展开的主线,围绕着新旧两派基本理论立场的不同展开争论,具体在犯罪论、构成要件论、违法性论、未遂论、共犯论、刑罚论中分别予以展开介绍其对立观点及实质,并阐释了自己基本立场。

其基本立场之争既是行为人刑法与行为刑法之争。

在大陆刑法理论中素有旧派、新派之争,更详细的分,旧派又可分为前期旧派与后期旧派。

各个学派理论的提出与建立都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与历史背景,这导致了各学派在理解刑法问题,阐释刑法理论的立足点存在根本的差异。

即究竟是以行为还是以行为人的危险性格作为认定刑事责任的基础。

同时,正是由于其在立足点存在的根本差异,导致了旧派与新派在刑法各个具体理论领域上的对立,如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客观的未遂犯论与主观的未遂犯论的对立、报应刑论与教育刑论的对立,同时也导致了各个学派在面对具体案例得出的不同结论上的分歧。

我国刑法学界在理论上并未形成学派之争,刑法理论的分歧与争鸣往往局限于“就事论事的探讨”或是“简单的资料堆积”,而没有上升到对刑法最基本问题认识的层面上探讨,理论研究无法上升到更深的境界,无法摆脱单纯的国外学习刑法理论的境地,无法进行刑法理论的创新与发展。

张明楷老师旨在通过对学派之争的观点进行论述,力求在我国形成学派之争的风气,通过学派之争,促进学术的进步。

同时张明楷老师深刻阐释自己刑法理论上的基本立场(客观主义)及具体理论观点。

即,法益侵害说,实质的解释论,行为无价值论,客观的未遂论,部分犯罪共同说,并合主义等等的法学论著。

本书共分八个章节。

第一章是对大陆法系刑法学中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学派之争作了简要介绍,通过对新派、旧派的观点进行归类整理,并在次基础上分析中国刑法学理论的现状。

作者指出中国现在存在几大怪现象。

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

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

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
刑法教义学是刑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研究刑法基本原则、基本理论、基本规范等内容。

其立场和方法如下:
1. 立场
刑法教义学的立场是客观的、理性的,强调对刑法学基本概念和原则的解释和阐述。

刑法教义学不仅关注刑法的规制功能,也注重探讨刑法的价值和人性因素,其研究具有较为深刻的思辨和哲学性质。

同时,刑法教义学也不是纯理论学科,它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纲领性思维和实践性思维有机结合起来。

2. 方法
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归纳法、演绎法、历史比较法、逻辑分析法、经验研究法等多种方法。

其中,不同方法结合使用,互为补充,能够更好地对刑法学基本概念和理论进行研究和解释。

在具体研究中,刑法教义学注重文本学和语言规范的研究,强调从法律文本和语言中寻找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在规范和意义,发现其中的规则和原则。

此外,还强调以比较和超越的视野,加强与其他法律学科领域的交流,探讨刑法的国际化和全球化等问题,使刑法教义学研究具有更为开放和广阔的视野。

总之,刑法教义学是研究刑法基本理论和基本规范的重要学科,具有深厚的思辨和哲学性质,同时也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理念。

在研究方法上,刑法教义学注重文本学和比较分析,将多种研究方法相结合,以严谨的学术态度对刑法学基本原则和规范进行阐释和研究。

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

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

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作者:王丽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1期摘要本文通知考察我国的刑法理论及立法规定发现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是折中主义,并从应然角度提出我国刑法的立场也应采取折中主义。

关键词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折中主义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78-01关于我国刑法的立场学界观点不一。

从我国现行刑法支持的理论以及刑法立法规定看,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可以说是折中主义。

一、从我国刑法相关理论看(一)刑事责任能力本质客观主义主张道义责任论,认为在人的自由意志支配下的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犯罪能力。

主观主义主张社会责任论,认为行为人的危险性格是刑事责任的基础。

主张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刑罚适应能力。

在我国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能够违反刑法规定的刑事义务而承担其后果的条件。

我国刑法没有正面直接规定这种条件,但是根据《刑法》第18条可以推知这种条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又依《刑法》第13条可以推知刑事责任能力又是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能力。

因此,在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能力既是“责任能力”也是“犯罪能力”。

(二)共同正犯客观主义提倡共犯从属性说。

主张有正犯,才有教唆犯和从犯。

主观主义提倡共犯独立性说。

认为共犯的犯罪性与可罚性并不依附于正犯,而是存在于共犯本身。

从《刑法》第29条第2款看笔者认为此条似乎表明我国在处罚教唆犯时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共犯独立说的观点,没有完全采取客观主义的共犯从属性说。

(三)刑法规范评价的对象客观主义主张结果无价值说。

认为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其所表现的外部行为和所产生的实害显示了其结果的无价值性。

主观主义主张行为无价值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的基本价值。

对于犯罪除了评价其违法结果外还应当关注行为的样态和行为人的主观态度。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不是单纯的主张结果无价值。

