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资分配管理办法
矿业(煤矿)公司工资分配管理办法与施行细则

矿业公司工资分配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工资对安全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促进作用,积极有效应对日趋严峻的经济形势,持续推进薪酬结构调整,进一步规范内部工资分配,实现工资分配与单位经济效益和个人劳动成果有机结合,最大限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广大员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实现企业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煤公司《实施能源薪酬制度加强工资管理的指导意见》、《煤业公司工资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一)安全第一,业绩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下,体现安全“双基”建设成果。
工资与单位关键业绩指标挂钩,向井下一线、艰苦岗位、业绩好、效率高的单位倾斜,同时兼顾公平,合理进行工资分配。
(二)坚持薪酬结构调整优化的原则。
按照深化内部改革要求,在保障企业生存发展的同时力保一线职工工资水平基本稳定,进一步规范各级管理人员工资分配,实行分类管理,严控单项奖发放,调控各类人员分配比例,合理拉开不同效益和贡献单位之间的收入差距,理顺分配关系,优化薪酬结构。
(三)发挥定额定员基础作用,突出效率的原则把劳动定员作为核定工资基数的基础依据,坚持按劳动定额定员组织生产与分配,强化定额定员的基础作用,扩大定额定员覆盖面,逐步推行“定员以内减人不减工资,定员以外增人扣工资”,凡有量可计的工程(工作),全部实行定额结算。
鼓励各单位加强劳动组织管理,提倡一专多能,兼职作业、综合作业,提高效率,减少用工,增岗不增人,减人提效,靠提高效率和效益,增加员工工资收入。
(四)工资总额切块、纳入内部市场化管理原则。
工资总额与单位关键业绩指标挂钩,即分别与安全、质量和效益(产量、进尺、减亏)挂钩,工资总额切块分为安全工资、质量工资和效益工资。
实行以效益为主的安全质量效益结构工资制。
工资结算纳入内部市场化管理。
(五)集中统一管控,依法支付的原则公司集中管控工资总额指标,对各项考核指标的奖罚,统一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国内工资分配管理办法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国内工资分配管理办法为了适应公司“全面国际化”战略,规范公司的工资管理,加大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力度,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稳定劳动关系,根据公司的发展规模和实际效益,在严格控制成本的基础上,提高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一)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经营风险为主要依据,对不同岗位的员工执行不同工资分配标准原则。
(二)严格按照“两低于”原则,按股份公司对工资总额控制指标,维护国家、企业和员工利益原则。
(三)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执行•劳动合同法‣有关薪酬制度原则。
(四)坚持鼓励管理、技术、技能人才持续为公司作贡献原则。
(五)坚持在实现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项目成本指标可控的前提下,项目自主分配,使公司效益与员工收入合理匹配,对不同项目差异化考核,做到相对公平原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公司机关和二级单位机关人员。
(二)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国内施工项目工作的人员。
(三)其他经公司批准适用本管理办法的人员。
第二章工资构成及工资标准第三条公司领导(含咨询)班子成员执行年薪制,年薪由基础月薪和年绩效考核奖构成。
基础月薪按股份公司下发的标准执行,年绩效考核奖按•股份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年薪制暂行办法‣和股份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公司二级单位班子成员执行年薪制,年薪由基础月薪、年绩效考核奖和上缴管理费及利润现金奖励构成。
1.基础月薪标准,每年按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书面通知标准执行。
2.年绩效考核奖按公司同二级单位签订的经营承包责任书年度考核结果执行。
行政第一负责人和党委书记执行同标准。
二级单位党支部书记和副职班子成员由各单位自行考核,根据班子成员个人的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排序,按35%、35%、30%的比例拉开差距,分别按行政第一负责人绩效奖金标准的80%、75%、70%书面报公司批准,二级单位按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复的标准执行,费用由二级单位承担。
车间职工工资分配办法

车间职工工资分配办法(2019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工资分配的经济杠杆作用,根据《xxxxxxxx》、《xxxxxxx》、《xxx厂月度绩效考评办法(试行)》、《xxx厂工资分配办法》等文件要求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月考核月兑现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工资结构,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推行“433”工资分配,即核定工资计划与安全生产、岗位劳动和单位效益挂钩(分别按照“40%、30%、30%”的比例)分配。
实施月考核、分别兑现的办法,引导车间和职工通过努力完成生产(工作)和经营任务“挣工资”。
(二)坚持总量调控,车间自主分配的原则车间依据各班组的生产试验任务、劳动强度、出勤情况、单位分配系数、绩效考核等指标,按月核定各班组的月工资基数;各班组按照安全生产、任务量、试验指标等考核项目指标和职工劳动贡献自主分配。
(三)坚持与安全生产挂钩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强化工资与各班组的试验任务、安全生产、职工安全行为挂钩考核力度,不断提升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行为的自律性。
(四)坚持以效益、价值创造为导向的原则坚持以效益和价值创造为导向,电解车间职工工资分配与各班组生产试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紧密联动,与员工个人劳动(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等紧密挂钩,并要求员工立足岗位、降本增效、提质增效、创新创效。
