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管理监督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8月20日教育部第20次部务会议、2018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和2019年2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生的用餐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程试点工作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供应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餐饮配送企业、定点托餐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与责任第四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餐饮配送企业、定点托餐点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一)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当地政府对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负总责;(二)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餐饮配送企业和定点托餐点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三)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校长和餐饮配送企业、定点托餐点的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四)各供餐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建立食品及食品原料购进验收、食品及食品原料索证索票、食品储存、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菜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培训、设施、环境卫生清洁等八项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
第三章建设、设施与环境卫生要求第五条学校食堂、餐饮配送企业厨房、定点托餐点厨房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厕所、暴露垃圾堆(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六条食堂、厨房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配餐企业设臵独立的粗加工间、操作间、储存间、餐饮具清洗间、更衣间,并有明显的标识;学校食堂和定点托餐点设臵相应的区域或专间,增设配餐销售间(区)和用餐场所。
第七条学校食堂、餐饮配送企业、定点托餐点的加工操作间应符合下列要求,方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一)加工间应设在室内,其设施必须与就餐人数相适应,配餐企业厨房总面积根据配送量设计:供餐人数1000人以上应不少于 300 平方米;1000人以下不得少于 200 平方米;学校食堂、定点托餐点的厨房总面积:100人以上应不少于60 平方米,100人以内应不少于 30 平方米;(二)墙壁应瓷砖到顶;(三)地面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并有一定坡度;(四)天花板应用防霉防水材料吊顶;(五)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臵;有完善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如配臵纱门、纱窗,木门下端有金属防鼠扳,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应有带盖垃圾桶。
2024年营养计划供餐食品留样制度(二篇)

2024年营养计划供餐食品留样制度我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所食营养食品的留样是预防学生食品中毒,以及为____提供有效依据和进行诊断的有效措施,是检验是否为食物中毒的重要依据。
为确保我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安全、高效,特制订营养供餐食品留样制度。
1、供学生享用的每餐、每种食品(蛋、奶、饼子、小菜),须有专人收验。
2、每餐供应的每种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
3、留样用的容器食品袋、取样用的工具用前必须严格消毒,取样时无菌操作,防止污染。
每次供餐食品装____个留样容器或留样袋中,留样量不少于____克或一份。
留样供餐食品必须放置于专用冰箱保存____小时。
4、留样袋要粘贴有留校时间和具体供餐食品登记的标签。
4、留样期满,食用者无不良反应在留样登记册上填写正常后才能解封。
5、妥善保存食品留样记录资料。
唐庄小学____年____月____日学生营养餐留样管理制度临夏县河西初级中学一、“营养餐”库房管理员负责留样工作。
二、“营养餐”食品分隔留样。
三、“营养餐”食品进库后,管理员随机抽取留样食品进行留样。
四、留样食品必须放入留样柜,保证留样食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五、留样登记要真实填写留样食品的品类、名称和留样时间。
六、每天对留样食品进行观察,保质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学校和相关部门反映,并如实填写留样变化情况。
七、鸡蛋、牛奶、火腿肠留样由下一批次留样食品替换,花卷和留样时限不少于____小时。
八、留样登记册学期终交学校会计处存档备查。
营养餐供餐领导小组为确保学生营养午餐能按时、保质、保量供应,贯彻落实好国家营养改善计划,让学生吃得安全、放心,特成立学营养餐供餐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学校校长)职责:负责学校营养餐供餐工作一切事务的统筹协调。
副组长:-(副校长兼教导主任)-(总务主任)职责:协助组长工作。
成员:一、校委会成员职责。
负责与公司签定供餐合同,向公司提供反馈意见,监督、配合公司作好整改。
联系公司与学校的相关营养餐事务。
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及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及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及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广大师生食品安全、卫生,切实达到增强少年儿童身体素质、促进健康成长的目的,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营养改善计划”及食堂食品必须遵循“安全第一、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原则。
(二)采购1、“营养改善计划”及食堂食品采购严格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和XX市教育体育局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招标,公示并签订供货合同,明确责任。
2、严把食品安全关,杜绝采购过期、变质及含有其他有害物质的不合格产品。
(三)配送学校安排专人负责对配送的食品和原料进行验收和保管,与供货商当面核验生产日期、产品质量合格证,确认食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后,对配送食品及原料进行登记造册,经交货与收货双方签字后入库储藏。
对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原料不得接收。
(四)储藏1、学校设立食品专用储藏室,配备必要的冷藏保鲜设施、通风设施和食品存放架。
食品储藏室温度要保持在2—8℃,定期消毒、通风,保持室内干燥,严防鼠害。
健全管理制度,加强门禁管理,严防非管理人员进入。
2、食品必须分类存放,每天定时查验储藏室食品及原料的数量、质量和保质期,及时清除、销毁过期和变质食品。
3、食品及原料出入库记录和索证资料必须齐备、详实,存档备查。
(五)加工1、学校按照食品量化分级管理要求,配备必要的厨具和餐具,及时对厨具和餐具进行消毒、清洗,确保食品加工和食用过程中安全卫生。
2、加工前要用流动水进行清洗,加工必须熟透。
3、健全学校食品加工安全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
实行持健康证上岗制度,按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体检。
经常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建立特异体质学生档案,凡对牛奶或鸡蛋过敏的学生,创造条件,为其提供其它营养食品。
(六)留样由专人负责,对食品进行留样登记。
每次留样的食品最低要保留48小时以上。
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条例

