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特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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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论毒品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论毒品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内容摘要]:毒品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刑事犯罪,具有隐蔽性、组织性、国际性、暴力性、秘密性等特征。

这些特征使得查缉毒品犯罪组织和犯人具有一定的难度。

针对毒品犯罪的原因、特征,文章探讨了毒品犯罪的侦查对策。

关键词:毒品犯罪;秘密性;侦查难度及对策在我国,毒品犯罪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以及与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直接相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行为。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毒品犯罪都采取坚决的措施,且积极参与国际禁毒活动。

涉毒犯罪严重引起防治成本增加,毒品犯罪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制约经济发展的一大祸患。

笔者深入调查分析自己所在城市毒品犯罪现状、特点及原因,预测其未来趋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于有效防治毒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毒品犯罪的原因分析1、特殊的地理位置和便捷的交通是逐步成为毒品集散地的重要原因。

笔者家乡地处长江中下游平原地区,交通极为便利,这给毒品犯罪提供了滋长的温床。

2、贫困是毒品违法犯罪的助推剂。

贫困并不是吸毒、贩毒泛滥的一个充分条件,但却是一个必要条件,"穷则思变"仍是吸贩毒人员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

3、不良文化的影响是青少年参与吸贩毒品的诱因。

亚文化因有别于主流文化而得名,多流行于各种不同的社会集团、阶级和阶层中,特别容易在社会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低下的"下层阶级社会"的青少年中形成。

据调查,吸毒、贩毒人员中流传你看哪个穷人吸得起"等观念。

这种特殊的价值取向、生活目标和行为规则直接影响个人的行为模式、价值观念和身份认同。

所谓人以群分,据调查,90%的青少年吸食的第一口毒品来自他最好的朋友,此后不能自拔。

4、法律惩罚不力。

众所周知,人的自我保护本能会驱使大多数犯罪的人千方百计地逃避惩罚,因此,打击犯罪的力度必须达到相当的程度,才能将犯罪揭露出来并予以惩罚,从而发挥举一反三的示范效应,维护社会的秩序;但是,目前由于多方原因致使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不够。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一、毒品犯罪(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为保护公众健康,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毒品犯罪要求数量较大。

多次进行的累计计算。

走私毒品,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

走私入境型的走私毒品罪,以毒品到达我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并不要求一定要求营利,即是换钱而不是赚钱。

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并不成立本罪,但为了出卖而购买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可能同时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毒者之间互相交换毒品不成立本罪。

毒贩之间为了调剂各自毒品数量和种类而交换的,成立本罪。

运输毒品,运输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则为既遂;而不以到达目的地为既遂,但必须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具有关联性。

为了自己吸食,将毒品从甲地带往乙地的,不认为是“运输”。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分装毒品(即量的精制)也属于制造毒品。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的人有偿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认定为贩毒。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还向其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论有偿无偿均成立贩毒罪。

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采双罚制。

自然人主体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2.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但不要求具体认识到毒品的名称、化学成分、效用等具体性质。

行为人对毒品的种类认识发生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贩卖的,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骗他人说是毒品获取利益的,成立诈骗罪。

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有哪些

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有哪些

一、毒品犯罪刑法规定有哪些
毒品犯罪刑法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二、毒品走私的法律特征
法律快车提醒您,毒品走私的法律特征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口的管制和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是复杂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数量较大的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而携带、运输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三、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年龄
1.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工作研究:毒品犯罪的运输与非法持有的区别

工作研究:毒品犯罪的运输与非法持有的区别

工作研究:毒品犯罪的运输与非法持有的区别毒品的跨地区扩散是毒品犯罪不断蔓延的主要根源。

毒品犯罪因其具有衍生性、易扩散性的等多种特点,而发展成为当今难以控制的犯罪类型之一。

只要犯罪行为与毒品相结合就有可能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一种或者几种。

而一旦毒品因贩卖、运输进入新的地区又会在新的地区衍生出新的犯罪,这是一个不断循环并不断扩大的过程,毒品犯罪就像一个黑洞吞噬越来越多的边缘人群。

且毒品成瘾性较高,成瘾后难以戒掉。

因此,从中获取暴利的贩毒人员容易形成持续性犯罪,而吸毒人员为筹措购毒款项,也很容易步入以贩养吸的歧途。

哈铁分院系统近两年来整体案件数量下滑,但毒品案件一直保持上涨趋势,且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类)数量从以往的百克以下居多,发展到百克以上居多,个别案件毒品数量甚至达到数千克。

为进一步统一执法认识,形成打击合力,2014年初,齐齐哈尔等铁路运输检察院还专门在辖区召开了公检法三机关联席会议,研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初步形成了一致意见。

从司法实践看,毒品案件居高不下,其原因就是因为有许多吸毒人员或者非吸毒人员为谋求暴利而跨地区运输毒品,刻意将这种极具“传染性”的物品扩散到边缘人群,使之沦陷成为其谋取利益的犯罪对象。

这种主观恶性极为恶劣,行为危害性也极为深重。

然而在实践中,毒品犯罪的相关证据较难取得,很多情况下有赖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这就造成了原本有流通毒品故意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掩饰自己的流通的主观目的,一口咬定购买毒品是为了个人吸食,以及在侦查阶段供述多番反复等情形时有发生。