(五)坚持依法合规、奖罚分明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薪酬管控规定,注重结构调整和不断完善分配机制,统一工资总额口径,建立规范有序的工资制度,实施奖罚分明的分配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电解车间全体合同制职工。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电解车间成立工资分配领导小组组长:车间主任副组长:车间副主任、技术主管成员:车间考勤员及各班班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工资分配的实施、指导、检查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办法;(二)以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计划及提取的绩效工资为基础,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各班组、各类人员收入水平;(三)负责核定、审批、兑现月(季、年)度绩效工资及其他奖罚工资等日常管理;(四)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班组工资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细则范文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公正、科学地分配员工的工资收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整体绩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需要,制定本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细则。
第二条工资收入是指员工通过劳动所取得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等。
第三条工资收入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员工。
第四条工资收入分配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能力、工作贡献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章工资基本制度第五条员工的基本工资由企业按照国家相关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确定,并根据员工的岗位等级进行适当浮动。
第六条员工的基本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具体支付时间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七条员工的基本工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第三章绩效工资制度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和贡献情况,设计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九条员工的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和绩效评定规则进行确定,并根据员工的个人工作表现进行适当浮动。
第十条绩效考核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员工,并进行公示和备案。
第四章津贴和奖金制度第十一条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特殊工作需要,发放相应的津贴。
第十二条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岗位、技能、工作贡献等因素,设立相应的奖金制度。
第十三条员工的津贴和奖金应当按月支付,并及时公示。
第五章其他收入第十四条除了工资收入外,员工还可以通过参与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等方式获得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其他收入的分配应当根据相应规定进行确定,并及时公示。
第六章分配调整和监督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其与企业整体发展和员工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工资收入分配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员工对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企业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有权获得及时回应。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细则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第二十条本制度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细则模版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细则模版一、总则本细则旨在规范公司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为公司员工提供公正合理的工资待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资收入分配,无论其职级、工作岗位及薪资等级。
三、工资计算1. 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按照员工所属薪资等级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经验进行调整。
2.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由员工的直接上级和绩效评估部门共同评定,评定结果以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依据。
3. 岗位津贴根据员工的岗位要求和特殊工作环境,给予相应岗位津贴,具体的岗位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部门制定和调整。
4. 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加班时间与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制定。
5. 提成奖励针对销售业绩出色的员工或完成特定任务的员工,可以给予相应的提成奖励,具体提成比例及奖励办法由营销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决定。
四、分配原则1. 公平原则工资收入分配应公正公平,不许存在任何形式的褒贬,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对相同工作量和质量的员工给予相同的报酬。
2. 劳动贡献原则工资分配应考虑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贡献,绩效优秀的员工应当得到相应的薪资奖励。