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条例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条例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全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营养计划”的管理,根据《西安市教育局等十五部门转发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市教发〔2012〕420号)和《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陵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高政办发〔2013〕110号)精神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实施“营养计划”的义务段中小学校。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成立高陵区教育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 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计划”的实施。
成员由办公室、计财科、纪监办、安保科、教育科、局团委、基建科、保健所等科室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健所,简称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相关科室及学校要明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要把食品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切实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营养计划”安全顺利实施。
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营养计划”实施总体监督及协调工作。
教育科:负责做好营养计划”实施过程中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计财科:负责监管“营养计划”资金的运行、食品采购等工作;落实学校食堂建设及改善学校食堂设施资金。
安保科:负责“营养计划”过程中的各项安全监管。
团委:负责做好“营养计划”实施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纪检办:负责监督“营养计划”的实施情况,负责对违纪、违法的有关单位及个人责任追究。
基建科:确保学校食堂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并及时投入使用。
保健所:负责“营养计划”的实施、指导、培训、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校长负责制。
重点做好食堂管理,保证校园食品安全,组织和管理学生就餐。
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的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第五条供货商的确定“营养计划”实行全市统一采购牛奶,区政府负责鸡蛋及加餐食品的招标采购。
校园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校园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一、总则为确保校园食品安全,提高学生营养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食品安全管理1.食品采购(1)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流程、验收标准、质量要求等。
(2)食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食品来源安全可靠。
(3)严禁采购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2.食品储存(1)学校应设立专门的食品储存场所,保证食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2)食品分类存放,生熟食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3)定期检查食品储存情况,发现变质、过期食品应及时清理。
3.食品加工(1)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加工管理制度,明确加工流程、操作规范等。
(2)食品加工人员应具备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食品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加工工具、设备定期消毒。
4.食品销售(1)学校应加强对食品销售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2)严禁销售变质、过期、伪劣食品。
(3)食品销售人员应具备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营养健康管理1.营养配餐(1)学校应建立健全营养配餐制度,根据学生生长发育需求,制定营养均衡的食谱。
(2)定期对食谱进行评估和调整,保证食品种类丰富、营养全面。
2.健康教育(1)学校应加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2)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主题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饮食习惯。
3.营养监测(1)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营养监测制度,定期对学生进行营养状况评估。
(2)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营养配餐,改善学生营养状况。
四、责任追究1.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2.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学生营养健康受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校园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校园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一、总则1. 为保障校园食品安全,提高学生营养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工作。
3. 学校应将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组织机构,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二、食品安全管理1. 学校食堂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2.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堂、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4. 食堂应合理布局,保持环境整洁,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应符合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5. 学校应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严禁使用非法添加剂。
三、营养健康管理1. 学校应根据学生生长发育特点,制定营养均衡的膳食计划,提高学生营养摄入水平。
2. 学校食堂应提供多样化、符合营养要求的菜品,定期调整菜单,确保学生膳食营养均衡。
3. 学校应加强学生营养健康教育,提高学生营养素养,引导学生合理膳食,纠正不良饮食习惯。
4. 学校应定期开展学生营养状况监测,为营养不良学生提供针对性的营养干预措施。
四、应急处置1. 学校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五、监督检查1.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学校食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 学校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开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信息。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12c4503c1ec5da50e2701a.png)
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审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务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为进一步规范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切实有效地改善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现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3.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暂行办法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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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管理监督制
度
篇一: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XX中(小)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学校必须认真落实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二、食品供应商配送的每批次食品都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不同品种食品应分别采用不同容器盛装留样。
