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制度
法律公共服务工作制度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接收社会各界的监督,制定本制度。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制度旨在为广大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二、服务范围1. 现场解答咨询: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
2. 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事项承办员。
3. 法律业务指引:引导申请及受理见证、人民调解等相关法律业务。
4. 投诉与建议:受理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5. 法治宣传教育: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
6. 调解工作协调:协调指导各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等。
三、服务人员1. 公开服务人员姓名、职务、照片等基本信息。
2. 遵守职业道德,提供专业、热情、周到的服务。
四、服务承诺1. 即时服务: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 规范服务: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利益。
3. 高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4. 廉洁服务: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五、联系方式公开具体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及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服务对象咨询和监督。
六、服务流程明确服务事项、服务对象、需要提供的资料、办事流程、办事人员、分管领导及办结时限等,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七、管理制度1. 坐班值班制:服务人员按照公布的排班安排到岗坐班值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2. 岗位责任制:服务人员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开展服务,保证服务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3. 首问首办制:首位接洽的服务人员为服务对象提供首问首办服务,确保服务对象得到及时、准确的指引和帮助。
4. 培训与考核: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对服务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分明,确保服务质量。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规章制度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一、公开公示制度(一)公开公示的目的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规办事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开公示的容1.服务围:(1)现场解答法律咨询;(2)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3)指引申请及受理公证、人民调解等相关法律业务;(4)受理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5)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6)协调指导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等。
2.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人员、职务、照片等基本信息。
3.服务承诺:(1)即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规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有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3)高效服务: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4)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
4.联系方式:包括具体地址,邮政编码,中心及监督,电子等。
5.服务流程:包括服务事项,服务对象,需要提供的资料,办事流程,办理人员,分管领导及办结时限等。
6.服务人员在岗情况:包括,职务,是否在岗,未在岗原因等。
(三)公开公示的方式1.设立公示栏。
2.提供中心咨询,方便群众咨询。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12348公众微信号等方式,向公众发布。
4.所有需要公示的容,都在网页上公开。
(四)公开公示的监管通过公开公示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加强自身及公众的监督作用,从而达到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
(五)公开公示的时间公开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
如有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容,由相关负责人员收集整理好,长期进行公示。
二、工作台账制度(一)每日对前来申请法律服务的群众进行分类接待登记。
(二)服务事项办结,实行一案一卷制度,及时整理归档。
(三)每周对服务事项进行一次统计汇总,报局长和分管领导审阅。
公共法律服务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法律服务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设立的公共法律服务室,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宣传、人民调解等工作。
第三条公共法律服务室应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共法律服务室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共法律服务室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一)主任: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负责公共法律服务室的整体规划、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副主任:由司法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担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三)委员:由法律服务机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组成,负责具体业务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公共法律服务室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具体业务执行。
第七条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接待群众咨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三)开展法律宣传、法治教育;(四)协助调解矛盾纠纷;(五)收集、整理、归档各类法律文书和资料;(六)负责公共法律服务室的信息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流程第八条公共法律服务室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一)法律咨询:为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二)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三)人民调解:协助群众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法律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法治素养;(五)其他法律服务:根据群众需求,提供其他法律事务服务。
第九条公共法律服务室服务流程:(一)接待:接待群众咨询,了解群众需求,做好登记工作;(二)咨询: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群众疑问;(三)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四)调解:协助群众解决民间纠纷,调解达成协议;(五)宣传: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提高群众法治素养;(六)其他:根据群众需求,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精心整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一、公开公示制度(一)公开公示的目的(1)即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规范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3)高效服务: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4)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
4.联系方式:包括具体地址,邮政编码,中心电话及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等。
监督作用,从而达到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
(五)公开公示的时间公开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
如有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员收集整理好,长期进行公示。
二、工作台账制度(一)每日对前来申请法律服务的群众进行分类接待登记。
(二)服务事项办结,实行一案一卷制度,及时整理归档。
(三)每周对服务事项进行一次统计汇总,报局长和分不能当场处理或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该做到:(1)向对方说明原因,给予必要的解释;(2)将来访者带到或指引到相关部门办理;(3)可用电话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解决;(4)转告有关的电话号码或办事地点。
3.答复来访(来电)者提出的问题时,既要准确地掌握政策,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于不清楚或掌握不确切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给予对方一个准确的解答。
对于确实解决不了、解释不了或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问题,应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
好来访登记记录,对法律咨询的内容应在登记本或电脑平台中记录;(三)工作人员对来电、来访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应认真听取。
(四)分类服务,如需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应做到一次性告知明白、清楚。
五、督查督办制度(一)督查督办的目的为进一步提高中心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本中心实门应积极配合。
4.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双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首问责任制度1.首问责任制是指当事人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服务或请求解答其他法律问题时,由首次接待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负责处理的责任制度。
2.群众来访,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本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文明礼貌、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要充分体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3.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向对方明确地告知有关承办单位;4.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单位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值班主任和带班领导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单位;5.办理事项若不属于本中心职能范围的,或确实不符合政策规定解决不了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