3. 福利与保障原则工资收入分配应考虑员工的福利与保障需求,确保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4. 清晰透明原则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公开透明,让员工清楚了解自己的薪酬构成和计算方式。
五、分配程序1. 工资核算每个月底,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员工工资进行核算,并核准工资发放名单。
2. 工资发放工资发放由财务部门负责进行,按照公司规定的发放时间和方式,将工资额发放到员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3. 工资查询员工可通过公司内部系统或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查询自己的工资明细、核算依据和扣款项目等。
六、工资调整1. 年度调整公司每年会对工资体系进行评估和调整,根据行业薪资水平、员工绩效以及公司发展情况等因素,适当调整员工薪资水平。
员工薪酬分配方案(精选6篇)

员⼯薪酬分配⽅案(精选6篇)员⼯薪酬分配⽅案(精选6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作能⽆误进⾏,通常会被要求事先制定⽅案,⽅案属于计划类⽂书的⼀种。
那么什么样的⽅案才是好的呢?以下是⼩编精⼼整理的员⼯薪酬分配⽅案范⽂(精选6篇),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员⼯薪酬分配⽅案篇1 ⼀、指导思想: 为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资分配的激励约束作⽤,调动⼴⼤教师教书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增强办学活⼒。
按照《浙江省⼈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根据教职⼯不同⼯作岗位、任务和内容的特点和要求,充分体现按劳分配、效率优先、注重实绩、兼顾公平的原则,按⼯作责任轻重、⼯作量⼤⼩和岗位⽬标任务达成情况,合理拉开绩效⼯资档次,逐步形成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发挥学校绩效⼯资的激励导向作⽤,特制定本⽅案。
⼆、制定⽅案原则: 1、坚持思想领先,既要按劳分配,⼜要防⽌⼀切向钱看,⼤⼒提倡⽆私奉献,团结协作和主⼈翁的精神。
2、打破平均主义,按⼯作责任,岗位⽬标任务完成情况,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教师的绩效⼯资待遇。
3、多劳多得,优教优酬,奖勤罚懒,重实绩、重贡献,看⼯作质量,看效益优先。
4、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既要充分保护⽼教师的利益,⼜要让优秀的中青年教师脱颖⽽出。
5、处理好改⾰与稳定的关系,采取迈⼩步,不停步的⽅法,根据学校及教师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分配⽅案,努⼒提⾼教师待遇。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事业单位岗位绩效⼯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作⼈员(接受黄鹂⼩学聘任的在编正式教师,待聘、试聘、拒聘教师不拿绩效⼯资),从20xx年1⽉⽇开始实施奖励性绩效⼯资。
四、奖励性绩效⼯资的分配: (⼀)、奖励性绩效⼯资的总量和⽔平核定: 奖励性绩效⼯资总量按义务段学校教师绩效⼯资的30%⽐例确定。
⼈均奖励性绩效⼯资根据扣除提留项⽬后的总量与学校在编的教职员⼯⼈数确定。
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员工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薪酬管理,充分发挥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参照本地区平均工资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职工。
第三条薪酬构建目的:旨在充分发挥薪酬体系的作用,吸引优秀人才、留住关键人才、发挥人才作用。
第四条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一) 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
(二) 以岗定薪、薪随岗变、坚持奖勤罚懒原则。
(三) 薪酬须与公司的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保持一致,效率优先原则。
第五条公司实行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制度。
第二章薪酬体系第六条本薪酬体系包括两种不同类型:(一) 管理类: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学历津贴、职称津贴。
(二) 生产类分为计件工资制和非计件工资制。
1、计件工资制包括计件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学历津贴、职称津贴、岗位补贴。
2、非计件工资制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学历津贴、职称津贴。
第七条薪酬组成:(一)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本地区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二)岗位工资:岗位级别共分30级,员工根据自己所在岗位对应相应的级别,岗位级别不同,工资标准不同。
(三)计件工资,根据岗位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设立的工资,岗位不同计件单价不同。
(四)绩效工资,是指依据员工的工作完成情况支付给员工的奖励性工资。
(五)工龄工资,参照公司工龄工资发放标准的规定,每年1月份调整。
(六)技术工资,对计件制岗位设置技术等级,共分10级,根据员工年度考核情况评定。
(七)学历津贴以员工入职时的最高学历计算,入职后取得更高学历的,津贴标准次月调整。
津贴标准:博士2000元、硕士1200元、本科600元、大专200元。
(八)职称津贴以员工入职时最高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计算,入职后取得更高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津贴标准次月调整。
职工工资分配管理办法

职工工资分配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理顺企业内部分配关系,明确薪酬分配范围、标准,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在企业生产中的激励作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薪酬管理有章可循,根据《劳动法》、集团公司内部分配管理的规定(暂行)及本企业薪酬管理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内部发放的工资、福利、各类奖金,均属于本制度的管理范畴。