这一情况的存在也为司法工作者对这一类犯罪进行定性,带来了挑战。

即:如何区分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

运输在现代物流实用词典的基本解释为:用设备和工具,将物品从一地点向另一地点运送的物流活动。

这一定义包含着以下两重含义:第一、运输是通过依靠设备和工具实现地点的变换,这就意味着,在日常生活中,运输主要表现为邮寄、托运,或者自行乘坐交通工具携带;第二、运输是一种物流活动,这也就意味着运输行为的目的地并不是物品流转的终点。

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

一共十二个罪名,分述如下: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行为犯,不论数量多少均定罪处罚(不折算纯度)。

须注意的有:A)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不管是否获利)――贩卖毒品罪共犯。

B)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犯或向未成年人出售的――本罪从重处罚。

C)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钱财的――诈骗罪。

D)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贩卖--贩卖毒品罪(未遂)。

处罚(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无期、死刑 + 没收财产: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②集团首要分子;③武装掩护的;④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⑤参与有组织国际贩毒;(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毒品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毒品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毒品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由于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私、贩卖、运输、制造、⾮法持有等毒品犯罪的具体量刑有了详细的指标,对于法院审理其他的毒品犯罪⽽⾔也有了可作参考的指标。

那么,毒品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为。

毒品犯罪的处罚标准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量刑标准(⼀)三年以下:1、⾛私、贩卖、运输、制造鸦⽚不满200克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3、其他少量毒品的(⼆)三年⾄七年:1、⾛私、贩卖、运输、制造鸦⽚140克⾄200克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10克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4、国家⼯作⼈员⾛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5、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6、向多⼈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为(三)七年⾄⼗五年:1、⾛私、贩卖、运输、制造鸦⽚200克⾄1000克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50克3、者其他毒品数量较⼤的(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克以上不满⼀百克(2)⼤⿇油⼀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脂⼆千克以上不满⼗千克,⼤⿇叶及⼤⿇烟三⼗千克以上不满⼀百五⼗千克(3)可卡因⼗克以上不满五⼗克(4)吗啡⼆⼗克以上不满⼀百克(四)⼗五年、⽆期、死刑:1、⾛私、贩卖、运输、制造鸦⽚1000克以上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3、其他毒品数量⼤的(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百克以上(2)⼤⿇油五千克、⼤⿇脂⼗千克、⼤⿇叶及⼤⿇烟⼀百五⼗千克以上(3)可卡因五⼗克以上(4)吗啡⼀百克以上4、⾛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要分⼦5、武装掩护⾛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6、以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7、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法持有毒品量刑标准(⼀)三年以下:1、⾮法持有鸦⽚200克⾄1000克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50克3、其他毒品数量较⼤的(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克以上不满⼀百克(2)⼤⿇油⼀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脂⼆千克以上不满⼗千克,⼤⿇叶及⼤⿇烟三⼗千克以上不满⼀百五⼗千克(3)可卡因⼗克以上不满五⼗克(4)吗啡⼆⼗克以上不满⼀百克(⼆)三年⾄七年;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禁毒宣传资料

禁毒宣传资料

禁毒宣传资料(一)*、禁毒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禁毒事关国家兴衰、民族存亡的大事,我国政府将禁毒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规定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逐级建立工作责任制,保证禁毒工作常抓不懈。

*、坚持“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方针我国坚持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方针,坚持减少毒品需求与减少毒品供应并重,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和医疗等多种手段,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综合治理毒品问题。

*、坚持依法开展禁毒工作按照依法治国的方略,建立健全禁毒法律法规体系,依法管理、管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有效防范和打击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戒毒治疗和康复工作,矫治挽救吸毒人员,确保禁毒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进行。

*、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禁毒合作我国政府重视参与国际禁毒事务,并在国际禁毒领域认真履行三项主张:坚持广泛参与、责任共担的原则;全面实施综合、均衡的国际禁毒战略;高度重视替代发展,促进从根本上解决毒品问题。

*、国家禁毒法有关强制隔离戒毒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解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量刑

解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量刑

解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十五种常见犯罪之一,也是律师刑事辩护业务中的重点,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应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本罪特征。

一、量刑起点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犯罪;(三)武装掩护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的量刑起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十五年有期徒刑。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的量刑起点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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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特征-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

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荫癖的药品。

又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非经国家指定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进行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运输、供应。

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所谓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以及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行为。

所谓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所谓运输毒品,是指通过携带、邮寄或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将毒品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包括贩毒集团内部分工的运输行为,也包括贩毒集团以外的人为牟利而替他人运输毒品的行
为。

所谓制造毒品,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对毒品原料加工、提炼、配制成可供人吸食、注射等毒品的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毒品和利用化学等方法将粗制毒品精练、加工、合成为精制毒品等。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如制造毒品的,构成制造毒品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制造毒品后又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应当直接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凡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

刑法第347条第5款规定:“单位犯第2款、第3款、第4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而故意实施。

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毒品而误带、误运、误售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至于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否确实是毒品,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如果行为人出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认识和故意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了主观认为是毒品的药品,但客观上不是毒品,或者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是毒品却冒充毒品向
他人贩卖,骗取钱财的,应根据最高法院1994年12月20日《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处理,即“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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