6.违反本责任制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平时和年终考核的依据。
限时办结制度1.限时办结制是指公民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申请的相关事项,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申请事项的制度2.服务对象到本中心办事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人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其所请求事项,并当场开具受理单;3.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的时限要求,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提前办结,没有规定时限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4.申请人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中心能够当场解决的,工作人员应该当场办结。
需上报业务部门审批、办理的,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办结,没有规定时限的,在15个工作日之内办结;5.对当事人申请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其需补办的全部材料内容,对需要实地核实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到实地核实;6.信函件(包括领导批转件、批评、意见、群众来信等)有明确时限的按照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限的,在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7.特殊事务、事项的办理要本着效能的原则,特事特办,注重结果。
公共法律服务规章制度

公共法律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公共法律服务指政府依法提供的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第三条公共法律服务的宗旨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司法公正。
第四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坚持服务为民、服务规范、服务创新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制度。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第六条公共法律服务应当遵循法律原则,保障公民权益。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机构。
第八条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健全法律服务工作机构,配备专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
第九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的评估和监督制度,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法律援助第十一条公民和组织有权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是指政府为需要社会援助的公民和组织提供法律帮助的活动。
第十三条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和组织可以向法院、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等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法律咨询、法律帮助以及代理诉讼等服务。
第十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公正、便捷地为需要援助的公民和组织提供帮助。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确保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援助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援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法律咨询第二十一条公民和组织有权向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咨询法律问题。
第二十二条法律咨询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为公民和组织提供法律问题咨询的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一、公开公示制度(一)公开公示的目的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开公示的内容1.服务范围:(1)现场解答法律咨询;(2)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3)指引申请及受理公证、人民调解等相关法律业务;(4)受理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5)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6)协调指导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等。
2.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人员姓名、职务、照片等基本信息。
3.服务承诺:(1)即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规范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3)高效服务: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4)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
4.联系方式:包括具体地址,邮政编码,中心电话及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等。
5.服务流程:包括服务事项,服务对象,需要提供的资料,办事流程,办理人员,分管领导及办结时限等。
6.服务人员在岗情况:包括姓名,职务,是否在岗,未在岗原因等。
(三)公开公示的方式1.设立公示栏。
2.提供中心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12348公众微信号等方式,向公众发布。
4.所有需要公示的内容,都在网页上公开。
(四)公开公示的监管通过公开公示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加强自身及公众的监督作用,从而达到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
(五)公开公示的时间公开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
如有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员收集整理好,长期进行公示。
二、工作台账制度(一)每日对前来申请法律服务的群众进行分类接待登记。
(二)服务事项办结,实行一案一卷制度,及时整理归档。
(三)每周对服务事项进行一次统计汇总,报局长和分管领导审阅。
--- 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 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为提升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所有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更好的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中心的实际状况,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政务公开制度。
保持政务公开,执行阳光操作。
光明法律服务中心把各项工作职能、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等都予以公开。
在中心的办公室显著位置设置布告栏,公示中心各项业务工作以及服务范围,让来办事的群众对我中心的各项工作一目了然,增加工作透明度,并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财务公开制度。
保持财务公开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
并严格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219号〕精神收取法律服务费。
三、来访登记制度,来访登记制度是指对前来我中心办事、咨询和来访的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有责任为服务对象及时解答并及时登记,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推搪或拒绝回答。
对到我中心反映问题并提出看法的,都必须登记并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
四、法律援助制度。
对符合法律援助规定,并依法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我中心都无偿为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援助。
五、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原则。
〔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1、依法调解制度。
从受理调解申请,调查取证,主持调解,制定调解方案,制作调解书,到终结调解工作,调解人员必须依法进行。
2、季度会制度。
每季度召开一次全街道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研究布置工作;听取各调委会工作汇报,检查工作,交流经验。
3、登记归档制度。
对每一起纠纷的调解,必须认真填写调解登记表,并依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4、纠纷排查制度。
各调解工作人员必须每周一次对本辖区进行纠纷摸底排查并记录在案,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调解,及时汇报。
5、街道调委会指导制度。
各调委会在街道调委会指导下工作,重大疑难、社会影响大的纠纷须报街道调委会,并由街道调委会调处。
6、回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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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制度
一、中心工作职责和服务范围
工作职责:整合全市法律服务资源功能,统一调派全市法律服务力量,优化法律服务资源配置。
服务范围:
1、值班律师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2、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
3、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
4、指引申请人民调解、提供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接受社市矫正等司法行政相关业务;
5、受理对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
6、收集、分析、研判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信息,报告舆情动态;
7、协调指导本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等。
中心电话:
监督电话:
二、首问负责制度
1、当事人来电、来访寻求法律服务的,本中心的服务人员热情接待并做好相应登记。
2、当事人再次来电、来访寻求法律服务的,应尽可能安排首次接待的服务人员继续服务(法律咨询除外)。
3、值班人员对来电、来访事项应类处理,属于本人服务范围的应安排本中心其他相关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或做好法律服务引导;
4、对不属于本中心服务范围的来电、来访事项,要耐心解释或告知来电、来访群众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并告之地址、电话,确有必要的,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1、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2、当事人向中心寻求法律服务时,应热情接待并做好来访登记记录,对法律咨询的内容应在登记本或电脑平台中记录;
3、工作人员对来电、来访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应认真听取,
4、分类服务,如需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应做到一次性告知明白、清楚。
四、服务承诺制度
1、工作人员接待来访当事人,应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
2、来电必接,来访必答,来函必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服务群众必须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5、法律服务专线接听及时,解答准确。
青山埋白骨,绿水吊忠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