第三条工资、奖金、福利费支付项目及发放标准按《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的规定(暂行)》(济矿发[2005]36号文件)执行。
二、工资管理第四条工资分配原则。
本着有利于企业管理,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有利于经济考核,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工作积极性的目的,按照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我矿采取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基础,以技能工资制、计件工资制、承包工资制、半技能半计件工资制等为辅的工资分配制度。
但无论采取何种分配制,分配总额必须控制在集团公司年度下达的工资总额及相关成本控制额范围内。
第五条岗位工资管理。
(1)岗位工资是体现岗位责任、岗位技能、岗位强度、岗位环境等劳动差别的工资单元。
(2)计发岗位工资坚持岗变薪变原则。
(3)岗位工资按实出勤计发,最高大月23天,小月22天(特殊月份除外)。
(4)岗位工资的设置标准和考核办法按《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的规定(暂行)》(济矿发[2005]36号文件)执行。
(5)岗位岗次的设置对岗不对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要求调整所在岗位、岗次。
如认为所在岗位岗次偏低,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岗次较高的岗位。
申请报劳资科后,调离本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第六条技能工资管理。
按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1]42号文件)中技能工资参考标准,结合本人档案工资等级,技能工资制人员月计发的最高工资标准为:大月23天,小月22天(特殊月份除外)。
(1)技能工资执行人员为:机关科室人员、管理人员、非计件人员、非承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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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分配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理顺企业内部分配关系,明确薪酬分配范围、标准,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在企业生产中的激励作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薪酬管理有章可循,根据《劳动法》、集团公司内部分配管理的规定(暂行)及本企业薪酬管理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内部发放的工资、福利、各类奖金,均属于本制度的管理范畴。
第三条工资、奖金、福利费支付项目及发放标准按《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的规定(暂行)》(济矿发[2005]36号文件)执行。
二、工资管理第四条工资分配原则。
本着有利于企业管理,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有利于经济考核,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工作积极性的目的,按照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我矿采取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基础,以技能工资制、计件工资制、承包工资制、半技能半计件工资制等为辅的工资分配制度。
但无论采取何种分配制,分配总额必须控制在集团公司年度下达的工资总额及相关成本控制额范围内。
第五条岗位工资管理。
(1)岗位工资是体现岗位责任、岗位技能、岗位强度、岗位环境等劳动差别的工资单元。
(2)计发岗位工资坚持岗变薪变原则。
(3)岗位工资按实出勤计发,最高大月23天,小月22天(特殊月份除外)。
(4)岗位工资的设置标准和考核办法按《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的规定(暂行)》(济矿发[2005]36号文件)执行。
(5)岗位岗次的设置对岗不对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要求调整所在岗位、岗次。
如认为所在岗位岗次偏低,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岗次较高的岗位。
申请报劳资科后,调离本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第六条技能工资管理。
按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1]42号文件)中技能工资参考标准,结合本人档案工资等级,技能工资制人员月计发的最高工资标准为:大月23天,小月22天(特殊月份除外)。
(1)技能工资执行人员为:机关科室人员、管理人员、非计件人员、非承包人员。
(2)技能工资支付标准:员工全月出勤,大月23天,小月22天(特殊月份除外)为满勤,支付技能工资。
技能工资=档案日工资×23(22)天。
第七条计件工资管理。
1.应用范围计件工资管理的应用范围为一线生产工区、准备工区、机电修理厂、木场、后勤科装修队等能以量考核的施工工程单位和部分人员。
该计件工资标准按我矿经济责任制、劳动定额和人工单价进行量化考核计算。
2.计件工资管理细则(1)各单位要结合职工的劳动强度、工作环境、技术含量、贡献多少,合理制定职工划分标准,以量记分,以分计资。
每天由专人根据出勤情况、工作量大小划出每天的分数,月底累计总分。
各单位必须制定出本单位划分标准和加减分规定,杜绝随意加减分现象,否则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每月月终由劳资科的定额员根据验收合格的派工单及产品人库单进行计资,凡有定额的工程一律按定额进行计资,个别无定额的零活,由定额员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量确定工时定额。
(3)各单位要做到分配公正、公平、公开,增加透明度。
职工第一天得分,第二天班前会必须公布,5天上一回台账公布,否则对划分班长或事务员处罚20元/次。
(4)单项工程验收要严格执行派工验收制度,坚持谁派工,谁组织相关单位验收。
严格验收标准,验收合格者,验收人员在派工单上签字,并且派工单位要详细记录工程情况,不按标准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劳资科不予计资。
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如有违规者,处罚50元/次。
(5)新分人员熟练期、见习期间跟班劳动,随同本班职工实行计件工资,见习期间按50%个人标准发放技能工资。
(6)每月l5日(包括l5日)前调入本工区的人员,计入本区直接计件人数;15日后调入本区者,不计人直接计件人数,但工资的拨付及分配按照先后分别计算。
(7)当月在单位实际出勤在一个工作日及其以上者,均视为本区直接计件人数,否则不视为本区直接计件人数。
(8)特殊情况下,劳资科对单位计件工资有权调整。
第八条承包工资按承包方案和承包合同执行。
适用单位:后勤科食堂、车管科货运队。
