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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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6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月15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综合风险、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全面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

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各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完善保险公司偿付力量监管标准,促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一)对于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根据95%计算偿付力量充分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1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根据90%计算偿付力量充分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二)对于人身险公司,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根据95%计算偿付力量充分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5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根据90%计算偿付力量充分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上述最低资本为《保险公司偿付力量监管规章第2号:最低资本》第十五条中,考虑风险分散效应和特定类别保险合同损失汲取效应后的可资本化风险的最低资本。

二、优化资本计量标准,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三)《保险公司偿付力量监管规章第1号:实际资本》第四十一条其次款中,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将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

(四)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全部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到期责任预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依据《保险公司偿付力量监管规章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十条至其次十条计量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根据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

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全部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决赔款预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依据《保险公司偿付力量监管规章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其次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计量的预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根据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

(五)保险公司投资的非基础资产中,底层资产以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为目的,且交易结构在三层级及以内(含表层)的,应纳入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量范围,以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范文(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确保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保险市场的稳定性和公信力,根据《保险法》的要求,结合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包括人身险公司和财产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偿付能力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偿付能力水平。

第四条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形式履行保险责任的能力。

第五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保险公司能够及时、足额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二)保险公司在正常经营情况下能够维持资本充足率在一定程度以上;(三)保险公司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进行风险控制和业务管理;(四)保险公司在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下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来保证资金安全和稳定性。

第二章确定偿付能力指标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确定偿付能力指标,包括:(一)准备金与负债比例;(二)准备金与责任准备金比例;(三)资本充足率;(四)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五)应急计划的可行性情况;(六)其他监管要求的指标。

第七条准备金与负债比例是指保险公司准备金余额与负债总额的比例。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准备金余额充足,能够覆盖负债的支付。

第八条准备金与责任准备金比例是指保险公司准备金余额与责任准备金余额的比例。

保险公司应当保持责任准备金余额适当,能够满足业务需求。

第九条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与资本总额的比率。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资本充足率处于合理水平,能够覆盖风险暴露。

第十条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是指保险公司根据风险综合评级指标对自身风险状况的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应急计划的可行性情况是指保险公司应急计划能够在遭遇重大风险时进行及时实施,并且能够满足应急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其他监管要求的指标是指保险监管部门根据特定的监管要求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要求的指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运营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保险监管机构主要关注的事项之一、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行为,维护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

其中第12号规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本文就此进行解读。

一、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根据监管规则第12条,保险公司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管理:1.偿付能力监测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监测体系,制定偿付能力监测指标,监测保险产品的风险特征和业务运营情况,评估偿付能力状况,并及时报送监管机构。

2.偿付能力评估保险公司应当对自身偿付能力进行定期评估,识别潜在风险、评估风险影响程度和可能性以及对应的应对措施,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

3.偿付能力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包括保险公司纯风险保额比率、保险公司净资产、风险准备金等,以及相关要求和指标。

同时,应当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4.偿付能力报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提交偿付能力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情况、偿付能力评估结果、风险预警和应对情况等。

同时,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

二、偿付能力评估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监管规则第12号还规定了一些具体要求:1.偿付能力充足率评估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2.偿付能力情况说明保险公司应当对偿付能力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明确影响偿付能力情况的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3.偿付能力不足情况处理如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情况,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得到批准后再采取措施。

4.偿付能力风险评估报告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偿付能力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当包括偿付能力情况、风险评估分析和对策措施等。

总之,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偿付能力风险的管理和监测,及时评估偿付能力风险的状况和可能性,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并按照监管要求提交偿付能力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以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09.10•【文号】金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金规〔2023〕5号各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促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一)对于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1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二)对于人身险公司,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5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上述最低资本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第十五条中,考虑风险分散效应和特定类别保险合同损失吸收效应后的可资本化风险的最低资本。

二、优化资本计量标准,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

(四)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十条至第二十条计量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按照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

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计量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按照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
能力监管规则(Ⅱ)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30
•【文号】银保监发〔2021〕51号
•【施行日期】2021.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的
通知
银保监发〔2021〕51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改进和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增强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保险市场风险,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已于2021年9月9日经2021年第1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12月30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办法(doc 33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办法(doc 33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办法(doc 33页)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适用第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第七条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