留样容器应专用并经消毒保洁,样品应密闭保存在留样容器里,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食品管理员要做好留样记录和样品标记,每份样品必须标注留样时间、餐别、样品编号、食品名称、留样人等信息。
三、食品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实行食品管理员负责制。
留样食品要存放在专用冰箱内。
留样容器必须独立密闭,品种不得混放。
留样样品应在0-10℃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不得冷冻保存。
留样食品不得食用。
四、一旦发生食品安全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拒绝提供
留样样品或提供虚假留样样品。
二○一二年三月
篇二:中小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实施管理制度(标准)修改 -
毕节市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目录
1. 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 (3)
2. 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 (4)
3. 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膳食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 (7)
4. 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8)
5. 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及卫生管理制度 (10)
6. 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消防管理制度 (13)
7. 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4)
8. 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16)
9. 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库房管理制度 (17)
10.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留样制度 (19)
11.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粗加工管理制度 (20)
12.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烹调间加工管理制度 (21)
13.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备餐间管理制度 (22)
14.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餐饮用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23)
15.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24)
16.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臵预案 (26)
17.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臵操作手册 (30)
18.毕节市中小学学生就餐卫生制度 (35)
19.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 (36)
食品安全责任制
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防止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校长负总责、分管副校长主管”的工作原则。
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把食品安全纳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
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
建立健全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三、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注明专职或兼职),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制度的落实,负责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四、学校食堂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堂经营活动;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个人健康证明及培训证明上岗。
五、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学校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防止事态扩大,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扎实做好中小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切实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各中小学成立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协调;
2、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管理,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
3、制定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4、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实施学校领导自费陪餐制度,随时掌握食堂供餐情况,及时指导整改计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5、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6、把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课程,加强对学生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
7、协调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8、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营养办”),主要职责如下:
1.具体实施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做好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管理;
2.根据实名制管理办法做好资金的核算、管理,按要求将食品采
篇三: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加工管理制度
王家沟小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食品加工管理制度
一、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加工管理实行校长负责下的食品加工人员责任制。
二、食品加工间要做到地面无积水,室内无垃圾,不
留卫生死角。
灶台、厨具、操作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清洁卫生,各种食品原料不得落地存放,不得在室内从事与食品加工无关的活动。
三、食品加工人员要身心健康,并定期进行体检,参加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培训。
四、食品加工人员要经常注意个人卫生,勤剪指甲,勤洗手,注意基本的食品加工卫生禁忌,着工作衣帽进行操作。
五、食品加工人员必须坚持晨检制度,严禁食品加工人员在患有化脓性感染、痢疾、结膜炎、感冒流涕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等疾病时进入食品加工间。
六、食品加工人员要根据当天实际到校学生人数,在食品储存室领取待加工食品,按时加工,并与食品分餐管理人员办理签名分发手续,保证学生及时用餐。
七、加工前检查待加工食品质量,并使用清洁水和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对待加工食品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厨具和容器存放食品。
八、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不得将未熟食品、蒸煮过老食品、隔夜食品分发给学生食用。
蛋类食品烧煮8-10分钟,自然冷却或冷水冷却后,距离食用不得超过2小
时。
九、加工分餐结束后,要对餐具、容器、厨具、灶台、操作台及加工间进行清洗消毒,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十、食品加工期间,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二○一二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