第九条派遣制员工工资分配执行《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宁东方圣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派遣制员工管理的暂行规定》(济矿发[2006]20号文件),并分别执行我矿经济责任制、劳动定额、人工单价及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条员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工资支付标准、婚假工资支付标准、丧假工资支付标准、产假工资支付标准、探亲假工资支付标准及工伤工资支付标准按《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的规定(暂行)》(济矿发[2005]3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下井(上岗)保健、中夜班津贴支付标准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工资单中的各类扣款明细,在矿务公开栏处公开:矿未公开或未通知本人,本人可向劳资科询问。
第十三条工资发放严格按矿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跑要工资。
工资发放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工作量为考核基础,若出现考核有误,可向矿劳资科反映。
对工作不务实而一味追求高工资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
三、奖金管理第十四条奖金管理办法按《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的规定(暂行)》(济矿发(2005]36号文件)执行。
企业全面完成当期生产任务,消灭重伤以上人身及重大非人身事故,实现成本控制和效益目标时,可按相关标准发、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台阶奖。
未完成当期生产任务或成本、效益目标时,不得发放以上奖项。
(1)企业在发放月奖、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时,要制定考核分配细则,按责任、贡献大小区分档次发放。
(2)企业当月完成生产任务l l0%以上且消灭重伤以上事故时,在发放月度生产奖的基础上,可增发台阶奖。
台阶奖按每超过10%为一个台阶,每台阶按10元的标准递增计发。
台阶奖最高不得超过50元/人•月。
第十五条三无班级竞赛奖、安全质量评估奖发放标准按济矿发[2005]36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安全风险抵押金(1)为强化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2)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的数额,根据员工对安全工作的责任大小,区别不同档次交纳,交纳标准按济矿发[2005]36号文件执行。
(3)安全风险抵押金每季度考核兑现一次。
企业季度内实现安全生产,风险金最高按个人交纳数额的300%兑现。
出现伤亡事故或较大责任事故时,按照相关考核办法扣除个人交纳的风险金,并重新补交。
员工退休、调出或非因工死亡,个人交纳的安全抵押金予以退还。
(4)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基本考核标准按济矿发[2005]3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专项奖励和阶段性活动奖分配办法按济矿发[2005]36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特殊情况下,由矿制订、经矿研究同意下发的个别奖励项目,需经矿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生效。
奖金发放项目属集团公司规定发放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发放;非集团公司规定发放的项目,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发放。
为进一步规范奖金发放项目,杜绝乱发奖金现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理由、形式,要求设立奖励项目。
四、福利管理第十九条福利管理遵循控制、节约原则,既保证福利费用不超支,又最大限度地为员工谋取福利。
其规定如下:(1)福利种类包括过节费,煤气补贴,水、电、暖补贴,各类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和物资,发放标准按企业有关文件执行。
(2)补助范围:矿在册员工,出勤(婚、丧、工伤、产假、探亲假算出勤)达到规定天数。
(3)派遣制员工暂不享受水、电、暖的补贴。
第二十条过节、庆典发放的实物按相关规定办理后发放。
第二十一条各类非政策性的财产保险、意外险、寿险及各类补充性保险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办理。
五、住房补贴管理第二十二条住房补贴基数测算方法:住房补贴基数=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年功+矿龄补贴。
第二十三条住房补贴享受范围及条件。
(1)范围:本矿在职职工,享受职工待遇人员(派遣制员工不享受住房补贴)。
(2)条件:月出勤正常,大月23天,小月22天(特殊月份除外)。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第二十四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月缴存额不得超过有关文件规定的最高封顶缴存数额。
第二十六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当年最低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七条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八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自存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②离休、退休的;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④出境定居的;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人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第②、③、④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先到矿劳资科办理提取证明,然后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享受范围及条件。
(1)范围:本矿在职职工,享受职工待遇人员(派遣制员工不享受住房公积金)。
(2)条件:月出勤正常,大月23天,小月22天(特殊月份除外)。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劳动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