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资产表。

第九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

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负债表。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为评估偿付能力制定的编报规则,是保险公司编报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唯一标准,不受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其他部门规定的影响。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24【实施日期】2003.03.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现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OO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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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1. 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 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适用第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第七条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

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资产表。

第九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

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负债表。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为评估偿付能力制定的编报规则,是保险公司编报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唯一标准,不受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其他部门规定的影响。

第三章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第十一条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一)保费增长率=(本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100%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

若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则指标值为999%。

(二)自留保费增长率=(本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100%其中,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各项目的口径与会计报表中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

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费为零、负数或者上年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则指标值为999%。

(三)毛保费规模率=(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900%。

若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之差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四)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本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100%其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公式中的认可资产应扣除年度内增资、接受捐赠等非经营性因素的影响金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30%。

若本年或上年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五)两年综合成本率=两年费用率+两年赔付率其中,两年费用率=(本年和上年的营业费用(减摊回分保费用)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手续费(含佣金)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费用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费之和×100%两年赔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赔款支出(减摊回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偿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费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长期财产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100%经营期不足两年的新公司,以已有的经营期为限计算本指标。

以上公式中,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长期财产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按照认可负债表中对相应准备金提取规定的口径计算,其他项目的口径与会计报表中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103%。

(六)资金运用收益率=资金运用净收益÷本年现金和投资资产平均余额×100%资金运用净收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冲减短期投资成本的分红收入-利息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投资减值准备。

其中,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取自利润表;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是指公司从事买入返售证券业务,融出资金而得到的利息收入;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是指公司从事卖出回购证券业务,融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投资减值准备是根据《认可资产表编报说明》的要求提取,同时未在利润表的“投资收益”项目中反映的那部分投资减值准备。

本年现金和投资资产平均余额=(上年末现金和投资资产+本年末现金和投资资产)÷2,相应数据取自认可资产表中的“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项目的“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3%。

(七)速动比率=速动资产÷认可负债×100%其中速动资产指认可资产表中的“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项的净认可价值,认可负债指认可负债表中的“认可负债合计”的金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大于95%。

若速动资产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八)融资风险率=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公积金)×100%其中卖出回购证券为认可负债表中的“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为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公积金等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项之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50%。

(九)应收保费率=应收保费÷保费收入×100%本指标的应收保费指认可资产表中“应收保费”的账面价值中账龄不长于1年的那部分应收保费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8%。

(十)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负债÷认可资产×100%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90%。

(十一)资产认可率=资产净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100%其中资产净认可价值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等于认可资产表中“资产合计”项的“本年净认可价值”和“本年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85%。

第四章人寿保险公司监管指标第十二条人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一)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上年长期险保费收入)÷上年长期险保费收入×100%长期险保费收入是指1年期以上的人寿保险、健康险、年金等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其中包括进入投资连结产品投资账户的那部分保费收入。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0%~80%。

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者上年的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则指标值取999%。

(二)短期险自留保费增长率=(本年短期险自留保费-上年短期险自留保费)÷上年短期险自留保费×100%短期险是指1年期以内(含1年)的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

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费为零、负数或者上年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则指标值为999%。

(三)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本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100%其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公式中的认可资产应扣除年度内增资、接受捐赠等非经营性因素的影响金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30%。

若本年或上年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四)险种组合变化率=各类险种保费收入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险种类别数×100%其中,各类险种保费收入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某类险种的本年保费收入÷所有险种的本年保费收入之和-某类险种的上年保费收入÷所有险种的上年保费收入之和|)。

目前的险种类别数为8: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个人年金、团体年金、长期健康险、个人短期意外和健康险、团体短期意外和健康险。

若公司实际经营的险种类别数小于8,则以实际数计算。

在本指标中,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费收入不包括进入投资账户中的那部分保费。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8%。

(五)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负债÷认可资产×100%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90%。

(六)资产认可率=资产净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100%其中,资产净认可价值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等于认可资产表中的“资产合计”项的“本年净认可价值”和“本年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85%。

(七)短期险两年赔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赔款支出(减摊回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偿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险自留保费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100%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65%。

(八)投资收益充足率=资金运用净收益÷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100%其中,资金运用净收益与财产保险公司的同名监管指标的计算项目相同,但不包括独立账户中各项投资资产所产生的资金运用净收益。

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不同评估利率的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期末责任准备金×相应的评估利率)。

上述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责任准备金按照认可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同口径计算,不包括计为独立账户负债的那部分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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