首先,刑法重视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区别罪与非罪。

刑法基本立场有感

刑法基本立场有感

今日拜读张明楷教授的大作——刑法的基本立场,可以说给人一种很惊艳的感觉,作为一名本科生,我们接触的著作基本以教学用书为主,而教科书的最大优点往往也是它的最大缺点,即没有很好的展开论述一个理论,没有深入的探讨一个理论,而是将主流的思想以简单的文字叙述呈现在我们面前。

拜读本书之前,其实对于张明楷教授,我们可以称之为最熟悉的陌生人,闻听其大名而不知其人和其学术观点,闲来无事,偶尔翻出此书,后发现自己被张教授的严谨的学术观点和富有逻辑的阐述所吸引,直到读完本书也只是粗略的看一遍,我觉得只有慢慢阅读,仔细把玩才可窥知其精髓之一二。

怎奈时间不允许,不经生出许多愧疚之感。

本书旨在促进中国刑法学派之争的形成,作者以刑法规范为根据,以学派之争为主线,对刑法学的重大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表明了基本立场。

翻起书首先是“序说”部分,作为一本书的第一篇内容,阅读序说其实可以让我们从整体上把握本书的方向,为我们未来的阅读打好基础,而在序说中作者将自己为何将刑法的学派之争提出来的理由告知于读者。

第一、学派之争可以将理论研究引向深入,批判可以促使对方完善自己的观点,批判可以促使对方放弃不合理的观点批判还可以促进批判者的理论完善;第二、学派之争可以促使刑事立法更加完善,刑事立法是将人民的意志法定化的过程,事实上人民不可能人人参加立法,而是经过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经历起草的,不同学派之间的争论有助于绅士哪一种原则更加符合正义。

第三、学术之争可以使刑事司法客观公正,刑事理论对于刑事司法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甚至导致刑事司法的进步。

通读本书很明显的一点就是作者应该由很深的日本刑法学背景,其中很大部分的观点引用和阐释都离不开日本刑法学的影响,查看一下张明楷教授的学术背景很容易得出这样子的结论。

张教授于1989年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1995年任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员,师从山口厚教授;1996年任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教授,师从前田雅英教授。

读《刑法的基本立场》

读《刑法的基本立场》

读《刑法的基本立场》张明楷教授说“学派之争可以将理论研究引向深入”、“学派之争可以使刑事立法更为完善”、“学派之争可以使刑事司法客观公正”。

学术观点在国内一向独树一帜的张明楷教授,出版了集自己学术思想之大成的《刑法的基本立场》一书,旨在促进中国刑法学派之争的形成,是刑法学习者必读的佳作,它让整个刑法学界自我审视、不断反思。

一、本书的内容简介与意义作者以刑法规范为根据,以德日学派之争为主线,对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进而旗帜鲜明地表明了自己在刑法上的基本立场。

全书除去序言共分为八章。

第一章,对学派之争作简要介绍,并在整理旧派与新派观点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理论现状进行了简短的描述,认为无论在犯罪论还是刑罚论方面,新派刑法学的观点均占主导地位。

第二章,对旧派与新派在犯罪论方面的争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作了较为全局性的评介,阐述了我国刑法向客观主义倾斜的合理性。

第三章,论述了新派与旧派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所采取的两种态度,即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这是即使在同一学派内部也会产生的争论。

作者表明提倡实质的解释论,并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决定了我国必须采取实质的解释论。

第四章,讨论了违法性的存在根据,在我国也可以说是社会危害性的存在根据。

它所探讨的问题即是因为行为本身恶才认定行为有危害,还是因为行为已经或者可能产生恶的结果才认定行为有危害。

作者在本书中仅从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侧面讨论实质的违法性问题,表达了倾向于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并且认为我国现行刑法采取了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

第五章,对旧派与新派分歧最为明显的未遂犯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可以认为客观未遂论与主观未遂论是两派争论的缩影。

作者联系中国刑法规定讨论了实行的着手、未遂与既遂的界限、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分标准等问题,认为刑法理论应当根据实质的观点,即“法益侵害说”界定“实行行为”和认定“着手”,摒弃形式主义和主观主义的观点。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读张明楷老师关于刑法基本立场的论述,就像是一场在刑法学领域的奇妙冒险,让我这个刑法学的“小菜鸟”有了不少新奇的感悟。

一开始接触,感觉就像是推开了一扇通往神秘世界的大门。

张明楷老师的阐述可不是那种干巴巴、让人打瞌睡的理论堆砌。

他像是一个经验丰富的导游,带着我在刑法的各种概念和原则里穿梭。

他的很多观点让我感觉像是脑筋急转弯,但又特别在理。

比如说在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时候,就不只是简单地告诉我这是一个既定的规则,而是深入地分析为什么要有这个原则,它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到底应该怎么把握那个“度”。

就像走钢丝一样,一方面要保证法律的确定性,让老百姓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另一方面,又不能让这个原则变得死板,把一些实际上应该被惩罚的恶行给漏掉。

这让我意识到,刑法不是简单的“惩罚坏人的工具”,而是一个需要精心雕琢的艺术品,每个原则、每个条文都得恰到好处。

再说到犯罪构成这一块,那简直是像拆一个超级复杂的机械装置一样。

老师的观点就像是一把特制的螺丝刀,帮助我把那些看似杂乱无章的部件(犯罪的各个要素)给一一分解又重新组合起来理解。

以前觉得犯罪构成就是几个条件凑一块儿,满足了就定罪呗,但读完之后才明白,这里面的弯弯绕绕可多了。

每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不同情况下的权重变化,都像是在玩一个高难度的拼图游戏,而张明楷老师给我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拼图思路。

在看待刑法的机能方面,我感觉自己像是戴上了一副新的眼镜,看到了之前从未注意到的景象。

刑法原来不仅有惩罚犯罪的机能,还有保障人权的机能,这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缺了哪一面都不行。

有时候看到一些新闻里冤假错案的发生,就更加深刻地理解了保障人权这一机能的重要性。

如果只想着惩罚犯罪,那很可能就会在追求正义的道路上“用力过猛”,一不小心就把无辜的人给牵连进去了。

而且,张明楷老师在阐述这些观点的时候,会列举好多实际的案例。

这些案例就像是一部部生动的小电影,让那些晦涩的理论一下子就鲜活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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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基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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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法总则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刑法专业学习必须所面临的一个根基问题。

刑法作为实体法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部门法,一直为学法之人所重视,但是现实中却很难梳理清楚每一个罪名,尽管有分则称系统的章节规定。

多数情况下都是对总则的一种不成熟掌握,比较分散。

从这个角度重新认识刑法,对比民法,民法虽然琐碎,但是民法的系统性很强。

是什么导致了这种问题呢?
首先,重视刑法的问题,是与刑法的法治文化有关系的!历史上中国的法律体制就是民刑不分,所以认为刑法涵盖了很多东西,方方面面,刑法典的出台,更是犹如头上悬着一把尚方宝剑。

中央集权体制下的旧刑法实用工具主义,可以说在新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依然有残留。

其次,没有从根本上认清犯罪的本质属性!在学习的过程中,不能够从宪政、社会学的角度理解犯罪和刑罚的本质属性,造成了对刑法认识的浅薄和误区。

我国法学教育中对宪政教育的根基比较薄弱,这也与新中国的政治建设进程有关系。

在封建专制根深蒂固的文化笼罩下,处在迷惘中的人们,在没有完整配套的社会主义宪政理念教育支撑下,不可能为认识刑法犯罪与刑罚的本质属性问题打下坚实的基础。

再次,刑法自身理论的完善也是一个重要条件。

从师苏联,后借鉴西方理论,从本土出发,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刑法理论,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基础上的刑法根本属性理论才是端正刑法地位的最主要因素。

人民主权理论,是犯罪与刑罚正当性的根本,它的深层次实然就是社会契约论。

对于权利让渡的认识,使我们从另一个角度认识法律,进而更加摆脱历史上刑法的礼法特征,使得道德与法律的联系有了更
为深刻的区别。

个人的自由权利,可以说是刑法存在的微观基础。

道德与刑法的关系,在通奸这个普通的案例上体现的更为直观,同时也是道德与法律的辨析案例。

“凡是道德的不一定合法,凡是不道德的,也不一定违法。

”这句话无法科学说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只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废话罢了!
如果说刑法是实体法重要的一个部门法,还不如说刑法是一部附属法律。

刑法的组成部分中附属刑法赫然在其中,但是附属刑法其实才是刑法的根本形式,而不是刑法典。

这也是刑法的学习比民法学习实质更为分散的原因。

附属作为刑法的根本形式,不受刑法典的影响,而是由刑法作为法律关系规范的最后防线体现的。

在比较科学的法律体制下,其他法律必然要比刑法更早的介入某一法律事实。

刑法的附属形式,之所以是根本形式,本质上是由社会危险性决定的。

许多人认为犯罪的本质属性是违法性,这其实是很不合理的。

从上面的论述中,既然刑法的根本形式是附属性,那就决定了违法性这个形式要件不可能成为实质属性,透过形式看根本,社会危险性才是犯罪的根本属性。

原因就是社会契约论中形成的国家与个人关系,个人自由是刑法存在的微观基础。

刑法不是维护道德的工具与形式,而是为了维护个人自由基础上和平状态的附属性质的最后防线。

罪刑法定原则正是为实现这种目标的体现,而犯罪构成三要件中的违法性是罪刑法定的贯彻形式,罪刑法定是违法性的根据。

犯罪根本属性的原因(即维护个人自由基础上和平状态的附属最后防线性质)又是罪刑法定的原因。

以此逻辑,那么犯罪的根本属性、刑罚的正当性这两个刑法基本问题就更容易理解和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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